看到有民眾在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提案,建議「立法強制托嬰中心及幼兒園等設立線上監視系統,其實怡潔在今年初就正式提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案,明定幼兒園應該加裝監視攝影系統,但在教育委員會討論時,確實有委員擔心可能侵犯隱私權,使得該提案沒辦法三讀通過。
怡潔要說,其實現在很多私立幼兒園就是藉由標榜有裝設監視攝影系統,讓家長能安心把小孩送去上學,也沒有因此聽聞有裝設監視器的幼兒園老師教學態度消極的問題,反而是很多幼童因為玩耍受傷,透過監視器還原真相,讓老師可以免除被家長誤會施暴,因此幼兒園加裝監視攝影系統,確實可以同時達到保護幼兒及教師權益。
怡潔當然認同隱私權的重要,因此在審查法案時,並沒有堅持一定要通過幼兒園加裝監視攝影系統,因為這還須要更多的溝通,達到一定社會共識時再來做,才不會造成家長與老師間的矛盾或對立,但怡潔真的不希望托嬰中心及幼兒園加裝監視器,是透過越來越多的虐嬰、虐童事件後,才能真正完成。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43的網紅高雄市議員-林于凱,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幼幼班搶破頭!規劃2020年增102班】 托育資源中有一個非常嚴重的缺口——幼幼班!2~3歲的孩子,只有29%可以進到幼兒園(含私立),嚴重不足。教育局雖然在施政報告中提到預計於2020年新增公幼名額3,147人以及非營幼名額2,846人,但並未言明究竟有多少個名額屬於幼幼班。我要求局長務必將幼...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 在 鍾佳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我收到一封信,是一位擔任父親的期待。
那是,擔任警消的女兒和女婿,因工作值勤關係快無法照顧孩子,女兒甚至想辭職,他來信告訴我,為這兩夫妻擔心所煩惱。
今天,我將這議題排入條文,也和其他委員齊力努力,順利三讀通過。我將「警消單位,設置托幼等辦法列入附帶決議」期待落實於每位警消同仁,讓這些為我們守護家園安全的同仁,也能夠安心把自己的家庭顧好。
前陣子,這位父親寫信給我,他說「能不能請委員為警消人員設安親托幼,讓他們兩夫妻可以無後顧之憂為國家做事。」他說明,女兒和女婿都是警消人員,每天工作都得值勤12小時,而年幼的兩位孩子分別上國小和幼兒園,現在非常煩惱小孩的問題,不曉得怎麼辦。
我看完心中覺得不捨;他們之間,孩子接送是問題、陪伴沒時間,而成長的黃金時段更有限,得要爭取一些福利照顧他們才行。
於是,我將所提案的「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中」把「警消單位,設置托幼等辦法列入附帶決議」。
今天三讀,未來行政機關落實該法時必須遵行的辦理事項,希望此舉能讓更多警消同仁的爸媽,能更有時間陪伴孩子,就近照顧,安心地保護我們社會。
各位同仁,辛苦了!謝謝你們,一直以來。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 在 吳思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養兒不易,家長負擔沈重,我們以修法行動,尋求解決。
本會期最後一天,#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案,終於三讀通過。
落實 #幼托服務公共化,擴大 #非營利幼兒園 的參與對象,以提供優質、普及、平價、近便的敎保服務,透過此次修法,相關政策得以上路。
但回首幼照法的修法過程,正值國民黨為台大管中閔案強烈杯葛議事的政治風暴中。
國民黨立委甚至以「幼教不重要,管案比較重要」的訴求,幾度拖延杯葛幼教法的審查。
但民進黨堅持幼教不能等,努力完成法案修正。
而也在今天,教育部長吳茂昆不敵政治紛亂辭職下台。我坐在議場,等待幼教法的三讀通過的同時,心情是複雜激動的。
泛政治化不能帶來國家的進步,更無法改善人民的生活。台灣還要內耗多久?
不畏阻礙,理性問政,正向前行。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 在 高雄市議員-林于凱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幼幼班搶破頭!規劃2020年增102班】
托育資源中有一個非常嚴重的缺口——幼幼班!2~3歲的孩子,只有29%可以進到幼兒園(含私立),嚴重不足。教育局雖然在施政報告中提到預計於2020年新增公幼名額3,147人以及非營幼名額2,846人,但並未言明究竟有多少個名額屬於幼幼班。我要求局長務必將幼幼班的需求納入考量,予以增設,並要求局長說明,預計增加多少幼幼班收托名額。
局長回覆,明年公幼預計會新增102班的幼幼班,後續教育局進一步詳細回覆,公幼明年會增加1,632名幼幼班名額、非營幼會增加416名幼幼班名額,共會新增2,048個名額!這是個不小的數字,值得肯定,但後續是否真正落實,我會持續監督教育局的進度!
【少子減班後…閒置空間去哪了?】
隨著少子化的趨勢,許多國小的班級數都有所縮減,像我們三民區,從103年到107年就有多間國小減少1到9個班級,但「高雄市空間再利用資訊整合平台」卻顯示三民區學校閒置空間為0!其他區一樣有減班趨勢,卻頂多也只歸納出1、2校有閒置空間,這你敢信?
目前有部分學校因為怕空間共用造成麻煩,會巧立名目避免教室被盤點為閒置空間,但社會局推動公托非常需要空間,教育局公幼增班幅度遠不及各校縮減班數的幅度,請教育局務必主動並確實地盤點閒置空間,除了增加公幼外,也得協助社會局設置公托!
【資源班師生比 高市特立獨行?】
特教資源班的老師反應,資源班老師除了帶班之外,還有學生個別輔導工作、以及繁忙的行政報表等業務,但高雄市的師生比規定卻高達 1:15(平均是1:10 ~ 1:12)。中央 #特教班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2014/4/10修正相關規定) 規定「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含分散式資源班)每班應置教師2人,但依現行 #高雄市資源班設置要點(2014/9/30修正相關規定)規定,每班人數15人以下只設編制教師一人,明顯違反中央法規!
六都其他縣市的資源班師生比都在1:10以下,高雄市相對最高。如果,一個資源班有12個人,卻只有一個老師照顧,這樣孩子的教學品質會好嗎?請高雄市教育局回去檢討後修正設置要點,並且降低整體師生比例。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林佳龍委員今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質詢教育部次長陳益興時表示,許多父母將放學後的孩子託付於鄰近安親班或補習班的情形,益發普遍,然近年屢傳補習班教師性侵學童案,他已參酌「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提案修法,增訂「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案」第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並呼籲教育部必須針對違法情事嚴訂罰則,加強宣導,並徹底落實,以避免狼師將魔爪伸向學童的憾事再次發生。陳益興次長回應教育部的修正案已增訂罰則,但法案仍未送行政院核定,教育部承諾會將委員提案的修法動議併入部版的法案修正條文。
林佳龍感嘆現今台灣的小孩似乎並不快樂,除放學後仍得去補習班或安親班「加班趕功(課)」,甚至在未進入小學就得參加才藝課程,而這樣的情形,亦加深社會大眾對於十二年國教實施後能否令台灣的學童在成長過程中適性發展、快樂學習之疑慮。目前台灣的三、四年級學生,近八成課後有安排安親、補習、才藝或課輔,其中有六成安親或補習的天數為5天以上,甚至有超過一成以上至晚上九點才能回家,「功時」之長,「透早就出門」,每天將近12小時要待在外面,「三餐老是在外」,無法和家人共進晚餐,令人咋舌與心疼。
針對安親班或補習班儼然成為孩子們下課後的第二個學校的現象,林佳龍委員指出,2006年迄今,台灣短期補習班增至18962家,成長六成,規範相對較為嚴格的課後托育中心(即安親班)家數則減少兩成四。許多「補習班」兼營「安親班」,遊走法律邊緣,根據兒福聯盟的調查報告,超過兩成五的國小學童所去的是沒有立案的安親班或補習班,且依補習班立案標準,其無樓層限制、活動面積較小、師生比甚至高達一百人,能否保障較長時間「安親」的安全需求,著實令人擔憂。
林佳龍呼籲教育部能夠盡速完成「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案」之修訂,除定期稽查各安親班或補習班的立案狀況、師資與設施設備外,更應盡速建立狼師通報機制與罰則,以提供一個令家長和孩子安心的課後照顧與學習空間。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原條文第九條 (各級補校之主管機關 )
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二、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三、專科以上進修學校,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四、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設備與管理、師資、費用之收繳方式、班級人數及學生權益之保障、檢查、獎勵、註銷與撤銷立案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林佳龍委員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新增第二項及第三項條文修正草案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短期補習班之負責人或教職員工;其已擔任者,應予以解聘、解僱或免職:
一、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對他人為性騷擾,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科處罰鍰確定。
三、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四、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
五、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且情節重大。
六、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補習班聘用、僱用之教職員工,有前項情形者,補習班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處理情形通報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建議新增
原條文第二十五條 (罰則 )
短期補習班辦理不善、違反本法或有關法令或違反設立許可條件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情節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糾正。
二、限期整頓改善。
三、停止招生。
四、撤銷立案。
增訂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條文修正草案
短期補習班違反第九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情節輕重,處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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