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宇老師的解題小教室🔥來啦~
首先恭喜各位考生度過這艱辛的高考啦!
那我們就趕快一起來討論109年高考的刑法總則題目吧!
三、甲計劃殺死乙,乃趁周末在乙平日上班騎機車必然經過的乙家大門口前方,挖了一個大洞,洞的下面鋪滿刀片,並在路面上作好偽裝,完全看不出來路上有大洞。未料隔天周一早上,本來要上班的乙突然生病,乙之妻丙為了買成藥而騎機車出門,丙未能發現路上有洞,連同機車摔入洞內而被刀片刺死。試說明:甲的刑事責任為何?(25分)
🔎爭點:甲錯殺丙的行為應屬何種錯誤類型?
🔎解題關鍵:若單純從傳統的客體錯誤、打擊錯誤的分類去區分,於此種案例中將無法明確知悉,到底該如何界定本案的錯誤類型。
採取客體錯誤的看法,代表你認為甲不論是挖洞也好、持手槍殺人也好,皆會認錯被害人的身分,因此僅成立一個殺人既遂罪;採取打擊錯誤的看法,代表你認為甲內心真意只想收了乙,卻意外的收掉了丙,因此對乙成立殺人未遂罪、對丙成立過失致死罪。
🔎論理核心:從上述說明中即可得知,本題重點在於分析責任評價上,行為人到底如何管控風險該如何實現?亦即對於甲來說,客觀上該結果的實現,是否為甲所不可預期的,還是甲根本沒有採取任何管控措施來防止他人落入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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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為了殺害乙,準備了毒藥一小瓶,計劃於隔天在乙的飲料內下毒。未料當晚甲的兒子丙擦桌子時,不小心打翻毒藥,丙害怕被甲罵,因此在該寫明毒藥的空瓶中,加入自來水,藉以讓甲不要發現此事。隔天,不知上述情事的甲,出於殺害乙之意思,將該瓶中之液體倒入乙的飲料中,乙喝下後並無任何反應。試說明:甲之刑事責任為何?(25分)
🔎爭點:
甲拿自來水殺乙的行為是障礙未遂或不能未遂?階層切記請勿搞錯啊!!
🔎解題關鍵:
本題相對於第三題簡單許多,只要能夠精確地提出不能未遂的適用理論,並擺放入正確的階層中(錯不得呀~)討論,架構上鋪成應無太大問題。
然採取具體危險說或客觀危險說,應於構成要件層次加以討論;若採取重大無知說,則應於三階層外加以討論,一般學說上稱為「事理上阻卻刑罰事由」。
🔎論理核心:具體危險說或客觀危險說皆著重在客觀上是否有危險這件事情,重大無知說的關鍵則在於行為人是否「誤認自然因果流程」。
而就本案來說,行為人應顯難認為屬於不能未遂而不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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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宇老師碎碎念時間🔥
本次的考點可說是刑總中時常被討論的爭點,第四題是中規中矩的不能未遂討論,只比較需要注意的是千千萬萬別放錯討論的階段啊!!!而第三題在事實案例的函攝討論以及論理說明將考驗大家的實力,亦明顯成為本次拉開大家刑總分數的關鍵題唷
本題的事實案例遊走在客體錯誤與打擊錯誤中,一般傳統題型中,行為和結果相隔一段時間。簡言之,一般題目會出現做某行為,而不久後會實現行為結果(如我拿刀砍他人,沒意外的話頂多10秒的短時間內會出現死亡結果對吧)。
可是呢~我們回頭看本案案例,甲拿了刀、設陷阱,而死亡結果卻在很長一段時間才出現,甚至出現被害客體與想像客體不同的情形,就好像比行為人在禮物盒裡包了炸彈後想炸死收到禮物的他人,但好死不死在運送過程中出現偏誤,如郵差或收貨人被炸死等等,都讓錯誤的討論延伸出更多的可能
✅好,那重點是什麼呢? ✅
本題中,甲的主觀故意的範圍函攝、除了寫傳統打擊錯誤、客體錯誤的分類、多論述本案是偏向哪一種事實函攝,或甚至有無其他論理角度去闡述風險實現,關鍵在於你立基什麼角度用哪種理論強有力的說明,才會是在有限的篇幅下大大拉開自己與其他考生的關鍵所在呀~
--------------安安我依舊是分隔線-----------------------
最後想跟各位考生說聲辛苦了! 國考真的是一場令人身心疲倦的拉鋸戰,但考完了就放自己一個假吧,好好慰勞自己這麼多時間以來的堅持,振興券領了就趕快去刺激消費順便犒賞自己吧!
最後在留言區送上一首老師最愛的女歌手LALA的歌送給大家,有什麼想討論的都可以丟訊息或是直接留言討論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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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教唆人之客體錯誤,對於教唆犯而言,應係打擊錯誤。因此教唆者應成立未遂教唆與過失犯之想像競合犯。(不過要注意的是,未遂教唆在舊刑法第29條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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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opyjie (nine哥)》之銘言:
: 甲要殺乙 在乙的車上裝炸彈 車子發動炸彈就會引爆 但甲認錯車子 裝在丙的車子上 但剛
: 好丙將車子借給乙 當乙發動車子時炸彈引爆 但乙沒死 請問甲如何論罪?
本例中甲只有於丙車裝炸彈一個行為,但對乙丙分別可能造成生命法益的危險
丙的部分比較好處理:
1. 丙未發生死亡結果,不成立殺人既遂
2. 至於甲是否著手實行,涉及既了未遂著手時點的認定,本題不論採實務見解(完成犯行即著手)或多數學說(支配領域脫離說),都足認已達著手
3. 接著討論甲有無殺丙故意,這時才是提出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的見解(法定符合),評價甲有故意,因此殺人未遂構成要件該當
乙的部分個人認為還涉及因果歷程錯誤的問題,但還是一樣跑一遍:
1. 乙未發生死亡結果,不成立殺人既遂
2. 甲的著手與否同樣涉及上述爭議,一樣已達著手,但接下來就不太一樣了,即使是未遂犯同樣也要求具有客觀可歸責性,因此要審查甲對乙造成的法益侵害危險是否具備常態關聯性(用實務說法就是相當因果,用錯誤章節的說法就是主客觀單一行為因果歷程不一致,回歸客觀歸責理論處理)
這裡的話,整個「炸彈放錯車,丙借乙車造成乙生命法益具體危險」的因果歷程應該很明顯跟甲的計畫還有一般人對法益侵害認知有很大的落差,構成重大因果歷程偏差,因此欠缺客觀可歸責性而構成要件不該當。
3. 對乙部分原本到這裡結束,但可以進階思考的是,甲放置炸彈的時候,等價客體錯誤的範圍如為何
依照等價客體錯誤法定符合說的概念,丙車跟乙車駕駛人同樣是殺人罪上保護的等價客體,因此甲的目標誤認不阻卻對丙故意,那有沒有可能更進一步把法定符合說的故意範圍擴張到丙把其車借用給他人的情形呢,這是可以討論的點。
換個例子會比較容易理解:
(例) 甲誤丙車為乙車裝設炸彈,丙將其車借給丁致丁被炸死
這個情況下應該就比較容易理解把法定符合說的故意範圍擴張至丁的實益了,這也是為什麼留言有人會認為本例對乙成立殺人未遂但沒辦法完整解釋理由。
但是這個擴張只有在丁(或本例的乙)死亡才有實益,如果丁沒有死亡的話,那甲只有一個殺人故意,縱使對丙丁或其他丙可能借車給其他公司的100個人,當然也只成立一個殺人未遂罪,所以本例中就算擴張至殺乙故意也沒有實益,因為甲對乙丙因擇一故意只會成立一個殺人未遂(再次強調這裡的乙是指丙可能借車的對象,不是甲原本想要殺的那個故意對象)
所以結論的話就是甲成立一個殺人未遂,至於這個對象是對丙還是對乙其實不是那麼重要,可以理解成甲製造一個生命法益的危險源頭就好。
小弟拙見,歡迎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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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歷程錯誤是行為人主觀計畫跟客觀實際因果的不一致,於單一行為的因果歷程錯誤,通說認為只需要回歸檢驗常態關聯性(客觀實際因果是否符合一般通念),具有常態關聯性者,則該因果歷程錯誤即非重大錯誤,仍然無法阻卻故意;欠缺常態關聯性者,自然無客觀可歸責性而不須討論主觀犯意(故意或過失犯皆不成立)
正是因為有丙借車的行為,才需要討論行為人對這層關係得否歸責故意,今天是借車可能還可以認為甲應該可能預見由車主以外的人開車,如果題目更誇張一點寫有人直接開車衝撞停車場裡的丙車致爆炸死亡,那這時候評價結果又不一樣了,因此兩個題目也不能說適用不同邏輯,只是多了一個變數本來就要多去觀察討論罷了
本題就是一個很明顯的例子啊,甲基於殺人故意放置炸彈的行為造成乙生命法益的危險結果,但二者的因果關係明顯欠缺常態關聯性啊,怎麼會未遂犯就不用檢討客觀可歸責性呢?
如果是異常因果歷程,又不討論因果歷程錯誤,是又是什麼原因呢?
※ 編輯: brian055124 (101.10.53.102 臺灣), 05/01/2021 02:02:16
※ 編輯: brian055124 (101.10.53.102 臺灣), 05/01/2021 02:07:35
※ 編輯: brian055124 (101.10.53.102 臺灣), 05/01/2021 02:18:19
※ 編輯: brian055124 (101.10.53.102 臺灣), 05/01/2021 03: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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