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知道今天是 #921地震 22 週年,但你知道今天也是「#100行動聯盟」成立 30 週年嗎?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 於 1935 年公佈實施,明訂「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將面臨刑罰。在威權時期,這項法條可說是政府箝制人民言論、結社自由的工具。
1991 年 9 月 21 日,中央研究院院士 #李鎮源、臺大經濟系教授 #陳師孟、臺大法律系教授 #林山田、台教會秘書長 #廖宜恩 等多位學者於臺大校友會館召開「100 行動聯盟」成立大會,以廢除《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釋放政治犯作為主要行動訴求。同年 10 月 8 日,聯盟成員前往中(華民)國國慶閱兵台進行「反閱兵、廢惡法」的 #非暴力抗爭行動演練,卻被軍警毆打、強制驅離。
雖然非暴力抗爭行動最後以失敗收場,不過在聯盟持續施壓下,立法院終於在 1992 年 5 月 15 日通過《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修正,表明只有 #暴力行為 才會構成內亂罪。臺灣從此才找回言論自由,異議 #黑名單 也隨之解除。
臺灣的自由民主可謂得來不易。在家賞月的同時,也來看看臺灣的故事吧!
📖刑法 100 條與 100 行動聯盟|https://waa.tw/ExuIeO
📖柔道男神警察大學長林山田| https://waa.tw/qKA5Sm
📖100 行動聯盟命名者廖宜恩|https://waa.tw/0JxI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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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刑法第100條行動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大家好,我是周易老師。今天來談一個重要問題:於繼續行為中另犯他罪,如果要構成行為單數(一行為),究竟要符合什麼條件?
有學者從德國的見解觀察,早期德國實務有認為,只要繼續行為中另犯他罪,兩罪構成要件實現時間有重疊,即屬一行為,而可論以想像競合犯。這點在兩罪構成要件行為「全部同一」的情形,應無疑問,可論以想像競合犯;然若兩罪僅有「部分」構成要件行為同一(重疊)時,能否當然論以想像競合犯,即有疑問。德國多數說先引入構成要件行為的實質內容,觀察先、後兩罪的構成要件行為是否源於行為人的同一身體活動,若是,才能將兩罪當成一行為,論以想像競合犯,否則應數罪併罰。不過,德國學說後續發展出較為緩和的見解,亦即為了確保繼續犯的犯罪成果,從而實行後續構成要件行為,仍可納入「一行為」的解釋範疇。(註1)
無獨有偶,我國最高法院亦採取類似德國學說的解釋取徑: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373號刑事判決】
繼續犯係以一個行為持續侵害一個法益,其特性為行為人僅有一個犯罪行為,在法益侵害發生時犯罪即屬既遂,然其不法侵害仍持續至行為終了時。雖云繼續犯僅一個行為,然其基本結構中可分為二部分,其一為著手實行構成要件之行為,另一為維持不法侵害狀態之行為。而行為人著手於繼續犯性質之犯罪,並持續至行為終了前之繼續情況中,另有實行其他犯罪構成要件者,而他行為與繼續行為有部分重合或全部重合之情形時,得否認為一行為,應就客觀之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依社會觀念,視個案情節加以判斷。如行為人著手於繼續犯行為之始,即同時實現他罪之構成要件時,因二罪之構成要件行為的著手行為同一、時間及場所完全重合(如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一開車即誤油門為煞車,而撞傷路人),依社會觀念,故意行為與過失行為之主觀意思與客觀行為之發生時點無法明顯區別,自應論以一行為之想像競合犯。倘行為人於繼續行為著手後,不法侵害持續中,#另因故意或過失偶然犯他罪(即著手行為不同一),而有構成要件行為重合之情形者,因繼續犯通常有時間之繼續或場所之移動(狀態犯無此現象),#若該後續所發生之其他犯罪行為(無論故意或過失),#與實現或維持繼續犯行為目的無關,#且彼此間不具有必要之關連性時,#應認係行為人另一個前後不同之意思活動,此觀本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一五二七號(2)判例即揭明斯旨。如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於駕車途中,因疏於注意車前狀況而肇事致人受普通傷害時,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行為與過失傷害之行為,僅於撞人之時點與場所偶然相合致,且後續過失傷害之犯罪行為,並非為實現或維持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繼續犯行為所必要,且與繼續行為間不具必要之關連性,從行為人主觀之意思及客觀發生之事實觀察,依社會通念,應認係二個意思活動,成立二罪,分論併罰,以維護國民法感情與法安定性。尤無一行為受雙重評價之問題存在。
當然,本判決後續認為,縱使在不能安全駕駛罪增訂加重結果犯的規定後,仍採上述標準判斷,許恒達老師有不同意見。畢竟立法者已透過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規定,宣示不能安全駕駛之繼續行為後,違犯過失實害犯罪,均屬該罪實行行為的一環,應認定為「一行為」(加重結果犯屬於法的行為單數),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註2)
我們再來看另一則最高法院判決,此見解亦為王皇玉老師所支持(註3):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5號刑事判決】
犯罪行為有一舉可畢者,有必須達相當時間始能完結者,前者謂之即成犯,後者乃為繼續犯。繼續犯,專指犯罪行為之繼續,非兼指犯罪狀態之繼續。所謂犯罪狀態之繼續,指犯罪雖已完畢,而犯罪所生之違法狀態仍繼續存在而言。一般即成犯,常有此種「狀態繼續」之情形。從而,在一個繼續犯之行為開始以迄完結之持續時程中,另有其他犯罪(即成犯)之實行行為時,此兩罪應如何處斷,端視其他犯罪之著手行為,究係存在於繼續犯之行為伊始,抑或是繼續犯行為著手之後,始犯他罪為衡。其屬於行為人著手於繼續犯之行為初始,即同時著手實行他罪者,因二罪之著手點同一、行為之時界及行為地重合,依社會通念,其主觀意思與客觀行為之發生無法明顯區別,在刑法牽連犯廢除之後,自應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犯論擬。倘行為人係於繼續行為著手之後,始犯他罪,因其著手行為不同一,#若該後續所犯之他罪,#與實現或維持繼續犯行為目的無關,#且彼此間不具有必要之關連性時,#仍應認係行為人另一個前後不同之意思活動,#而依數罪併罰處斷。本件原判決係認定上訴人夥同共犯先將林瑋郴強架上車後,駕車駛離至車程約一分鐘之鄰近公園停車場,強推林瑋郴下車,分持鋁棒或徒手加以毆打成傷。則上訴人顯係在著手實行妨害林瑋郴行動自由之後,始另犯傷害罪,原判決因認其所犯二罪,應予分論併罰,適用法則並無違誤。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判決未以想像競合犯論擬,為判決違背法令。揆之說明,即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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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整理自許恒達,不能安全駕駛罪與過失實害犯的罪責及競合難題,台灣法學雜誌第212期,2012年11月,頁102-103。
註2:同前註,頁108。
註3:參王皇玉,私行拘禁罪與傷害罪之競合/最高院102台上235判決,台灣法學雜誌第229期,2013年8月,頁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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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刑法第100條行動 在 時代力量台中黨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一起讀一本書,有這麼嚴重嗎?」
#獨台會案爆發
1991年,5月9日的清晨。調查局副局長高明輝,帶著一批調查局人馬,進到清華大學逮補歷史研究所學生廖偉程。同一天,為了搜集台灣史料與朋友成立《無花果》的文史工作者陳正然、基層社會運動工作者王秀惠與長老教會傳道師Masao Nikar(林銀福),幾天後又逮補協助Masao的Cegau Drululan(漢名安正光)。
這五個人被認為違反《刑法》第100條的內亂罪與《懲治叛亂條例》,當時高檢署即時起訴,也就是 #唯一死刑 的重罪。這是經歷1987年解嚴、1990年野百合學運,正當許多台灣人以為我們將進入一個前所未見的民主時代,驟然爆發的「獨台會案」。
所謂的「獨台會案」,正是調查局指稱,他們接受旅日台獨運動者 #史明 的資助,要在台灣發展「獨立台灣會」組織。但他們其實是為了研究、保存台灣歷史,而閱讀史明著作《台灣人四百年史》,而曾經分別前往日本拜訪,與史明歐吉桑有不同的交情與互動。
#起造民主時代起變化
國民政府在獨台會案的粗暴作為,挑戰了對民主「蠢蠢欲動」的台灣社會,各界對政府的不滿,從清大、台大等校園抗議靜坐迅速蔓延。緊接著澄社、台灣教授協會、中央研究院等學術團體,也結合了各界人士投入抗爭行動。
短短幾日,這場抗爭行動升級為全國性,全台罷課、教授罷教。在5月15日,眾人以「和平理性非暴力」為訴求佔領台北火車站,要求國民黨政府廢除懲治叛亂條例。16日,立法院緊急提出廢除叛亂條例提案。1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廢除《懲治叛亂條例》。
#二條一沒了還有刑法100條
唯一死刑的《懲治叛亂條例》廢除了,但還有箝制思想的《刑法》第100條。
沒有定義「著手實行」的刑法100條。只要你心存「反叛」,就會觸犯內亂罪,成為叛亂犯!👉 https://reurl.cc/g8XLOQ
#一OO行動聯盟
1991年9月21日,由陳師孟教授擔任召集人,由李鎮源教授、張忠棟教授、林山田教授、廖宜恩教授、陳永興醫師、楊啟壽牧師、律師陳傳岳、作家鍾肇政、蔡同榮先生及瞿海源教授等10人擔任發起人,成立了「一OO行動聯盟」,要求廢除刑法100條。
並提出將發動「反閱兵、廢惡法」為訴求的非暴力抗爭,來應對國民黨政府10月10日的中華民國國慶閱兵大典。
除了在民間社會號召抗爭行動,聯盟也不斷與國民黨政府展開多次會商談判。離國慶閱兵典禮越近,各界不安氛圍升高,這樣的不安終究在10月8日爆發。部分聯盟成員到總統府前演練「愛與非暴力」抗爭,而臨時起意跑上閱兵台靜坐,現場憲兵隨即趨前毆打,再用鎮暴車高壓水柱噴射驅離抗爭民眾。
#靈魂人物李鎮源
聯盟在當天下午6點召開記者會,宣布繼續反閱兵抗爭行動,並開始在台大醫院前靜坐抗議。靜坐抗議消息傳出,許多教授、學生與民眾陸續到台大醫院集結。直到10月10日凌晨,時間距國慶閱兵越來越近,警方開始展開驅離行動。警方刻意「技術性區隔」記者與民眾,媒體在現場抗議採訪權受侵害,但警方驅離行動依舊,把人抬上警備車,各處丟包。警方面對抗爭現場的方式,可說是數十年如一日。
可謂是100行動聯盟的靈魂人物,已經高齡76歲的李鎮源院士,當晚也與其他教授、學生、民眾,手勾手坐在台大醫學院大樓前。警方在現場將一批批的同志抬離現場,李鎮源教授依然流露堅決神情,毫無畏懼被抬走。從當時的影像紀錄,讓後輩的年輕世代不僅看見當年的緊張氛圍,還有這些學者的堅毅精神。
#廢除刑法100條
10月10日,「中華民國」的國慶閱兵就在層層鐵籠、拒馬的保護下照常完成。100行動聯盟之後持續運作四處舉辦演講會,並發動「廢惡法、10萬人簽名運動」,還與刑法100條受難者家屬前往立法院請願。
最終,立法院在隔年,也就是1992年的5月15日三讀通過了刑法100條的修正案。16日,李登輝總統頒布刑法100條修正條文,也就是現行的條文。同一天,100行動聯盟舉辦「『和平內亂罪』告別式」演講會,宣布聯盟因階段性任務達成而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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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房間/談暴政】—「廢除刑法100條」30週年
📅時間:5/15(六)13:00 - 17:00
🏠地點:台中全國大飯店2樓草悟廳
💡專題演講
【任更重、道更遠— 廢止刑法100條 30 週年感言】/陳師孟
💡主題對談
【街頭上的醫生 政壇上的青年】/ 涂醒哲 Dr.Twu
、 林恆立、 宋國鼎律師 苗栗縣議員、 吳韋達 彰化縣議員、 吳佩芸
【我思故有罪 思想叛亂犯】/廖宜恩、陳正然、鄭竹梅、 李宣毅、曾偉旻
【台灣黑名單 香港來時路】/蔡明憲 、楊黃美幸、林芳如、江旻諺、 簡嘉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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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連結👉 https://reurl.cc/pmRQMl
志工招募👉 https://reurl.cc/7yAX5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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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
時代力量台中黨部、時代力量苗栗黨部、時代力量彰化黨部、台灣獨立建國聯盟、綠色逗陣、臺中市醫界聯盟
協辦單位:
人本教育基金會、台中市大屯區民主聯誼會、好民文化行動、台圓文教基金會、台灣中社、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
#廢除刑法100條 #100行動聯盟 #言論自由 #思想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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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鎮源(1915年12月4日-2001年11月1日),高雄橋頭人。
藥理學家,以和蛇毒相關的研究知名。中央研究院院士、國際毒素學會最高榮譽雷迪獎得主,曾任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院長。
李鎮源教授退休後,正值國內社會運動與民主化運動活躍的1990年代。李教授在野百合學運時,首次離開研究室參加靜坐。後來逐步投入社會民主改革,不遺餘力地參加民主運動和台灣獨立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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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圖為100行動聯盟「反閱兵、廢惡法」的標誌,邱萬興先生設計。
象徵以和平、愛與非暴力對抗國家暴力,要求國民黨廢除刑法100條,釋放因言論思想遭囚的台獨政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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