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憲程序 #複決 #包裹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修憲案必須經由立法院通過提案,並公告半年後,交由公民進行複決。然對於立法院所提交公民複決之修憲案,究竟應該包裹一案方式提出,或是可採逐條或多案方式提出,憲法增修條文、公投法及立法院相關內規均無明文規定,有進一步探討之必要。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4條規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而在立法院內部之審議程序,由依據「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所成立之修憲委員會進行審查。並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4條:「立法委員提出之憲法修正案,除依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處理外,審議之程序準用法律案之規定。」第七條:「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因此,憲法修正案應採三讀會議決之程序。 - See more at: http://www.npf.org.tw/post/3/1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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