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的臨時性建築比貓狗天竺鼠還長壽?】
今天的工務部門質詢,我針對臨時性建築的管理問題詢問都發局長、建管處長。依照《建築法》第99條規定,「臨時性建築」得免除適用部份《建築法》規定,但台北市的臨時性建築缺乏管理機制,許多市有建築透過市長專簽,多次展延使用年限,讓「臨時性建築」變成實質的「永久性建築」,成為一個又一個的「合法違建」。
舉例而言,前陣子柯市長宣布緩建的動保之家,利用市長專簽成為存在21年的臨時性建築,現在柯市長又意圖透過專簽讓它成為26年的臨時性建築。一般民眾飼養的寵物,狗平均壽命是10-13 年、貓是2-16 年,屬於「臨時性」的動物之家,居然是動物壽命的倍數!
一般民間建築若違反《建築法》會成為違章建築,市府卻可以透過專簽,一再展延可以免除部分《建築法》法規適用的臨時性建築的年限。利用《建築法》授予地方政府的空間,直接架空《建築法》,簡直是為市長開後門,讓市府各局處可以「合法地違反」《建築法》,對待市民、市府,兩套標準。
不只是動物之家,許多市有空間都以臨時性建築的身分存在,像是花博園區有14個以臨時性建築興建的場館,到目前為止爭艷館、流行館以及其他附屬建築,仍以專簽延續臨時性建築身份。甚至連供應臺北民生所需的家禽市場,還有中研院在院外的一座公寓,居然都是臨時性建築!
目前台北市對於臨時性建築的年限,僅是透過一份函釋(北市工建字第09565801300號函)規定為 1+5 年,但市府也多次違背該函釋,讓所屬局處興建臨時性建築,實質上變為 1+5+n 年。相較之下,台中、高雄都已經明確就臨時性建築做出統一分類、規範各分類最高上限。其中台中最多可以 5+2 年,高雄最多 5+5 年。台北市也應該針對臨時性建築訂定相關規範。
我要求都發局及建管處應該要研議訂定《臺北市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對於就現有已展延臨時建築,也應視情況進行輔導或拆除;市府也應該恪守「北市工建字第09565801300號函」函釋立場,不應帶頭知法玩法!
建築法第82條 在 雲林縣議員 蔡岳儒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亞洲北港商業廣場C棟頂樓構造龜裂嚴重,岌岌可危⚠️
亞洲北港商業廣場於民國82年建置,至今屋齡已將近28年,昨日岳儒接獲網路陳情,亞洲北港商業廣場C棟頂樓構造龜裂嚴重,已造成公共安全疑慮,由於大樓緊鄰南陽國小以及北港國中兩學區,為學生與北港在地居民出入必經路段,更是北港鎮鬧區中心,讓民眾心生恐慌,若有異物掉落,後果不堪設想。🙏
昨日岳儒向建設處長反映,今日岳儒服務處助理亦會同雲林縣政府建設處使用管理及國宅科科長鄭建財、北港鎮長蕭永義、里長蔡金源、建築師等人至現地勘查,現況構造實屬龜裂嚴重,基座水泥已斑剝裂開,部分鋼筋外露,以及鋼架移位傾斜,若遇上天災地震,後果恐不堪設想。🙏
今日岳儒已正式行文,為保障住戶及用路人之安全,依據建築法第81條,建請雲林縣政府建設處儘速緊急處理,以防範公共危險情事之發生,造成不可挽回憾事。
#岳儒提醒大家出入請注意安全
建築法第82條 在 賣厝阿明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阿明小教室 #一圖秒懂 #道路很多種
既有/既成道路現有巷道傻傻分不清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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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的分類中有三種詞語最容易被人搞混,分別是「既有道路」、「既成道路」、「現有巷道」。
一、既有與既成
「既有道路」與「既成道路」是最常被混在一起使用的詞語,但其實只要深究詞語含義,便可知道他們的不同。
「既有」的解釋是:本來就有的。指的是現存的事物,例如:既有的文化。
「既成」的解釋是:已經完成的、已經成為的。指的是事情已經結束,例如:既成定局。
由上可知,如果把這兩個詞互換絕對是完全不同的意思,下面我們就來細說這兩個詞語在法律上代表的意思。
二、既有道路→現存的道路(包含法律規範、沒規範的道路)
既有道路並非專有名詞,只是表達意思的用語。意思就是「現在存在的道路」,也就是說只要是「道路」都可以稱為「既有道路」。
三、既成道路→公用地役道路,既成道路為有「公用地役關係」的道路。地主擁有道路的所有權,但使用權卻屬於公眾,供一般民眾通行。自家土地一旦被認定為既成道路,地主要拿回土地使用權,得先跟當地有關單位提出申請,若有挖路、建築、阻擋通行等行為,地方政府經民眾檢舉,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市區道路條例第33條開罰。
四、現有巷道→依建築法第48條規定,由各地方政府自行定義
現有巷道在法律當中並沒有專門的定義,只在建築法第48條第2項寫道「前項以外之現有巷道,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另定建築線;其辦法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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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快捷鍵00:00 建築法 00:09 第一章總則§1 06:15 第二章建築許可§21 13:23 第三章建築基地§42 16:31 第四章建築界限§48 17:57 第五章施工管理§53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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