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24小時 5.17 美國/以色列/巴勒斯坦 🇺🇸🇮🇱🇵🇸】
「美國一年補助以色列軍隊40億美金...這樣的付出,連叫他們停火都辦不到嗎?」以色列與巴勒斯坦的10日衝突,截至17日清晨為止,包含10名以色列人與將近100名巴勒斯坦平民婦孺在內,雙方累積已210死,但無論是加薩轟炸、還是以色列本土公民互相仇殺的猶太-阿拉伯裔社區暴動,殺紅了眼的血腥瘋狂卻仍全速蔓延。但以聯合國安理會為首的國際譴責與停火壓力,仍遭以色列的一級盟邦——美國——的全力掩護,儘管這種「無條件護航」的外交邏輯,卻讓美國總統拜登陷入了「民主黨內鬨」的災難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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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拜登週末已分別致電以色列總理納坦雅胡(Bibi Netanyahu)與巴勒斯坦自治政府總統阿巴斯(Mahmoud Abbas ),並要求加薩衝突的所有參與者「立刻停火」;但與此同時,美國政府仍維持著「無條件護航以色列」的傳統原則,於一週內「3度否決」聯合國安理會的以巴停火決議案——因此無論是以色列國防軍、還是幾乎不接受阿巴斯命令的哈瑪斯(Hamas),至今都沒有理會白宮的停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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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同時,美國民主黨內的派系路線分裂,亦因以巴戰爭而重新白熱化:以桑德斯(Bernie Sanders)、AOC為首的進步派箭頭,極力譴責以色列政府的瘋狂失控;但以裴洛西(Nancy Pelosi)、舒默(Chuck Schumer)...為首的主流頭人,則堅定支持著以色列的「合理自衛權」,甚至認為與其同情「被美國視為恐怖組織的哈瑪斯」,美國政府無論如何都該繼續守著著對以色列國土安全的絕對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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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5月17日清晨為止,以色列-哈瑪斯的「加薩衝突」已累積造成210人死亡、至少1,500人負傷。其中,以色列境內因哈瑪斯火箭的轟炸,已知10死;其他200死則全都是被以色列軍隊轟炸而死在加薩的巴勒斯坦人——儘管以軍總是強調「針對住宅區的轟炸會提前預警」,但大量死傷者之中,卻仍有「接近半數」為非武裝的婦女與兒童——學校、醫院、媒體大樓與難民營全都被列入打擊目標。殘酷的種種統計數字,亦顯見了以軍號稱的「精準打擊」,離戰爭罪的定義恐只有半步之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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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加薩市區的大空襲,在16日深夜、17日清晨尤其慘烈...像是在週一清晨3點左右,短短10分鐘內以色列空軍就對城中心發動了『超過50次轟炸』,但攻擊範圍的中心點卻是加薩最重要的希法醫院(Al-Shifa Hospi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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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日加薩特派辦公室才被以色列炸垮的《美聯社》,與英國《獨立報》的資深中東特派員貝爾特魯(Bel Trew),先後證實了希法醫院遭到以軍空襲「重創半毀」的慘況。但這間挨轟醫院,不僅是加薩境內最大、負擔最重的大型綜合醫療中心,更是全區COVID-19疫情收治的指揮中樞。因此以色列軍隊17日清晨的無差別作戰,不僅嚴重打擊了加薩地區的防疫與救災能量,多名主任級的權威重症與感染科醫療專家,更直接被大空襲轟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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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以軍為何要「加倍」加薩作戰?其最主要的戰略動機,仍是要在國際社會施壓停火之前,盡可能地對哈瑪斯的指揮中樞與加薩的民心士氣發動「毀滅性的打擊」,藉以形塑「以色列再次獲勝」的政治解釋——而這場「戰爭秀」的主要展演對象,正是與納坦雅胡關係不融洽、但卻因這場以巴衝突而難堪不已的美國拜登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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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爭罪定義 在 皮筋兒 Journey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 Q&A
Q48:有人主張「聯合國定義外來政權就是殖民是國際公訴罪」,這種說法正確嗎?
A48:
這有兩個斷言可以討論:
1. 外來政權就是殖民
2. 殖民是國際公訴罪
首先第一點,代管與殖民是兩件事情。
中華民國是受盟軍《一般命令第一號》以盟軍代理人的身份去佔領治理台澎,「代管」是這樣來的,是一個概念上的描述,不是一個專有名詞「代管」。
對被佔領的台澎來說,中華民國政權確實是「外來政權」,而且它也的確採用了「殖民統治」的手段。但日本其他部份的領土也被盟軍成員佔領代管,例如朝鮮被美國及蘇聯分區佔領,但沒有人會說美蘇殖民統治朝鮮。中華民國政權確實利用佔領代管台澎的機會,僭越權限對台澎實施殖民,但不能說代管佔領就是殖民行為。
再舉例,聯合國託管制度,託管國管理託管地不會被當作「殖民統治」,不會有人說聯合國透過「殖民統治」手段來「去殖民化」,託管國這些「外來政權」來做託管,目的是協助該地去殖民化而後行使自決權決定自身未來。外來政權進行的統治是否是殖民的行為,要依據統治行為的目的及手段來判斷,直接將被外來政權治理等同於殖民是過度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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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國際公訴罪」在國際法上沒有這詞彙。
國際上大家都知道的就是「國際法院」,可以google簡介:
國際法院(英語: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縮寫為ICJ),是聯合國六大主要機構之一和最主要的司法機關,是主權國家政府間的民事司法裁判機構。
國際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對各國所提交的案件做出有法律約束力的仲裁。國際法院是具有明確權限的民事法院,沒有附屬機構,對其他國際法庭沒有管轄權。國際法院沒有刑事管轄權,因此無法審判「個人」,這種刑事審判由國內管轄或聯合國特設刑事法庭或「國際刑事法院」管轄。
👉🏻中華民國佔領台澎時,對日籍台澎人做出二二八大屠殺的行為,能透過國際法院追究責任嗎?
無法,因為國際法院只對聯合國中主權國家政府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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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事法院(英語: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常縮寫作:ICC或ICCt)其主要功能是對犯有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侵略罪的「個人」進行起訴和審判。具有「國際法院法人格」,依據「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享有為行使其職能和實現其宗旨所必需的法律行為能力,此羅馬規約於2002.7.1生效。
國際刑事法院可以在任何締約國境內,或以特別協定在任何其他國家境內,行使其職能和權力,由「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調查上述罪嫌再進行起訴,由「國際刑事法院法官」審判。
至於「殖民統治」是不是違反「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此規約是要審判犯罪嫌疑人,而非審判「殖民統治」的手段,必須明確指出犯罪者是誰。
如果說要審判中華民國政權代表人物蔣中正,那就來看看「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
#第十一條 屬時管轄權
(一) 本法院僅對本規約生效後實施的犯罪具有管轄權。
(二) 對於在本規約生效後成為締約國的國家,本法院只能對在本規約對該國生效後實施的犯罪行使管轄權,除非該國已根據第十二條第三款提交聲明。
#第二十二條 法無明文不為罪
(一) 只有當某人的有關行為在發生時構成本法院管轄權內的犯罪,該人才根據本規約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人不溯及既往
(一) 個人不對本規約生效以前發生的行為負本規約規定的刑事責任。
👉🏻結論:蔣中正作為中華民國政府的領導人,來台澎佔領時的所作所為都在此規約生效日2002.7.1之前,而且不是締約國。
———以下法普補充~感謝黃聖峰👍🏻———
最後關於「國際公訴罪」這個詞,請先將「國際」兩個字遮起來,只看「公訴罪」這三個字。
大家可能蠻常聽到「公訴罪」這個詞,但實際上法律並沒有所謂的「公訴罪」,僅有「非告訴乃論罪」。
檢察官在調查之後向法院提起訴訟,叫做「提起公訴」。公訴對應的概念是自訴,公訴是檢察官提起訴訟,自訴則是自訴人(通常是被害人)提起訴訟。
也就是說,自訴、公訴是在描述某個案件實際上是由誰向法院提起訴訟,而不是在描述犯罪行為的性質。
一般人口中說的「公訴罪」其實是指「非告訴乃論罪」;與「告訴乃論罪」必須要告訴人提出告訴之後檢察官才能提起公訴不同,「非告訴乃論罪」是即使告訴人沒有告訴,檢察官也能直接提起公訴的犯罪行為。
舉例來說,妨害名譽的誹謗罪是屬於「告訴乃論罪」,假設今天有人在網路上誹謗你,
如果你選擇去警察局、地檢署報案說名譽被人侵害,這是提出告訴,檢察官在調查之後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提起公訴」。
如果你選擇今天直接向法院提出訴狀告對方妨礙名譽,聲請法院下判決,這是「提出自訴」。
附帶一提,由於一般人通常對法律不太熟悉,很難獨自完成整個訴訟程序,所以如果要提起自訴最好委任律師。而中華民國政權《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則已強制規定提起自訴必須委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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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之聲】紐倫堡審判和東京審判
文/廖天琪(德國)
11月20日是紐倫堡審判75週年紀念日。德國各界都有紀念活動,不僅有總統出來直面當年的歷史,更有許多納粹受害者的後代發聲,追憶過往的悲滄片段。
此一審判歷程持續十個月之久,最後長達250頁的判決書,對那22名被控者,分別以密謀罪、破壞和平罪、戰爭罪、種族屠殺罪和反人類罪的罪名施行判決,其中12人被判處絞刑,7名分別是無期徒刑或十年、二十年刑獄,3名無罪。
#紐倫堡審判 在國際法律上具有重要意義,在這之前,國際上並未有清楚定義的「#反和平罪」、「#發動侵略戰爭罪」、「#戰爭罪」以及「#反人類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也稱「#反人道罪」,包括「#種族絕滅罪」Genocide),特別是「反人類罪」這個詞,是由此誕生的。
#東京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