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幾個單親媽媽在我成立的群組裡討論前夫不付扶養費的問題,有人說:「沒關係~我要靠自己,就當孩子的爸爸已經不在了!」
我跟她們說,你們可以賭氣、逞強、怕麻煩不要沒關係,但記得一定要在子女成年後讓他們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免得以後還要養不負責任的老爸~
大家來看看我之前寫的案例吧!
小惠的父親在她小時候就因為經常涉犯刑事案件,遭警察追緝,所以躲在南部鄉下。小惠和母親長年以來都是彼此相依為命,即使父親偶爾上台北也只會跟小惠的母親討錢用。
小惠高職都還沒畢業,就因為家中經濟拮据而必須在課後打工貼補家用,甚至記憶中,父親還曾經數度在酒醉後返家對母親暴力相向,連小惠結婚當天父親都沒有出席。
在小惠心中幾乎已經沒有父親這個角色存在時,老天突然開了小惠一個玩笑,在小惠三十歲前夕,接獲一位社工來電聯繫表示小惠的父親因為精神障礙被安置在安養中心,要求小惠必須開始支付往後小惠父親的安置費用。
怎麼會這樣呢?難道天下沒有不是的父母?既然小惠的父親的確和小惠是血緣之親,小惠就得負擔父親的餘生支出嗎?小時候已經享受不到父愛的小惠,此時卻要面臨扶養父親的重擔,這樣公平嗎?
我們先來看看安養中心是憑什麼提出這樣的請求。
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
同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於三十日內償還;逾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當社福單位將有生命危難的老人送至安養中心安置後,其所生的相關費用,的確可以依法向有扶養義務人請求償還。
那麼誰是扶養義務人呢?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你一定沒想到有扶養義務之人範圍還蠻廣的吧!但是每個扶養義務人間的負擔比例都一樣嗎?
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也就是說,扶養義務是有優先順位的,親等近的為先,親等同一則依經濟能力來訂分擔義務的比例。
這麼說,小惠難道非得扶養這個不盡責任的父親終老嗎?
其實,法律當然也應該合乎人性。
在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這在實務上叫做『窮困抗辯』。也就是你自己都養不活自己了,還要付錢扶養他人,實在有違情理,那麼法院可以在受扶養權利人對扶養義務人提出扶養請求時,酌情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另外甚至在民法第1118條之一有進一步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為了調整家庭中先未盡扶養義務的一方,有一天需要扶養時卻反過來要求他方扶養,這種有違倫常的價值觀念,民法特別增訂了本條,讓未被扶養或是曾遭受虐待、暴力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侵害的一方,可以請法院免除或減輕其扶養義務。
跟前一種狀況(窮困抗辯)比起來,這種狀況有一點很大的不同,就是窮困抗辯必須在受扶養權利人提出扶養請求時,扶養義務人才能夠提出免除或減輕的抗辯,而後一種狀況是,可以預先主動向法院請求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在法律上這有一個專有名詞叫做「形成權」,必須在法院裁判確定之後,才能夠開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在確定之前所積欠的扶養費用還是要給。
所以儘早向法院提出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請求,是有很大的實益的,而不是等被提告的時候才請求法院免除。
當然,這種扶養權利並不是無限上綱的,否則大家都不要工作,讓扶養義務人來扶養就好。
所以在民法第1117條也規定了:「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除了侍奉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之外,扶養權利是在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才會產生,而在有扶養權利時,法院也會顧及到窮困抗辯或是曾有未盡扶養義務或虐待侮辱的事實,而予以調整。
但是這樣人性化的規定,還是要義務人懂得提前去主張,否則依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562號判決裡就有特別明示,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的安置費用償還屬於公法上的義務,須經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不包括減輕),否則仍需償還。
也就是,如果扶養義務人被請求償還政府機關代墊的安養費,須自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判決確定開始,才能免除償還的義務,之前積欠的還是要付。
這種狀況特別是在單親家庭未任親權的一方未盡到扶養義務時,一定要記得「提前」去主張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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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riff 警長 好人
"規定"一局只能開一槍,槍殺到好人or中立角色則會自殺
Engineer 工程師 好人
一局只能搶修一次,可跳地洞
Swapper 交換者 好人
投票環節可以指定兩位位置交換,可交換自己
!!!!!(投票後就不能交換位置/不能拍桌)!!!!!
Medic 軍醫 好人
一局放一次防護罩只能檔一刀(只有被施放者看的到)
Seer 預言家 好人
"規定"一局只能查驗一次,查看一位玩家的陣營 CD30S
查驗中立會顯示"好人陣營
正義賭怪 好人
正義賭怪為船員陣營。(與邪惡賭怪不會同時存在)
每次會議中只能賭一名玩家。賭錯就會死掉掉♥
(意思是好人陣營的刺客,每場遊戲最多賭3次)
Snitch 告密者 好人
完成所有任務即可知道罪犯是誰 (開場時不會知道自己是告密者)
間諜 好人
間諜在內鬼眼裡是另外一名內鬼。
但是間諜不知道真的內鬼是誰。
利用自己的身份偽裝為船員找出真正的內鬼。
內鬼是否可以擊殺內鬼。
內鬼可以擊殺間諜和真正的內鬼。
追蹤者 好人
追踪者可以選擇遊戲內的一名玩家來追踪他,持續一整場遊戲。
一個箭頭會指向那個玩家的位置,並每隔一段時間更新。
好迷你船員 好人
迷你67%是好迷你。(與壞迷你不會同時存在)
迷你船員不會被任何形式或任何人傷害,直到他們成長到18歲。
迷你船員看起來會比一般船員更小。
所以每個人都知道他是迷你船員。
迷你船員應該利用自己無敵的特性幫助船員取勝。
如果好迷你在18歲之前被投出,全船都會輸掉。
Jester 小丑 中立
勝利條件:被票出去
豺狼(類似於小故障) 中立
勝利條件:刀掉所有人
壞迷你船員-壞人
迷你33%是壞迷你。(與好迷你不會同時存在)
迷你船員不會被任何形式或任何人傷害,直到他們成長到18歲。
如果壞迷你船員被投出,不會發生任何不好的事。
壞迷你在長大過程中擊殺冷卻會翻倍,但是成長完成後擊殺冷卻會變成默認的2/3。
抹除者-壞人
抹除者是一名有抹去船員角色能力的內鬼。
目標會在會議結束,投出階段之前失去他們的職業。
即是抹除者死掉或者目標死掉,目標角色也會在下次會議被抹去。
(可以玩得很像竊賊)
術士-壞人
術士可以詛咒別人。
範例:瑄瑄詛咒了兔子,兔子靠近了一群人,這時瑄瑄的技能會亮起,瑄瑄可以選擇殺或不殺,如果選擇了殺,那麼那群人裡面就會是隨機一個人在兔子面前死亡(包含內鬼或術士本人可能會死);如果不殺,那麼什麼事情都不會發生,兔子可以再繼續接觸其他人。
成功咒殺後,兔子身上的詛咒會消失,瑄瑄會被定身一段時間。
騙術師-壞人
可以在地圖任意地點放下驚嚇盒。一開始只有騙術師看的到。
三個驚嚇盒放置完畢後會形成新的管道,並且大家都看的見。
騙術師還可以使用特殊熄燈,該熄燈無法被修理,但會在一定時間後自動解除。
邪惡賭怪 壞人
邪惡賭怪為內鬼陣營。(與正義賭怪不會同時存在)
每次會議中只能賭一名玩家。賭錯就會死掉掉♥
(意思是狼人陣營的刺客,每場遊戲最多賭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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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權 在 [心得] 我還是搞不懂民法中形成權跟請求權的差別 的推薦與評價
可以簡單說明一下嗎?謝謝。
另還有不懂的問題:
下列何者正確:
a.七歲之未成人具有當事人能力
b.凡是涉及胎兒權利義務之事件,胎兒皆有當事人能力
c.無當事人能力者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原告或被告
d.非法人之團體皆具有當事人能力
答案是a,可是七歲之未成人不是屬於限制行為能力嗎?
甲夫乙妻共同收養1子丁,其後甲乙離婚,丁子由甲任親權人,甲與丙女再婚,
一家和樂融融,丙女收養丁,該收養之效力為「無效」
^^^^^^^^^^
為何??
請各位指教,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9.42.73
> -------------------------------------------------------------------------- <
作者: klowa (klowa)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心得] 我還是搞不懂民法中形成權跟請求權的差別
時間: Sun Sep 14 22:38:40 2008
※ 引述《deangdo (孤臣孽子)》之銘言:
: 可以簡單說明一下嗎?謝謝。
例如說
我在網拍上跟你買書
錢匯給你了,你卻遲遲沒有把書寄來,
所以我寫信給你,要求你快寄==========>行使請求權
因為我有拿到書的權利,你有寄書的義務,所以我可以請求
-----------------------------------------
後來你寄來了
可是我明明是買民法,你怎麼寄刑法給我
我很不爽,寄信跟你說,我要退貨======>行使形成權
因為我有解除契約的權利,所以我一說要退貨,
新的權利義務就形成了
這樣夠簡單嗎?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11.240.27
> -------------------------------------------------------------------------- <
作者: beekchu (沉默。一種回應)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心得] 我還是搞不懂民法中形成權跟請求權的差別
時間: Sun Sep 14 22:40:40 2008
好吧 你說查過了
※ 引述《deangdo (孤臣孽子)》之銘言:
: 可以簡單說明一下嗎?謝謝。
形成權簡單說就是會形成新的法律效果,且為單方行為
例如:買受人對瑕疵買受物的契約解除權
請求權是在既有的法律關係下請求對方作為或不作為
例如:債權請求權、物上請求權
: 另還有不懂的問題:
: 下列何者正確:
: a.七歲之未成人具有當事人能力
: b.凡是涉及胎兒權利義務之事件,胎兒皆有當事人能力
: c.無當事人能力者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原告或被告
: d.非法人之團體皆具有當事人能力
: 答案是a,可是七歲之未成人不是屬於限制行為能力嗎?
當事人能力看的是權利能力 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限於自然人
: 甲夫乙妻共同收養1子丁,其後甲乙離婚,丁子由甲任親權人,甲與丙女再婚,
: 一家和樂融融,丙女收養丁,該收養之效力為「無效」
: ^^^^^^^^^^
: 為何??
: 請各位指教,謝謝
一人除夫妻同時收養外,不得同時為兩人之養子女
丁子與其養母乙的收養關係不因甲乙離婚而消滅
故丙女收養丁違反民法第1075條同為兩人以上養子女規定
依民法1079之4條其收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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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eangdo (孤臣孽子)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心得] 我還是搞不懂民法中形成權跟請求權的差別
時間: Sun Sep 14 22:46:23 2008
※ 引述《beekchu (沉默。一種回應)》之銘言:
: 好吧 你說查過了
: ※ 引述《deangdo (孤臣孽子)》之銘言:
: : 可以簡單說明一下嗎?謝謝。
: 形成權簡單說就是會形成新的法律效果,且為單方行為
: 例如:買受人對瑕疵買受物的契約解除權
: 請求權是在既有的法律關係下請求對方作為或不作為
: 例如:債權請求權、物上請求權
可是我還是不懂,為何書上的離婚請求權是屬於形成權呢?
因為離婚不算是單方行為吧(另一方不同意也沒法子,除非另一方違反法律上
的規定離婚要件)
又麻煩大家解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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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eloby (美樂比 ≧▽≦/)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心得] 我還是搞不懂民法中形成權跟請求權的差別
時間: Sun Sep 14 23:53:53 2008
回覆上一篇m大的推文^^
我想您想問的應該是
行為能力、權利能力、跟責任能力!
權利能力:就自然人(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法人
所以如您所說 5歲女孩訂便當
她當然具有權利與義務能力!
而權利能力又等於當事人能力(民訴40條)
所以5歲女孩訂便當,如果對方想告,當然還是以她為被告!
又
根據民法第187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所以小妹妹行為時,有識別能力。
就有責任能力,應負賠償責任!
但是她卻因為缺乏行為能力
根據民訴第45條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
所以小妹妹沒有訴訟能力 要法代代為訴訟行為
不知道您有清楚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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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樂˙比 ˙ ψRBr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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