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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開票數據/四席立委補選 看新北、台南、彰化、金門當選名單 | 聯合新聞網:https://udn.com/news/story/7548/3656591?utm_source=linemobile&utm_medium=share
彰化第二選區開票結果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第二次臨時會期間,我們希望利用這個機會修正選罷法第59條有關監察員的規定,監察員的主要工作,是在投開票所協助廢票認定,對於選舉的公開透明,有相當大的助益,不過,原本各個候選人都可推派的監察員,卻在2007年選罷法修正之後,加上一道5%門檻,也就是說,必須要經由最近一次立委選舉得票率達5%以上的政黨所推薦的候選人,才能推薦監察員,此一規定明顯有違選舉公平性。
當時的立委選舉是採複數選區制,若有太多候選人,監票員會因此暴增,成為沈重的選務負擔,不過,現在立委選舉已改成單一選區,與總統、直轄市長、縣市長相同,因此不易像過去一樣出現參選爆炸的情況,由此可見,選罷法的規定,已經不合時宜,確實有需要調整之處。
不過,今天在審查會議中,蔡正元委員一度氣得拍桌大罵:「我就是反對!」並直指此一修法是「柯文哲條款」。蔡委員可能太久沒上質詢台,情緒過於激動,而忘記了所謂「某某條款」是指替某人量身訂做,也就是個案修法的情況。但是無黨籍候選人可推派監察員,是所有無黨籍候選人都適用,除了柯文哲,台北市還有馮光遠及沈富雄,在台北市之外,彰化的黃文玲、基隆的黃景泰若確定參選也同樣用得到,蕭淑麗在嘉義若未退選,一樣適用。
今年初以來台灣好幾次的社會抗爭與公民運動,其訴求有一共通之處,就是要求政府施政及決策應該公開、透明。例如人民拒絕服貿的黑箱談判、黑箱審議;或是民間團體一再要求,桃園航空城在都委會的審議,應該讓當地居民充分參與,記者也能列席旁聽,而不是在會議中關起門來草率決定。施政如此,選舉當然更是如此。如果有兩位候選人,一位可以派監票員,另一位不行,難道不是選務規範的重大瑕疵嗎?
在會議中,行政單位提出監察員增加而造成的選舉成本問題,但是我要強調的是,選舉成本並不只有預算而已,還包括有形、無形的社會成本,選舉有很多降低預算成本的作法,但是實務上在現階段都不可行,原因就在於,即使預算降低,社會成本卻可能大幅增加。
例如,許多國家已開始實施「電子投票」,甚至透過手機、電腦上網就可投票。試想,如此降低多少選務成本,開票效率因此大幅提升。但在今天的台灣能夠仿效嗎?我想絕大部分的人都期期以為不可,原因很簡單,因為威權時代選舉舞弊的陰影,仍然存在大多數台灣人心中,揮散不去。如此一來,誰能信任「電子投票」?若選舉結果引起爭議,可能成為一發不可收拾的政治災難。
換句話說,選舉過程越公平、公正、公開,選後造成的動盪與衝突就會更少,在過去的幾次重大選舉中,我們都了解到,若選舉結果出現爭議,產生的社會紛爭不但劇烈,而且可能持續很長一段時間,並伴隨大量司法資源的消耗。
所以,在監票員的議題上,我必須強調,除了有形付出的選務經費之外,還應該考量到可能因選舉爭議產生的各項成本,並且把握機會,在問題發生之前,修正相關規定,防患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