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我媽媽跟我舅舅在95年合買一間公寓,但不知道她們怎麼協調,權狀上面所有權人是我舅舅,但信託給媽媽到125年,想了解這樣是什麼意思?
我媽在101年過世了,我舅舅剛過世,目前那間房子是我爸爸一個人住,不知會不會影響爸爸住的權利?
似乎是這間公寓由媽媽居住使用30年,期滿就要搬走還給舅舅,但從”法律外觀”,可能影響到你爸爸繼續居住的權利!
首先,讓大家快速了解不動產信託:
不動產所有權人可能為了照顧自己,把不動產交付信託(要過戶登記給受託人),受託人就要依據信託契約的指示管理房產,受託人在信託期間,讓信託”受益人”獲益。
從權狀所有權人名義是舅舅的事實,可能這件並不是依照信託法的規定辦理。因為如果信託給媽媽,所有權人應該是媽媽,登記原因記載:信託。
從產權登記為舅舅的事實,以及信託的表面文義解釋,媽媽是替舅舅管理房產!媽媽已經不在了,是否必須由爸爸繼續管理?或是給爸爸繼續居住?則需要法律的依據。
你也許會問,不是有信託給媽媽到125年嗎?
但沒有註明這房屋信託受益人是誰?也沒有依照信託法的規定,妥善記載信託目的、受託人、受益人….等,並且到地政機關辦理登記,因此,這房子到125年以前的受益權就沒有受到信託法保障。
就是因為媽媽與舅舅兩人都不在了,所留下來的文件似乎也不符合信託法的規定,名義上所有權人是可以要求爸爸搬走,或許你會想,權狀在我這裡,舅舅的孩子未必知道?
舅舅的繼承人會因為辦理繼承的手續,獲知有此棟公寓,他們可以直接辦理繼承,要求自己管理房產或出售。
因此,趕快多找找過去的資料,當時媽媽跟舅舅合買公寓,媽媽曾經出錢的證據,還有歷年的繳稅贈明。目的是要證明,當時雙方合買公寓的”真實約定”,是由媽媽享有30年(95年到125年)居住使用權利,之後所有權歸舅舅。
要使爸爸能夠安心居住在公寓內,最好跟舅舅的繼承人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再透過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確認媽媽有房屋居住使用權到125年,如果契約文字不明確,就由法官來解釋契約的真義,最後由法院裁決。
也可能什麼爭議都沒有!
為什麼一切都不確定❓憑著感情為基礎,最後可能還要上法院,讓法官依法來認定?反而家人關係變得複雜?
律師看過很多家人間,一開始因為愛與信任,沒有想太多,權利界線模糊。人不在了,記憶也消失了,之後就留給其他家人拚湊事實,故事版本就「見仁見智」,自然多有爭執....。
如果能先畫好界線,甚至築起防火牆,未來的家人就不會有太多不確定,平安享受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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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如果舅舅是把公寓信託給媽媽管理,受益人是爸爸,信託期間是95年到125年,並且依照信託法辦理信託過戶登記給媽媽(受託人),如此一來爸爸就有權利住到125年。
(要看到所有證據才能夠真正判斷,以上謹用一般法律概念分享法律,非提供個案法律意見)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500的網紅林佳龍,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8)日立法委員林佳龍在社福及衛環委員會針對「以房養老制度」,質詢內政部與金管會。原規劃五年僅限獨居老人可申請,並有100人的上限,林佳龍在委員會提出應改成三年,2016以前人數要從100 增加到至少一千人,並提案通過放寬申請條件65歲以上國民,不論獨居(含夫妻合住)與否,只要已還清房貸,當所有權...
房子沒有繼承人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蘇律師平安,故事的下集是媽媽同意房子給弟弟。某日弟妹當我面說我單身無子女,名下財產房子車子她們都有應繼分也是他們的,該如何排除無緣無份的親屬關係中的應繼分?
活得比兄弟姊妹長,就可以「合法排除特留分」!
單身族安排好一切,活得更快樂,不為俗事煩惱,在繼承順位上,如果長輩都不在,也活得比其他兄弟姐妹久,沒有繼承人,自然就沒有特留分的問題,可用遺囑把財產分給所愛的人!
如果弟兄姊妹沒有特別誇張的虐待或侮辱人的事情,是沒有辦法剝奪繼承權,所以特留分是一定會有的。
因此要讓無緣無份的兄弟姐妹少拿一點,除了寫遺囑以外,就是減少遺產數額,特留分就會變少了,以下提供幾個常用的方法:
1.用力花錢
2.事先贈與
3.保險規劃
最重要的是:常運動,多喝水,笑口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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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沒有繼承人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律師好,老人家還在,财產(不动產)過戶給男孩約38年。請問老人家過世女孩子2位能分財產嗎?謝謝您
可能不行喔!
如果老人家在38年前把房產「贈與」並且過戶給兒子,因為房子已經由兒子取得所有權,因此老人家在過世後,就沒有這棟房子的所有權,這棟房子就不是老人家的遺產。
如果不是老人家的遺產,他的女兒就沒有辦法繼承或分配。繼承人(女兒)只能針對老人家所留的其他財產繼承、分配。
PS以上是法律規定的分析,並非個案的法律建議,因為個案仍有許多細節需要了解,甚至一些法律性質的定義都需要分析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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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沒有繼承人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今(8)日立法委員林佳龍在社福及衛環委員會針對「以房養老制度」,質詢內政部與金管會。原規劃五年僅限獨居老人可申請,並有100人的上限,林佳龍在委員會提出應改成三年,2016以前人數要從100 增加到至少一千人,並提案通過放寬申請條件65歲以上國民,不論獨居(含夫妻合住)與否,只要已還清房貸,當所有權人同意時,均可加入此機制,但有子嗣者,需提出子嗣同意書,擴大規模辦理。
林佳龍指出內政部的「以房養老」政策規劃為德不卒,虛情假意,並有三大缺點,「限制多」、「試辦久」、「人數少」。林佳龍表示,好的政策應該更大膽地推動,高齡化少子化是一個趨勢,獨居或夫妻合住的老人必須自己負責後半生的情況越來越多,「以房養老」是少數得到社會支持、朝野樂觀的經濟安全與社會安全政策,但內政部的規劃方案卻完全無法因應社會的期待。
林佳龍質詢內政部曾中明次長,知不知道台灣有多少是有房子但無子嗣? 有多少有意願參加「以房養老」? 有子嗣亦有意願的又有多少?曾次長只回答出有房子無子嗣的約有11萬人。
林佳龍對內政部施行政策卻沒有做好調查大為不滿,「沒有資料,隔空抓藥」「好的政策人會越來越多,壞的政策連一萬人都沒有」。林佳龍提出願意住進老人安養機構、老人公寓、老人住宅或安養堂占1/3;65歲以上老人表示願意者兩成,其中65~69歲組老人願意比例較高。65歲以上老人獨居者為9%、與配偶同住者為19%,合計28%,約73萬人,以二成有意願的來算,可得約 15萬的獨居老人或配偶合住老人有意願住進老人安養機構、老人公寓或老人住宅,這就是目前以房養老的需求數據。
內政部目前以5年試辦總人數 至多100人僅限「單身」無繼承人,林佳龍批評,簡直是「務虛」,一點企圖心都沒有,「五年後,你們這些當官的都不知道在哪裡了? 」林佳龍問曾中明,「五年內次長你退休了嗎?」曾中明回「還沒? 」林佳龍再問「那你會不會升部長嗎?」曾中明竟然回答,「希望如此!」林佳龍批評內政部,政府又在做做樣子,交差了事,有如推動「平民銀行」、「食物銀行」及不動產證券化一樣,只在打高空或是打假球,導果為因、保守沒有因應社會需要,更遑論引導、帶動社會福利政策,根本無法真正讓具需求的年長者追求其晚年尊嚴社會安全的目標。
曾中明回答,這個是創新的措施,林佳龍不滿地說,全世界很多民主先進的國家都實施很久了。曾中明卻說,「在我們國家是新的,要做長期的評估」。林佳龍不滿的表示,五年100人,現在民主時代,還用五年來當一個試辦的期程,「曾次長,你還活在計劃經濟的時代嗎?」凱因斯說 「in the long run, we all dead 」,林佳龍立即在委員會提出應改成三年,2016以前人數要從100 增加到至少一千人。曾中明表示,看實施的狀況,會做滾動式修改。
林佳龍並且在委員會中提案並獲通過將「以房養老」的標準放寬、人數增加、示範時間縮短。提案通過放寬申請條件65歲以上國民,不論獨居(含夫妻合住)與否,只要已還清房貸,當所有權人同意時,均可加入此機制,但有子嗣者,需提出子嗣同意書,擴大規模辦理。
林佳龍表示,擴大規模後將需要導入一個好的保險機制以分散承做「反向房貸」機構的風險,屆時商品的風險控管將不是目前的社會司有能力解決的。林佳龍問社會司長簡慧娟,「司長,你有能力解決商品的風險控管嗎?」簡慧娟表示,在研商過程中,金管會都有提供意見。
林佳龍再問金管會,美國實施以房養老有那些配套措施?金管會回答,有保險機制的配套加入,細節不是這麼熟悉。林佳龍不滿表示,「有講等於沒講,一問三不知,這不是你的專業嗎?」林佳龍提出,美國的配套措施包含政府提供保險機制以彌補貸款額度超過年金總額與費用的損失,金融機構提供多元組合的年金發放方式,甚至將貸款方案以證券化的方式售出,以提高金融機構的流通性,使民眾對以房養老的需求日益殷切,並帶動良性循環。金管會表示,現在先以公益型的來試做,「等我們累積經驗後,再來改進。」林佳龍強烈表達不滿,全世界民主國家的社會安全體系實施那麼久,我們的政府還要慢慢累積經驗來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