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真是性別政策上的重大進步
本人一直認為生理性別的變更一定得做變性手術很有問題
性別的認定理應要受到性別自主決定權的保障
現在看到法院有相同的見解感到非常振奮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這樣的規定是違憲的,因為依據大法官歷次釋憲見解,《憲法》維護人性尊嚴、人格自由發展及性別自主權,個人性別歸屬並非出生時依外部性徵認定就不許變動,仍應容許個人事後透過性別自主決定權而變更,並依資訊隱私權請求變更性別登記。
合議庭指出,內政部2008年11月日以行政命令規定「未經法律授權要求男變女之變性者,必須先自費進行精神鑑定並施行變性手術,取得精神鑑定證明及變性手術證明,才得申請辦理變性登記」,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要求先施行變性手術,也違反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嚴重侵害當事人身體、健康及人性尊嚴與人格權,因此法院不受內政部這個違憲的行政命令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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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早的記者會
謝謝出席記者會的跨性別夥伴及各團體夥伴
從這裡開始
我們一起繼續努力 早日在制度面讓跨性別公民的性別自主權得到完整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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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聲明
小E案是劃時代的判決,伴盟高度肯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日(9/23)所做判決在性別議題上的用心與進步。這個判決明確宣告內政部要求強制手術的行政命令違憲,並積極肯定跨性別公民具有憲法上性別自主權及資訊隱私權,有權在一定條件下,依據其性別認同,請求變更性別登記。伴盟認為,本判決已正確指出,性別認同和先天性徵係屬二事,強制要求手術不但違憲,亦無必要。
在這個指標性的判決之後,我們有二項呼籲:
第一、性別認同是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本判決理由清楚指明內政部的行政函釋已然違憲,我們呼籲內政部應立即撤銷。且誠如昨日北高行就本案所發布新聞稿,本案當事人已具備請求權要件,因此法院認定應給予相應的權利保護,但就通案而言,法律適用仍應有明確之一致性標準,因此立法機關宜發動職權立法,在廢除強制手術的前提下,立法保障性別變更登記之要件與程序。對此,伴盟已自去年起著手研議民間版之「性別登記與變更法」草案,未來在推動立法的過程,也歡迎大家不吝給予支持和建議。
第二、本案雖然贏得勝利,但這只是開啟社會認識的第一步,昨日判決新聞底下有非常多讓人不忍卒睹的留言,一般人因為不理解跨性別而產生的各種仇恨與偏見,是跨性別每日要面對的日常。我們呼籲政府落實反歧視的相關法規,並儘速研議一部綜合性的平等法,期許在立法過程,能持續深化學校與公眾教育,讓社會認識多元性別、創造出讓跨性別者得以自在、有尊嚴地生存的友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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