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一分鐘】網路犯罪及其相關刑責
作者:袁瑋謙
隨著網際網路的發展與普及,人們有了表達言論及接收資訊的新管道。然而,由於網際網路連結容易,且不需與他人面對面接觸,多數人往往會心存僥倖,而輕忽網路發言或其他行為所帶給他人的影響。例如,近年來網路霸凌(Cyber-Bullying)事件頻傳,多起自殺案件即肇因於當事人無法承受網路使用者的不當言論,進而造成遺憾。
在此簡介一般人日常生活中較可能違犯之網路犯罪及其相關刑責,期盼大眾在使用網際網路的同時,能提醒自己須謹言慎行。犯罪態樣及相關刑責例示如下:
1. 透過網路公開謾罵他人,例如於社群網站或部落格謾罵他人為豬,此類行為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第1項) 。
2. 透過網路散布不實言論,例如散發電子郵件指稱他人為小三,此類行為可能構成加重誹謗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
3. 透過網路恐嚇特定人,例如寄發電子郵件告知他人:「我要殺死你」,此類行為可能構成恐嚇危安罪(刑法第305條)。
4. 透過網路恐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例如在社群網站發表:「明日我要在捷運XX站效法鄭捷隨機殺人」,此類行為可能構成恐嚇公眾罪(刑法第151條)。
5. 無故入侵他人電腦,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之電磁紀錄,例如登入同學的電腦,將同學選修的課程全部退選,此類行為可能構成入侵他人電腦罪(刑法第358條)及無故取得、刪除、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刑法第359條)。
6. 透過網路,散布他人遭竊錄之身體隱私部位的圖片或影片,例如以通訊軟體或超連結散布、公開傳輸他人裸照,此類行為可能構成散布猥褻物品罪(刑法第235條第1項)及圖利為妨害秘密罪(刑法第315-2條第3項)。
7. 透過網路教唆他人自傷或自殺,例如他人心情低落而在網路上發文求助,卻回應教唆對方割腕自殘或自殺,他人因而照做,此類行為可能構成加工自傷罪(刑法第282條)及加工自殺罪(刑法第275條)。
8. 利用網路誣告,例如使用警察局網路報案系統,謊稱他人犯罪或未指定犯人而誣告犯罪,此類行為可能構成誣告罪(刑法第169條第1項)或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刑法第171條第1項)。
9. 無故干擾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例如透過網路散布電腦病毒而造成他人電腦中毒,此類行為可能構成干擾電腦設備罪(刑法第360條)。
10. 透過網路散布他人個資,例如在網站洩露他人姓名、地址等資料,此類行為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2881號,可資參照)。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 PNN Youtube頻道 ( http://www.youtube.com/user/...
恐嚇公眾罪刑法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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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視新聞網 ( http://news.pts.org.tw )
新竹市國中女生遭霸凌案件,有暱自稱黑道的「康叔」在網路上留言嗆聲,引起公憤,讓外界質疑是否有黑道介入,警方連日來根據網路IP追查,終於找到兩名網友,都還是學生,到案後表示純粹只是因為好玩無聊,在臉書上隨便PO文。
新竹市刑大副大隊長 彭金土:他不是新竹人,跟新竹這涉案還是被害的學生也沒有任何的關係,純粹就是一時之間迷糊了,也搞不清楚整件事情的來龍去脈,就上網來PO這種觸犯刑法法律的文章。
不過這樣的行為已經觸法,這兩人一個是大學生,一個是高中生,都被依恐嚇公眾、煽惑他人犯罪等罪嫌移送偵辦。其中涉嫌霸凌的三名高中女生,日前出面向被害少女道歉,而受害的國三少女,也特別自拍影片,回應各界的關心。
霸凌受害者:我人也很好都沒有事,網路上的回應不管是好與壞,我都會接受,也希望你們可以繼續支持反霸凌這個活動。
受害少女這幾天都請假沒有到校上課,學校也派老師和教官協助心理輔導,有教育團體也提醒,接下來要特別注意她與同儕的人際關係。
人本基金會新竹分會主任 李慧貞:就是說現在看起來有30萬、40萬的網友挺她,但這件事挺她是不是真的教會孩子說,她的正義被伸張?還是讓孩子重新學會說原來暴力也可以用另外一種暴力,那是不是當我們面對衝突有時候可以用一個合理的,比較正向的方法去處理,我覺得雙方小孩都需要被幫助。
這個星期六,還有網友發起要在新竹火車站前進行「反霸凌遊行」,也希望到時這名受害少女,能一起參加。
記者 冉瑞雯 新竹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