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我不是你親生的!】
台灣鄉土劇會有因為家裡養不起,所以把小孩送給不孕,但經濟狀況比較好的家庭養,經過各種意外後,偶然到醫院驗了血型才發現自己不是父母親生的,其實是收養的,然後開始調查自己身世的劇情……但是收養有像電視劇那樣容易嗎?
🎸什麼是收養?
收養可以讓沒有血緣關係的兩方,透過法律認可的過程,來建立親子關係,這樣不但能讓原生家庭無法撫養的孩子,可以在另一個安穩的環境中成長,同時也讓想要孩子的人實現當父母的願望。
收養關係成立之後,收養人就是被收養人的父母,如同親生父母一樣要負擔照顧責任和義務,而養子女和養父母及養父母親屬的關係,基本上和親生子女一樣。相對的,生父母的權利義務會喪失,包括親權、繼承權、撫養權等等,在法律上就變成陌生人。(民法第1077條)
🎸收養的類型有哪些?
收養的類型可區分三種:
1⃣無血緣關係收養:
養父母、原生父母及養子女之間沒有血緣關係,依現行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無血緣關係收養必須經過收出養專業團體媒合。
2⃣親戚收養:
又叫近親收養,也就是收養親戚的孩子。
3⃣繼親收養:
也稱為他方收養,收養配偶之前婚姻所生的小孩。
🎸收養有條件限制嗎?
一. 年齡限制【民法第1073條】
一般人想收養別人,年紀必須超過對象20歲才可以。如果是「夫妻共同收養」別人的情況,則是一個人超過20歲、另一個超過16歲即可。例如丈夫40歲,妻子36歲,就可以共同收養正值20歲的A。
二、禁止近親收養【民法第1073-1條】
爺爺不能收養孫子、公婆不能收養媳婦。原則上直系血親、直系姻親間是不能收養的,除非是再婚的夫妻收養對方的子女,例如A和B再婚,A可以收養B與前夫所生的兒子。
除此之外,近親之間輩分不相當(包含輩分相同)也不能收養,例如表兄弟姊妹不能互相收養,或是祖父母收養外孫,這種導致倫理輩分秩序混亂的也不行。
三、配偶共同收養【民法第1074條】
如果你已經結了婚,你想收養子女一定要得到配偶同意,與配偶共同收養。除非收養的對象本來就是對方的孩子,或是你的配偶生死不明、因特殊原因無法表示意見時,才可以單獨決定。
四、禁止雙重出養【民法第1075條】
養父母一次只能有一個(組),不能已經給A收養,又想要給B收養,法律是禁止「職業養子女」出現的。
五、被收養人配偶的同意【民法第1076條】
如果你已經結了婚,你想「被收養」,這時候就跟收養別人一樣,也要得到配偶的同意喔!
六、收養合意【民法第1076-1條、1076-2條】
收養會切斷對象與原生父母的親子關係,因此收養別人的子女,依法要經過別人父母的同意,不管對方是不是未成年人都一樣喔!
舉例來說,C是A、B的子女,你想收養C,得先請示A、B的意見才行。
除非,今天A、B有虐待、施暴等未盡教養義務,或是A、B因重病等情況而無法表示意見,你才能無視對方父母的意願進行收養。
七、無血緣未成年人的「收養必要性」:
如果收養對象是18歲以下的兒少,依《兒童及少年權利與福利保障法》第16條規定,必須經過專業機構的審核,由先調查「出養必要性」,確認除了收養以外,原生家庭真的沒別的方法讓孩子獲得妥善照顧,才可以進行收養程序。
🎸要怎麼收養?
因為以前會有私下收養的情形,其中衍生出偽造文書、販賣人口等問題,為了保障孩子的權益,《兒童及少年權利與福利保障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除了「旁系血親在六親等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與「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以外,「無血緣關係的未成年人收養」都必須透過衛福部社家署或地方主管機關許可的收出養專業團體辦理。
所以要先找到機構登記,再參加說明會或是課程,經過機構人員評估和訪談、審查收養的人資格,再進行配對,然後觀察雙方適應狀況,之後決定收養的話就可以進行收養作業。
依民法第1079條,收養要用書面,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所以完成收養作業之後,就可以向養父母或養子女住所地的地方法院提出聲請,等法院出庭機構訪視後進行裁定,在十個工作日之後聲請確定證明,就可以拿確定證明辦理戶籍登記。
如果是其他收養情形,則逕向法院法院辦理即可。
🎸外國人怎麼收養台灣小孩?
外國人收養台灣小孩屬於跨國收養,通常透過收出養專業機構進行,外國人必須在自己的國家找到和台灣合作的收養機構來媒合。
依狀況有不同的辦理原則:
1⃣夫妻一方是台灣人,配偶是外國人,夫妻都住在台灣,照台灣收養程序辦理。
2⃣夫妻一方住台灣,配偶住國外:
1.夫妻雙方都是台灣人,照台灣收養程序辦理。
2.夫妻一方或雙方是外國人,照跨國境收養程序辦理。
不過依照《兒童及少年權利與福利保障法》以及「海牙國際公約」的精神,在有出養必要性的前提下,會以國內收養為優先,希望讓孩子盡量在同種族同文化的環境長大。
🎸台灣人怎麼收養外國小孩?
按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規定,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所以養父母及養子女的收養過程都必須符合自己國家的法律,要 #先到孩子的原生國家,照原生國家的收養程序完成收養,然後將所有收養文件資料帶回台灣。
再依照《家事事件法》第115條規定附具相關文件,提出收養符合養父母或養子女本國法的證明文件資料,各項證明文件,如果是在國外作成的,要先經過我國駐外機構的驗證,外文文件要附上中文譯本,然後 #再向法院提出收養聲請。
小時候看完鄉土劇,我也想過該不會我不是父母親生的,不然怎麼對我這麼兇?也覺得別人家好像比較好,想當別人家的小孩,但長大後發現,和家人的關係並不全然建立在血緣之上,有愛才是最重要的。
成年人可以被收養嗎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公投剩下最後幾天了
上禮拜三我跟小剪刀找了一些我們的LGBT朋友
希望透過他們,讓我們了解這個婚平公投,真正的當事者們心裡在想什麼
至於我想講的法律部分因為片長的關係
就在這邊用文字補上
我們沒有王雪紅的九億
只能靠大家的力量 把影片文章分享出去
讓更多人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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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為什麼專法是歧視?
關於為什麼婚平入專法是歧視這件事,網路上,電視上,甚至我們的前法務部長都出來講了說「專法並不是歧視」「如果專法就是歧視,難道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就是歧視嗎」「原住民族相關的法令難道都是歧視嗎
其實這種說法根本就是刻意扭曲跟偷換概念
從來沒有人說「只要專法就是歧視」
是不是歧視 要去看為什麼立專法這個「區分的理由」
為什麼會有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為什麼會有原住民族相關的保護法令
因為平等應該是 #立足點的平等 #不是齊頭式的平等
因為身心障礙者 因為原住民 在某些部份特別弱勢
就像一群人要比跳高
結果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就是特別矮
所以我們幫它墊個箱子 讓他跟出發點其他參賽者一樣高
讓他們在同樣的條件下 跟大家一起參加比賽
一般身心健全的人或是非原住民享有的權利
他們全部都享有
當然不是歧視
但我們目前主張的同志婚姻入專法是這樣嗎
同婚專法的區分理由是什麼?
判定是不是歧視很簡單。你跟我講,理由是什麼?
目前聽到的理由就是 哎呀同性戀就不一樣啊為什麼要來用我們異性戀的法律
唉喔同性戀自己弄專法就好了 幹嘛侵害我們異性戀的權利
甚至法務部長羅瑩雪還出來說 不能為了少數人,造成大多數人不方便。
這是什麼意思
就是有群身高一樣的人想來玩跳高比賽
你跟他說唉喔不行喔 這個你跟我們就是不一樣喔
你來參加我的比賽我覺得很不好不方便
所以我們不想讓你來參加這個比賽
你自己去旁邊玩
這個前提就是已經把人分了階級
有人可以享受婚姻制度保障 有人不行
理由是什麼
說不出來 就是不一樣
就跟黑人想上廁所 白人說喔喔尿尿可以喔你要去上黑人的廁所
理由是什麼不都是人 不管啦就膚色不一樣
這個叫隔離但平等
一種假的平等 真的歧視
1954年,美國最高法院在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委員會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中裁決:由於「#黑白隔離政策表示黑人低劣」......由於受所述種族隔離之害,已被剝奪了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與平等保護條款所保障的權利。從此取消了教育的隔離政策。「隔離但平等」終究被認為根本沒有落實平等,只是假平等之名行歧視之實。
這是1954年的美國
而今天 2018年的台灣
我們在公投 要設立一部號稱隔離但平等的同性婚姻專法?
然後堂而皇之的說 這不是歧視啦 這是在保護少數 這是愛妳們的表現
#你在跟我開什麼玩笑?
更何況
大法官的釋憲文已經認為
因為性傾向而使同性戀不能適用婚姻制度 是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結果今天認為同性婚姻不能入民法 難道不就是因為性傾向嗎
這樣的專法
真的符合大法官解釋的意旨嗎
另外一種更不可思議的說法是
「因為立專法的立法技術比較簡單,所以應該立專法,入民法太浪費社會資源」
先假設立專法真的比較簡單好了
當我們修改或是設立一套新的法律
會去考量立法技術簡單還是困難的前提
應該是不管簡單還是困難的立法方式,立出來的法律「#法律效果是是一樣的」
但是現在專法就是會有歧視的疑慮
怎麼會因為「啊因為立專法比較簡單所以我們立一個帶有歧視異位的專法沒關係的啦不然好浪費社會資源」
#你在跟我開什麼玩笑?
如果入民法才是真正落實婚姻平等的方式
不管立法技術上多困難,要改多少法條(其實也真的沒有很多,公司法大修修到他媽都認不出來了還不是照修?)
#都應該要做
要考量立法技術跟難易度
不然婚姻制度整個廢掉最快最公平?
2 同性婚姻可以收養小孩嗎?
另外我想很多人會反對直接入民法的原因
有大部分是因為「收養小孩」這部份
我聽過很多理由
是因為覺得哎呀 同志家庭領養的小孩吼 會被歧視啦 這樣不符合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啦 母湯啦 哼哼哈哈諸如此類
1957,美國小石鎮的州長因為嚴重種族歧視,拒絕讓黑人進入學校,
當時美國的作法是「唉喔黑人小孩上學喔會被歧視啦 這個很可憐啦」
所以不讓黑人上學嗎
不是
美國總統艾森豪為了讓小石鎮的黑人學生順利進入學校,派出軍隊持槍護送黑人學生上學
2018年的台灣
你跟我說因為有一群懷有惡意的人
會去欺負、霸凌、歧視同志收養的小孩
所以我們應該要用法律剝奪同性戀者收養小孩的權利
#你在跟我開什麼玩笑
法律應該要走在前面,當我們用法律禁止同志收養小孩
理由是「因為會被歧視」
那我告訴你 這個歧視永遠不會消失
因為等於是法律默許的歧視的存在
或者是有人說同志收養小孩都沒有配套
怎麼會沒有配套 性平教育同志教育不就是配套
(說同志收養小孩沒配套不如去怪異性戀沒戴套不然哪來那麼多被棄養的小孩)
政府就已經提出政策要教孩子們懂得尊重包容不同性別氣質跟性傾向的人
結果護家盟把他扭曲成教性氾濫 然後跟我說喔喔我每一次都沒有配套 每一次喔(郭大衛貌)
母湯阿捏
更何況我想很多人不知道
根據台灣現行法規跟實務
單身的同志現在在台灣是可以收養小孩的
而且也已經有同志在表明自己是同志的情況下 收養成功
如果禁止同性伴侶收養小孩將導致荒謬的結果
何以同志單身時可以收養小孩
結果結了婚反而不行了?
何況並不是禁止收養 就不會出現「同性家庭有小孩」這種狀況
可能會有雙性戀帶著原本異性戀婚姻中產生的小孩跟同性結婚
可能會有同性戀伴侶 透過人工生殖的方式 孕育小孩
這種情況下
如果禁止同性婚姻收養小孩
只會造成這些孩子沒有辦法透過收養制度 享受完整的雙親的親權
今天這些朋友只是性傾向跟性別認知跟多數人不同
他們要求的只是跟大多數人一樣享有婚姻制度的保障
同樣身而為人這是他們應得的
這不是恩惠 不是施捨 更不是羅瑩雪部長講的「我也很同情」
同性戀不可憐 誰需要你同情?
需要的是是同理心
什麼同理心?
就是簡簡單單的
我們都是一樣的人 享一樣的權利盡一樣的義務
沒有多沒有少
這不是「異性戀給他們的」
這是他們應得的
就這麼簡單
如果你也認同我的看法
1124
請記得回家投票
10 11 12請投反對
14 15請投同意
我們真的就差最後這一點點
就最後這麼一點點
最後謝謝小肆 謝謝糖糖 浩浩 維維(聽起來怎麼像一個童星團體)還有小剪刀
謝謝你們無償的幫忙
再次謝謝你們
#你在跟我開什麼玩笑的全文其實很想寫羅瑩雪部長你在跟我開什麼玩笑
#您也是律師出身難道你都忘記我們發過誓自成為律師時起,#將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
#還是說當了部長律師的事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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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種說法根本就是刻意扭曲跟偷換概念
從來沒有人說「只要專法就是歧視」
是不是歧視 要去看為什麼立專法這個「區分的理由」
為什麼會有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為什麼會有原住民族相關的保護法令
因為平等應該是 #立足點的平等 #不是齊頭式的平等
因為身心障礙者 因為原住民 在某些部份特別弱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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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就是特別矮
所以我們幫它墊個箱子 讓他跟出發點其他參賽者一樣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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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不是歧視
但我們目前主張的同志婚姻入專法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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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美國最高法院在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委員會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中裁決:由於「#黑白隔離政策表示黑人低劣」......由於受所述種族隔離之害,已被剝奪了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與平等保護條款所保障的權利。從此取消了教育的隔離政策。「隔離但平等」終究被認為根本沒有落實平等,只是假平等之名行歧視之實。
這是1954年的美國
而今天 2018年的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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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性傾向而使同性戀不能適用婚姻制度 是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結果今天認為同性婚姻不能入民法 難道不就是因為性傾向嗎
這樣的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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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立專法的立法技術比較簡單,所以應該立專法,入民法太浪費社會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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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美國的作法是「唉喔黑人小孩上學喔會被歧視啦 這個很可憐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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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同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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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是一樣的人 享一樣的權利盡一樣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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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異性戀給他們的」
這是他們應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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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真的就差最後這一點點
就最後這麼一點點
最後謝謝小肆 謝謝糖糖 浩浩 維維(聽起來怎麼像一個童星團體)還有小剪刀
謝謝你們無償的幫忙
再次謝謝你們
#你在跟我開什麼玩笑的全文其實很想寫羅瑩雪部長你在跟我開什麼玩笑
#您也是律師出身難道你都忘記我們發過誓自成為律師時起,#將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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