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性別學生應有權依其性別認同使用校園之公共空間
(此為原投書標題)
潘天慶/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常務理事、執業律師
美國一名女跨男之跨性別者Gavin Grimm,其就讀中學時,於2014年底遭到學校否定其性別認同為男性,並禁止Grimm使用男廁、拒絕更改學籍資料及製發登載Grimm為男性之成績單,Grimm因此對學校提起訴訟,主張學校違反教育修正案第9條及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平等保護條款,案經維吉尼亞州東區法院判決學校敗訴,學校之上開政策違憲並侵害Grimm依其性別認同使用廁所之權利後,學校上訴,美國第四巡迴上訴法院於今年8月間,以2比1之票數(共3位法官)決定維持原判,仍肯定跨性別者有權依其性別認同使用廁所。
Grimm案之始末以及判決理由,均足為我國法院或教育當局借鑑,這是因為今年6月間,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才剛做成判決,認定1964年民權法第7章的「性別」歧視禁止,應包含「性傾向」與「性別認同」歧視,美國第四巡迴上訴法院旋即在Grimm案中援引上開意旨,駁斥學校所謂「性別係指生物性別」之論點。
而在我國,《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6款已就「性別認同」有所規定,第12至14條也規定關於學習環境與資源,不得有性別、性別認同、性傾向、性別特質之差別待遇。則舉例言之:一個出生時登記為女性,自我認同亦為女性之順性別學生,可以使用女廁及住女生宿舍,則一個出生時登記為男性,自我認同為女性之跨性別學生,依照《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不得因性別認同而為差別待遇之宗旨,該跨性別學生也應有權使用女廁及住女生宿舍。
在跨性別學生求學期間,依其性別認同,給予其平等尊重之學習環境,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尤其是我國目前關於變更性別登記之行政程序,尚要求須完成性別重置之外科手術證明及兩張精神科醫師證明,而學生大多係未成年,進行手術依法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大部分學生在求學期間無法變更其性別登記,若此時我們不能讓他們依其性別認同使用學校的公共空間,不啻使跨性別學生在求學期間須承受相當大的壓力,將嚴重影響其受教權。
至於學校或社會屢屢會以「其他學生的安全」為由,拒絕跨性別學生按照他們的性別認同使用學校公共空間,在Grimm案之上訴法院判決中,法官說道「如果所謂的平等保護,不能使跨性別學生免於受到成人社會中經由幻想而產生的恐懼及毫無根據的偏見而帶來的傷害,這樣子的平等保護是多麼空虛」,也足使我們思考,是不是孩子們其實都很能包容及理解自己的同學只是想好好讀書的願望,反而是成年人的社會總存在許多對「性」的不理解甚至妄想?
我國的《性別平等教育法》早已禁止基於性別認同而生的歧視,學校應該要依法保障跨性別學生的權利,並且積極與家長及社會對話,而非因為壓力而棄守「教育」的宗旨,犧牲跨性別學生受教育的權利。
原文刊載於9月10日《蘋果新聞網》「蘋評理」即時論壇】
https://tw.appledaily.com/forum/20200909/HEYWXHEAGBCTTE7CROK2JOZXHI/?fbclid=IwAR0bt-TSuUHi87yYNPLaYT_2zXm6mJWxAqRMgHdXZAHafVHOiaRRx_gv-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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