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能選擇登記結婚的當事人,已無法再新申請同性伴侶註記,內政部亦曾考慮將可結婚登記卻不登記結婚的同性伴侶註記取消,最終被決議保留下來,此事源自行政院性平委員郭玲惠教授和我於2019年9月在行政院的共同提案。
當初提案目的主要就是希望在同婚施行後,能維持地方戶政過去所自行開辦的同性伴侶註記制度(甚至擴及非婚異性伴侶),並改良跨國伴侶單身證明文件要求,以利維護同志公民權益。最後,感謝行政院羅政務委員秉成於今年二月為此召開專案會議,最終決議保留。
當初的原始提案及說明如下,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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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第21次委員會議會前協商會議
提案委員: 郭玲惠、許秀雯 連署委員:(本案得到許多其他性平委員連署,茲略)
案由: 建請宣導並發函各縣市政府維持同性伴侶註記制度,並改良跨國同性伴侶註記相關單身證明文件要求,以維護尚未能進行同婚登記公民之權益。
說明:
一、查內政部於108年5月22日發布「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施行後戶籍登記因應作為」,就先前各地方縣市政府自行開辦之同性伴侶註記制度做出如下行政指導:
(一)國人與承認同性結婚國家人士(或者2位國人)於108年5月24日起已可辦理同性結婚登記,爰不再受理渠等之同性伴侶註記,如原有同性伴侶註記者,於辦理同性結婚登記後,該註記應予刪除。
(二)國人與承認同性結婚國家人士(或者2位國人)於108年5月24日起得辦理同性結婚登記,倘於一定期間未辦理同性結婚登記者,是否刪除其同性伴侶註記。業於108年5月14日函詢地方政府意見,再另案釋復。
(三) 國人與未承認同婚國家人士於108年5月24日起無法辦理同性結婚登記,仍可受理渠等之同性伴侶註記,另原有同性伴侶註記者,該註記亦不刪除。
二、職是,除了尚不能登記結婚之跨國同志伴侶之外,目前各縣市政府已不再接受新申請之同性伴侶註記。
三、然而,由於社會歧視或其他出櫃壓力因素等等,我國仍有一些同志公民目前尚未能選擇登記結婚,在此情形,其共同生活關係仍宜有一定方式證明(例如在就醫時提供同性伴侶註記證明給醫護人員以便利證明其為醫療法所稱「關係人」之身份而得簽署手術同意書)或以利主張彼此相當於若干法規中所稱家屬之身份,是同性伴侶註記制度具有保留實益,不宜在同婚專法上路後即貿然廢止。
四、此外,若干婚姻需境外面談國家之外籍人士因無法取得經驗證之單身證明,致實際上不但無法在我國登記同婚亦無法進行同性伴侶註記,宜有變通之道解決此困境。
辦法:
一、 請內政部研議並發函各縣市政府,鼓勵其等繼續接受新申請之同性伴侶註記,甚至考慮擴大開放予異性非婚伴侶登記使用。
二、 有鑑於部份跨國同性伴侶未能取得驗證過的單身證明,請研議宣導在戶政實務上同性伴侶註記的相關文件不限於單身證明,在可取得其他足資證明婚姻狀況且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之文件,各戶政事務所得依個案情形審認,以確保跨國同性伴侶順利註記。
https://udn.com/news/story/7266/4532578?fbclid=IwAR0BsbqddB0eaXCBiHjIeNEwxxjC_AH8eLYowMnLXqF-0xDIuY2UyF9nY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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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醫療法第63條規定,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手術同意書關係人 在 許秀雯 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伴盟多元成家運動10年了,如今同婚過了。
政府決定取消「同性伴侶註記」,但我以爲不但不該取消,且應該擴及異性不婚伴侶,並進一步在未來將不分性傾向的伴侶制度法制化。
重溫ㄧ下2013年多元成家三法被反同組織大力抹黑攻擊時,伴盟推出的三法草案解說影片。
(配音的人你們聽出來是誰嗎?)
https://m.youtube.com/watch?v=zFkB4AiPNTk
以下引自 社團法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希望政府保留同性伴侶註記制度】
5月17日台灣成功迎來同婚法制化,政府也頒布同婚登記的相關規定。然而,我們卻赫然發現,除了國人與未承認同婚國家人士可以辦理「同性伴侶註記制度」以外,同志伴侶都不能再去辦理註記了。
🧐為什麼同婚過後我們還需要「同志伴侶註記制度」?
首先,「同志伴侶註記制度」雖然在法律上沒有相當於配偶的效力,但可以作為身分證明,在一些情況中仍然有其功能。例如:讓同志為伴侶簽署手術同意書時,以利證明自己為「關係人」,享有醫療決定參與和資訊知情權。
再者,雖然台灣同性伴侶已經可以結婚,但現階段的社會仍未能給同志足夠友善的出櫃環境,包括近日我們仍然可以看到一些地方議會,都出現歧視同志的言論,而這或許還只是冰山一角。
取消「同性伴侶註記制度」讓現階段還未能出櫃,也未進入婚姻關係的同志伴侶生活缺少保障。
🔎希望地方政府繼續保留「同性伴侶註記制度」
「同性伴侶註記制度」最早是2015年由高雄地方政府率先開辦,當初是地方政府為了友善同志而開設,遲至2017年釋憲後,中央政府才「鼓勵」各縣市都開辦,絕對不是中央政府的施政。
而每個地方政府針對此制度所提供的服務也有些許不同,例如:在台北市有註記的同性伴侶可依《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準用配偶身分申請公共住宅;北市府的員工,可比照異性配偶享有各種勞動權益與福利,例如喪假等。
然而,現在中央政府卻逕自取消「同性伴侶註記制度」,讓許多未能出櫃、結婚的同志伴侶無法獲得保障。有鑑於此制度一開始就是由地方政府創設,我們希望地方政府能保留同性伴侶註記制度,持續打造友善同志環境。
🔎立「伴侶制度法」讓異性戀也可以使用
除了現階段社會仍無法給予友善環境讓同志伴侶自在出櫃以外,也並不是每一對伴侶(不論異性戀或同性戀)都想進入婚姻關係。
當代社會有許多伴侶選擇進入「同居」而非婚姻關係,最熟悉彼此生活起居狀況的人就是對方,一旦發生任何緊急情形,有伴侶註記制度可以讓同居伴侶在第一線處理,同居者的生活也更有保障。
現今國際上有許多國家同時有「婚姻登記」與「伴侶制度」雙軌並行,不論是異性戀、同性戀者都可使用,包括:英國、奧地利、法國等。
推動台灣「伴侶制度」,也是伴侶盟成立以來的目標之一,希望在婚姻制度外,給予大家另外一種新的選擇與體驗。
註:原本有辦理註記的人仍然保留,若登記結婚後就會予以刪除。
👉伴侶盟伴侶制度草案:http://t.cn/EoLFkqw
👉內政部公布同婚登記相關規定:http://t.cn/AiKeIXL2
#保留同性伴侶註記制度
#擴大伴侶制度給異性戀也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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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遇到一個96歲阿公需要開刀, 失智無法溝通,
已經確認該手術之必要性, 不開刀可能會有感染導致敗血症死亡的風險
但是開刀的風險也很大, 有死亡的可能
住院過程只有一個自稱是孫女的朋友陪同,
簽署同意書的也是這位朋友,
至於照顧者則為看護.
所以問題來了, 到底「孫女的朋友」是否有資格簽署同意書?
若病患死在手術台上, 能代表所有家屬同意不提告嗎?
眾說紛紜....
這位朋友自稱平常在家裡都是她在照顧的, 然後根據自由時報的報導,
她算是「關係人」, 所以有權簽署
我們還是覺得怪怪的, 所以打電話去請教律師
答:「在當事人無行為能力的狀況下, 雖然關係人可以簽署,
但是其血親並非不存在, 在非緊急的前題之下,
即使需要透過里長, 也需找到其家屬前來比較妥當」
所以我們等了兩天, 孫女出面, 事件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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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醫療法第63條規定,
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
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
,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
931022 衛生署公告醫療機構施行手術及麻醉告知暨取得病人同意指導原則
三、簽署手術同意書
(一) 手術同意書除下列情形外,應由病人親自簽名:
1. 病人為未成年人或因故無法為同意之表示時,得由醫療法規定之
人員(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名。
2. 病人之關係人,
原則上係指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人,
如同居人、摯友等;
或依法令或契約關係,對病人負有保護義務之人,
如監護人、少年保護官、學校教職員、肇事駕駛人、軍警消防人員等。
3. 病人不識字、亦無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可簽手術同意書時,
得以按指印代替簽名,惟應有二名見證人。
(二) 同意書之簽具,亦得請病人之親友為見證人,
如病人無配偶、親屬可為見證人時,可請其關係人為之,
證明病人已同意簽署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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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裡想要問一下, 「看護」代簽同意書是否合法?
也有人說看護算是關係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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