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石永靈宮 #辛丑科金籙慶成謝恩祈安三朝清醮大典,紅姐邀請大家來共襄盛舉、共沐神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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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醮斗首 在 黃浩銘 Raphael Wong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黃浩銘就「五‧一限聚令案」自辯之結案陳詞】
全文連結📄:https://bit.ly/36BBDln
案件編號:ESFS 7 / 2020
一、本人被控一項「參與受禁群組聚集」,違反香港法例第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以下簡稱《規例》)第6(1)(a)及6(2)條。
二、根據《規例》第6(1)(a)及6(2)條:
(1)如有受禁羣組聚集進行,每名以下人士均屬犯罪 ——
(a)參與該聚集的人……
(2)任何人犯第(1)款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三、首先,我必須清楚說明立場,我並不是挑戰《規例》的合憲性,而是挑戰控方對於《規例》的詮釋。我認為,《規例》本來就沒有「共同目的」立法意涵,否則一早明文規定,在《基本法》賦予我們的示威權利下,這種詮釋及執法行動都是違憲的。
四、另外,我接納及支持黃宇逸大律師及詹鋌鏘大律師就法律觀點的陳詞。
五、簡而言之,本案爭議在於:
一. 相距1.5米或以上社交距離的不同群組若有共同示威對象和訴求(共同目的),是否同樣屬於「受禁群組聚集」?
二. 如是,該等限制是否不合比例限制《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 案條例》所賦予的示威權利?
三. 行使公民權利是否合理辯解可予免除刑責?
六、根據《基本法》第27及39條:
第二十七條
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第三十九條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以及香港法例第383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6及17條:
第十六條
意見和發表的自由
(一)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
(二)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
(甲)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
(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
第十七條
和平集會的權利
和平集會之權利,應予確認。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衞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種權利之行使。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一條]
七、以上條文均清楚說明公民擁有發表自由和示威集會等權利,而我亦當然同意該等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同樣,限制權利及自由的權力更加不是絕對,甚至法庭應該寬鬆詮釋憲法保障港人的自由權利,終審法院曾在吳恭劭案(HKSAR v Ng Kung Siu [1999] 2 HKCFAR 442)中明言:
「41. 發表自由是民主社會的基本自由,也是文明社會及香港的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核心。法院對其憲法性的保障必須採納寬鬆的解釋。這種自由包括發表大多數人認為令人反感或討厭的思想,及批評政府機關和官員行為的自由。
42. ……特別是須要充分理據支持的究竟是一個廣泛的限制,還是一個有限度的限制。限制的範圍越廣,便越難提出充分理據支持。
46. ……在考慮一個限制的範圍時,對發表自由的權利所施加的任何限制都必須取其狹義解釋,這是早已確立的法律原則……」(粗體為本人所加)
八、而楊美雲案(Yeung May Wan & Others v HKSAR [2005] 8 HKCFAR 137)中,終審法院在首段亦開宗明義:
「示威自由是一項憲法權利,與言論自由緊密相連。這些自由當然涉及表達可能被視為令人不快或甚至冒犯他人的意見的自由,或表達可能被視為對當權者作出批評的意見的自由。這些自由是香港的制度的核心,而根據已確立的原則,法庭應對憲法就這些自由所作的保證作出寬鬆的詮譯,使香港市民能盡享這些自由。」(粗體為本人所加)
在判辭第43段亦提到:
「法律試圖根據合理性的規定,在各名公路使用者的可能互有衝突的利益之間取得平衡。某種造成阻礙的個別情況是否超出合理的範圍,乃屬事實和程度的問題,並須視乎所有情況而定,包括該阻礙的範圍和持續時間、發生的時間和地點、作出有關行為的目的……」(粗體為本人所加)
換言之,如果因為公共衛生理由對自由施加限制,控方必須證明其必要性,以及該限制必須符合比例(相稱性),力求取得平衡。
九、控方率先提及的梁志洪案(控方典據3),我認為對本案而言並無任何參考價值。首先,梁志洪本人並無律師代表,只是在非宗教式誓詞中提及《規例》與《基本法》廿七條及廿八條相抵觸,一如周家明法官所言,他「並沒有進一步提出任何理據以支持他的主張」。縱使周家明法官在其後指透過「相稱性分析」認為《規例》合憲,但正如我早前所言,我並非挑戰《規例》的合憲性,只是挑戰律政司一方對《規例》的詮釋。
十、我必須再次申明,依我理解,律政司一方的立場是,我等即使8人分為兩組,每4人一組,又即使相距1.5米或以上,都因為有「共同目的」而被警方視為同一群組,並因超過受禁群組所限而被檢控。當我們閱讀控方結案陳詞當中提及「有關限制」的時候,應該以這個執法標準來理解,而非《限聚令》本身,所以當我們說要運用「相稱性」驗證標準時,要時刻記住現在律政司及警方所提出無間距、無定向「共同目的」的嚴苛限制(或執法標準),是否追求合法目的,是否與合法目的有合理關連,是否沒有超越達到合法目的所需,或者是否屬於控方所主張的驗證標準—「顯然缺乏合理基礎」。
十一、當我們以「相稱性」驗證的時候,正如控方所言,都應先考慮《限聚令》的背景及原因。控方在其結案陳詞中所引用人權事務委員會在關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一條(和平集會權)(比照《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8條中《香港人權法案》第十七條)的第37號一般性意見(2020年)的指引(控方典據12):
「四. 對和平集會權的限制
…
45. 例外情況下,可以為保護“公共衛生”而施加限制,例如在傳染病爆發,集會存在危險的情況下。這一點也可適用於集會期間的衛生狀況給廣大公眾或參與者自身帶來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
…
59. 一般而言,締約國不應限制參加集會的人數。凡此類限制,只有在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限制的正當理由明確相關的情況下才可接受,例如,出於公共安全考慮規定了體育場或橋樑的最大人員容量,或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原文為簡體字,粗體為本人所加)
我請法庭留意第45段「帶來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以及第59段「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這兩句。今天我們香港是否遭遇「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呢?有些人說是,有些人說不是,但觀乎本案事發日期2020年5月1日,控辯雙方均無爭議的事實,就是案發當前最近期本地確診個案錄於4月19日,換言之,由4月20日開始至案發當天5月1日,足足已是12日連續零確診。
十二、或者,可能有人會認為零確診不算甚麼,因為可能5月2日就再次大爆發,或許就是我們這班示威群組累事的。很可惜,在疫情爆發至今,染上肺炎的有「國慶群組」、「跳舞群組」,就是沒有「示威群組」或「投票群組」。
十三、拜讀控方交付法庭的立法會文件(控方典據15)清晰可見,食衛局在5月9日向立法會表示,行政會議在2020年5月5日(即案發後4日)建議更改《規例》由4人改為8人,食衛局更道明「自2020年4月初起,本港的確診個案逐步減少,反映這些措施初見成效。一般而言,香港已成功『撫平曲線』……」,又提到7個建議放寬措施的原因,當中包括「本地個案數字偏低」、「市民個人衛生方面的警覺度甚高」等等。食衛局的結論是「固然,制定群組聚集的人數限制並無絕對科學標準,我們考慮到相關社會經濟因素及最新公共衛生風險後,決定提升群組聚集的人數限制至不多於八人」。
十四、如是這樣,到底我們還是否「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呢?即使法庭仍然認為是「極端情況」,那麼該《一般性意見》又有沒有甚麼提示呢?就其第59段,答案顯而易見。即使締約國有公共衛生問題,有「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需要限制部份人權,但該《指引》已舉例說明「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而不是一刀切阻止有合理間距的示威。
十五、如果真如控方所言,法庭應考慮聚集人士的「共同目的」,而非單純考慮聚集距離(我會理解控方其實是毫不考慮),那麼就會出現無論是2米至10米距離,都不得有共同訴求的示威,否則均可被視為「受禁群組聚集」的怪現象,這樣嚴苛的限制看來與《指引》所提及的「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並不相符,甚至是曲解《限聚令》想達至減少社交接觸的立法原意(控方典據14)。而如果此例一開,標準提得這麼高,其他公眾活動包括睇樓、拜山、行花市、太平清醮等則無一倖免,牽連甚廣,更影響市民大眾的生活。
十六、控方花了不少篇幅去描述武漢肺炎如何在各地爆發,但卻又不全面地向法庭交代案發背景,甚至借用《香港人權法案》「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的條文,暗指我們示威會為其他人包括公眾、記者和警員帶來染病風險,甚至死亡。其實在控方主問中,與韋高級督察惺惺相惜,答問中亦有類似見解。為此,我必須嚴正駁斥歪理。首先,根據大眾常識,傳染病只會考慮距離,而不是身份、職業、年齡、性別。如果我們示威為記者警員帶來死亡風險,那我可不可以說律政司起訴我們,讓我們足足有四天在封閉空間之中,同樣為法庭、在場記者警員及公眾帶來死亡風險?示威者有示威者的選擇,同樣,警員或記者都可以按他們的分工而作出相對的防疫措施,正如目前封區一樣,都是各自防備,保持間距。當日我們和平示威,戴上口罩,保持社交距離,正是既要表達意見,亦是顧及在場所有人士的公共衛生。
十七、當我們竭力在表達意見和公共衛生方面取得平衡時,到底警員做甚麼?韋高級督察在我們仍未開始遊行之前,已經預先警告我們「……無論你哋稍後時間用一個集會或者遊行嘅方式去進行一個嘅群組聚集,亦係屬於……為咗『共同目的』嘅話,亦係屬於一個受禁群組聚集嘅……」另外,韋高級督察亦坦言只有考慮公共衛生及我們有否違法,完全沒有考慮我們本來的示威權利,亦承認沒有積極協助我們表達意見,承認只是叫我們離開和解散。
十八、根據梁國雄案(Leung Kwok Hung & Others v HKSAR (2005) 8 HKCFAR 229):
「16. ……政府在作出任何限制時,顯然有責任提出理由以作支持。這種對於涉及基本權利的憲法覆核的處理方法,既已獲本院採納,亦與許多司法管轄區所依循的方法相符。不用說,在一個法治社會中,法庭必須銳意地保護各項基本權利,而且必須嚴格地審查任何可能對該等基本權利施加的限制。
…
22. 在討論施加限制的憲法規定之前,必須指出和平集會權利涉及一項政府(即行政當局)所須承擔的積極責任,那就是採取合理和適當的措施,使合法的集會能夠和平地進行。然而,這並非一項絕對責任,因為政府不能保證合法的集會定會和平地進行,而政府在選擇採取何等措施方面享有廣泛的酌情權。至於甚麼是合理和適當的措施,則須視乎個別個案中的所有情況而定。」(粗體為本人所加)
十九、終審法院明確指出政府有責任積極協助示威者表達意見,縱使有廣泛酌情權,視乎個案而定,但在本案中,韋高級督察清楚說明只考慮我們是否違法,以及公共衛生,因其對《限聚令》的錯誤理解而完全沒有顧及我們憲制保護的自由,沒有顧念法庭銳意保障的基本權利,令人失望。
二十、奇怪的是,在我呈堂的片段(證物D3-2),配合韋高級督察的證供,控方亦不爭議,確認在2020年4月8日同樣是社民連及工黨到禮賓府的示威卻未受阻撓,沒遭檢控。韋高級督察作供指,警方在《規例》實施的初期基於公眾對新法例未必熟識而會採取不同執法行動,包括發出提醒信,在現場勸喻及警告,同時亦表示如受禁聚集持續發生,會再作出票控,甚至拘捕。然而,在案發當日,當社民連及工黨被票控後,陳淑萍總督察卻一直容許社民連及工黨到公民廣場(亦即政府總部東翼前地)示威,雖然有爭議社交距離,但最終仍然容許兩個不同組織或群組在公民廣場繼續表達意見,完整讀畢聯合聲明,亦沒有作出其他檢控行動。
二十一、由此可見,「初期鬆後期緊」的說法完全站不住腳。反而,我們可以見到不同高級警員就《限聚令》作出截然不同的決定和安排。雖然我們沒有證據確認陳淑萍總督察是否有考慮過我們的示威權利,但肯定案發當日,以及4月8日警方沒有完全禁止示威,因此我等認為警方應該會以同樣手法處理,對此有合理期望,雖無作供,但屬合理推測,不辯自明。而且,我不認同警方就法律可以有截然不同的決定或觀點,既然控方一直指限制必須依法規定(prescribed by law),那麼,法律就不可能時鬆時緊,在每個警員身上有不同演繹,否則公權力將很可能會被濫用,成為貪腐的溫床。
二十二、《限聚令》的立法原意是減少社交接觸,控制疫情傳播,而不是禁止示威,或嚴苛地收緊示威人數,限制表達權利。如是者,控方所詮釋《限聚令》的限制是追求合法目的嗎?不論如何距離,只要共同目的,一律檢控,變相收緊表達自由,如此嚴厲廣闊的控罪,與《限聚令》的防疫目的有合理關連嗎?
二十三、控方指《限聚令》只是臨時措施,只是限制行使表達及集會自由的形式,沒有限制其實質內容,示威者仍然可以在互聯網或社交媒體上發表意見,如果是這樣,示威可以網上示威,庭審何不又全都改作網上處理?控方言下之意,是否認為在蝸居斗室劏房的基層市民應在網上示威?這是否律政司的觀點?我要很痛苦地告訴你,不少基層市民,連上網的機會也沒有呢!
二十四、如韋高級督察所言,我們乃是「一如以往」地在勞動節示威,表達意見。在我多年參與的五一遊行,不少勞工團體都可以走到街上表達意見,數以萬計熱愛社會的群眾努力爭取集體談判權,標準工時,全民退休保障,提高最低工資等等,街頭才是他們可以互相聲援打氣,在勞苦中吐冤鬱的地方。去年職工盟一早已向警方提出不同方案處理大型遊行,例如流水式遊行,又或像以色列特拉維夫民眾在保持社交距離的情況下示威,但都被一一否定,最後未能得到《不反對通知書》。於是,我們兩黨堅持走到政總表達意見,此舉非只形式,親身到現場宣讀聲明,本身也是內容的一部份,如果連8人分兩組,4人一組分開1.5米以上距離的示威都不容許,試問這個限制還在達致合法目的的所需程度之內嗎?其限制恐怕已遠超所需吧?於我而言,如此嚴苛的要求,也是「顯然缺乏合理基礎」!
二十五、如果法庭並不接納我以上的陳詞,我亦請法庭再三思量根據《規例》第7條,接受我們行使公民權利乃屬合理辯解,作為免責辯護。控方指出,我等示威無可避免增加公共衛生風險,不但吸引不少記者採訪,警方亦要派出警務人員維持秩序,如果法庭接納示威權為合理辯解,將大幅削弱《規例》的效用,控方認為法庭需在考慮我等示威權外,也要考慮大眾的生存權。正如我之前所言,控方意思的潛台詞,就是沒有示威,沒有風險。如是這樣,其實政府當局應該取消《規例》的附表1,取消所有豁免羣組聚集以達至更低風險,否則都會削弱《規例》的效用,危害公眾的生存權。
二十六、當我們的終審法院曾聲言「發表自由是民主社會的基本自由,也是文明社會及香港的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核心」的時候,律政司竟然說法庭銳意保護的自由影響公眾生存權,不值一顧。我們看看當時可獲豁免的群組:每天都有數以十萬計乘坐公共交通及工作者,政府當局甚至容許20人有「共同目的」地參與婚禮,卻竟然不容許只有8人的示威?究其實,當政府制定法例時,亦非一刀切禁止所有社交活動,每個方面都會權衡輕重,例如法庭、醫院、工作間等獲得豁免,以免影響公共服務及經濟,每個部份都有一個秤去量度到底值不值得有豁免,保障市民權利。我不想猜測為何如此重要,法庭銳意保障的自由未有在豁免名單之上,但我認為法庭有責任遵從終審法院所訂的理想和原則,為公眾守護珍貴的權利和自由。
二十七、我再一次表明主張,在《基本法》賦予示威權利的前提下,即使我等有「共同目的」示威,《規例》理應容許我等以1.5米或以上間距表達意見,以此套用本案,則很明顯本案並未有任何「受禁群組聚集」;如果,總人數超過30人的遊行或超過50人的集會則應由《公安條例》處理,則不是本案範圍。
二十八、在上年至今,社民連和工黨多次向政府要求設立失業援助金,但林鄭政府依然固我,無動於衷。現在,失業率已高達6.6%,接近25萬人失業,14萬人就業不足,差不多40萬人生活在失望和恐懼之中。在疫情期間,他們不僅失去上街表達意見的機會,連他們的生存權也受到真正的威脅。若果我們真的重視生存權,應該推動失業援助金,應該為標準工時、集體談判權立法,而不是假生存權之名,行打壓示威之實。
二十九、子曰:「過猶不及」。我固然明白示威權並非絕對,唔係大哂,但我亦不希望我們的示威權遭到無理踐踏,完全被無視。《限聚令》亦應如此,如果其原意乃是減少社交接觸,控制疫情,就肯定可以容許相距1.5米或以上的聚集,不管其有否「共同目的」。我不介意因《限聚令》而遭受懲罰,但我介意政府輕視人權,漠視民生。綜合以上所言,我認為控方從來沒有考慮我在本案中的憲制權利,其所作出的限制不但未能追求合法目的,沒有合理關連,更超越達致合法目的所需的程度,亦顯然缺乏合理基礎,未能通過「相稱性」考驗,其對《限聚令》的詮釋及執法行動實屬違憲,而我亦因其憲制權利,有合理辯解作為免責辯護,因此請法庭撤銷傳票,判我無罪!
第三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黃浩銘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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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上玄靈北斗本命延生真經
開經玄蘊咒
寂寂至無宗。虛峙劫仞阿。豁落洞玄文。
誰測此幽遐。一入大乘路。熟計年劫多。
不生亦不滅。欲生因蓮花。超凌三界途。
慈心解世羅。真人無上德。世世為仙家。
爾時
太上老君已永壽元年正月七日。
在太清上境太極宮中。觀見眾生億劫漂沈。
週迴生死。或居人道生在中華。或生夷狄之中。
或生蠻戎之內。或富或貴。或賤或貧。暫假因緣。
為無定故。罪業牽纏。魂繫陰司受苦。滿足人道。
將違生。居畜壽之中。或生禽蟲之屬。轉乖人道。
難復人身。如此沈淪。不知自覺。為先世迷真之故。
受此輪迴。乃以哀憫之心。分身教化。化身下降。
至於蜀都。地神湧出。扶一玉局。而作高座。
於是老君昇玉局坐。授與天師北斗本命經訣。
廣宣要法。普濟眾生。
是時
老君告天師曰。人身難得。中土難生。假使得生。
正法難遇。多迷真道。多入邪宗。多種罪根。
多賜巧詐。多恣淫殺。多好群情。多縱貪嗔。
多沈地域。多失人身。如此等緣。眾生不悟。
不知正道。迷惑者多。我今哀見此等眾生。
故垂教法。為說良緣。
令使知道。知身。知性命皆憑道生。了悟此因。
長生人道。種子不絕。世世為人。不生無道之鄉。
不斷人之根本。更能心修正道。漸入仙宗。
永離輪迴。超升成道。我故示汝妙法。
令度天民歸真知命。可以本命之日修齋設醮。
啟祝北斗三官五帝。九府四司薦福消災。
奏章懇願。虔誠獻禮。種種香花。時新五果。
隨世威儀。清淨壇宇。法天象地。或於觀宇。
或在家庭。隨力建功。請行法事。功德深重。
不可具陳。念此
大聖北斗七元真君名號。當得罪業消除。
災愆洗蕩。福壽資命。善果臻身。凡有急難。
可以焚香誦經。剋期安泰。於是
大聖北斗解厄應驗曰。
大聖北斗七元君。能解三災厄。
大聖北斗七元君。能解四殺厄。
大聖北斗七元君。能解五行厄。
大聖北斗七元君。能解六害厄。
大聖北斗七元君。能解七傷厄。
大聖北斗七元君。能解八難厄。
大聖北斗七元君。能解九星厄。
大聖北斗七元君。能解夫妻厄。
大聖北斗七元君。能解男女厄。
大聖北斗七元君。能解產生厄。
大聖北斗七元君。能解復運厄。
大聖北斗七元君。能解疫癘厄。
大聖北斗七元君。能解疾病厄。
大聖北斗七元君。能解精邪厄。
大聖北斗七元君。能解虎狼厄。
大聖北斗七元君。能解蟲蛇厄。
大聖北斗七元君。能解劫賊厄。
大聖北斗七元君。能解枷棒厄。
大聖北斗七元君。能解橫死厄。
大聖北斗七元君。能解咒誓厄。
大聖北斗七元君。能解天羅厄。
大聖北斗七元君。能解地網厄。
大聖北斗七元君。能解刀兵厄。
大聖北斗七元君。能解水火厄。
於是七元君。大聖善通靈。濟度諸厄難。
超出苦眾生。若有急告者。持誦保平安。
盡憑生百幅。咸契於五行。三魂得安健。
邪魅不能停。五方降真氣。萬福自來井。
長生超八難。皆由奉七星。生生身自在。
世世保神清。善似光中影。應如谷裏聲。
三元神共識。萬聖眼同明。無災疫無障。
永保道心寧。
老君曰。北辰垂象。而眾星拱之。
為造化之樞機。作人神之主宰。
宣威三界。統御萬靈。
判人間善惡之期。司陰府是非之目。
五行共稟。七政同科。
有迴死注生之功。有消災度厄之力。
上至帝王。下及庶人。
尊卑雖則殊途。命分俱無差別。
凡夫在世迷謬者多。不知身屬北斗。命由天府。
有災有患。不知解謝之門。
祈福祈生。莫曉歸依之路。
致使魂神被繫。禍患來纏。
或重病不痊。或邪妖剋害。
連年困篤。累歲迍邅。塚訟徵呼。先亡復連。
或上天譴責。或下鬼訴誣。若以此危厄。如何救解。
須投告北斗。醮謝真君。及轉真經。認本命真君。
方獲安泰。已至康榮。更有深妙不可盡述。
凡見北斗真形。頂禮恭敬。
北斗第一陽明貪狼太星君。子生人屬之。
北斗第二陰精巨門元星君。丑亥生人屬之。
北斗第三真人祿存貞星君。寅戌生人屬之。
北斗第四玄冥文曲紐星君。卯酉生人屬之。
北斗第五丹元簾貞罡星君。辰申生人屬之。
北斗第六北極武曲紀星君。巳未生人屬之。
北斗第七天關破軍關星君。午生人屬之。
北斗第八洞明外輔星君。
北斗第九隱光內弼星君。
上臺虛精開德真君。
中臺六淳司空星君。
下臺曲生司祿星君。
如是真君名號不可得聞。凡有見聞。能持念者。
皆道心深重。宿有善緣。得聞持誦。
其功德力莫可稱量。若正信男女值此真經。
智慧性圓。道心開發。出群迷。逕入希夷門。
歸奉真宗。達生榮界。於三元八節。本命生辰。
北斗下日。嚴置壇場。轉經齋醮。依儀行道。
其福無邊。世世生生。不違真性。不入邪見。
持經之人。常持誦七元真君所屬尊號。
善功圓滿。亦降吉祥。
即說北斗咒曰。
北斗九辰。中天大神。上朝金闕。下覆崑崙。
調理綱紀。統制乾坤。大魁貪狼。巨門祿存。
文曲簾貞。武曲破軍。高上玉皇。紫微帝君。
大周天界。細入微塵。何災不滅。何福不臻。
元皇正氣。來合我身。天罡所指。晝夜常輪。
俗居小人。好道求靈。願見尊儀。永保長生。
三臺虛精。六淳曲生。生我養我。護我身形。
「鬼斗」「鬼勾」「鬼賈 」「鬼行」
「鬼畢」「鬼甫」「鬼票」。急急如律令。
老君曰。凡人性命五體。悉屬本命星官之所主掌。
本命神將。本宿星官。每歲六度降在人間。
降日為本命限期。有南陵使者三千人。
北斗真君七千神將。本命真官降駕。
眾真悉來擁護。可以消災懺罪。請福延生。
隨力章醮。福德增崇。其有本命限期將至。
自身不知。不設齋醮。不修香火。此為輕生迷本。
不貴人身。天司奪祿減算除年。多致夭喪。迷誤之者。
雖欲經訣。懷不信心。毀謗真文。如此之人。
身謝之後。淪莫三塗。漂沈諸趣。永失人身。
深可悲哀。自致斯苦。若本命之日。能修齋醮。
善達天司。一世於本命限期間。開轉真經。
廣陳供養。使三生常為男子身。富貴聰明。
人中殊勝。其有生。身果薄。雖在人中。
貧窮下賤。縱知本命無力修崇。能酌水獻花。
冥心望北極。稽首禮拜。念本命星君名號者。
亦不虛過。本命限期皆得延生注福。繫係人身。
災厄蠲除。獲福無量。天師歡喜。踴躍作禮。
讚嘆難可。得遇無上法橋。
老君重告天師曰。世人罪福善惡皆屬天司。
懺罪消災莫越。修奉遇本命生辰。告身中元辰。
驛馬削落。三災九厄保見。今眷屬安寧。
凡有上士於本命生辰。持此真文者。外伏魔精。
內安真性。功霑水陸。善及存亡。悔過虔恭。
漸登妙果。重立玄功。證虛無道。乃得聖智。
圓通隱顯。出有入無。逍遙雲際。昇入金門。
與聖合真。身越三界。永不輪轉。壽量無窮。
快樂自在。凡有男女。於本命生辰。及諸齋日。
清靜身心焚香。持此真文。自認北極本命所屬星君。
隨心禱祝。善無不應。災罪消除。致感萬聖千真。
俱來衛護。此文所在之處。千真敬禮。萬勝護持。
魔鬼潛消。精靈伏匿。世有災殃。悉皆消滅。
是名北斗本命延生。經訣乃修真之逕路。
得道逍遙皆因此經。證聖成真皆因此經。
出離生死皆因此經。保護男女皆因此經。
保命延年皆得自在。永為身寶。福壽可稱。
保而敬之。非人勿示。
老君說經將畢。龍鶴天仙來迎。還於玉京。
是時天師受得妙法。而作是言。誓願流行。
以傳善士。若有男女受持讀誦。
我當與十戒仙官所在擁護。於是再拜
老君而說讚曰。
家有北斗經。本命降真靈。
家有北斗經。宅舍得安寧。
家有北斗經。父母保長生。
家有北斗經。諸猒化為塵。
家有北斗經。萬邪自歸正。
家有北斗經。營業得稱情。
家有北斗經。闔門自康健。
家有北斗經。子孫保榮勝。
家有北斗經。五路自通達。
家有北斗經。眾惡永消滅。
家有北斗經。六畜保興生。
家有北斗經。疾病得痊癒。
家有北斗經。財物不虛耗。
家有北斗經。橫事永不起。
家有北斗經。是保亨利貞。
老君曰。善哉善哉。汝可宣揚正教。
福利無邊。普及眾生。永霑勝善。
天師稽首禮謝。信受奉行。
太上玄靈北斗本命延生真經 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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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醮斗首 在 Re: [問題] 禮斗? 讚普? 請大德解惑^^" - 看板Folklore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whereright (需要放空...)》之銘言:
: 有在竹南水興宮添過香油錢,這幾天收到有禮斗活動的通知,
: 請問有人知道禮斗的目的是什麼嗎? (敬謝禮斗農曆12月19? 祈安禮斗正月初四~六?)
: 看通知上面有分不同的斗名,比如有通天大元帥.玉皇大天尊...等,
: 類別有斗首跟副斗,依類別斗金金額不同? 其中還有福祿壽斗.平安斗.元辰斗?
: 請教了谷歌大神只說消災祈福? 那分很多類別用意有不一樣嗎?
所謂「斗」,指的是一個人的元辰
在道教裡面星斗主宰著一個人的生命過程,所謂「南斗註生」、「北斗註死」
也因此要求平安長壽、消災祈福,就是以北斗七星、南斗六星為對象
一般人來廟裡做法事,首先求的畢竟還是消災延壽
所以「祈安禮斗」算是道教裡面最常舉行、最一般形式,也是發展最早的法會
通常稍具規模的廟宇,為了服務信眾兼製造收入,每年都會固定舉辦祈安禮斗法會
通常拜斗的效力是一年;趁大家年初拜天公忙著拜拜的前後幾天報名拜斗
年末送神的前後幾天則要「謝斗」,再謝南北斗星君一年來的護持
在台灣,民俗宗教其實就是一種社交活動
就像建醮的時候要選會首,拜斗的時候也會有斗首,甚至擴大名額會有副斗首
出得起錢的人當然也願意多出一點,除了祈求更多的吉利外,也顯得特別有面子這樣
其實斗燈就是斗燈,
裡面裝的斗燈七寶(斗傘、斗懺、鏡、尺、劍、剪刀、桿秤)通常都是一樣的
只是按照捐錢的多少,斗首的名稱會有所不同而已
: 另外裡面有出現"讚普"這個名詞? 谷歌大神說說贊助中元普渡用的?
: 但這個活動是在農曆正月六日,應該不是普渡時候?
「贊(讚)普」這個詞眼涵意很廣泛,其實就是「參贊普渡」的意思
例如說廟在做醮,交陪境出錢搭醮場,擴大普渡的規模,那個就叫贊普。
又例如說你家的境廟在做醮,你作為地方鋪戶出一道菜一起普渡,那個也叫贊普。
不過後者更常用的詞眼叫「出碗」。
台南府城建醮習慣比較特殊,跟建醮主家交陪最大的友境,
通常也會應主家之邀,大力贊助普渡,那這有個專有名詞叫「主普」
所以台南府城的宮廟,有時候會把交陪關係最深的友境,叫做所謂的「主普底」
: 最後領玉帝旨的三太子跟高雄三鳳宮的太子爺有不一樣嗎?
: 廟方說三鳳宮也有到水興宮這邊參香(應該是這個詞,不太確定)
: 只強調水興宮的太子是領玉旨的,但跟高雄的廟也是有通? 聽不太懂..@@"
: 請大德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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