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認為,離婚之後就一刀兩斷,乾乾淨淨,但事實上,如果有小孩子的話,最常牽扯不清的,就是扶養費跟探視的問題。
我自己的想法是,現在法院定的探視行情,對於本來跟小孩互動性算高的一方而言,其實還是相當不足的,可是沒辦法,兩個家庭分開,如果要常常配合探視,對雙方,對小孩,也都是折騰。
既然家庭美滿已是不可及的夢想,我們就來粗淺了解,如果真的分開,法院會怎麼判小孩的探視方式呢?
離婚之後,如果監護權是由其中一方取得,那麼另一方起碼會享有探視權,我們稱為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通常,都是由雙方協議,並配合各自家庭的生活作息,如果雙方父母是和平分手,又能理性溝通,其實在離婚協議書裡,我們都會建議書寫「探視時間、方式由雙方協議,不得妨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作息」等文字即可。
但如果父母雙方在分開時是處於決裂的狀態,甚至雙方各自的原生家庭也因為過度介入而水火不容,就容易出現擔任主要照顧者的一方,以各種藉口阻饒對方的探視,譬如:規定探視方不能帶孩子回去過夜、屢次到了協議好的探視時間就說孩子不舒服取消探視、不讓探視方單獨探視孩子,一定要照顧方在旁監視,或顯然不合理的探視時間像一次5~10分鐘,一個月只能見一次面等等。
遇到像這樣的狀況,探視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與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方式,而且如果對方不遵守的話,還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通常法院會先發函請求照顧方改善,如不改善法院可以課以怠金。
那麼通常,法院都會如何訂立會面交往的方式呢?所謂的探視的時間,是有『行情』的嗎?
如果對方給予的探視的時間顯然不如法院通常會裁定的『行情』,當然就可以考慮直接聲請法院來裁定,拒絕讓對方刁難。
一般來說,我們都會看到法院裁定的主文這麼寫:
聲請人OOO得依附表所示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與兩造所生子女OOO(女,民國OO年O月O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號)會面交往。
然後整個裁定的最後面就會有個探視計畫,通常長這樣
(一)會面式交往:
1、未成年子女OOO年滿16歲前:
(1)聲請人於每月第一週、第三週週六上午9時起至週日晚間6時止,得親自或委託親人(限父母兄弟姐妹,以下同)前往相對人住處接OOO外出,並由聲請人照顧至週日晚間6時許,於當日晚間6時前,由聲請人親自或委託親人將子女OOO送回相對人住處。
(2)聲請人於子女OOO就讀小學後,除仍得維持上述(1)會面交往探視外,寒假增加4日同住期間,暑假增加14日同住期間。此項探視時間,得一次或分次探視,自何日起探視,由兩造自行協議定之。接送子女之方式同前。
(3)農曆春節期間(農曆春節放假期間依政府公告為準):
於中華民國奇數年(指中華民國107、109年,以下類推)之農曆春節期間,自除夕日上午9時起至大年初二晚間6時止,子女與聲請人過年,其餘春節期間與相對人過年;於中華民國偶數年(指中華民國106、108年,以下類推)之農曆春節期間,自大年初三上午9時起至大年初五晚間6時止,子女與聲請人過年,其餘春節期間與相對人過年。接送子女之方式同前。
2、未成年子女OOO年滿16歲後,兩造應尊重其意願,由其決定與父親聲請人之會面交往方式及時間。
(二)非會面式交往:
聲請人於不妨礙子女生活起居作息之前提下,得於以電話、電子郵件、電腦視訊等方式與子女OOO交往。
(三)兩造如有變更住居所及電話者,應於變更後五日內確實通知對方。
(四)兩造應本於友善父母之態度,彼此合作善盡保護教養子女之責,不得有灌輸子女反抗或仇視對方之思想,亦不得有挑撥離間子女與對方之感情或阻擾妨礙對方探視、親近子女之情形。
當然依個案狀況不同,法官會依子女的利益做調整,但就以上的格式大致可以作出以下的結論,在通案的狀況下:
►每月有兩個週末可以帶回去過夜
►寒暑假酌增探視時間,可連續或分開
►農曆年節輪流在雙方家庭過夜
►平日得以電話、訊息聯絡
因此如果探視的方式與前面的狀況相差太多的,聲請法院裁定會面交往方式都會有相當程度的改善。
參考法條:民法1055條第5項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
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
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值得高興的是,現在也逐漸看到法官會裁定更多的探視時間,這部分以後我們繼續跟大家分享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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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榜心得第六篇
刑事要自修生看過來
刑事組
邵OO
今年準備三等考試已經是第二年,在派出所一邊輪班一邊準備考試的辛酸血淚史真的一言難盡,時間的利用很重要:
(一)上班時間:以寫題目、檢討題目(選擇題)及背法條為主,能讀到2-4小時就很開心了
(二)放假:幾乎都窩在圖書館,跟著圖書館開放時間當作我讀書的時間,主要讀一些比較需要理解的專業科目、申論題練習還有整理自己的筆記。
(三)至於下班時間就運動或睡覺,如果有多餘的體力再讀一些進度。
*前置作業:
1.選定一個你想要的科系
2.做好接下來要斷開朋友邀約跟玩耍的準備
3.我是刪掉Instagram,因為會一直滑或是看別人在玩自己要讀書的感覺非常苦悶
4.我個人沒有買函授教材,只有刑法刑訴有聽過高點的課程,其他科主要是依考上的學長姐及朋友的建議書單去挑書,然後安排進度讀完
*各科準備方式:
(一)國文:平常沒有特別準備,等到考前2個月左右開始練習考古題;公文也是考前自己練習幾個範本,再把格式背起來;作文的話要背一些名言佳句~
(二)英文+憲法:
1.憲法:一開始我有看劉沛的憲法,他書裡很多表格都整理的不錯也很易懂,到考試前我就都只有做考古題,再回去訂正檢討
2.英文:多做考古題,把常考的單字彙整在一起做成筆記,平常如果讀書讀煩了也可以買一些英文雜誌來廣泛閱讀(像CNN之類的)
(三)情境實務:
我有買解題書,因為這科涉及的領域很廣,有刑事、交通、警察法規..等等都可以作為申論題材,所以可以將其他科目讀的運用在sop上,不會花太多時間在這科上。平常會把勤教的傳閱公文跟案例教育印下來看,很多都是申論題的素材,或上班遇到的各種狀況也可以聯想如果考出來該怎麼寫~
(四)警察法規:
一定要買程譯老師的聖經來看,老師的書很多框框內的內容都是選擇考點,以及註釋有些學理及實務上的爭點,申論題也運用的到;然後七大法規一定要背起來!!另外多多注意時事,如:警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內容、缺失、建議...等等。
(五)偵查法學:這科是我滿喜歡但是又不太穩的一科,因為四題都申論,要四題都會寫也不容易,而且時間跟頁數分配太重要了!今年第一題我寫太多,導致後面題數的空間被壓縮,所以成績也呈現階梯式分佈。這科我覺得一開始要看函授讓老師講解給你聽,聽完一輪後再去看解題書、做題目這樣。
1.解題書
(1)刑法:刑法解題書
(2)刑訴:刑訴解題書,這本比較偏向警察特考的題目,如果要考研究所這本也可以。今年我還有參考紀綱刑訴解題書,他把一些爭點整理的不錯,如無令狀搜索的寫法。
2.時事
平常多注意實務見解跟判例,還有新釋字,都是偵查法學出題的寵兒。(像今年就出釋字789號)
(六)犯罪偵查學:
1.犯罪偵查手冊跟刑事鑑識手冊全部背起來,加上犯偵手冊近來大修,一定要熟記
2.平常上刑事局網站瀏覽一些資訊還有刑事雙月刊
3.考古題除了歷屆三等外,也大量練習二技、警佐班、研究所等等考題
4.補充資料:犯罪剖繪-理論與實務、警察偵查詢問理論與研究、偵查管理-以重大刑案為例
(七)刑事鑑識與現場處理:
這科就是大魔王無誤,社會組的我讀這科也超痛苦,一開始都看不懂,直到後來看了駱宜安老師的刑事鑑識概論,再搭配大量考古選擇題加強記憶並補充申論的不足。刑事鑑識手冊、指紋手冊都要熟讀;課外讀物可以上網買李昌鈺博士的「犯罪現場指導手冊」,書中蠻多現場處理及鑑識的tips。
(八)總結:
1.各科一定要自己整理筆記!寫過就會有印象~~考前也只要看筆記就好
2.考古題一定要寫!真的!
經過去年差一點點落榜的經驗後,今年給自己的壓力很大,一度搞到身體非常差,一路走來的辛苦真的只有自己知道,謝謝這段期間鼓勵我、不厭其煩讓我問問題的貴人們,還有知道我上榜陪我一起爆哭+尖叫的人。謝謝你們!也要謝謝自己沒有輕易放棄。而現在準備努力及持續努力著的你們也很棒,相信自己一定可以的,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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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認為,離婚之後就一刀兩斷,乾乾淨淨,但事實上,如果有小孩子的話,最常牽扯不清的,就是扶養費跟探視的問題。
我自己的想法是,現在法院定的探視行情,對於本來跟小孩互動性算高的一方而言,其實還是相當不足的,可是沒辦法,兩個家庭分開,如果要常常配合探視,對雙方,對小孩,也都是折騰。
既然家庭美滿已是不可及的夢想,我們就來粗淺了解,如果真的分開,法院會怎麼判小孩的探視方式呢?
離婚之後,如果監護權是由其中一方取得,那麼另一方起碼會享有探視權,我們稱為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通常,都是由雙方協議,並配合各自家庭的生活作息,如果雙方父母是和平分手,又能理性溝通,其實在離婚協議書裡,我們都會建議書寫「探視時間、方式由雙方協議,不得妨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作息」等文字即可。
但如果父母雙方在分開時是處於決裂的狀態,甚至雙方各自的原生家庭也因為過度介入而水火不容,就容易出現擔任主要照顧者的一方,以各種藉口阻饒對方的探視,譬如:規定探視方不能帶孩子回去過夜、屢次到了協議好的探視時間就說孩子不舒服取消探視、不讓探視方單獨探視孩子,一定要照顧方在旁監視,或顯然不合理的探視時間像一次5~10分鐘,一個月只能見一次面等等。
遇到像這樣的狀況,探視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與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方式,而且如果對方不遵守的話,還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通常法院會先發函請求照顧方改善,如不改善法院可以課以怠金。
那麼通常,法院都會如何訂立會面交往的方式呢?所謂的探視的時間,是有『行情』的嗎?
如果對方給予的探視的時間顯然不如法院通常會裁定的『行情』,當然就可以考慮直接聲請法院來裁定,拒絕讓對方刁難。
一般來說,我們都會看到法院裁定的主文這麼寫:
聲請人OOO得依附表所示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與兩造所生子女OOO(女,民國OO年O月O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號)會面交往。
然後整個裁定的最後面就會有個探視計畫,通常長這樣
(一)會面式交往:
1、未成年子女OOO年滿16歲前:
(1)聲請人於每月第一週、第三週週六上午9時起至週日晚間6時止,得親自或委託親人(限父母兄弟姐妹,以下同)前往相對人住處接OOO外出,並由聲請人照顧至週日晚間6時許,於當日晚間6時前,由聲請人親自或委託親人將子女OOO送回相對人住處。
(2)聲請人於子女OOO就讀小學後,除仍得維持上述(1)會面交往探視外,寒假增加4日同住期間,暑假增加14日同住期間。此項探視時間,得一次或分次探視,自何日起探視,由兩造自行協議定之。接送子女之方式同前。
(3)農曆春節期間(農曆春節放假期間依政府公告為準):
於中華民國奇數年(指中華民國107、109年,以下類推)之農曆春節期間,自除夕日上午9時起至大年初二晚間6時止,子女與聲請人過年,其餘春節期間與相對人過年;於中華民國偶數年(指中華民國106、108年,以下類推)之農曆春節期間,自大年初三上午9時起至大年初五晚間6時止,子女與聲請人過年,其餘春節期間與相對人過年。接送子女之方式同前。
2、未成年子女OOO年滿16歲後,兩造應尊重其意願,由其決定與父親聲請人之會面交往方式及時間。
(二)非會面式交往:
聲請人於不妨礙子女生活起居作息之前提下,得於以電話、電子郵件、電腦視訊等方式與子女OOO交往。
(三)兩造如有變更住居所及電話者,應於變更後五日內確實通知對方。
(四)兩造應本於友善父母之態度,彼此合作善盡保護教養子女之責,不得有灌輸子女反抗或仇視對方之思想,亦不得有挑撥離間子女與對方之感情或阻擾妨礙對方探視、親近子女之情形。
當然依個案狀況不同,法官會依子女的利益做調整,但就以上的格式大致可以作出以下的結論,在通案的狀況下:
►每月有兩個週末可以帶回去過夜
►寒暑假酌增探視時間,可連續或分開
►農曆年節輪流在雙方家庭過夜
►平日得以電話、訊息聯絡
因此如果探視的方式與前面的狀況相差太多的,聲請法院裁定會面交往方式都會有相當程度的改善。
參考法條:民法1055條第5項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
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
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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