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471號民事判決
#出租人有益費用償還及承租人與有過失
(一)按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出租人依民法第431條第1項規定雖應償還其費用,但以現存之增價額為限。所謂有益費用,係指承租人就租賃物施以增添或改良,因而增加該租賃物價值而支出之費用。所稱現存之增價額,則指租賃關係終止時,現存增加之價額而言。倘現存之增價額,多於所支出之費用或與之相等者,固應償還其費用之全部,如現存之增價額,少於所支出之費用者,則祇須償還其現存之增價額。
(二)查被上訴人請求償還支出之有益費用即整修系爭建物之工程款 4,321萬8,483 元部分,依其提出之明細及單據所示分為二部分,第一部分金額為3,887萬3,542元,第二部分金額則為434萬4,941元;其中第二部分所施作之品項中,5尺圓桌、馬克杯、書桌、沙發、茶几、辦公傢俱、椅子、桌板、餐桌腳、檯布、椅套、組合式冷凍庫、咖啡機、收銀機、餐具、數鈔機等,固係經營旅館業所需之設備,然增購該等設備是否屬於就租賃物(系爭不動產)所施之增添或改良行為?能否謂增購該等設備即可因此增加系爭不動產之價值?尚非無疑。次查鑑定人鑑定系爭建物之所增價值為4,321萬8,483元,然考慮從100年10月23日開始使用至102年7月18日終止契約共2年折舊的減價後,所增價值則為4,141萬1,496元,似認系爭建物於系爭契約終止時之現存價額為4,141萬1,496 元;果爾,系爭建物現存之增價額,少於被上訴人支出之費用,依上說明,上訴人僅須償還其現存之增價額。原審遽以系爭建物於初建時之增價額,作為系爭契約關係消滅時現存之增價額,亦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法。
(三)再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之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倘受害人對於損害之發生或擴大亦有過失時,由加害人負全部賠償責任,未免失諸過苛,乃賦與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或免除之職權,且不以侵權行為之法定損害賠償請求權為限,即契約所定之損害賠償,除有反對之特約外,於計算賠償金額時,亦有該條項之適用。又所謂被害人與有過失,只須其行為為損害之共同原因,且其過失行為並有助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者,即屬相當。
(四)原審認定被上訴人以經營旅館為專業,在其投資經營之前,對於投資標的物即系爭不動產之地目及現況等相關狀況,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人士詳查並予評估,不難查知系爭土地之地目為農地,若地目未辦理變更即無從合法經營旅館業務;倘係無訛,被上訴人猶與上訴人成立系爭契約,致因系爭土地未能變更地目,遭苗栗縣政府禁止營業而受有損害,能否謂被上訴人對於損害之發生(整修工程款)或擴大(員工資遺費),並無過失?非無再為研求之餘地。原審疏未詳查究明被上訴人是否貿然與上訴人簽訂系爭契約?有無助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僅以系爭土地未能變更地目,係可歸責於上訴人之事由,逕認被上訴人並未與有過失,遽為上訴人不利之論斷,亦嫌速斷。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上開不利於己部分為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
建物折舊額計算 在 陳泰源-專任約房仲的斜槓人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190702蘋果【靠房不靠兒】以房養老 滿足基本需求 獨寡老人最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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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2→http://home.appledaily.com.tw/article/index/20190702/38380359/search/滿足基本需求%20獨寡老人最適宜
把房子抵押給銀行,每月領取固定生活費,養老靠房不靠兒的「以房養老貸款」,上路迄今逾3年,目前累計申辦3362件、核貸金額184億元;《蘋果新聞網》調查,有銀髮族以位在北市精華地段、屋齡30年以上的老屋申貸,最高月領10萬元,且屋主並非孤苦無依老人,而是在基本生活需求無虞、無須擔心子女經濟狀況下,為提升生活品質而辦。
黃政嘉/台北報導......↓
目前全國有13家銀行承作以房養老貸款業務,核貸件數逾千件的,分別是合庫的1331件、土銀的1082件。土銀指出,迄今承辦額度最高的物件,總值8千萬元,是台北市31年的公寓,月付金達10萬元。
合庫承辦最高筆價的物件,市值為5300萬元,位在北市大安區忠孝敦化捷運站附近,屋齡30年的華廈,屋主貸款6成、共3200萬元,申貸26年,月付金4萬元。
《以房養老是什麼》
「以房養老」又稱「逆向抵押貸款」,由擁有房子的老人,將居住的房子拿去向銀行抵押貸款,而銀行每月支付生活費用,讓銀髮族在晚年能有一筆資金照顧生活。
最早由內政部於2013年試辦的「以房養老」方案,限定超過65歲,無法定遺產繼承人的近貧老人,可將房產抵押給政府,按月領取生活費到往生,身故後後,不動產所有權歸國家所有,但因資格甚嚴,試辦未久喊停。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莊琇媛表示,當時的「以房養老」方案是作公益,申辦限制多,2015年金管會鼓勵各銀行承做,現今商業型的「以房養老」貸款,只要有房,年齡約在60至65歲以上,都可向銀行申請。
莊琇媛說,因《民法》抵押權有最長30年限制,所以銀行會希望申辦者別太早申請,假設40歲申請,可能70歲又會面臨重新換約等問題,各銀行規定略有不同。
商業型以房養老,是將房子抵押給銀行,所有權和使用權還是借款人的,貸款屆期時,只要所有人或繼承人清償貸款,房子還是屬所有人或繼承人擁有。
《最高貸市價7成》
金管會統計,目前核貸件數含金額最多的前3名銀行,依序為合庫的1331件、79.26億元,土銀的1082件、52.63億,與華南銀的620件、28.39億。3家核貸金額達160.28億,在全部13家申辦銀行中,占比達8成7。
土銀表示,2016年1月開辦「以房養老」業務,每戶平均核貸額金額約600萬元,其中一半客戶貸款5成、「利息採全數掛帳」,即貸款到期時,本息才一併清償。該行放款員表示,「全數掛帳」的計息方式是目前土銀獨有;另一種則為貸款7成,利息按月扣繳。
土銀指出,截至今年5月,土銀承辦額度最高的物件,擔保品總值8千萬元,是台北市31年的公寓,月付金達10萬元,其餘不透露;據了解,該物件應在蛋黃區,坪數逾百坪,也可能是多戶合併一筆承做。台灣房屋智庫資深分析師陳炳辰表示,銀行可估價到8千萬元的公寓物件,可能原因是地段很好,一樓店面,坪數大,另外也把土地價值算進去。
土銀估算貸款額度的方式,物件在雙北市距捷運站1千公尺內,貸款成數最高達市價七成,其他區域者為六成。土銀指出,貸款額度取決於借款人的不動產價值,視擔保品坐落區位、屋齡狀況等;屋齡逾30年老舊建物查估時,土地部份需扣除土地增值稅,建物部分需考量折舊。
《為生活品質而辦》
合庫銀行從2015年11月開辦,統計到今年5月,承辦最高筆價的物件市值為5300萬元,位在北市大安區忠孝敦化捷運站附近,12層住宅大樓的8樓戶,屋齡30年,貸款額度約6成,共3200萬元,申辦人年紀約70歲,申貸26年,月付金4萬元。合庫銀行個人金融部協理林文理表示,該屋主是在基本生活需求無虞,但無須擔心小孩經濟狀況下,為提升生活品質而辦。
林文理解釋,該筆擔保品總值5300萬元的物件,土地價值4936萬,扣掉土地增值稅1717萬,放款率以9成計,約2897萬,另加上折舊後的建物估值約419萬,放款率以8成計約335萬,兩者合計,即約貸款額度的3200萬元。
林文理表示,合庫開辦以房養老貸款業務至今,全國累計有1369件申請,平均每戶貸款額度為595萬,平均每月月付金達2.7萬元。其中,雙北市各約有300多件,佔全國47%,其中不乏北市精華區,如大安、信義、中正區的大樓物件。
《子女反對貸不成》
林文理說,申辦人多分2種,1種為滿足晚年生活基本需求,需有每月固定金生活養老,過有尊嚴生活,另1種為基本生活無虞下,想提升生活品質,包括有旅遊娛樂、朋友聚會、打高爾夫運動,發紅包給孫子等需求。「這2種需求皆不少,但滿足生活基本的需求比例還是較多些」,而僅有少數作投資用。
林文理表示,申請以房養老失敗的原因,一個是申辦人未跟子女溝通好,在申辦需有直系親屬或配偶做緊急聯絡人的條件下,導致無法順利申請。另外是申請人因覺得每月支付金額,不如想像般高,故不想承辦。
《尊嚴活著的選項》
據金管會最新公布的「商業型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統計資料」顯示,以房養老最早由合庫於2015年11月開辦,到2016年3月的核貸案件僅125件,不過至2016年12月底,快速成長至1241件,近幾年也穩定成長,截至今年3月已累計3362件,13家銀行核貸金額共184億元。
推動房養老政策的行政院前政務委員、台大社會學系教授的薛承泰表示,以房養老需求還在慢慢成長,估計明年後,接受度就會較高,因1951年至1966年出生的嬰兒潮,現陸續已為約55至65歲的老人,和過去老輩人的不變賣祖產觀念不同,嬰兒潮的老人因為財產多是自己賺來,且孩子少,加上年金改革因素,這些人對以房養老貸款的接受度會比較高。
薛承泰說,以房養老適合僅有一個房子,存款不多,又不想將房子留給子女的老人申辦,「當子女靠不住,政府又不可信任時,這是活著有尊嚴的選項。」
《無力償還不考慮》
儘管政府利益良善,但民眾接受度不高,《蘋果》隨機詢問路人,王先生認為貸款繳那麼久,之後還要把房收回去,「我覺得有點不太ok」至於以後會不會以房養老,「退休後才能決定」。曾從事過銀行業的邱小姐覺得有風險,因為銀行會額外收利息或費用,而且若是繳不到30年就離世了,「房子歸誰?」
今年58歲的竺先生,任職保全業,住新北市樹林區,目前居住在市值約600萬元的老公寓,對以房養老看法,他表示「絕不考慮」,因顧及老婆與2個大學畢業剛出社會的孩子,房子留著對家人較有保障。如果是單身退休族,每月勞退1萬多,加上以房養老每月如拿1.6萬,他覺得這是「可過得很舒服的金額」,只是貸款到期,若無力償還貸款,該何去何從是一大問題。
房產專家Sway直言,「以房養老並不划算」,因房子會折舊,銀行估的價格,也會比起當初買房還要縮水,「有能力買房、又有退休金的人,通常都不需再把房子抵押貸款」,真正需要的,可能是真的很窮的人,所以申辦人數向來不多。
美商ERA不動產資深經理陳泰源說,申貸以房養老,須評估每月金額夠不夠生活開銷,以貸30年、600萬計算,每月可領1.6萬元,「其實只夠溫飽,不夠出國旅遊。」但即便無力償還貸款,銀行拍賣金額如高過原先的承貸本金與利息,仍會將超逾價值返還給屋主或繼承人,就這點來看是划算的。陳泰源表示,以房養老是一個好的政策,個性如果守不住財、子女不孝順,或是孤獨老人,建議以房養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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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折舊額計算 在 陳麗娜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大林蒲應建坪一換一、不限原結構
高雄市議員陳麗娜服務處 8.30
市府將於九月初在大林蒲辦地上物普查說明會,並喊出「住、商區建地一坪換一坪、建物全新重建價格補償」原則,但陳麗娜指出依遷村意願普查時的說明,遷村應該「建坪(非建地)一坪換一坪」,而「只能蓋回原結構」的硬性規定可能導致民眾負債,市府應重做考量,以免地上物普查時引發爭議。
市府昨(28)日以新聞稿指出,林全院長指示大林蒲遷村應「從優辦理、不增加居民額外負擔」,但市府作法卻與林全講法背道而馳。
陳麗娜指出,建地和建坪不同,市府在辦理遷村意願調查說明會時,市府的說明讓很多鄉親認為所謂一坪換一坪是指未來房子的「建坪」會和現在一樣多。隨後進行的問卷也寫「建地一坪換一坪,且領取補償金足夠能蓋回和現居住地一樣大小的房子。」這裡的關鍵字「和現居住地一樣大小的房子」更讓受訪者是「建坪一樣大」,現在市府卻提出「建地」一換一的說法,許多鄉親已有受騙的感覺。
但並非所有都採「建坪」認定就沒事,陳麗娜表示,透天厝20地坪蓋50建坪實屬常見,也有100地坪三合院只蓋50建坪的情況,在此情況下如何「從優辦理」?
此外,市府保證遷村前後的房子「一樣大小」,這是指「權狀」記載、還是「實際居住」的大小?超出權狀的實際居住空間在地上物普查時又將如何認定計算?再加上建物並非強制登記,大林蒲地區有很多老房子沒辦保存登記,他們的坪數又該如何認定?
在建物補償方面,市府說採「全新重建價格補償」方式,不計較折舊,「原本RC結構就以新RC結構計價補償,原加強磚造就以新加強磚造計價補償。」這個宣示代表遷村後只能蓋回原結構的房子,若原屋是磚造、遷村後想改為RC結構,居民就得自掏腰包,市府不會補差額。然而大林蒲地區最多的就是磚造老房子,難道他們在承受那麼多年的國家污染而被迫遷村後,竟然還不能有自主選擇權?他們只能繼續住磚造新屋?若為追求較好的建築品質、被迫貸款負債,這豈不違反了林全「不增加居民額外負擔」的指示?
陳麗娜表示,「從優辦理、不增加居民額外負擔」是國家對人民的承諾,市府提出的遷村條件不能有所違背,希望市府早日擬出對人民最有利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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