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辛姓里幹事性好杯中物,5年內4度酒駕還撞傷人,有次喝到茫了,騎機車連安全帽都忘了戴,員警本來只是要開他未戴安全帽,靠近一聞傳出濃濃酒氣,酒測值高達0.87。高雄市政府受不了,決定將他移送懲戒法院。辛員稱已前往醫院接受戒癮治療,被合議庭判休職一年,差點丟了工作。
2017年10月間,辛員在家飲用高粱酒後,駕車出門,與另一輛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經警施以檢測,酒測值0.80,原本獲得緩起訴處分,但他2018年間再度酒駕,緩起訴因而被撤銷,改依公共危險罪判刑3月。
2018年酒駕那次,辛員在朋友住處飲用高粱酒後,駕駛回家的路上撞到別人的車,導致對方受傷,酒測值0.59,被判刑4月,併科罰金1萬5000元;過失傷害部分,判刑3月。
2020年間,辛員在住處喝酒後,騎車外出,因右轉未打方向燈而被警攔查檢測,員警聞到酒氣,要求酒測,數值0.27,高雄地院為此判他4月刑,併科罰金2萬5000元。
2020年底,辛員在某牛肉店內喝完高粱酒後,騎車回家,因行車不穩又未戴安全帽,被警察攔查檢測,員警聞到他身上有濃濃酒氣,施以酒測,數值高達0.87,判刑5月,併科罰金1萬元。
辛員屢犯不改,讓高雄市政府火大,決定把他送懲戒法院,辛員辯稱里幹事需常和民眾吃飯喝酒,思慮不周以致酒駕,第四次酒駕後,已頓悟不再喝酒,還到醫院掛號戒酒門診,足證不再喝酒決心。
懲戒法院指出,辛員觸犯酒駕與過失傷害,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應謹慎的規定,惟考量他已坦白認過,具狀表示悔意,並自費至醫院戒除酒精依賴,評議後判休職1年,未撤職,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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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時報第105期 📌毒品條例第24條施行生效前應如何適用?/林臻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庭長)
毒品條例多數條文雖於2020年7月生效,然而,修法迄今已屆一年,行政院仍未制訂第24條之施行日期,故該條目前尚未生效,舊法第24條仍繼續有效,則在前曾經檢察官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嗣後經撤銷,檢察官以「撤緩毒偵」案號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之案件,應如何處理?實務已多分歧。林臻嫺庭長在本文,除爬梳、分析此一爭議之相關見解外,並旁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536號刑事裁定有無拘束下級審或統一法律見解之效力。
✏關鍵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大法庭、撤緩毒偵、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536號裁定
✏摘要:
毒品條例多數條文雖於109年7月生效,然24條因行政院尚未定施行日期致未生效,就被告曾經緩起訴嗣經撤銷,並經檢察官以「撤緩毒偵」起訴者,究應為論罪科刑或不受理判決?多有分歧,在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536號裁定後,有下級審直接引用,然該提案既經撤回,未經大法庭審理,應無從統一見解,且該提案非針對經緩起訴之「前案」,而是針對緩起訴後3年內再犯之「後案」,應無從擴張適用,又該裁定為溯及性法律解釋,方法論上亦值探究。
✏試讀
🟧毒品條例第24條之修正
依現行有效之毒品條例第24條第1、2項規定:本法第20條第1項及第23條第2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而過往自100年迄今之實務見解均認為毒品條例第24條第2項所指之「應依法追訴」,參照同條例第23條第2項所定之「依法追訴」同樣之解釋,係指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最高法院100年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故過往法院對於檢察官針對此類案件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自應為論罪科刑之實體判決。
然修正公布、但尚未生效之第24條第1、2項則規定:第20條第1項及第23條第2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至第6款或第8款規定,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繼續偵查或起訴」,再參照新法第24條之修正理由二,修正第2項之目的,乃因緩起訴處分是利用機構外之處遇,協助施用毒品者戒除毒癮,為達成戒除毒癮之目的,於撤銷緩起訴處分後,宜由檢察官依法繼續偵查或起訴,亦即仍有現行條文第20條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制度之適用,俾利以機構內之處遇方式協助其戒除毒癮,亦得為不同條件或期限之緩起訴處分,爰參考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規定,修正第2項規定。故依新法規定,被告縱另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撤銷緩起訴後,已非一定要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仍得繼續偵查,即得再給予緩起訴處分,亦得再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均無不可。故新法第24條施行後,此種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不必一定要「依法追訴」,仍得繼續偵查,故新法施行後,對於此種前經檢察官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嗣因故遭撤銷之施用毒品當事人而言,自然較為有利。
🗒全文請見:毒品條例第24條施行生效前應如何適用?──兼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536號裁定效力/林臻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庭長),裁判時報第1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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