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開放陸上「養殖漁業」申請外籍移工!
養殖漁業長期就存在人力老化問題以及長期缺工問題,#易餘持續向漁業署溝通 面臨時代的轉型,嘉義縣真的有許多養殖漁業需要長期穩定的外籍移工人力,才能維持生計。漁業署聽到漁民的心聲後,近期拍板定案開放陸上養殖漁業引進外籍移工,我希望移工開放能將原來老舊漁村轉化為新漁村雇工型態。
養殖漁友的雇主資格認定申請流程:
👉陸上魚塭養殖聘用外籍移工雇主資格認定規範:https://reurl.cc/4RkbeX
👉申請資格:領有有效 #陸上魚塭養殖登記證,並完成當年度或前一年度 #放養量申報
👉準備申請文件: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等待漁業署書面審查通過拿到 #核可函
👉向勞動部辦理求才、招聘事宜
雇主注意事項:
✅要以陸上魚塭養殖登記證 #成立投保單位
✅記得估算聘用外籍移工的基本費用!
✅注意本國籍勞工及外籍移工核配比例是 #35%
✅注意移工勞動條件皆須遵守我國勞動法規規範
成立投保單位 條件 在 苗博雅 MiaoPoya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看到這則新聞,很高興自己是那17個人之一。
但也很感嘆。
到底還有多少候選人助理,是在沒有勞健保的保障之下賣命輔選呢?
三年前第一次參選時,發現按勞保條例相關規定,參選人要在「正式登記」後,也就是投票前三個月才能幫助理保勞健保。
競選助理每天要在選區內奔波,時常有時間強碰的里鄰活動得趕場,接觸形形色色不同的陌生鄉親,職業風險高。
沒有勞健保,對納保權益已經是侵害,萬一發生職災意外,更少了一層保障。
因此,社會民主黨去函勞動部,爭取到修改規定為:「開設政治獻金專戶」後就可為助理加保。
當時雖然是很窮的新人,也硬著頭皮幫團隊全部加保。
2016年選舉結束後,我沒有放棄在文山、大安蹲點,也從2017年中開始就找了團隊夥伴一起跑行程。而我必須要到今年5月,才能開設政治獻金專戶,才能依法成為投保單位。
但我無法接受,讓團隊夥伴在毫無保障的情況下工作。
因此,我商請社民黨以黨部名義幫我的助理加保,每個月由我自行支付薪資和保費。今年4月底可以開設政治獻金專戶後,就趕緊把助理的勞健保轉到我自己的專戶名下。
每次我闡述自己對勞動議題的立場,總會有網友留言嗆聲「沒請過人,不了解老闆的成本壓力」。
其實我就是老闆,我很清楚「別人都不加保,為什麼我要平白增加負擔」的鬱悶。
按照勞保條例,競選助理是「非強制」投保。換言之,沒有幫助理投保的候選人,都能大聲說「依法不用投保,謝謝指教」。
一個助理保費幾千塊,就是做幾千份面紙的經費、幾千次接觸選民的機會。
光是「不用投保卻自願投保」的支出,就讓我的人事成本比別人硬生生高出10%~20%。
但,如果沒有助理的協助,我怎麼會有機會勝選?候選人如果連團隊夥伴的權益都不在意,那要怎麼讓人相信,當選之後會為人民爭取權益?
尤其,聽聞某些口口聲聲說愛護勞工的候選人,私底下不為助理投保勞健保,就覺得有點諷刺。
我不敢說自己是完美的,但至少,我可以很確定地說,雖然法律沒有規定我一定要為助理加保,但我對自己的要求,比法律對我的要求更高!
政治工作的文化,可以從現在開始改變!
---這是簽名檔---
對抗舊政治盤根錯節的攻勢,我們需要更多力量。
如果您願意加入這百分之一的付出,我想邀請您協助以下三件很重要的事:
✅ 如果您經濟條件許可,誠摯拜託您小額捐款,協助我籌措競選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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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理想,我們一起付出!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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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臺北市議員擬參選人苗博雅政治獻金專戶
台北富邦銀行(012)景美分行(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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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便依法開立收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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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投保單位 條件 在 邱志偉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8.05.10
今天上午我在立法院召開了關於:海上漂流木權責、保障漁民勞保、和加強勞工撫卹三場修法研商會議,內容分別如下:
1.「海上漂流木權責何屬」-森林法第十五條修法研商會議
出席單位:農委會林務局、農委會漁業署、高雄市政府海洋局、彌陀漁會、永安漁會及興達港漁會。
鑑於颱風、豪雨所造成之海上漂流竹木,怵目驚心,嚴重妨礙船舶航行及作業安全。雖有森林法明定「森林以國有為原則」,漂流木視同國家「遺失物」,但實際管理作為僅限於陸地。但海上漂流木,政府力有未逮,鞭長莫及,任其四處漂流,缺少積極作為,視之如「廢棄物」。卻在漁民清理打撈入港之後,反以占有「遺失物」認定,危害人民權益甚鉅。因此我提出:漂流木應按所在位置,區分為「海域」及「陸域」,分別按「無主物」及國家「遺失物」之原則處理,以利航行安全,保護國家資產,增進人民利益。
2.「漁民勞保不容差別待遇」-勞保第六條修法研商會議
出席單位:勞動部勞動保險司、勞動部勞保局、漁業署、高雄市政府海洋局、彌陀漁會、永安漁會及興達港漁會。
鑑於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應以其「雇主成立投保單位」而加入勞保,該規定與實際樣態有嚴重的落差,且鮮為漁民及漁會所知悉,對「漁場」給予較其它類別農場之差別規定,使得漁民幾乎皆陷於「違法」之境而不自知,因漁民幾乎都以甲類漁會會員身份向漁會投保,不知前開規定,因此我提出「漁場」應比照農場、林場、牧場,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才須成立投保單位。
3.「鞠躬盡瘁卻一無所有 -補實勞工撫卹 」-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之一條文修法研商會議
出席單位: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高雄市勞工局、東聯化學(股)工會理事長
鑑於「勞工在職期間死亡且未符合自請退休資格」者,並沒有制度性之撫卹保障。勞工在職務上鞠躬盡瘁,只能「裸退」,不僅沒有退休金,也不具備資遣費的受領條件,沒有任何制度性之撫卹保障,家屬不僅悲痛逾恒,在經濟上也頓失所依,若資方沒有恩給,勞方也沒有救濟管道。因此我提出:「勞工未達第五十三條得自請退休之標準、但於在職期間死亡者,雇主應以不低於資遣費之標準,發給撫卹金。」之增修條文,以保障勞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