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口水少,#法規改革好,#防災無煩惱 】
#錢櫃KTV重大火災之消防問題探討分析
4/26日錢櫃KTV林森店發生重大火災意外,因現場室內施工,消防安全設備關閉無法作動、防火區劃破壞等違反公共安全情形,以致大量濃煙上竄民眾逃生不易,造成嚴重傷亡事件。初步判定是在5樓西北角的儲藏室起火,目前正由檢察官偵查當中。至於是誰關閉包括室內消防栓、自動撒水設備、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和排煙設備等5大消防安全設備,也一併由檢察官調查當中。造成多人死傷的真正原因是「業者擅自關閉煙霧偵測系統等五項消防設施」
關掉消防設備的是業者,衝進火場救人的是消防員,被指著鼻子痛罵的是台北市府,要被懲處的是消防局人員,其實真正的問題消防安檢制度跟消防法及其他建築相關法規應該修正。
🔴#真正主要問題
🚭現實遇到的問題
KTV消防警報器關閉成常態?議員爆:因民眾包廂內會抽菸:https://www.nownews.com/news/column/4058202
事實上KTV消防警報器關閉根本就是常態,大家常遇到,KTV消費者,在包廂抽菸遇過警察臨檢,警察當下只是勸導,服務員也不會制止或制止再犯,根本默許民眾在包廂內抽菸、關警報器,積習已久。關掉消防緊報器主因是怕一但誤觸自動灑水系統打開,#每一間K房包廂裝潢加上高級音響設備系統上百萬至千萬,一次全毀消費者也不願賠償。
🚫法規問題--修正相關建築及消防法規
🔥#消防法
1. #防火管理人無任何罰則之規定。
消防法施行細則§14,造成只需每月固定巡檢跟依類組定期申報書面資料而已,根本無法落實負責管理。
2. #防火管理權人亦接近無任何罰則之規定。(合法申報及設置丶維護)
消防法§35雖規定防火管理權人若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但以目前法規來檢討大多數場域在取得使用執照與建照後,加上配合相關消防安檢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都通過就無處罰。加上這次「業者擅自關閉煙霧偵測系統等五項消防設施」目前尚查不出誰關閉,最終只能依刑法業務過失傷害罪送辦。
3. #自衛消防編組應另訂相關訓練及抽查辦法
消防法§15自衛消防編組:滅火班、通報班、避難引導班、安全防護班、救護班平時演練不周及火災發生時無法發揮效應。尤其是避難器具#緩降機通常檢測規避,廠商人員示範拍照交差而非場所人員自行演練,導致真正遇到火災時無人會使用。
4. #消防法過於寬鬆(大多只能要求限期改善),消防法沒有一條法條可以要求業者即刻停業(北市這次是用行政執行法要求停止使用)消防法§37、38、39、40皆只要求限期改善(違反消防法案件改善計畫書/勸導單),並未直接開罰或制定罰則。更應加入「關閉或未改善以致於消防設備,無法正常使用,相關刑責提高。」
🔥#建築法
建築法§74中修正: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室裝法§26中修正:一定模模以上建物施工前取得「#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核備合格文件。
室裝法§28中修正:不管未涉及或涉及消防安全設備變更者施工前應依消防法規規定辦理,並應於施工前取得當地消防主管機關#審核合格之文件。
🔴建議改善現行問題
1.建議消防署可以仿内政部建築研究所成立的#財團法人建築中心(現行綠建築標章、防火建材認證核發單位)成立#財團法人消防中心來處理上述工作且日後的消防安檢委託消防中心所定期及不定期配合消防局檢查及第三方公正單位稽核與爭議事件處理。
2.財團法人消防中心由內政部消防署、建築師公會、消防設備師公會、消防設備士公會等合作成立,專責消防及安檢工作檢查分級分責查驗或認證後之消防公司。現行安檢皆由各種顧問工程公司負責,低價承攬安全檢查工作。大規模建物一棟大樓只花低廉價格如何能詳細負責的完成,因此作假情事就是容易如此發生,如本次KTV十樓安檢随便看個一樓就罷。
3.#救災電子E化系統
台北市政府的所謂E化只有目前所指救護車的救護平面E化系統,實際上各大樓及一定規模以上的建築場域,消防的E化係是大樓各層平面圖,電子化亦即將各層樓的安全梯消防栓警報系統全部電腦化標示正確位置,消防署圖面電腦化甚至於2D、3D化。如此在各級消防控制中心遇火警時能立即傳輸給第一線救災人員立刻能夠了解現場平面狀況甚至進入火場,更可藉GPS定位救災人員位置,更保障救護安全。否則在一片煙霧瀰漫又漆黑裡那𥚃得知自身位置,但目前因消防署中央人員、經費不足無法進行此項工作。
4.應該區域消防局設置分區🆘「#消防受信總機訊號遠端監控機制」,即便當受信總機被關閉或故障📴,即時通報。此外,應該強制一定規模以上之業者裝設📵「#119火災通報裝置」,當火災發生感應時,自動通報消防機關,如今發生憾事,各縣市應該亡羊補牢。
5.#消防人員專責化,救護專責、安檢專責、救災專責,每個人擅長都不同,但把人員特性區別出來,專責化丶分責分權制度,地方政府提高員額和預算編列,職務津貼。
🔴#北市建管處跟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制定法律人民有遵守義務,日前消防局、建管處分開申請報(簡便於民)核確實有漏洞,北市府已經於災後幾天內檢討並立即修正是值得鼓勵:
5/2建管處邀集消防局及台北市建築師公會(室內裝修審查機構)共同研議,會議中並修正SOP,決議未來台北市建築物申請室內裝修或用途變更,必須依法檢附「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送消防機關備查。若非屬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住宅除外),建管處或建築師公會於核准變更或室內裝修許可時,仍將橫向通報消防局知照。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自5/4起,簡裝室內裝修恢復收件審查,不論自任審或公會審,送件時,一律檢附(臺北市建築物涉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檢核表)檢核表。(住宅除外)倘屬應辦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核備者,應繳交消防局核備證明文件後本會方核發施工許可證。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502/1704998.htm#ixzz6M7lsjX96
🔴#爭議事件處置
這次事件是整個公務體系制度與中央法規的問題,該負責的人沒出來(關安全緊報設備之人),最後怎麼會由救火的消防局來負責任,盼市府、民代及外界能搞清楚究責方向,勿因政治化不問是非就錯殺基層好人,本因施工或電線走火造成火警傷亡,消防盡心盡力救人,最後怎麼所有指責都到消防單位身上,要消防來扛責任。建管丶消防抽查單位也是配合原有中央法規遵循而建立聯合稽查制度,原有分開申請報核(簡便於民)亦是依循中央法令規範。
KTV大火事件更交應由「第三方公會與府方聯合鑑定」(建管丶建築丶消防),不失正當公平公正性。交由第三方的鑑定 而不是慣性交由「府方高層」及「政風單位」調查,更不應受獵巫影響,政府也不應讓公務基層士氣低落。此舉才能夠全面完善而客觀審理所有看法、衡平論點,避免貿然採信單一事證,不失公允。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155652
特別感謝建築師公會丶技師顧問專家的指導和提供專業諮詢丶研判丶分析丶照片。
我也懇請大家能給基層消防人員和市府承辦人員跟相關建管單位一個慰勉丶鼓勵。
「消防法」目前真的很有問題必須多傾聽產丶官丶學丶民的多方意見召開多次的檢討會以及研討會去修法!不合時宜的法規遵循應給予修正而不是「政治化」的罵聲獵巫,為出征而出征,「罵聲不會讓台灣社會更好」,掌聲才能讓台灣世界驕傲」。
參考文獻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502/1704998.htm
相關建築、消防法規、建築師公會
強制執行法施行細則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林森大火,國家有保護的義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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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錢櫃KTV林森店於4月26號上午10時50分發生大火,引發傷亡,台北市長柯文哲於下午到場宣布整棟停業,台北市建管處並在隔天27號上午10時35分送達相關公文,張貼於錢櫃1樓大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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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強調,該停業動作是依照行政執行法所為的「即時強制」,即要求林森店立即停業外,更希望保持現場配合採證程序,待錢櫃完成改善後,再向台北市政府申請終止該停業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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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是即時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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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公部門為了避免迫切的危害發生,在事情變得更大條之前,所做的各種緊急應變措施;在這次事件中,就是顧慮「錢櫃林森店的消防危機」,因此在未完成一切改善前,馬上要求停業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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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依據寫在行政執行法,像是行政執行法第39條規定:在有公安疑慮的情形下,可以限制建物的使用,用來防護各種危害,就像這次的停業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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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時強制真的「即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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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如果市府可以為了防範消防危機,作成停業的即時強制;那麼本次事件發生之前,是否也有作成停業的餘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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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消防局副局長畢幼明在接受三立訪問時表示,今年3月30日安檢人員稽查時,曾發現現場5樓有施工隔板,隨即要求業者遞交「消防防護計畫」,但業者遲至火警當天都還沒有送交計畫書,4月27號則依《消防法》第40條裁處5萬元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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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果說火災後的狀況屬於「有消防危機→應該停業」;那麼火災前,當錢櫃在保持營業下繼續施工,且未繳交消防防護計畫,讓所有客人暴露未知的風險中,並在公部門明知的前提下,是否也算「有消防危機→應該停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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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消防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如錢櫃,見註),應由管理權人等,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的必要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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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要的是,《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遇有「室內裝修施工」時,應另定消防防護計畫,以監督施工單位用火、用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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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前述「消防防護計畫」,依照前條規定,更包含非常多重要的事情,諸如: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警鈴、灑水系統會不會打開?)、火災發生時的滅火行動、避難引導(如何避免客人被嗆傷)、用火用電的監督管理(如施工時對充電器的使用管理?)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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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攸關消防重要事項的計畫,如果像副局長所說,什麼都沒拿出來,那個施工的所在,真的夠安全嗎,真的該讓客人來消費嗎?而火災事後才作即時強制,真的夠即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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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疑慮,如果還算合理,各地的市民都會希望得到一個清楚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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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本法第13條第1項所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範圍如下:視聽歌唱場所(KTV 等)。
強制執行法施行細則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新版上架🔆
▍月旦小六法
【主 編】陳聰富 │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完整介紹➔http://qr.angle.tw/ch8
📖試讀➔ http://qr.angle.tw/0dr
【改版重點】
收錄至107年8月最新之法規,如下:
•107.08.01修正公布之《公司法》
•107.08.01制定公布之《財團法人法》
•107.06.13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刑法》
•107.06.13修正公布之《法院組織法》
•107.06.13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
•107.06.13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
•107.06.13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107.06.13修正公布之《強制執行法》
•107.06.13修正公布之《破產法》
•107.06.13修正公布之《非訟事件法》
•107.06.13修正公布之《保險法》
•107.05.23修正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107.04.25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
•106.12.27制定公布之《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本書共有八類,收錄88種法規,並蒐集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至第767號解釋文。
✔依領域分類憲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商事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等八大類,便利讀者對照使用。
✔本版新收錄財團法人法、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大幅修訂的公司法及部分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及保險法最為重要。此外,非訟事件法、行政訴訟法等若干條文的修訂,亦值重視。
✔適合社會大眾、研習法律者,特別是法律系學生及法律實務工作者使用。
【章節簡介】
壹、憲法類
中華民國憲法(36.1.1)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94.6.10)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82.2.3)
法院組織法(107.6.1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104.6.17)
集會遊行法(91.6.26)
人民團體法(節錄)(100.6.15)
政黨法(106.12.6)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106.12.27)
貳、行政法類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99.2.3)
地方制度法(105.6.22)
行政法人法(100.4.27)
中央法規標準法(93.5.19)
行政程序法(104.12.30)
行政執行法(99.2.3)
行政罰法(100.11.23)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105.12.28)
政府資訊公開法(94.12.28)
個人資料保護法(104.12.30)
政府採購法(105.1.6)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104.12.30)
請願法(58.12.18)
訴願法(101.6.27)
行政訴訟法(107.6.13)
國家賠償法(69.7.2)
公務人員任用法(104.6.17)
公務員服務法(89.7.19)
公務人員保障法(106.6.14)
公務員懲戒法(104.5.20)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106.8.9)
公平交易法(106.6.14)
土地法(100.6.15)
國有財產法(101.1.4)
參、民法類
民法 第一編 總則(104.6.10)
民法總則施行法(104.6.10)
民法 第二編 債(99.5.26)
民法債編施行法(98.12.30)
民法 第三編 物權(101.6.13)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99.2.3)
民法 第四編 親屬(104.1.14)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101.12.26)
民法 第五編 繼承(104.1.14)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102.1.30)
消費者保護法(104.6.17)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104.12.31)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105.12.28)
財團法人法(107.8.1)
勞動基準法(107.1.3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105.11.16)
信託法(98.12.30)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106.12.27)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99.5.26)
人工生殖法(節錄)(107.1.3)
肆、民事訴訟法類
民事訴訟法(107.6.13)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107.6.13)
家事事件法(104.12.30)
強制執行法(107.6.13)
破產法(107.6.13)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01.12.26)
非訟事件法(107.6.13)
公證法(98.12.30)
仲裁法(104.12.2)
伍、商事法類
公司法(107.8.1)
有限合夥法(104.6.24)
金融控股公司法(107.1.31)
企業併購法(104.7.8)
證券交易法(107.4.25)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101.11.23)
銀行法(107.1.31)
金融機構合併法(104.12.9)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104.2.4)
票據法(76.6.29)
海商法(98.7.8)
保險法(107.6.13)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105.1.6)
著作權法(105.11.30)
專利法(106.1.18)
商標法(105.11.30)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103.6.4)
陸、刑法類
中華民國刑法(107.6.13)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105.6.2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06.6.14)
洗錢防制法(105.12.28)
社會秩序維護法(105.6.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104.12.16)
性騷擾防治法(98.1.23)
柒、刑事訴訟法類
刑事訴訟法(106.11.16)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106.4.26)
刑事妥速審判法(103.6.4)
少年事件處理法(94.5.18)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105.4.13)
捌、法律倫理類
法官法(100.7.6)
玖、附 錄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彙編
大法官釋字索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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