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田編:民進黨的人權立國,莫淪為濫權誤國】
文/綠黨副秘書長 李春祥
8/25下午,南鐵迫遷案的「黃春香關注組」聯合20幾個社運團體及綠黨,前往民進黨中央黨部,抗議民進黨政府在處理南鐵黃春香半拆户問題時,屢屢違背誠信,濫用警察暴力。指責民進黨總統蔡英文已經從「人權立國淪為濫權誤國」,「官官相護,民主退步」,「打壓社運,背棄民主」。
關注組學生指鐵道局過去所有協商承諾從未實現,警察強力護衛進行第三次強拆,粗暴將黃春香及學生拖離,拒絕對屋主做任何回應。甚至於第二天20幾名學生坐在屋前地上的和平抗議,竟全部遭到上束帶壓制,超過3個小時。學生抗議,民進黨政府沿用「黨國遺緒」方仰寧,警方暴力更甚以往,濫用集會遊行法,進行毫無法源的約束,學生連遭到逮捕或是保護管束都不知道。一直拿不出拆除計畫的鐵道局得以躲在警方背後濫用職權。
土地正義行動聯盟指責,迫遷問題從未解決,而且越來越嚴重。2013年在民進黨尚未執政時,信誓旦旦要改革土地徵收條例,廢止區段徵收惡法,蔡英文、蘇貞昌、黃偉哲都公開表達支持,並譴責苗栗大埔案來和自己對比。然而在民進黨完全執政,在國會擁有多數,卻改變主意,把徵收制度當作方便的法門,且對抗爭的民眾不斷施以優勢警力脅迫恐嚇,迫遷案烽火四起,人民不能安居樂業。
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說,四年前,國際人權公約在台灣審查會議上,批評台灣在居住人權的維護上,完全跟不上國際潮流,蔡英文向審查委員承諾,委員的意見,就是她未來4年施政的「地板」,不是「天花板」,四年過去,各地的浮濫徵收、侵害居住權的行為不斷,請問小英地板在哪裡?已經淪落到「地獄」裡了。
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王曦質疑警方濫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0條的「留置、管束」及使用束帶等「戒具」規定,而完全忽略該法第19條,瘋狂、酒醉、自殺、暴行、鬥毆…等要件,完全不能用在和平的抗議或集會場合。王曦也請現場的警察回去看一看憲法第8條對拘禁逮捕人民的規定。
黃家三次強拆都在現場的《報導者》記者林雨佑說自己應該站在對面採訪,今天卻站在抗議的行列,前二次採訪南鐵強拆,就飽受警方干擾,強行拖離排除,這次警方的干預越來越大,林雨佑說,前兩次是提前封路、不讓記者進入,在記者拍攝時干擾、排除,而這一次已經是針對記者優先逮捕、載去丟包。甚至在已封閉公共空間,開元陸橋上,強制要求記者刪除拍到的照片。林雨佑問在場媒體,「有聽說過警方要求記者刪除照片嗎?這是在北韓嗎?」民進黨政府對新聞媒體的干涉,比國民黨時代更加嚴重,是系統性對新聞媒體自由的侵害。
對於南鐵東移案,綠黨一貫主張,政府徵收民眾土地,永遠要秉持公益性、必要性原則,對民眾的侵害,窮盡努力減到最小。南鐵東移,究竟是因為工程技術的限制,還是為了擴大開發利益,是有很嚴重爭議的。鐵道局對爭議的閃躲恰巧反證質疑。從王國材任交通部長迄今,政策方向明顯是本末倒置,將土地開發當做正業,輾壓小民就不足為奇。然而在第三次強拆,民進黨政府的警察暴力升級,系統性迫害新聞媒體,令人髮指,必須受到嚴正關注譴責。另外,綠黨重申主張廢除區段徵收制度。區段徵收政策讓地方政府便宜行事,圖利財團,應予廢止,以落實政府對人民財產權及居住權的尊重和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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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田編:拼裝車重啟公投,北台灣狂敲警鐘】
文/綠黨副秘書長 李春祥
核四重啟公投案因疫情由8月延後至12月舉行。請務必投下不同意票。
被稱為拼裝車的核四廠,安全性備受質疑,原以為已經打包的爛尾樓,讓大台北地區再陷入威脅。部分支持者認為核四既然是新完工的發電設備,「開新車總是比較安全」。
但是以新車來譬喻核四廠恐怕有些謬誤。
核四廠已經蓋了20年,不但技術相當老舊,而且許多核心或週邊元件的製造商倒閉或停產,所以核四並不新。其次是核四根本還沒有完工,工程同時面臨零件物料缺損、製造商倒閉或停產,以及須重行招標種種問題,經濟部估計,若要重啟核四,需要N+7年的時間。它解決不了缺電問題,絕不是可以立刻牽回家開的新車。
核四重啟公投的命題其實有很大的問題:「是否同意核四廠啟封商轉發電?」從啟封到商轉發電,還有一大段距離,須經過幾個步驟和決策,違背公投法「一案不可以決定兩件事」的重要原則。何況有些事情,比方說:「這輛車安全嗎?」須要經過客觀評估,並不能用投票決定。核安如果出包,台灣島這小,2,350萬人不知要避難到哪裡去,拿來公投豈非兒戲?
如眾所周知,核四的機組尚未完工。封存前一號機各項功能測試尚未完成。監察院的調查報告詳細指出,核四廠一號機零組件缺損,不得不從二號機「移用」,也就是拆卸填補。所以不但一號機尚未完工,二號機更是在零組嚴重缺損的情況,完全不可能使用。支持核四的經濟學者可以啟用核四廠來解決供電問題,實際情況並非如此。
監察院報告指出,台電於1992年陳報興建計畫時,竟以1980年所估算成本陳報,未如實報告核四建廠成本,也就是說,明顯低估。我們看過往國營事業的文化,「只要上一壘,保證奔回本壘」,就不難理解為什麼。先用低估的成本影響政府對效益的評估,以後再追加,頭過身就過。但是核四案卻導致統包廢標,以及備品的採購不足的嚴重問題。
所謂統包,是指整廠由一個主承包商承攬全部工程,主承包商再依據其需要分包給下包商承作,但是主承包商仍須處理所有介面問題,對業主負完全的責任。核一、核二、核三廠,及世界上絕大多數的核電廠都是如此。然而當時台電在統包廢標之後,決定自行主導,於是核四廠成為美國設計(奇異),日本製造(日立、東芝),台灣安裝(新亞、中鼎和台電自己)的超級拼裝車。
評估電廠經營(維修以及操作)能否安全及穩定,其中有項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備品是否完備。不僅是零件、耗材,甚至一些核心的元件,都應該要備份。核四廠現在卻明顯連測試運作的必要元件都不足,這樣的電廠若允許操作,非常容易出差錯,發生意外停機只是早或晚的問題。
台電雖然經營及操作核電多年,但並未真正擁有建造核電廠的能力和經驗,當時高層的錯估,讓台電人員自行主導,使核四工程變成尾大不掉的爛尾樓。再檢視核四建廠期間,曾經發生種種意外,可以見得施工品質也堪虞。核四廠今天若要再啟封,修補,恐怕是困難重重。
退一萬步,就算勉強找到新的機組建造廠商,新廠商沒有任何理由提供舊機組的品質及安全的保證。新廠商可能會盡量拆除評估品質不佳或劣化的機件,許多停產的元件也要客製,使成本十分高昂。最重要是,最後拼裝出來的成品,它的安全性,台灣民眾能相信嗎?
何況,依照經濟部說法,重啟尚需要N+7年,估計應不少於10年。根本無從幫助能源轉型的需要。
#重啟核四17不同意
核四重啟公投一旦通過,將是一連串疑難雜症的開始,國家再繼續耗費鉅資,讓整個北台灣陷在危險當中,卻不能解決能源的需求。12月的核四公投,請投下不同意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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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田編:同島一命,照顧移工】
文/綠黨副秘書長 李春祥
台灣一年多來成功將疫情阻絕境外,且個案疫調確實,防疫成績斐然。但當病毒找到破口進入社區,我們的防疫措施便顯得不足。除了社區感染,群聚感染成為最大威脅。繼新北的老人照護中心群聚感染後,製造業的移工群成為最大的確診數字來源。苗栗縣截至昨日(6月8日),京元電子210例、超豐20例、智邦13例,三家電子公司共243例確診。數字雖包含本國籍員工,但移工佔多數。
苗栗縣長在疫情直播宣佈禁止移工外出。苗栗國拿不出具體降低群聚感染對策,卻任意用禁令拘束移工人身自由,作法既不人道也無從解決問題。限制移工外出,只是隔絕移工與一般民眾的互相感染,並無法管控及降低廠內感染。
相對於苗栗國對移工問題對策僅有將移工通通當成囚犯關起來,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則修訂雇主聘僱移工指引,表示將加強查訪移工宿舍及增訂企業因應員工確診應變處置。勞動部將補助雇主必要防疫措施的部分費用,包括移工採檢後隔離期間費用,及鼓勵雇主降載每房居住人數轉住租賃建物、一般旅館或防疫旅館費用。
台灣移工長期居住在雇主或仲介提供的集合式宿舍,環境狹窄擁擠,難以維持社交距離,本來就潛藏隱憂。改善移工住宿環境,是緩解疫情重要關鍵。去年新加坡爆發移工群聚感染,從4月延燒到11月,前後確診數累計超過5萬人次,可以看出改善移工住宿環境對於整體防疫有多麼重要。
因此,勞動部承諾補助移工隔離及宿舍降載,我們予以肯定。政府的錢必須真正用在刀口上,並受到公開監督,才能改善移工環境,讓感染者受到良好照顧,並降低未感染者的風險。而且,比起科技園區的大公司,中小企業的移工環境政府也不能忽略。
新冠肺炎疫情以來,可以看到台灣社會對移工仍存有歧視。例如新聞報導有意無意指移工為防疫破口,又例如移工對法令不熟悉,吸收資訊有語言隔閡,觸犯規定時卻常遭重罰。今天,苗栗國更祭出赤裸裸的歧視,勒令將移工全部關起來,派警察巡邏取締。縣長行為嚴重違反人權,應立即停止,以免台灣貽笑國際。
今天擺在眼前,是疫情控制對經濟運作的關鍵性,而照顧好移工,才能控制疫情。我們應發揮同島一命的精神,好好照顧這些來自海外的兄弟姊妹。
統計顯示老人家染疫死亡率偏高,指揮中心調整老人施打疫苗的優先順序,綠黨並建議同時將看護移工納入施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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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統編抵稅 在 [閒聊] 日常生活打統編的意義是...? 的推薦與評價
推abc5073hg: 生活用品這些就算打統編,查帳也會被剔除補稅 11/18 00:44. → xxgogg: 對啊不能抵稅。 ... MozeIII: 書審打統編不能算支出費用嗎? ... <看更多>
打統編抵稅 在 Re: [問題] 營業進項稅統一編號書寫錯誤該如何處理- 看板tax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morrisya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之銘言:
: 大家好,我是營業稅的新手,有請各位前輩能撥空指點一二
: 最近接到國稅局通知我們一二月份有一筆進項統一發票異常
: 發現我們進項稅有一張收銀機統一發票 把我們的統編打錯了
: 打電話到我們轄區的國稅局承辦人說請廠商負責人核章就可以修改
: 再請開立發票的廠商B,至當地國稅局報備即可
: 可是後來B公司所轄國稅局不同意修改
: 要我們填至承諾書出具。"原為不得扣抵之發票誤列為得扣抵,願繳清稅額及罰鍰。"
:
: 由於我們公司組織龐大,所以承諾書對我們還說有些許難度(因為要蓋到大老闆的章)
: 又致電B公司所轄國稅局,承諾書是否能由B公司填製
: 但國稅局承辦人說若由B公司出具承諾書說發票開立錯誤
: B公司會先被處以1500元之罰鍰
: 請問狀況一
: 由本公司提供承諾書給國稅局說誤列為得扣抵稅額,
: 由於稅額八百塊低於兩千,所以本公司免罰,那如果承諾書註明是B公司發票開立錯誤
: 請問B公司會被處以罰鍰嗎?
好想要簡答...Ans:會被處以罰鍰 0.0a
開罰的法條依據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48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
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最
賣方營業人會被罰1500的話,銷售額=罰鍰/1%=150,000?
低不得少於五百元,最高不得超過五千元。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
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連續處罰之。
前項未依規定記載事項為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其連續處罰部
分之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百分之二,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一千元
,最高不得超過一萬元。
B公司若要免罰必須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16: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營業人開立
統一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
短(溢)開新臺幣一千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新臺幣五
十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但是B公司實際上不符合上述免罰的條件
因為那張發票上的銷售額是$150,000
且B公司要注意有改正的期限規定,不依規定會被續罰~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51
本法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八條規定限期改正或補辦事項,其期限不得超過
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
: 請問狀況二
: 若由B公司提供承諾書給當地國稅局所轄分局
: 問題一:B公司除了罰以1500元罰鍰 我們公司也會有處分嗎
: 問題二:請問B公司出具承諾書後,我們公司要如何辦理呢
: 是否國稅局B會聯繫我們當地國稅局,請我們的該發票作廢重新開立
: 然後還要有什麼步驟呢?
原po下面給的網址的頁面裡的進一步指出那一段不是有說明了? @@a
不過會建議你打電話去你們當地國稅局問『若賣方營業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
請註銷錯誤之統一發票,再依交易事實重新開立正確之統一發票交付給你們
是否還需要把新開立的發票交付給你們當地的國稅局?』醬子會比較保險...
: 請問狀況三
: 根據國稅局的網頁,致電國稅總局,他的說明是如果單純只是統編開立錯誤
: 只要廠商B告知國稅局,專案處理就好了,也不用報廢重開。
: 雖然我自己也不太相信,統一發票處理辦法開錯都一律作廢重開
: 可是國稅局的該位先生都這麼解釋了,是否這個狀況能夠成立呢?
: 如果此狀況成立,該如何跟轄區國稅局說明呢?
: 煩請各位前輩能夠稍加指點,謝謝
依上面的法條所述,應該不是致電內容所說明,國稅局開罰有所依據。
:
: 國稅局部分引用如下
: 惟如營業人所開立統一發票已報繳營業稅
: 買受人於開立統一發票月份以後才發現收受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
: 而要求退回另行開立者,營業人(賣方)得敘明情由
: 檢同收回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專案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 沖減其銷售額,至重複報繳之營業稅則可留抵或退還
:
: https://www.etax.nat.gov.tw/wSite/ct?xItem=49778&ctNode=10708
以上若有錯誤、疏漏,請多多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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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敻 V V
◆◆◆ 流浪狗一枚 不給認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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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3.131.124
※ 編輯: superidea 來自: 59.113.131.124 (05/16 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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