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長聲明の跨國同婚司法行動」
#我們開了跨國第一槍 #先讓我們來擋彈
10月1日,我們跟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還有 臺灣跨國同婚平權聯盟 一起開始了跨國同婚的司法行動。
有關的報導的2天陸陸續續地出來了(#報導在留言處),我們也一篇一篇地看社會的反應以及大家的留言,對比起3月的時候,大家的反應已經溫暖許多,少了很多反對的聲音,多了很多支持人權的意見,這也是我們一直希望跟大家一起爭取的事。
當然,當中有很多意見、批評、反對、指責甚至漫罵,坦白說人在江湖走,早就有心理準備(笑),而我們也知道這是我們必然會遇到的事,也是必需要克服的事;而對於對跨國同婚的意見,或是對於我們的意見,我覺得還是需要回應,因為我們理解報導的篇幅有限,很難把所有的脈絡寫出來,但我們還是十分感謝每家媒體的報導,讓我們跨國同志伴侶可以「被看見」。
1. 這不是我們2個人的訴願,是200多個家庭的訴願
這場司法行動,不是為了台灣澳門同志伴侶的行動,而是為了台灣同志與跨國伴侶的行動,跨國伴侶有來自澳門、香港、馬來西亞、新加坡、洪都拉斯、敘利亞、日本、韓國、印尼、剛果、越南,還有很多很多不同的國家,但在法律上,我們都面臨到其中一個共同的問題,就是「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而因為我在台有居留權,所以方便訴訟,所以我們僅代表200多個家庭去發聲,而不是只為了自己。
2. 有關入籍、歸化、放棄國籍、找工作、移民
我想問的是,台灣現在異性戀需要以上的方法才可以結婚或是生活在一起嗎?如果不用,那就是一個法律上的不公平性。
在台灣其實入籍、歸化、跟移民都沒有那麼簡單,門檻很高,對於大多數人來說是難以達到的事,不是我們沒有考慮過,而是我們不是每對伴侶都是非常富裕,大部分都只是一般上班族,要達到入籍、移民的條件其實十分困難,而最重要一點還是法律上的公平性。
在我們200多對的跨國伴侶當中,其實95%以上沒有入籍或是歸化的資格,他們可能已經相守2,30年,每之見面只能用14天的旅遊簽證,大多數的人沒有我們那麼幸運,可以在台灣一起生活;如上所說,我們僅是代表,並不是只為「澳門」爭取。
3. 國安很重要,所以才要訴願
很多人認為我們跨國同婚會成為中共入侵台灣的可能,但相反的是,跨國同婚的訴願比起現在異性跨國婚單純申請就可以,我們需要更多的資料審查,對假結婚的風險也會大大降低。
其實現在外配,中國籍佔了50%以上,我認同國安極度重要,甚至是首要,因為這是守護台灣自由民主的根本,我更認同應該要完全杜絕假結婚跟統派的間諜影響台灣,但跨國同婚只是希望大家都可以在同一條起跑線上被審查、被檢視、被證實我們的關係也是真正的婚姻。
4. 重點不是我以前的收入
當然沒有人強逼我來台灣,而是因為我愛上我先生,也愛上台灣,而信奇在澳門會有居留問題,而我在台灣本身就有居留權,所以我們選擇來台灣生活。
這不是台灣對或錯的問題,也不是了不了不起的問題,只是單純因為愛,我們願意放棄生活的部分,去追求婚姻的可能。
5. 訴願是一個合法的過程,不是追求特例
訴願其實又叫「行政救濟」,是一個行政命令有人認為有問題時,而提出的上訴;在跨國同婚這件事上,政府其實不全是拒絕,而是他們也不知道怎樣處理,因為在法律上有矛盾的地方,但如果沒有人提出訴願,這個矛盾就不會被處理,我們的行動不是為了追求「特例」,而是由司法單位去釐清法律上的矛盾,以得出合適的處理,因為我們都知道,法律不是完美的,時代的改變本來法律就會出現矛盾,是最正常不過的事。
而台灣過去也有類似的解決方法,而司法單位也是知道的,所以我們才會開始司法行動,過去柬埔寨禁止柬國女生跟台灣男生結婚,也是卡在涉外法第46條,但當時的訴願認為柬埔寨的禁婚令依涉外法第8條有違台灣的公共利益,所以不採用,並認可柬埔寨與台灣人婚姻資格。而台灣本來就有權力去否決其他國家的法律是否在台灣通行,因為台灣就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6. 問題是別的國家,又不是台灣
不是,我必須直接說不是,問題是在於台灣法律(涉外法)在立法時比同婚專法早很多,所以沒有考慮到同婚這件事,而「需要2國的法律都認可」的條文,是台灣定立的;事實上在世界上其他同婚國家,例如澳洲、加拿大,會以「事實婚」作為婚姻的依據,比較登記婚,更有效可以杜絕假結婚的可能,這也是其他同婚國家在處理跨國同婚時的方式。
7. 如果找一個女生重婚怎麼辦
我要先說,我是GAY,所以不會跟女生結婚。
如果我在澳門跟女生結婚,而我又已經在台灣跟信奇結婚,那我就是重婚罪,信奇可以在台灣告我,而澳門的婚姻也有可能因為訴訟而不成立。
同樣的情況其實異性戀也有,在一夫多婚的國家,異性戀也可以去結,那在台灣也一樣是犯了重婚罪。
8. 我愛民主、自由、人權
這是一個人權的議題,如果要攻擊我的國籍,那我只能說「我為這片土地的民主、自由、人權的付出,不會比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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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我們跟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還有 臺灣跨國同婚平權聯盟 一起開始了跨國同婚的司法行動。
有關的報導的2天陸陸續續地出來了(#報導在留言處),我們也一篇一篇地看社會的反應以及大家的留言,對比起3月的時候,大家的反應已經溫暖許多,少了很多反對的聲音,多了很多支持人權的意見,這也是我們一直希望跟大家一起爭取的事。
當然,當中有很多意見、批評、反對、指責甚至漫罵,坦白說人在江湖走,早就有心理準備(笑),而我們也知道這是我們必然會遇到的事,也是必需要克服的事;而對於對跨國同婚的意見,或是對於我們的意見,我覺得還是需要回應,因為我們理解報導的篇幅有限,很難把所有的脈絡寫出來,但我們還是十分感謝每家媒體的報導,讓我們跨國同志伴侶可以「被看見」。
1. 這不是我們2個人的訴願,是200多個家庭的訴願
這場司法行動,不是為了台灣澳門同志伴侶的行動,而是為了台灣同志與跨國伴侶的行動,跨國伴侶有來自澳門、香港、馬來西亞、新加坡、洪都拉斯、敘利亞、日本、韓國、印尼、剛果、越南,還有很多很多不同的國家,但在法律上,我們都面臨到其中一個共同的問題,就是「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而因為我在台有居留權,所以方便訴訟,所以我們僅代表200多個家庭去發聲,而不是只為了自己。
2. 有關入籍、歸化、放棄國籍、找工作、移民
我想問的是,台灣現在異性戀需要以上的方法才可以結婚或是生活在一起嗎?如果不用,那就是一個法律上的不公平性。
在台灣其實入籍、歸化、跟移民都沒有那麼簡單,門檻很高,對於大多數人來說是難以達到的事,不是我們沒有考慮過,而是我們不是每對伴侶都是非常富裕,大部分都只是一般上班族,要達到入籍、移民的條件其實十分困難,而最重要一點還是法律上的公平性。
在我們200多對的跨國伴侶當中,其實95%以上沒有入籍或是歸化的資格,他們可能已經相守2,30年,每之見面只能用14天的旅遊簽證,大多數的人沒有我們那麼幸運,可以在台灣一起生活;如上所說,我們僅是代表,並不是只為「澳門」爭取。
3. 國安很重要,所以才要訴願
很多人認為我們跨國同婚會成為中共入侵台灣的可能,但相反的是,跨國同婚的訴願比起現在異性跨國婚單純申請就可以,我們需要更多的資料審查,對假結婚的風險也會大大降低。
其實現在外配,中國籍佔了50%以上,我認同國安極度重要,甚至是首要,因為這是守護台灣自由民主的根本,我更認同應該要完全杜絕假結婚跟統派的間諜影響台灣,但跨國同婚只是希望大家都可以在同一條起跑線上被審查、被檢視、被證實我們的關係也是真正的婚姻。
4. 重點不是我以前的收入
當然沒有人強逼我來台灣,而是因為我愛上我先生,也愛上台灣,而信奇在澳門會有居留問題,而我在台灣本身就有居留權,所以我們選擇來台灣生活。
這不是台灣對或錯的問題,也不是了不了不起的問題,只是單純因為愛,我們願意放棄生活的部分,去追求婚姻的可能。
5. 訴願是一個合法的過程,不是追求特例
訴願其實又叫「行政救濟」,是一個行政命令有人認為有問題時,而提出的上訴;在跨國同婚這件事上,政府其實不全是拒絕,而是他們也不知道怎樣處理,因為在法律上有矛盾的地方,但如果沒有人提出訴願,這個矛盾就不會被處理,我們的行動不是為了追求「特例」,而是由司法單位去釐清法律上的矛盾,以得出合適的處理,因為我們都知道,法律不是完美的,時代的改變本來法律就會出現矛盾,是最正常不過的事。
而台灣過去也有類似的解決方法,而司法單位也是知道的,所以我們才會開始司法行動,過去柬埔寨禁止柬國女生跟台灣男生結婚,也是卡在涉外法第46條,但當時的訴願認為柬埔寨的禁婚令依涉外法第8條有違台灣的公共利益,所以不採用,並認可柬埔寨與台灣人婚姻資格。而台灣本來就有權力去否決其他國家的法律是否在台灣通行,因為台灣就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6. 問題是別的國家,又不是台灣
不是,我必須直接說不是,問題是在於台灣法律(涉外法)在立法時比同婚專法早很多,所以沒有考慮到同婚這件事,而「需要2國的法律都認可」的條文,是台灣定立的;事實上在世界上其他同婚國家,例如澳洲、加拿大,會以「事實婚」作為婚姻的依據,比較登記婚,更有效可以杜絕假結婚的可能,這也是其他同婚國家在處理跨國同婚時的方式。
7. 如果找一個女生重婚怎麼辦
我要先說,我是GAY,所以不會跟女生結婚。
如果我在澳門跟女生結婚,而我又已經在台灣跟信奇結婚,那我就是重婚罪,信奇可以在台灣告我,而澳門的婚姻也有可能因為訴訟而不成立。
同樣的情況其實異性戀也有,在一夫多婚的國家,異性戀也可以去結,那在台灣也一樣是犯了重婚罪。
8. 我愛民主、自由、人權
這是一個人權的議題,如果要攻擊我的國籍,那我只能說「我為這片土地的民主、自由、人權的付出,不會比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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