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真模考第二彈]
一、甲於臺北市經營舒壓會館,惟甲所僱用之按摩女乙在甲完全不知情(無故意過失)的情況下私下與男客進行性交易,並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查獲。臺北市政府都發局以甲之建物作為性交易服務場所之業務使用認甲違反都市計畫法第35條、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10條之1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2條等規定,遂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A處分裁處甲6萬元罰鍰及勒令甲停止建物使用,惟甲仍繼續營業,臺北市政府都發局在連續處以怠金無效後,遂將該建物斷水斷電。試問:
(一)A處分之合法性為何?(16分)
(二)甲欲申請復水復電遭臺北市政府都發局拒絕,在聲明異議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試問:法院應如何審理?(9分)
【參考法條】
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二、甲為外籍移工,於106年10月14日晚間飲用啤酒2罐共660CC後,仍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因騎車搖晃不穩為警攔查,經實施酒精濃度呼氣測試,達每公升0.65毫克而觸犯公共危險罪。勞動部以甲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06年11月30日刑事簡易判決處刑,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並宣告緩刑2年,應向公庫支付7萬元,業已確定等情,依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及第74條第1項規定,於107年1月11日以A處分廢止甲之聘僱許可,不得再於我國境內工作,並於說明欄載明被上訴人之刑如已執行完畢或經緩刑,應由雇主於文到後14日內辦理手續使其出國,甲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其雖有違規情節惟應非屬重大,勞動部則以是否情節重大,應屬行政機關之裁量範圍為由,主張行政法院應尊重行政機關之裁量權,試問:勞動部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參考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就業服務法第74條第1項
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或經依前條規定廢止聘僱許可之外國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實務判決改編
#題目較高普考仍稍難
#解題方向兩天後放上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94的網紅許淑華Hsu Shu-Hua,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市府執行內科專案,列管了213戶其中光是起造人為遠雄集團就高達53戶,這些年間陸續轉手後,仍有4戶夾層違建仍為遠雄持有,許淑華議員認為,遠雄是知法犯法,明知違建仍不配合改善或補照,而利用違規夾層賺取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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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通常是寫某人要給某人多少錢,
不過有些事情就不是給錢的問題,
比如:
漏水,那就是某人應該容忍某人進去修繕。
會面交往,就是爸爸什麼時候可以去帶小孩,媽媽要配合。
這種就是「行為或不行為」的訴訟,
如果判決確定,當事人還是要遵守法院判決,
該配合的就是要配合。
那如果不配合呢?
執行處可以課予怠金,就是罰錢的意思,
可是這年頭執行處也是很保守,
像會面交往,
如果媽媽一直說小孩不願意跟爸爸出去,
那執行處也是要尊重小孩意願。
不過如果爸爸已經證明
小孩不是怕跟爸爸出去,
而是害怕媽媽失望,特別是那個衝突場面,
那執行處還是會要求媽媽配合,
不配合,就是罰錢了。
我手上剛談成的兩個案子,
一個很順利,爸爸也看到小孩了,
一個媽媽就是一直不配合,一直說小孩怕爸爸,
(這個媽媽,這裡面最不成熟的就是你啊!)
最後執行處只能開罰5萬元,
有一次就有兩次,無三不成禮,
一個月兩次探視都不配合,罰兩次就10萬元,
不知道媽媽可以堅持到什麼程度。
#小孩不是你的私人物品
#他有爸爸的
#意志力跟金錢的拉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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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逃妻!我可以請法院強制我老婆履行同居義務嗎】
「陳律師啊~我老婆上個月跟我吵架以後就離家出走跑回娘家,阿我聽說夫妻不是應該有同居義務,那他這樣我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執行,要他履行同居義務嗎?」
一般來說,當民事訴訟判決確定,被告卻不願意履行判決內容的時候,原告都可以進行強制執行的程序,請法院「強迫」被告履行,譬如查封被告的財產等等。
如果夫妻一方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同居義務,另外一方當然可以向法院提出「履行同居義務」的訴訟,但即使法院判決另外一方「應該履行夫妻同居義務」,如果對方堅持不履行,還是不能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這就要回來看看強制執行法第128條怎麼規定
「I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之行為,而其行為非他人所能代履行者,債務人不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定債務人履行之期間。債務人不履行時,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續經定期履行而仍不履行者,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
II前項規定,於夫妻同居之判決不適用之。」
也就是說履行同居義務,是不能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也不能處以怠金的。
不過如果夫妻一方提出了履行同居義務的訴訟,法院也判決了,另外一方還是不願意按照判決內容履行同居義務,就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可以據此提出離婚訴訟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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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執行內科專案,列管了213戶其中光是起造人為遠雄集團就高達53戶,這些年間陸續轉手後,仍有4戶夾層違建仍為遠雄持有,許淑華議員認為,遠雄是知法犯法,明知違建仍不配合改善或補照,而利用違規夾層賺取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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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8中視 內科80%夾層屋 可繳容積代金就地合法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Fsk05kUbGtw
北市府為內湖科技園區夾層解套,放寬可以繳納容積代金方式就可以就地合法,但是7/1號後沒有出錢買容積的人,仍要強制拆除,其實前年柯市府就祭出了專法,產權移轉就要檢附3個月有效無違建證明來遏止違建。
記者 郭岱軒、彭冠霖 採訪報導……↓
記者郭岱軒:「內湖不少房子挑高三米六,住戶自行加蓋夾層違建,可望就地合法。」
像是這樣挑高的房子,二次施工後加個樓梯夾層,馬上就是舒適客房,根據清查,內湖夾層違建約52棟147戶,其中120戶約8成可透過繳納容積代金,每案約1~3千萬,就地合法。
民眾1:「公民性的話,只開放內科那邊較不公平。」
民眾2:「如果有安全性的問題的話,就比較不適宜啦!」
只見內科民眾受惠,民眾覺得不公平,而建管處趕在7/1前修法,未來沒有補辦建照執照,得按次處罰,每次最高30萬怠金,沒花錢購買容積就開始排拆。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不是說全台北市或全台灣,都可以這樣子,所以它等於是開了一個先例,一個方便之門。」
解套措施以單一所有權大樓受惠最大,內科以外夾層屋不比照辦理,北市前年起則祭出專法,產權轉移需檢附3個月內有效的無違建證明來遏止違建。
網址→http://taiyuanchen1223.blogspot.tw/2017/04/170408-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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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行政執行法怠金問題. 法律人. 2021年5月7日02:13. 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二項有提到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這是什麼意思?有大神可以白話的解釋一下嗎~.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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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行政處分 救濟就不只聲明異議 還可以訴願了
如果不是行政處分 行政執行法 第11條 不是說行政處分才
能移送法務部執政處嗎
懇請先進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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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ulb (香草)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請益] 行政法問題 請問怠金算行政處分嗎
時間: Sat Apr 26 19:55:26 2008
※ 引述《asdflkjh (真男人)》之銘言:
: 如果是行政處分 救濟就不只聲明異議 還可以訴願了
: 如果不是行政處分 行政執行法 第11條 不是說行政處分才
: 能移送法務部執政處嗎
: 懇請先進們解惑
我研究了很久,後來翻行政執行法第11條,應該不是指行政處分才能移送法
務部執政處。
第11條
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
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
就義務人之之財產執行之
我覺得可能要分成兩段來看會比較清楚。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而「負有行為或不行為之義務」
但是義務人卻「負有不可代替之行為義務而不為,或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
所以就產生了怠金,這個怠金指的就是義務人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我不是先進,所以也不知道這樣的理解有沒有錯誤。
但就我上課聽到的對第11條的理解是這樣。
如果有錯誤煩請指正,感謝。
另外怠金到底是不是行政處分我也想要請教板上的高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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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重組一下...
※ 編輯: culb 來自: 220.130.130.149 (04/26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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