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議員李順進 轉傳 [110/06/15 ~ 06/16] 衛生福利部 及 高雄市政府 要點公告
●環安、治安、交安、工安、婦幼安 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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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6/16] 衛生福利部 國產疫苗審查皆以科學、專業為原則,並依法規程序採購
https://www.facebook.com/mohw.gov.tw/posts/1909314245901651
#衛福編編報報 發文時間:2021.6.16
●記者會影片:https://youtu.be/1fKlrRa4BCc
●記者會影片-即時字幕:https://youtu.be/RTwRJNftnuU
●記者會客語口譯直播(週一~五):https://youtu.be/oCEPoWbVa8g
※客語口譯直播將於14:40進入重點整理環節,不會全程直播口譯
●衛生福利部 LINE@:https://lin.ee/24imWWE
●衛生福利部 Twitter:https://twitter.com/MOHW_Taiwan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16)日指出,近日有媒體報導「國光在疫苗研發上,疑因試驗基準不公而慘遭淘汰」及「聯亞遭受衛福部刁難,所提的第三期臨床試驗替代方案遭漠視」等相關訊息,指揮中心嚴正澄清, 衛生福利部 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及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下稱「醫藥品查驗中心」)對於國內COVID-19疫苗臨床試驗計畫申請,皆採取一致性審查標準,包括諮詢輔導、召開週會及專家會議均一視同仁,秉持公平公正,提供最合適、最可行之法規科學建議,並無偏袒特定廠商。
●有關國光公司申請第二期臨床試驗一事,食藥署已於110年2月9日函復廠商審查結果,也於函中敘明食藥署之考量,絕無審查不公相關情事。另,有關報導所提聯亞公司提出「圈選接種(RingVaccination)」的國內第三期臨床試驗規劃,食藥署及醫藥品查驗中心亦於諮詢週會給予相關建議,例如:如何選擇指標個案、樣本數估算、施打及追蹤時程、施打劑數之合理性等,供廠商進行相關評估,但截至目前食藥署仍未收到該廠商後續規劃及申請。
●考量疫情及國際公共衛生緊急需求,為加速國產疫苗及早上市,針對COVID-19疫苗研發及輔導,食藥署及醫藥品查驗中心採滾動式審查機制(rollingreview),並針對重要關鍵製程,派員駐廠監製,協助廠商於研發過程能符合法規要求,以縮短研發及審查時程,並確保疫苗品質、安全及療效。
●該中心採購COVID-19疫苗,包括先前採購國外疫苗,均為預採購模式。此次採購國產疫苗是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因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辦理。惟採購合約細節基於保密要求,相關資訊暫不便對外透露。
#防疫最前線 #謝謝辛苦的檢疫人員
#謝謝臺灣醫護人員 #謝謝所有第一線人員 #臺灣加油
#2019nCoV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MOHW_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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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6/16] 衛生福利部 第二批莫德納(Moderna)COVID-19疫苗預計於6月18日起配送,請合約醫療院所開啟預約掛號服務,提供符合對象者預約接種
https://www.facebook.com/mohw.gov.tw/posts/1909310009235408
#衛福編編報報 發文時間:2021.6.16
●記者會影片:https://youtu.be/1fKlrRa4BCc
●記者會影片-即時字幕:https://youtu.be/RTwRJNftnuU
●記者會客語口譯直播(週一~五):https://youtu.be/oCEPoWbVa8g
※客語口譯直播將於14:40進入重點整理環節,不會全程直播口譯
●衛生福利部 LINE@:https://lin.ee/24imWWE
●衛生福利部 Twitter:https://twitter.com/MOHW_Taiwan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16)日表示,將於6月18日起,配送第二批莫德納(Moderna)COVID-19疫苗73,200劑,同時開放第一類至第三類對象接種,請獲配之合約醫療院所開啟預約掛號服務,提供上述對象預約接種,提升群體免疫力。
●莫德納(Moderna)COVID-19疫苗已於6月9日起陸續提供第一類醫事及非醫事人員接種,截至昨(15)日累計接種3萬7,505人。為儘速提升第二類及第三類對象免疫保護力,將於6月18日起進行第二次配送,同時開放至第三類對象接種。本次疫苗配送量是以各縣市符合第一類至第三類對象中,尚未接種人數接種率4成核估,同時考量疫情風險程度,高風險縣市(臺北市、新北市)分配數量係以尚未接種人數接種率達5成以上計算,總計配送63,200劑。
●另10,000劑疫苗提供交通部認定之第二類及第三類對象所需疫苗量,其中分配給國籍航空機組員5,000劑,含長榮、立榮、華航、華信、台灣虎航、星宇及飛特立等7家公司的駕駛員、空服員與隨機維修員等;另外5,000劑分配給民航航空第一線人員,含桃園機場及相關廠商、民航局、航空站、航管人員、飛機維修、倉儲、地勤及空廚等人員。
●為確保疫苗接種安全,建議先前曾因接種疫苗或任何注射治療後發生急性過敏反應之民眾,接種後請於接種處或附近留觀至少30分鐘,一般民眾則建議至少留觀15分鐘,並自我密切觀察15分鐘,以利即時處置該類急性過敏反應。另,依據各國疫苗上市後安全性監測,曾有報告極少數年輕族群在接種mRNA疫苗後發生心肌炎等的不良反應事件,大多發生在接種後數天內,指揮中心特別提醒民眾,接種mRNA疫苗後,應注意如出現胸痛、喘或心悸等症狀,請立即就醫並說明疫苗接種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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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6/15] 衛生福利部 目前國內血液庫存量持續偏低,防疫期間仍有醫療用血需求,鼓勵大家踴躍捐血;捐血先預約,避免群聚也拯救他人生命
https://www.facebook.com/mohw.gov.tw/posts/1908605425972533
#衛福編編報報 發文時間:2021.6.15 #踴躍捐血
●COVID-19本土疫情持續嚴峻,也影響很多人的捐血意願,目前國內血液庫存量持續偏低,截至6/14為止,各捐血中心合計的貯血量平均僅有3.3天的庫存量,其中A型血為3.5天、B型血為4.4天、O型血為2.7天及AB型血為3.1天,呈現相當緊繃的狀態。
●防疫期間仍有醫療用血需求,台灣血液基金會已啟用捐血預約制,各捐血中心也已加強相關防疫措施,讓健康的人安心捐血,捐血前請至台灣血液基金會捐血人專區(https://dh.blood.org.tw/donor/)預約並完成健康問卷,於指定時間前往捐血中心,避免與多人接觸及等候,也可救人一命。
●提醒大家,目前COVID-19疫情尚未趨緩,為了用血安全,台灣血液基金會公告自109年3/19起,凡曾出國的民眾,需於回國後暫緩捐血28天。倘若曾被確診感染COVID-19而治療痊癒者及曾與確定病例之密切接觸者,亦暫緩捐血28天。
#COVID19 #捐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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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6/15] 衛生福利部 澄清有關媒體報導「抓到了!查獲萊肉」
https://www.mohw.gov.tw/cp-5017-61446-1.html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建檔日期:110-06-16更新時間:110-06-16
有關近日媒體報導今年4月份食安新聞,臺中市抽驗牛肉檢出萊克多巴胺產品進口數量一事,本署澄清正確資訊如下: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前於110年3月29日至台灣楓康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沙鹿分公司抽驗美國冷藏牛腱,檢出「Ractopamine萊克多巴胺 0.02 ppm」與規定不符乙案,依進口商之申報資料,該批產品進口重量為891.1公斤,地方政府衛生局已責令進口商立即下架回收該批產品,自各該下游廠商回收之同批產品,已於110年5月7日全數銷毀。
本署針對相同製造廠輸入之相關牛肉產品,已加強邊境管制抽批查驗 ,並於市面流通產品進行擴大抽驗,確保國人食用肉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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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6/15] 衛生福利部 食藥闢謠專區:聽說有高血壓的人不能吃南瓜,這是真的嗎?
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5049&id=27120
解答 聽說有高血壓的人不能吃南瓜,這是真的嗎?
網路謠傳高血壓的人不能吃南瓜訊息並不屬實,請民眾對於這種沒有根據的傳言,不要隨便輕易相信。
食藥署提醒,高血壓屬於慢性疾病,不僅日常飲食須特別注意,也要定時回診檢查,依照醫囑按時服用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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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6/15] 衛生福利部 保健闢謠:得了失智症就會失去與他人溝通的能力?
https://www.hpa.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127&pid=14054
失智症會影響生活各個面向,包含社交層面,由於社交認知技巧的退化,進而產生社交不適應及個體獨立性降低。於失智症早期病程漸有與家人溝通不良、照顧者負荷增加等狀況,因此,建議在失智症早期進行情緒控制的訓練,以利維持與他人良好的溝通;進入失智症後期,失智者難以自省、維持改變自己的動機,溝通上的問題將帶給家庭或專業照顧者更多的壓力。建議身邊的親友及照顧者,多運用正向的觀點,針對失智者個別之能力和潛力給予適當的支持、協助,增加社交互動的機會,以提升失智者安適感並能與失智症共存。
資料來源:摘錄自本署委託社團法人天主教失智老人社會福利基金會辦理109年失智友善資源整合計畫交付之文獻摘譯「推動失智友善社區以改善失智者及他人的安適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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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6/16] 高雄市政府 民政局 長者戶籍不在居住地怎麼辦?
https://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1065160280559635&id=539991049743230
●首波高齡長者疫苗接種Day2
●今早各地下起了大雨,許多長者冒雨前往施打疫苗,真的非常心疼,老人家都是我們心中的寶貝,各地社區接種站隨即在動線規劃上做調整,不讓長者淋雨,若所在地雨勢過大,請慢慢來,我們也會視現場情形延長施打時間,希望能給長者們更安全的空間,順利完成疫苗接種,若有不足的地方,請告訴我們,我們也會立即改善喔!關於有些家屬提問,如果家中長者戶籍不在居住地怎麼辦?請看
●高齡長者COVID-19疫苗接種Q&A
Q:長者戶籍不在居住地怎麼辦?
A:民眾可直接向「現居住地區公所」電話洽詢資訊,可就近施打疫苗,不需要回到戶籍地喔!
●小編這兩天在社區接種站看見許多溫馨的畫面,有子孫牽著家中長者一同前往施打疫苗,或是有里長、里幹事陪同獨居長者前往,對於不在戶籍地居住的長者,也能於就近區公所施打疫苗,免去奔波,這一刻的高雄充滿了愛,提醒大家「求好不求快」,相信高雄,我們一起努力面對這一場防疫行動。
●溫馨提醒:
前往施打疫苗,請記得攜帶「接種通知單、身分證、健保卡、印章」。
#戴口罩 #慢慢來 #求好不求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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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6/15] 高雄市政府 謝謝您、守護家園、照顧人民【警察篇2】
https://www.facebook.com/bravo.Kaohsiung/posts/4235705016491096
●今天是高齡長輩們接種疫苗的日子,同時也是屬於波麗士們的時刻警察節
●在接種站看見行動不便的長輩,警察人員立刻上前協助,就像照顧自己的親人,#照顧人民, #責無旁貸。
●謝謝警察,有您們在,我們放心!
●疫情期間警察人員除了既有業務,還擔負了多種防疫工作,
○巡查市場分流採購及實聯制
○勸導無罩民眾
○查緝群聚
○各項防疫稽查
以及
○在疫苗施打現場安全維護與疏導交通
●謝謝警察,有您們在,我們安心。
●謝謝波麗士大人們
●謝謝您們
#謝謝沒有被看見的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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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6/15] 高雄市政府 瑞豐夜市今復業 經發局加強稽查、輔導外送 要求全面落實防疫部署
https://www.kcg.gov.tw/News_Content.aspx?n=F29A02A9D36C47F0&sms=19902EF36D6B551D&s=AE9418BC89029B5E
高雄瑞豐夜市於5月17日起自主停業,今(15)晚上起恢復營業。高雄市經發局下午提前出動,加強現場的防疫部署,要求瑞豐夜市管委會全面落實防疫措施,包含佩戴口罩、出入口與人流管制、實聯制、禁止內用及邊走邊吃等,同時已輔導26家攤商加入日前上線的「高雄好家載」,強化外送機制。
高雄市經發局長廖泰翔指出,防疫優先是市府的原則,市府對防疫的措施落實會全面要求。在符合防疫規範之下,使攤販經濟繼續運作,需要管委會、攤商與消費者,共同來努力。市府不僅會加強稽查檢視各項防疫措施,也同步提出外送輔導機制,讓防疫部署能夠更加全面、更加完善。
廖泰翔補充,今已派員加強稽查防疫措施,也感謝管委會配合與市府共同落實防疫部署。目前夜市已拉好封鎖線,僅保留5處出入口,並隨時動態檢視現場人流密度,必要時將關閉2處出入口,讓消費者可保持戶外1公尺之社交距離。
瑞豐夜市管委會表示,考量停業期間攤商無收入,管委會已主動減收一個月攤位租金,也感謝市府協助攤商辦理紓困4.0方案申請現金補助,齊心共度難關。
經發局提醒,瑞豐夜市已有26攤人氣業者加入、上架超過250項美食單品,市民可多多利用「高雄好家載」訂購外送。外出時務必全程佩戴口罩、維持社交距離。即食性食物務必要加蓋遮蔽,請業者與民眾務必配合落實,經勸導屢勸不聽者,將由衛生局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規定暨第70條,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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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6/15] 高雄市政府 民眾領取紓困金不會被強制執行
https://www.kcg.gov.tw/News_Content.aspx?n=F29A02A9D36C47F0&sms=19902EF36D6B551D&s=25BF574E83E39A91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因應國內新冠肺炎疫情衝擊,行政院推出紓困4.0政策,大幅擴大現金補助範圍,多項紓困補助於近日陸續開放申辦,依法領取的社會補助款,不會被列為強制執行項目,民眾如有欠稅,大可放心申請紓困補助。
該處進一步表示,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中亦有明確規定,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從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該處溫馨提醒民眾,倘若所領取紓困4.0政策的社會救助、福利津貼等,遭到扣押無法領取時,民眾可提供該存款帳戶的存摺及領取補助相關的證明文件,向執行分署聲明異議,以保障自身權益。
該處再次呼籲,防疫期間請配合政府相關防疫措施,如有任何疑義,可以電話代替馬路,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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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重點整理 在 3Q 陳柏惟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司法精神醫學體系改革2:司法鑑定的漏洞比想像還多!】
首先,感謝各方專家前輩紛紛賜教,讓我深深覺得用功還不夠,且這個領域要改革的項目實在太多,我們團隊會盡快將這些精闢意見整理,以作為我們推動修法與監督行政單位的依據。事實上,精神醫療的最大洞,是在社區預防與復健項目,這涉及錢在哪裡?資源如何分配?跨領域如何整合?等問題,我們會繼續來推動這條漫長改革的路。
今天的系列二,我們會稍微聚焦到法律問題上,先來探討在昨天「系統化攔截模型」中「攔截點3」從法庭與監獄的問題,這也是民眾最關心的,可不可以讓精神犯罪者得到適切的處遇。在勇警李承翰殉職事件一審判決後,許多民眾對精神醫學鑑定,以及法官判決感到失望,我這邊還是要來快速帶大家看一下精神犯罪者的鑑定重點為何,而哪邊應以專家意見為主,哪邊法官又需做定奪?
首先,幾乎世界所有國家,都需要有責任能力才能受刑罰,舉一個很極端的例子,上個月美國有個五歲男童開休旅車想「去買藍寶堅尼」。假設此男童在路上失控撞死路人,那他要負過失殺人罪刑入獄嗎? 而若是他朝向路人衝撞,那要判死刑嗎?想當然,在此狀況下,監護人須負起民事賠償責任或可能的兒福法令刑責,然而,我們卻無法將五歲兒定罪。
因此,各國的法律制度經過兩個世紀的演變,大多把犯人(以下以精神障礙犯罪者為例)分為「完全責任能力」(依法判刑),「部分責任能力」(酌減其刑+保護治療),「無責任能力」(只需保護治療)三類,而判別準則經過演變,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在20世紀下半後,不論是美國的模範刑法典或1975年德國刑法,都走向「犯罪時要有精神疾病」+「因此辨識能力&控制能力有問題」的雙重檢定法則。
但問題來了,司法鑑定,不是只有「責任能力鑑定」,在犯罪者被司法體系攔截時,為了與醫療體系互相配合,我們需要的是「三重能力鑑定」:
1. #受審能力鑑定:所謂受審能力,是指「幫助審判進行」以及「幫自己做重大決定」的能力。犯罪者必須知道自己是被告、知道被告什麼罪、知道刑事法庭是「檢察官起訴被告,律師辯護,再由法官判決」這個過程,最後要能有幫自己做決定(例如要不要上訴、認罪協商等等)的能力。
你可能覺得,管他受審能力,人抓來審就對了。然而,沒有受審能力的混亂病人,最大問題可能是無法釐清犯罪真相,導致判決不準確,譬如其實是別人殺的但堅持相信是自己殺的等等怪異思考。當然,為了個人的尊嚴與其權益,也需要他神智清楚的就審。舉個非精神疾病的例子比較好瞭解,日本「京阿尼縱火案」的犯人,由於縱火燒到自己難以言語,因而是把他醫到一定程度後再正式抓上法庭審判的。
而精神病患很多發病時,充滿幻覺、妄想,言談缺乏連結與邏輯,在法庭上根本不知道在幹嘛。因此這時就要先強制治療一段時間,評估穩定後再去審判。這也能減少「裝病脫罪」的機會,因為抓到以後先送進精神科病房治療,失去自由以外,24小時接受三班護理觀察,每天會談,還要做各種檢查,藥物治療,如果再裝就關久一點,一般人根本不可能維持24小時戒備好幾週到能騙過專業團隊的。
2.#責任能力鑑定:《刑法》19條在2005年修法時,修法理由中提到,關於責任能力多「認以生理學及心理學之混合立法體例為優」,「生理原因」指的是「有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為準」,「實務即可依醫學專家之鑑定結果為據」,而「心理原因」則是「行為人之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是否屬不能、欠缺或顯著減低。」這部分「由法官就心理結果部分判斷」。
也就是,犯罪時有精神疾病並不能「脫罪」,而是要看他是否處於「無法辨識行為違法」,或「無法依其辨識控制行為」,要達到如此混亂的程度,其實是不多見的。就算符合刑法19-1,我們應視為「有罪但有心智疾病」(guilty but mentally ill, GBMI),亦即「無刑事責任」(Not criminally responsible, NCR),仍須根據刑法87條監護處分。
3. #再犯風險鑑定:判斷病人的責任能力後,對於責任能力下降或失去,需要監護處分的病人,其實還需要判斷其「危險性」與「再犯風險」,來覺得後續處遇的位置,例如,「高暴力、高再犯風險」,就需要到戒備森嚴的「司法精神病院」去,若治療效果不佳,可能要長期拘留於此。而「中度風險」,則一般送到精神專科醫院的「司法精神醫學病房」。一些犯下輕罪,同時「低度風險」的患者,則是在一般精神科住院甚至社區服務治療,譬如我就聽過我們團隊的醫學顧問講過,有一個失智症的阿婆偷拿一塊豬肉被監護處分六個月;或是從小智障+聾啞人士,被拐騙去搬漂流木,結果違反森林法監護處分一年,同夥都放出來了他還在住院,這類的患者或許接受有強制力的社區治療還對他們比較有幫助。
至於風險鑑定的工具,大致分為非結構臨床分析,精算風險分析(ARA)和結構性專家判斷(SPJ)。其中,非結構分析較為主觀的,預測能力較差;而精算風險分析則是納入一系列的風險因子,根據統計提供一個數據化的預後估計值,來預測未來暴力的可能性;結構性專家判斷則納入部分專家專家彈性調整整體的風險程度。大體上,ARA和SPJ有相同的預測準確性。但某些證據累積較多的領域,ARA的預測力比SPJ好,但SPJ對於治療後的追蹤預測效果較好。
我們來看看實務層面的例子,以我國為例:
1. #受審能力:
我們的法律其實有受審能力的概念,這是來自《刑事訴訟法》第 294 條:「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問題在於,刑法已在2005年修正時拋棄「心神喪失」的傳統責任能力概念,但刑事訴訟法第294條卻未一併進行修正、仍保留半世紀前「心神喪失」的文字,因此,大概只有「對外界全然缺乏知覺理會及判斷作用」的患者(如昏迷、嚴重譫妄、嚴重失智症)才符合。對於精神病極度發作,認為自已是有八隻腳和100個眼睛的外星使者的患者,並不能符合這條,使得刑訴294很難運用。
因此,實務層面我們會發現很多沒有受審能力的個案仍然被審判、被判刑,例如北投殺童案主嫌,在法院上堅持自己沒病,辯護律師主張精神異常抗辯,是國家機器派來迫害他,誣賴他有病的壞蛋,這種混亂狀態,除了讓法庭增加喜感,並不利釐清真相,追究責任。把他醫到穩定再來審,並非讓他脫罪,而是讓他能神智清楚的知道,自己必須誠懇的面對受害者與司法,無法逃避!
2. #責任能力:
我們上面講過,根據修法意旨,生理原因由醫師鑑定,而心裡原因則有法官充分根據各方證據判斷後判定,然而,實務上法官也常把後者丟給醫師,導致完全由醫師決定審判的過程,和立法精神明顯不符。
再者,許多輿論認為鑑定過程過於草率,其實一部分是沒有足夠鑑定時間與資源,或是在病患急性發作期,就趕著要求做出結論。給予鑑定團隊充分的時間,足夠的法律授權,提升刑事案例之鑑定費用,都是實務上需要的措施。反倒在同一審中找不同團隊多鑑定幾次,並不是最急迫的需求。
最後,對於「有罪但有心智疾病」的個案,目前修法方向朝向打開《刑法》87條的監護處分時間天花板,這點我也贊成。但須注意,過去立法時會設監護處分五年,是根據一些證據顯示(白話的說)「五年醫不好大概也很難好了」,問題是,延長監護處分後,對於高再犯風險個案,或是部分合併人格疾患,在精神症狀改善後,犯罪風險仍難以降低個案的長期拘禁場所如何規劃? 在長期監護處份期間,是否能隨著病情調整治療模式? 監護處份結束後,如何在社區追蹤(目前沒有具有約束力的機制)?這些配套措施,是延長年限以外,需要規劃的!
3.#再犯風險:
我們上面講了很多專業的風險評估方式,但是台灣實務上的鑑定報告會不會寫呢?答案一般來說是:沒有!
唯一和再犯風險評估較有關的法條是《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6條:「因有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條之情形,而受監護處分者,檢察官應按其情形,指定精神病院、醫院、慈善團體及其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處所。 」也就是說,決定風險高低的,竟然不是專家而是檢察官自己決定! 各位可曾看過法官判監護處分,而檢查官送去慈善團體執行的? 答案當然沒有,因此每個人都是送到地檢署簽約的醫院去,那就沒有所謂風險分級了。
這個目前或許還不是問題,但未來建立「司法精神病院」,或是監護處分年限可無限延長,病人病情改善,但仍有部分風險時,是否都仍需要昂貴的特殊單位住院治療? 或是可以移轉到低強度的病房或社區治療?這就需要建立風險分級的制度!
所以大家就知道了,要改善我們的精神疾病犯罪鑑定過程,並讓病犯得到該有的刑罰,同時接受治療,這需要很完整的配套,除了《刑法》外,還要修《刑事訴訟法》、《保安處分執行法》以及其他配套法令,這也是我們要在國會繼續追蹤的!
明天,我們團隊會再跟大家報告英國、日本的風險分級方式,以及世界各國的司法精神病院狀況,還有台灣成立司法精神病院會面臨的實務層面問題,請大家繼續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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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民商法雜誌第6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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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人工智慧相關營業秘密之智財保護及美國自駕車竊密訴訟案例介紹/陳家駿
◾論機動車保單條款標準化之理論基礎/任自力、劉佳
◾資本公積金使用限制制度功能模式的變遷/曹興權、王心茹
◾人工智慧時代數據財產權的保護路徑/朱宸佐
【會議綜述】
◾「公司法修正」學術研討會──暨第七屆公司與金融法制論壇會議綜述/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
【當期企劃手札】
隨著科技進步,金融科技(FinTech)發展日新月異,諸多投資標的,投資方法,金融管理,與過去舊的金融體制,展現不同風貌,衍生不同法律糾紛,並需求相應的管理措施。國家法因此需藉由科技方法之介入,進行嶄新的法律保護及監督手段。
本期當期企劃以新金融市場之法律規範為主題,由陳榮傳教授探討比特幣之性質,認為比特幣不是物,不宜直接適用動產物權變動的規定。由於比特幣具有儲存價值、作為交易媒介及計價單位的功能,雖非法定貨幣,仍不妨作為約定貨幣,而適用或類推適用關於金錢或貨幣的民法及強制執行法等規定。楊岳平助理教授探討演算法時代下的投資顧問監理議題,指出理財機器人業者需要有別於現行證期投顧法制的內部組織要求、技術測試要求、受託人責任追究重點、資本市場穩定控管的監理法制,並建議在理財機器人發展初期,透過加強外部稽核的方式,循序漸進強化對理財機器人的監管。
最後,徐珮菱助理教授、陳錦稷教授就法定數位貨幣發展,進行法律與經濟分析,進而認為法定貨幣將可能產生貨幣相關法律,與發行結算及監管之結構性變化,而法定數位貨幣監管標準涉及從發行至結算清算架構之改變,政府之法令關係到數位貨幣之發展與金融體系穩定,應予以及早因應。
【編輯手札】
隨著科技進步,金融科技(FinTech)發展日新月異,諸多投資標的,投資方法,金融管理,與過去舊的金融體制,展現不同風貌,衍生不同法律糾紛,並需求相應的管理措施。本期當期企劃以新金融市場之法律規範為主題,探討內涵包括比特幣之性質、理財機器人的投資顧問監理議題,以及法定數位貨幣發展之法律與經濟分析。
在法學論述方面,陳家駿律師檢討AI人工智慧營業秘密之智財保護,及美國自駕車竊密訴訟案例,建議從企業管理角度對新進優秀科技人員,樹立一個檢查管理機制。任自力教授及劉佳博士生論述機動車保單條款標準化之理論基礎,在經濟學基礎方面,為博弈論、資訊經濟學理論和混合物品理論;在法學基礎方面,為正義價值理論、附合合同理論與對價平衡理論。曹興權教授及王心茹博士生就資本公積金使用限制制度功能模式的變遷,指出在中國大陸,對資本公積金的嚴格限制應走向緩和;證券監管功能實際無法實現應當取消。債權人利益保護功能仍然應當堅持,但需要與公司自治相平衡。應當對資本公積金使用限制的規則進行修改,從事前的統一規則走向事後的合法性評價。朱宸佐律師探討人工智慧時代數據財產權的保護路徑,認為目前法律上對於數據的觀念,仍停留在個人資料的思維,以隱私權或人格權的角度對個人數據進行保護。對大數據的財產價值及法律規範少有討論,應有強化之必要。
在會議綜述方面,整理「公司法修正」學術研討會暨第七屆公司與金融法制論壇會議綜述,圍繞「《公司法》的修改議題,開展學術研討,來自日本、韓國、香港、澳門以及中國大陸65餘名法學專家學者參加,有28名代表就「公司法基礎理論的變革」、「公司法規範體系的審思」、「公司法具體制度的創新」、「公司法與其他部門法的協調」4項議題,進行發言演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