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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每天都會擦保養品,來保養自己的皮膚
但你知道大部分的保養品,都有防腐劑嗎?
而且有些還可能會影響我們的健康!
今天,就讓我們一起來聊聊———
「 #保養品的防腐劑 」吧!
🎥 影片重點節錄 🎥
📍 保養品的防腐劑有很多種,從廣義上來看,它是為了維持產品的穩定性和安全性。常見的有抗氧化劑、抗紫外線劑、抗微生物劑等等,具有防止氧化、抑制微生物生長的功能。
📍 不過從狹義上來看,我們法律規定的防腐劑,是指有「 #抗細菌 、 #抗真菌 」等物質。所以剛剛舉例的那些,就不能算是真正的防腐劑,也就不在法律的規範內。
📍 那要阻止一個東西腐壞,只要防腐劑就夠了嗎?其實要做到「完整防腐」,一共還有三個層次要考量。這三個層次是一個金字塔,除了我們已經知道最基本的「防腐劑」之外,還有第二層的「 #防腐相 」,和最頂端「 #防腐系 」。
📍 簡單來說,「 #防腐劑 」是將產品直接加入「 #抗菌劑 」,來延長保存期限,但第二層的「防腐相」,是要製造一個不容易腐敗的環境。例如,把細菌和黴菌不喜歡的成份,像是油膏或合成油等等加到產品,就可以讓整個環境,變得不適合細菌生存。
📍 而「防腐系」,則是一個不容易讓東西腐敗的系統,在生產製造中,可能會使用「無菌」、「真空包裝」等方式,來加強防腐。
那話說回來,為什麼幾乎所有的保養品,都要加防腐劑?保養品的主要成分又是什麼?現在就趕快點開下方影片,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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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義狹義法律 在 Terry&Friends程天縱與朋友們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怕死、怕失去自由、怕害到別人的人文詮釋》 /曾昭旭
曾昭旭老師是我高一的國文老師,當時對老師的崇拜,幾乎讓我在高三分組的時候,認真考慮要報考師大國文系為第一志願。
雖然最終仍然跟著大潮流走,念了理工,但是影響所及,我在大學一年級的中文課,只會用文言文作文,我的大學同學們應該都還記得。
感謝社群軟體平台的幫助,在我退休之後,加入了高一同學會的Line群組,又與曾老師聯繫上,得以經常閱讀到老師所寫的文章,私下也會向老師請教,得到老師的指點。(如果想要了解曾老師的話,歡迎自行Google上網搜索。)
我今天看到老師的一篇文章,談到中西文化對此次疫情的影響,在美國和台灣出現了截然不同的做法。老師從文化的角度,來分析兩者的缺失,並提出撥亂反正的辦法。
徵得老師的同意,與我的臉書朋友們分享。大師之作,切勿錯過。
《怕死、怕失去自由、怕害到別人的人文詮釋》 /曾昭旭
1.不同文化有不同的怕
回顧疫情,會發現一些很有趣的中西差異:
首先,關於戴口罩,台灣可能是全世界做得最好的地方。加上勤洗手、少出門、與人保持安全距離,合稱防疫新生活。這種軟封城可說是繼上階段的成功加零之後,今年五月以來僅花70天就能把這波疫情壓下來的主要因素。令國外輿論在譏諷台灣過於自滿之後,不得不再度稱讚台灣的防疫能力。而反觀西方人則是對戴口罩非常反感,視為妨礙自由與人權。即使疫情高張,病亡甚眾,仍然要走上街頭遊行抗議,或者不戴口罩群聚飲酒(許多西方人視上酒館為生活必備)。頗令台灣人感到不可思議。
其次關於打疫苗,台灣人多半非常緊張怕打不到,以致連少量殘劑都爭先恐後搶打,天天質問政府為什麼不早買夠疫苗?反觀西方人(如美國)卻疫苗過剩,要用種種方便服務、實質獎勵吸引人民來打;卻還是有一半的人質疑疫苗,選擇不打。以致美國至今完成兩劑疫苗的覆蓋率才50%左右,難以達成群體免疫。也讓台灣人感到匪夷所思。
試問隔一個太平洋,為什麼會有這麼大的差異呢?雖然因素甚多,但主要的恐怕還是文化差異,才使得台灣人(代表中華文化)和美國人(代表西方文化)普遍所怕不同,所以面對疫情,也才有這麼不同的反應。
這文化差異我們很容易想到的就是中國人包括台灣人比較戀生怕死。這看法雖然似嫌粗糙,卻並非沒有道理。中國人常諱言死(連醫院大樓都沒有四樓),俗語更是直說「好死不如賴活」。真的中國人是世界上最會賴活的人,無論環境多麼惡劣都能堅靭地活下去,人還愈活愈多。即使病痛纏身,常跑醫院,每天吃一大堆藥,還是要活。就更不用說病危之時,家屬幾乎無例外地要求醫生用盡一切手段去急救挽回了(而不管是否徒增病人的苦痛)。所以在台灣,洗腎、葉克膜、達文西手臂、鼻胃管灌食、插管、CPR急救等等都有濫用之嫌。遂產生醫藥愈發達,不健康餘命愈長且愈苦痛的荒謬現象。真是執著於賴活到完全沒道理的地步了!那麼,過度緊張於執行防疫新生活是否也是其中一環呢?
當然,這種戀生怕死的所謂文化影響,早已不是中華文化的本來精神。相對的,西方人愛自由而不在乎染疫死亡(所謂不自由 毋寧死),延伸到也不在乎傳染給別人害別人死亡,其實也已經是西方文化精神的墮落;變質為寡頭的個人主義,也並沒有比中國人的戀生怕死好到那裡去。總之,只要是從怕出發,不管是怕死還是怕失去自由,都一樣是文化的變質墮落;只是因文化性格不同,所以墮落也有不同形態罷了!
2.文化精神異化變質衍生種種心理恐懼病痛
原來中國人容易戀生怕死,是因中華文化根本就是一種生命精神,引申之也包括道德精神。狹義的生命精神是指一種肯定生命的存在與求生存的靭性彈性、適應力包容力;用一句白話表示,就是「無論如何都要活下去」。但廣義的生命精神則要進一步問活下去所為何來?答案就是去創造生命存在的意義價值,或說去立人達人愛人,亦即充分地自我實現。此即名曰道德性或理想性。用一句白話表示,就是「一旦活得下去,立刻就要求要活得優美」。亦即:生命主體性一定要自覺地發展出道德性來,才是真正的主體性(真我);否則,停留在努力求生存而忘了善用生命以創造意義與愛,生命精神就會失落,退墮到以維持形軀肉身的生存為唯一目的,遂衍為荒謬的戀生怕死心態。其所以荒謬,即在長生永不可得,戀生終必無望,所執只是假我。於是怕死之情也就永不能解除;人生將永只有苦而無樂,反成生命的實質否定。以否定生命(放棄意義之創造)來貪愛生命,此所以為矛盾荒謬也!
至於西方人之愛自由,首當釐清此所謂自由到底是指什麼?原來和莊子所謂逍遙、佛家所謂自在大大不同,而實指一種生存權或基本人權。如羅斯福總統許諾美國人四大自由,總言之實即生存權也。又如西方許多國家的國歌,歌詞大都提到與敵人鬥爭以爭取自由,甚至充斥血腥殺戮(法國國歌足為代表),主題實即國家民族之生存也。但此所謂生存,意思卻和中華文化脈絡下的生存不同:中國人是指素樸的形軀生存,意義是好活用此身以進行道德創造。但在西方文化(姑以基督教文明為例)的脈絡下,人身並無主體的身分(上帝是唯一的主),而只是上帝的工具。上帝頒布律法與上帝之國的藍圖,人則納入此律法結構中享生存生活之權利以盡為上帝服務以依上帝藍圖建構地上之國的義務。換言之,人的自由只是上帝誡命與法律規定下的行動自由(可稱為廣度的自由,與中華文化脈絡下之心靈主體自由或深度的自由不同),目的是藉此善盡待奉上帝的義務。因此,若忘記善盡作上帝博愛工具的責任,自由便會退墮為自我中心、自私任性,到玩法弄權,背叛上帝律法的地步。這當然是西方文化精神的變質異化,於是神化為魔,假冒上帝之名而實行魔鬼之事。西方近代的帝國主義、殖民主義,掠奪世界資源以自利,皆其流也。
3.文化退墮之病仍當用文化療癒
以上分析中西文化異化退墮的不同脈絡,而同歸於有所怕的虛弱心理。而不管怕什麼,都可總說為怕死(請參考前著《論生與死的詭譎相即》一文),亦即怕我之不存在;只是西方人的存在觀是「我自由故我在」(自由本質即生存權),中國人的存在觀則是「我活著故我在」(活著即一切可能之基礎)罷了!
而不論中西,其生命的存在都是要指向意義價值之實現的,差別只在實現的形態不同;在中華文化是善用形軀以作道德創造,在西方文化則是享自由人權以盡為上帝愛人工具之義務。所以,當其退墮為執小我自私的時候,都同樣會有假上帝或道德之名以自我文飾的虛偽。在中華文化脈絡是假借仁義之名而實則忘義逐利(孔子云:「君子喻於義,小人喻於利」);在生活中,無論親子友朋乃至政府人民,口口聲聲為你好而實則以威權干涉宰制,不知尊重人權者多矣。在西方文化脈絡,則是假冒上帝之名而實則叛神歸魔(如浮士德出賣靈魂與魔鬼交易);在社會與國際,自以為秉上帝旨意而對異國異族異教徒橫施歧視侵畧迫害滅族之暴行,不知衆生平等,皆當為上帝之博愛所蔭庇者亦多矣!於是落到疫情的面對,在西方美國,遂有將自我自由無限上綱而敵視戴口罩者、排斥亞洲裔(誣之為病毒源頭)之表現。在台灣,則有將戴口罩以免害別人被傳染之道德立場無限上綱,自居於道德優位而對不戴口罩者輕予指責,橫加干涉,教訓之餘,甚至還施予霸凌懲罰。這些實都是假自由假關懷、假正義假道德的表現,雖中西形態有異,其屬假冒為善則一也。
那麼,對這些因文化精神泯失扭曲變質而形成的病痛(其病徵則可總結為怕之一字,即《大學》所謂:「有所恐懼,則不得其正。」也),要如何才能得到療癒呢?而答案無他,就是回到文化發展的堵塞處重新求其通罷了!在此要點有二:一是問你的文化發展是因何堵塞的?二是那要如何才能彌補前愆重新走通?
先說中國文化這一面,問題乃出在由內聖(個人心性修養以成為仁者愛人的君子)跨到外王(事實上能普遍且有效地愛到眾生)時被卡住了,使得愛傳不過去,或在傳過去時愛變質為非愛。為什麼會如此?則因太容易用愛籠罩一切(仁者以天地萬物為一體),而忘了現實上人我有別,當尊重對方的人權或自由意志。遂導致以道德、以義理、以愛傷人,而受傷者還得因感情故委屈忍受。子女忍受父母,父母也得忍受子女,愛之互動竟成互相折磨,遂成中華文化體中的普遍陰暗。那麼當如何彌補此文化體的漏洞呢?簡言之就是當從西方文化得到尊重人權(西方文化脈絡下之廣度自由)的啟發與覺悟、肯認與實踐。由家庭以至於社會、國家,次第皆然;然後從修身開始推擴到齊家治國平天下的外王事業才能走通;這當然進一步包涵現代社會、政治體制的合理運作,即所謂民主也。
再說西方文化一面,問題乃出在人僅自居為上帝的工具與僕人,生活在依法行政的體制運作中,只與認知理性相關,卻把價值問題丟給宗教,感情問題丟給文學藝術,自己只屬宗教文學藝術的受蔭庇者或受益人(西方人普遍有對教士與文學藝術家的崇拜情結),而不知自己也可以是生命感情與道德價值的主體(這當然須經一番自覺的工夫修行)。於是生命主體沈隱成為佛洛伊德心理學中的黑暗本我,當宗教法律與文學藝術的帶領薫陶力衰退,便會冒上來成為自利相爭的亂源。何止遺忘上帝的仁慈(仁慈更高於正義),更且將自私自利合理化為生存競爭的正義(達爾文的進化論、美國理直氣壯的所謂國家利益、美國優先)。遂致擾亂世界,各奉自己的上帝伸展自己的權利,而難以分辨誰屬上帝誰屬魔鬼了。那麼當如何彌補此文化體中的漏洞呢?簡言之就是當從中華文化得到主體自覺(中華文化脈絡下之自由,即道家禪宗之深度自由也)的啟發與覺悟、肯認與修行。啟動仁心的自覺,以培養根本自信,拓展宇宙心胸,超越一己一族一國一教的局限而直通上帝博愛的本懷,以天下為己任,為萬世開太平。這樣才能真走通依上帝心中的藍圖(大同世界?)以建設地上之國的康莊大路。
當然,以上提示的彌補療癒之道,實質上就是中西文化兼取其長的會通之路。這激盪會通事實從馬哥孛羅、利瑪竇東來就開始了,其間迂迴曲折、辯證跌宕,至今未已,也許才是又一波的方興未艾,而必蔚為未來世界文化發展的主旋律,吾人且拭目以觀,靜心以待。
2021-8-22 43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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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時報第106期 📌法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與辯論主義/陳瑋佑(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民事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2項本文分別規定:「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前項事實,雖非當事人提出者,亦得斟酌之」。因二者之規範機能並不完全相同,故可稱前一種事實為「狹義職務上已知事實」,而稱後一種事實為「廣義職務上已知事實」。
陳瑋佑副教授在本文先由辯論主義之第一命題建構「廣義職務上已知事實」之概念,再加以論述法院於本案審理過程中知悉,而未經當事人主張之事實,得否依職權加以斟酌?
✏關鍵詞:認作主張之違法、廣義職務上已知事實、緩和之辯論主義、闡明義務
✏摘要:
Y寺廟於某年月日召開信徒大會,決議開除Z1至Z6之信徒資格,並增列Z7至Z22為Y寺廟信徒。X為Y寺廟之信徒,因與Y寺廟間就該決議之成立生效有所爭議,乃以Y寺廟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系爭信徒大會決議不成立,陳稱:「Y寺廟之信徒人數為31名,實際出席系爭信徒大會者至多僅為7名,而Y寺廟之信徒大會既有『出席人數應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之慣例,且內政部54年7月20日公布施行之會議規範第4條所設『各種會議之開會額數,依下列規定:一、永久性集會,得自定其開會額數。如無規定,以出席人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始得開會……』之規定,亦屬民法第1條所稱習慣,則系爭信徒大會出席人數未達最低出席人數,自無從為決議,其所為決議即屬不成立」等語。
✏試讀
🟧本案事實
Y寺廟於某年月日召開信徒大會,決議開除Z1至Z6之信徒資格,並增列Z7至Z22為Y寺廟信徒。X為Y寺廟之信徒,因與Y寺廟間就該決議之成立生效有所爭議,乃以Y寺廟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系爭信徒大會決議不成立,陳稱:「Y寺廟之信徒人數為31名,實際出席系爭信徒大會者至多僅為7名,而Y寺廟之信徒大會既有『出席人數應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之慣例,且內政部54年7月20日公布施行之會議規範第4條所設『各種會議之開會額數,依下列規定:一、永久性集會,得自定其開會額數。如無規定,以出席人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始得開會……』之規定,亦屬民法第1條所稱習慣,則系爭信徒大會出席人數未達最低出席人數,自無從為決議,其所為決議即屬不成立」等語。Y寺廟則以:「民法第52條第1項僅規定『總會決議……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之』,並未設最低出席人數之限制,而應認為以2人以上之出席即為已足。系爭信徒大會決議既經2名以上信徒出席所為,自非不成立」云云,資為抗辯。
下級法院以「(一)按未辦理法人登記之寺廟,既有一定之辦事處及獨立之財產,並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應屬於非法人團體(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143號判例參照),其團體性與法人無殊,民法對於非法人團體未設規定,其相關類似之事項,自可類推適用民法法人或公司法有關之規定……總會之決議,乃多數社員基於平行與協同之意思表示相互合致而成立之法律行為,如法律或章程規定其決議必須有一定人數以上之社員出席,此一定人數以上之社員出席,為該法律行為成立之要件。欠缺此項要件,總會決議即屬不成立……〔Y寺廟〕係由信徒組成之社會團體,具有社團法人之性質,信徒大會係〔Y寺廟〕之最高意思機關,所為之決議性質上應可與社團總會之決議同視……得類推適用前揭民法社團法人之相關規定,據以認定該決議是否為不成立或無效。(二)查〔Y寺廟〕系爭章程第16條雖僅規定:『信徒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信徒大會。』,並未明訂信徒大會採用之議事規則為何,第24條則規定:『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照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另民法第52條第1項:總會決議,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之,並無最低出席社員人數之限制(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2號判決意旨參照)……觀諸兩造可得提出之〔Y寺廟〕歷次信徒大會會議記錄……足見〔Y寺廟〕之信徒對於信徒大會開會出席人數須達一定法定數額乙節,應已有共識,並已於各次會議中確認。再審酌〔Y寺廟〕於原審答辯狀自稱:伊召開信徒大會之決議,均經全體信徒過半數之出席……故所為決議無不符章程或法令之情事等語……自堪信〔Y寺廟〕之信徒就信徒大會會議之進行,應已將會議規範前揭規定採為議事程序之準則,而決定出席人數須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始得開會,並行決議……故未達最低出席數額之信徒大會決議應認為不成立」等理由,容認X之訴。Y寺廟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0號民事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
🟧判決理由
「……民事訴訟法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得斟酌當事人未提出之事實,此為辯論主義之當然結果。法院就當事人未主張之事實依職權斟酌,即有認作主張之違法。查〔Y寺廟〕為依監督寺廟條例、寺廟登記規則,向臺北縣政府辦理登記之寺廟,具有社團法人性質,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其雖得經信徒大會決議,將系爭會議規範採為會議準則,惟遍觀全卷,〔X〕並未為信徒大會已決議將會議規範採為議事程序準則之事實主張,而係主張〔Y寺廟〕之信徒大會有以『出席人數應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之慣例及系爭會議規範為民法第1條所稱之習慣等語……乃原審竟認信徒大會將系爭會議規範採為議事程序準則,信徒大會應經全體信徒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進而依次確認第1次信徒大會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不無認作主張之違法……。」
🗒全文請見:再論法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與辯論主義之第一命題──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0號民事判決/陳瑋佑(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裁判時報第1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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