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聲明文】
臺灣物理治療學會
中華民國物理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中華民國物理治療生公會全國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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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台灣復健醫學會108.12.11文
隨著時代的演進、醫療專業的分工日趨精細,物理治療師的角色已從傳統醫治身心障礙者的復健人員,轉型為全人、全方位的健康照護專業人員;因此業務範疇已涵蓋以健康促進、運動防護、傷病預防、特殊教育、延緩衰退與失能、身心障礙者復健、安寧照護等為目的之物理治療行為。也就是說,物理治療師業務已不侷限於疾病之治療。然而,民國84年制訂的物理治療師法第十二條規定:物理治療師執行所有物理治療業務,皆須依醫師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使得有健康促進和預防需求的民眾(非病人)不易獲得物理治療專業服務,也限縮了物理治療師延緩衰退之服務,在人口老化,政府大力推動長期照顧的今日,實非全民之福。
臺灣人口高齡化速度居世界之冠,長青族在健康促進、傷病預防、延緩失能需求大增,物理治療師在民眾罹患疾病之前或病況穩定之後,均能進行專業服務,預防疾病發生,減緩失能的影響,提升其生活品質,降低醫療支出與國家負擔。這些服務對象並非病人,自無疾病之「診斷」,其所需要之物理治療服務,並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因此,當物理治療師提供服務時,自無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之事由。
本次物理治療師修法之內容是反映當今社會與民眾需求,符合原先的立法意旨,可妥善國家法令之穩定性及一致性,亦能使物理治療師發揮專業知能安心執業。本次修法內容沒有改變醫療現狀,物理治療師在醫療院所之執業模式並無改變,服務對象並非疾病患者,自無增加健保支出之疑慮。修法內容沒有改變業務範疇,更沒有侵犯醫師業務。適切地修法可使治療師執行預防醫學相關業務而無違法之虞,建構一個安全的健康照護網,不但造福民眾,更可以節省醫療資源、提高醫療效率、增進專業分工。
修法說明:
1.本次物理治療師的修法對於其他相關專業並無產生任何限制與排他,僅僅是令物理治療與職能治療專業能夠有限度的自主發揮專業,已明確在法律文字與說明欄中敘明「無涉傷病治療」。
2.物理治療師此次的修法,是因應高齡社會未來的需求而為之。我們期待民眾健康老化,那我們要更應該讓願意承擔的專業人力深入社區去教導民眾正確的觀念,希望各界能夠以全民健康為福祉,信任彼此的專業自主與自律,共同支持此次的修法。
3.民眾的健康意識抬頭,物理治療師專業發揮不僅只是在疾病這個狹隘的範疇。我們要鼓勵物理治療師走入社區提供民眾專業的服務(例如:教導民眾正確的運動方式、教導民眾正確的預防保健觀念),長照的財務負擔與社會成本大家都已了然於胸,因此此次修法是完善高齡社會下健康促進、延緩失能重要的一環。
4.「預防勝於治療」,是公共衛生的核心,也是此次修法的核心,高齡社會已經不可避免,專業團體應該互相信任、互相合作,一起共同與全民邁向活力高齡社會,防患於未然,樽節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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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台灣復健醫學會108.12.11文
一、霸王條款會造成醫療體系混亂
1.復健醫師論點:第十二條但書的增訂,是以利益的角度出發,若法案通過,治療師將會包辦所有健康促進、傷病預防、運動防護、延緩失能照護或特殊教育,且可限制其他專業人員參與,物理治療師及職能治療師將會大發利市,錢途無限。
【回應】
第十二條但書的增訂,是因應社會變遷與國內外實務現況,照顧廣大民眾福祉為出發點,並「無排他性」或「獨佔性」,並未限制其他專業人員執行,僅僅是使物理治療專業人員在執行無涉傷病治療的健康促進、傷病預防、運動防護、延緩失能照護或特殊教育業務時,不會觸法。更無所謂「包辦」之說。
2. 復健醫師論點:因完全不管長期以來衛生主管機關與法界共同認定的「醫療行為」(以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或保健目的所為診察等行為的全部或一部之總稱)及醫師法第 28條所稱「醫療業務」行為的後果,就是造成密醫行為合法化及醫療體系混亂,並導致疾病治療之片段化,嚴重影響民眾醫療連續性,破壞台灣長期努力提升的醫療品質,未來的醫療品質令人深感憂心。
【回應】
(1)傷病預防若是醫療行為,則坊間運動防護員、健身教練、民俗調理都是執行醫療行為嗎?若進行健康促進、傷病預防、運動防護延緩失能或特殊教育,就會有「密醫」之嫌,那麼運動教練教民眾運動預防肌少症就違法,瑜珈老師教民眾拉筋保健也違法,運動防護員幫運動員做運動按摩也違法,特教老師教育特殊兒童生活自理能力也違法,修改此法目的只是希望治療師在執行這些非以傷病為目的的物理治療行為,不會受現行法規限制,而有違法之虞。
(2)物理治療師為接受過完善紮實的養成教育,經過國家考試認證之醫事人員,早已在執行健康促進、傷病預防、運動防護、延緩失能照護或特殊教育,促進民眾健康,不遺餘力,何來醫療品質令人深感憂心之說?更何況以治療師受過的醫療專業教育,有更高的機率發現有潛在疾病的民眾並進行轉介,對於民眾的健康有更好的保障。反之,法案審查當天,附帶決議欲晉用考照不成之”物理治療士”,才是無法保障民眾健康安全。
(3)通過此法並不會影響現行醫療體制,以傷病為目的的物理治療依然要經過醫師診斷、照會或醫囑,治療師才能執行物理治療業務,復健醫學會的指控並不成立。
3.復健醫師論點:由於傷病之治療乃醫療行為之核心領域,亦屬各醫事人員之核心業務內容。國家所建構之醫療體系,係以維護醫療品質與人民健康為最高原則,爰要求醫師應先對病人進行完整之診斷與評估,再由其親自或交由各醫事人員實施必要之治療,以避免病人無法確實接受所需之治療,或因接受不當處置而蒙受生命、身體、健康之損害。
【回應】
修法法條清楚寫明「與傷病治療無涉」時,治療師始無須憑藉診斷、照會或醫囑進行物理治療服務。修法之內容是反映當今社會與民眾需求,以國家利益為考量,修法法條符合原先的立法意旨,沒有增加治療師的業務項目,沒有侵犯醫師業務,沒有改變醫療現狀,沒有增加健保支出,沒有限制與影響其他既有專業人員。
二、霸王條款造成特殊教育受到箝制
1.復健醫師論點:若完全以特殊教育的專業及長期投入的角度來看,物理治療師及職能治療師,未來將是以「萬能的」角色,並將替代或包辦特殊教育專業人員的工作,先不管物理治療師及職能治療師現有人力,是否足夠投入特殊教育領域,但這種無視,現在第一線的所有特教專業老師的辛苦與投入及限縮他們的工作,對於特教專業老師將情何以堪? 因此,當「特殊教育為目的無關傷病不在此限」的消息公布,更是讓特教專業老師們群起反彈。
【回應】
(1)此次修法並不會對其他相關專業人員造成任何限制。
(2)在特殊教育法中明訂物理治療師屬於特教團隊的成員之一,不會因修法而有任何改變,實非現在才有這樣的介入。且既為團隊之一,更無所謂萬能,特此澄清。
(3)物理治療師與職能治療師進行特殊教育相關業務時,並非以直接進行特殊教育或是替代特殊教育教師之工作,而是以「特殊教育相關專業團隊」下,與特殊教育教師、一般教師、家長等進行跨專業合作,提供評估、目標擬定、環境調整、課程活動調整、諮詢等方式進行,與特殊教育教師為夥伴合作且彼此合作之密切關係,因此復健醫學會所提及治療師會以「萬能的角色」,或是替代或包辦特殊教育專業人員的工作,絕對是因為不暸解治療師在特殊教育所扮演的角色而提出的謬論。
(4)進行特殊教育教學需有特殊教育教師證,治療師進入特殊教育所扮演的僅止於專業團隊,絕對不會因此成為特殊教育教師,因此也不知復健醫學會所提及治療師進入特殊教育團隊如何能限縮特殊教育老師工作呢?
2.復健醫師論點:依醫療常規,患者先需經兒童復健醫師診斷,視其狀況由特教老師輔導孩子,視情況配合藥物與治療處方請職能治療師執行。現在,全部跳過醫師,治療師可先評估介入!此舉造成傷病判斷先後失序,勢必嚴重侵犯病童健康權利。
【回應】
(1)特教兒童中須醫療的治療自然以醫師診斷為依歸,物理治療師並不會逾越專業分際。
(2)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孩子,須透過心評老師評估及收集相關資料,並且經由各縣市或教育部之鑑定安置就學輔導委員會確認特教資格及類別,根據各縣市規定不同以及不同特殊教育類別,「醫師診斷證明」並非必要檢附之資料,主要仍以特殊教育中的「心理評量老師」進行相關測驗及資料收集,並且搭配專業團隊評估,進行特殊教育身份之研判,例如:學習障礙多以心評老師進行之相關教育評量檢測及學業資料收集為主要鑑定資料,且此類別非一般身障類別,且特殊教育專業與醫療衛生專業各有不同,應彼此尊重,並非如復健醫學會提出「依醫療常規,患者先需經兒童復健醫師診斷,視其狀況由特教老師輔導孩子,視情況配合藥物與治療處 方請職能治療師執行。」由醫師主導後續教育或處置的現況,復健醫學會如是說,似乎將特殊教育納入醫師處方的一部份,是否反而有不尊重特殊教育專業之疑慮!
(3)承上,部分學生已經由特殊教育鑑輔會鑑定取得特殊教育身心障礙學生資格,但可能沒有取得任何的醫師診斷,如果需限制有醫師診斷照會醫囑才能讓治療師進行相關專業團隊的服務,豈非反而限制了孩子得到不同專業建議的機會,反而可能耽誤孩子的進展。
(4)根據特殊教育法第24條:「……各級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教學及輔導工作,應以專業團隊合作進行為原則,並得視需要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工作、獨立生活、職業重建相關等專業人員,共同提供學習、生活、心理、復健訓練、職業輔導評量及轉銜輔導與服務等協助。」由此可知,治療師進入特殊教育團隊中的確是「非以治療傷病」為目的之執業或服務,絕對不是像復健醫學會提出會侵害病童權益。希望復健醫學會能再更了解特殊教育專業團隊合作的核心價值,彼此尊重,了解治療師進入特殊教育環境中是與特殊教育人員共同合作幫助孩子,發揮孩子最大的學習潛能。
三、霸王條款讓運動防護被限制
1.復健醫師論點:各類型運動專業防護或體能促進業務,係長期已由各該單項運動專業教練或長期投入的防護員負擔,我國體育發展的成績,他們功不可沒。未來這條霸王條款,要改由物理治療師及職能治療師來擔任了,這除了現行臨床物理治療師及職能治療師人力已嚴重不足外,未來條文中「預防與運動防護」的開放,讓治療師能仍在許多長照失能患者健康運動促進,以及在商業導向的健身中心獨立作業,不受醫師診斷指導,逕自只以症狀施予處置。且運動防護員,體適能師等專業人士,反倒是無法源依據可以施行其業務,處處受到治療師的制肘。
【回應】
(1)此次修法是使物理治療師執行體育法25條任務,執行運動防護而不違(物理治療師)法,並無限制其他相關專業人員。
(2)正如復健醫學會所言,運動專業教練和防護員保護運動員功不可沒,現行亦有許多物理治療師擔任相關工作,但在現行法規下,卻有觸法之虞。運動員多為健康人,非屬需要醫師診斷、照會或醫囑的病患,因此,此次修法只是使物理或職能治療師能夠安心工作。
(3)再者,高齡社會下健康促進與預防失能,運動是一大關鍵,也是大家都耳熟能詳的概念,因此,促使相關專業投入社區的健康促進工作,對高齡社會是重要環節。
(4)民眾健康意識抬頭,已有許多民眾會自主尋求物理治療專業服務,當醫事專業在為健康人提供服務時處處受到限制,對於尋求專業服務的健康民眾而言亦是困擾。
2.復健醫師論點:體育界人士最了解與運動相關的健康促進、傷害防護等,並有相關專業的良好發展。物理治療師及職能治療師以其是醫事人員的背景,硬爭奪體育界相關業務,在專業上不但是撈過界,也讓未來的運動訪護與體育發展,令人擔憂。
【回應】
(1)物理治療師是世界公認的運動醫學團隊成員之一,扮演守護運動員健康的角色,在倫敦奧運、里約奧運與台北世大運等各項大型國際賽會中,選手運動防護服務皆以運動物理治療為主要服務項目。
(2)物理治療師在運動場域的服務,主動協助運動員與教練,提供競技運動相關傷害的預防與照顧,以及運動技術的強化與運動員體能的調整與維持,並能針對單項運動之需要設計與執行適當的運動處方。
(3)物理治療師也提供一般民眾運動處方的評估、設計與諮詢,扮演運動領域的健康守護者。
(4)目前國內各層級競技運動與學校運動團隊,皆有治療師協助照顧運動員。中華奧會推動之菁英育才計畫,物理治療師協助照顧80位基層菁英運動員,獲得教練、選手與家長極佳的肯定;高中學校防護體系建置計畫,亦有相當多的物理治療師投入學校專職防護人員,或校園巡迴照顧國高中體育班運動員;各職業運動團隊亦聘有專職物理治療師,協助照顧職業運動員。
(5)物理治療師與運動防護員皆為運動防護人員,共同投入照顧運動員的健康,本次物理治療師法第12條修正納入運動防護,實為符合現況實務需求,且並無排除其他人員從事運動防護相關工作。
四、霸王條款造成失能照護受到影響
1. 復健醫師論點:若是由物理治療師及職能治療師以「延緩失能照護可以獨立執行業務」,在臨床上,物理治療師及職能治療師的人力明顯不足外,如何負擔失能長者的照顧? 延緩失能照護幾乎都是病人疾病後延伸,此類病人失能幾乎都由疾病引起。不顧疾病的根源,即可以自行尋求没有醫囑的照護,極可能讓有疾病的病人健康沒有保障。未來依據這條霸王條款,只要沒有針對個案的某種疾病去定義,慢性病的「失能」長者都將是物理治療師及職能治療師可以介入評估初步獨立處理的對象,如果處理不好或病況複雜惡化了,再倒過來丟給醫師處理。這樣的順序,未來若變成常態,我們實在需要為慢性病的「失能」長者擔憂了。
【回應】
(1)物理治療師之人力並無不足,現有論述說物理治療師都流入社區,以至於基層診所聘任困難,然而對人力資源而言,薪資是其重要關鍵,難以聘任應究其實因,不宜以因修法而人力流入社區蔽之。
(2)物理治療在失能照護的專業範圍甚廣,病人回到家中後,因應著生活所需要的環境無障礙改造、日常生活器具改造(例如湯匙握柄加粗)、臥床後運動以維持肌肉量(避免快速淪為肌少症)等等,均是其專業,而這些範圍亦非醫師們在診療期間所能涵蓋。
(3)物理治療師秉持自身專業在居家提供服務,也能夠提醒失能者與照顧者需要就醫,對於照顧環節來說可謂百利而無一害。
五、霸王條款妨礙民眾傷病預防權益
1.復健醫師論點:台灣醫界在長期照護、健康促進、運動防護服務的區塊,各專科醫師們正發揮領頭羊角色,整合物理職能治療師,運動防護員,體適能訓練員,專科護理師,社工師等,共同為台灣銀髮長輩的長照生活,邁出安全、穩健、專業的步伐。我們真心期待執政當局與立委諸公,不要大走醫療進展的回頭路,破壞台灣多年來好不容易建立的醫療體制,剝奪民眾由醫師診斷處置的健康權。切莫讓民眾健康福祉,淪為派系爭權與圖利少數醫事團體的犧牲品。
【回應】
(1)修法沒有剝奪民眾健康權,而是賦予健康權。
(2)此次修法通過的正面表列條文是以「目的」論,並無排他性,卻被復健醫學會搧風點火、唯恐天下人不亂地惡意解讀之。更有甚者,高舉醫療的大旗,指控具有國家證照的治療師會「危害人民健康」,種種作為令人瞠目結舌。
(3)專業與時俱進,物理治療師具備可以直接服務一般大眾(非患者)的能力,在高齡社會下,急需要治療師投入健康促進、傷病預防、延緩失能,以降低醫療支出與國家負擔。但是復健科醫師把所有的人都當作病人,在取得物理治療服務之前,都要先經過復健科醫師「診斷」,但健康人沒有疾病,因此無法「合法」接受物理治療師服務,這樣把所有人都視為病人,是他們囊括醫療費用最「合理」的藉口,但卻讓不必要的健保支出無限上升,絕非國家之福。
(聲明文下載)
http://www.tpta.org.tw/articles.php?type=news&pid=344
我國長期照護服務需求是依據何項提供服務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作者: 胡方翔 (醫師,管理學、法律碩士,目前就讀政大勞工所碩士班)
去年(104年)6月27日晚上,北台灣發生了史上最大的粉塵爆燃災難事件,近500名燒燙傷病人送醫,其中須要入住燒燙傷加護中心的重症病人超過200人,最終造成15人死亡。除了醫療機構過度負荷,雙北市有39間醫院近千名休假醫護被緊急召回,因為人力仍嚴重不足,召回者加班連續工作總時數甚至超過每天12小時。
今年(105)2月農曆小年夜,南台灣發生大地震,造成維冠大樓倒塌,以及過年期間流感爆發盛行,皆短時間產生大量傷病患湧向醫療機構,使現有醫療人員工作過度負荷。過去因長期醫護人員不足而關病床病房的醫院也捉襟見肘,病人在急診等候住院的時間更顯著拖長,尤其是週末假日期間,醫院急診更是爆量。4月底,醫改會與立委皆召開記者會,要求診所醫師週日必須看診,以提供便民醫療服務,殊不知藥師與護理師依《勞基法》在假日皆休假,診所不但要以加班費與補休來聘人,甚至想出錢也找不到人,因為休假與生活已經是一般民眾的基本權利,否則「一例一休」與「兩例」又何必斤斤計較?但一般民眾與立委,顯然不認為醫師有休假權。
5月3日,新任的衛福部長送出勞動節大禮,在記者會宣布要在2020年把住院醫師納入《勞基法》,5月27日在瑞士的世界衛生大會(WHA,World Health Assembly)上,林部長公開演講介紹「中華台北」健保制度時再次加碼,向國際承諾要將我國所有受雇醫師(Employed Physicians)納入《勞基法》。
5月23日,骨科鄒醫師前往宜蘭大學駐診,在校內被故障電梯夾擠身亡,因為醫師沒有法定勞工身分,恐怕又得走奇美蔡伯羌醫師過勞致殘案的訴訟老路,交由司法認定,纏訟經年;過去數年,許多專家學者及醫界前輩,也曾對醫師納入《勞基法》提出正反意見與疑慮。這些醫療時事,在在凸顯出台灣醫療勞動問題。
▋醫療業的惡性循環
自部長政策拍板後,理應大致塵埃落定,確認未來4年新政府衛生主管機關對醫師勞動保障的施政方向,正朝向分階段將全體受雇醫師納入《勞基法》規劃的方向走去。但近月來,質疑醫師納入《勞基法》的聲浪甚囂塵上,甚至於風向轉往醫師勞動權納入《醫療法》修法。醫師勞動人權保障,《醫療法》或《勞基法》究竟何者為宜?應予探明。
過去,醫師為自由業,擁有充分專業自主,多不自認勞工,仍停留於勞動權是「藍領」勞工的刻板印象,殊不知律師、會計師、教師與經理級專業「白領」勞工,早就納入《勞基法》多年,甚至所有的27類《醫療法》的法定醫事人員,也僅排除醫師,顯見醫師自身對勞動人權認知不足。
另一方面,台灣醫師的工作已今非昔比,於民國84年全民健保開辦後,民眾就醫門檻低,醫療可近性高而負擔輕,就診行為習慣改變,一有不適便前往就醫,把醫療視為消費服務業,稍不順意,便出現言語與肢體暴力,甚至以官司相逼,使得醫療需求質量不斷增高、醫師工作負荷加重;但在總額給付制度下,診療量增加卻反而稀釋了給付醫院金額點值。因此醫院在經營管理因素考量下,減少人力與其他成本支出,並將營運重點著重於給付或盈餘利潤較佳之科別或部門,醫師的績效薪資隨點值浮動而下滑。而在醫管與財務雙重掛帥下,醫師專業自主早被扭曲侵蝕,對醫師從業環境帶來莫大之衝擊。
總體醫療環境惡化,醫療人力的流失,醫師超時、超量工作情況日益加劇,過勞工作、薪資待遇壓縮等勞動條件卻保障不彰,醫療糾紛與高額賠償金增加,職場暴力事件頻傳,醫病關係更為緊張,也使得醫師不得不採取「防禦性治療」之醫療行為。去年(104)衛福部力推的醫糾法草案,將醫糾補償責任最高7成轉嫁醫界,引起極大爭議而暫緩,最近又死灰復燃……。以上種種因素,導致醫師從業環境變得更加艱困,人員脫離勞動市場,醫療人力加速流失,醫師更易過勞與捲入糾紛,儼然形成惡性循環。
▋醫療法與勞基法的平衡,是下一個重點
就受雇醫師的立場,當然期待能獲得渴望已久的保障;但從醫院經營者角度也當然不希望因此增加勞動成本,導致難以經營的窘境,呈現兩難的賽局現象。鑒於醫護工作者勞動的特殊性明顯超越其他行業,尤其醫療行為與病人的健康結果息息相關,醫療從業人員要求高強度的專業倫理標準,所以醫護工作者肩負著提供適當醫療服務、且需確保一定品質與安全的責任,身心壓力巨大。健保支付制度是主導台灣醫療產業經營策略的重要依據,對醫療產業經營模式、民眾就醫與醫師醫療行為造成決定性影響,在總額預算支付制度之下,醫院的服務量與費用皆限制在一定範圍內,使得經營者必需採取各項成本的控制與人事縮減。佔經營成本最大宗的人事費用在此背景下首當其衝,受雇者被中間剝削、勞動條件惡化,醫療照護品質當然也受影響,醫事人員的勞動保障已迫在眉睫。
台灣健保制度最接近英國的公醫制,卻不將醫師納為公務員,又兼具德日的社會保險性質,卻偏向社會福利,更特殊的是又放任病人就醫自由,幾乎無所管制。病人需求端與醫療產業競爭竟採自由主義市場經濟,健保支付制度卻採共產主義管制經濟,諸多矛盾,存在其中。
《醫療法》與《勞基法》的最大扞格,在於《醫療法》是「責任制」而《勞基法》是「工時制」,而「責任制」正是血汗與過勞的根源,無限責任,無盡血汗,難道過勞與剝削,只是廉價健保宿命?也有人認為,《勞基法》適用於製造業,不適合服務業;但根據國內外法律可知「從屬性」為成立勞動契約之要件,醫師受雇於醫療院所,受指揮監督下付出勞力,則從屬之特性已無疑義,應成立僱傭關係。況且,《勞基法》是以勞動人權立法,斷無製造業與服務業基本人權有差別的道理,縱使兩者的產業或職業特性有異,只須要在施行細則給予細緻化規範即可。至於醫師職業特殊性,也有《醫療法》特別法可以專門處理,並無重大困難,毋庸差別處遇。
目前醫師職業工時現況確實無法完全適用現有《勞基法》,惟其主因乃係醫師現有勞動條件保障不足、工時制度尚未完善,因此應須先將醫師納入《勞基法》以改善惡劣的醫療勞動環境,而非堅拒納入放任血汗,並應針對其職業特性配套《醫療法》增修人力配置規定,以完善措施建構專業責任制,確保醫師得到合理之保障來符合《勞基法》。而最關鍵的衛福部長已依據蔡總統政見的醫療政策白皮書政治宣示,也公開向世界承諾,全國自此應一致積極朝向受雇醫師納入《勞基法》的方向規劃,必然要《勞基法》與《醫療法》搭配,醫療血汗暗黑時代終現曙光。
醫師勞動人權保障,《醫療法》與《勞基法》皆為必要,須雙軌並行,且以《勞基法》勞動人權為基礎,配合《醫療法》修法加入人力專章,以調適「責任制」與「工時制」的落差。受雇醫師納入《勞基法》成為全民共識之後,台灣醫療困境已邁向後勞基法世代,將以團體協商為中心,《健保法》也將不得不正面回應勞動法的巨大變革。
醫師納入《勞基法》,就是台灣醫療改革的開端,能否避開其他國家面對醫改的陣痛期,迎接第3代健保的重生,有賴政府、醫界與社會各界的集體智慧。不可諱言,醫師納入《勞基法》必然有利有弊,如何興利除弊,不僅要找出問題,更應提出可行解決方法。我認為應該立即公告醫師納入《勞基法》的期程,讓醫界全體動員起來,並在9月立法院會期優先增修《醫療法》配套,在醫師納入《勞基法》保障之後,醫師勞動人權意識終將覺醒。
我國長期照護服務需求是依據何項提供服務 在 長期照顧服務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的相關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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