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遺留火種導致失火之責任
民法第432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原則上承租人對於租賃物之管理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但立法者為保護相對弱勢之承租人,減輕其賠償責任,於民法第434條有特別規定:「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於失火事故時,承租人僅於有重大過失時,即未盡到一般人之注意義務時,始應對出租人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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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失火責任 在 黃珊珊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房東房客爭端衝到頭版頭
二方都應該知道相關權利義務
我多年前寫的文章
吉屋出租
一般人最常碰到的法律問題,除了債權債務往來之外,最頻繁者就要算是房屋的出租與買賣了,每個人一生會都是為自己的窩奔波,如何掌控房屋的出租與買賣,就掌握了人生一大半:
房屋租賃屬於不動產的租賃,其期限超過一年以上者,應以字據訂定〈一般都是訂契約〉,房屋租賃最長僅可定為二十年,超過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但當事人得更新,也就是續約。定期租約於契約屆滿時當然消滅,如果未以字據訂定者就視為「不定期租賃」,不定期租賃有特別的情形,雖然依民法得隨時終止,但房東就是無法以書面條款約束承租人〈只能靠民法的規範〉,且依土地法特別規定必需有特殊原因才能收回房屋,對房東較無保障!另外,如果租約期限到期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也就是默示更新,如果租約到期後雙方繼續使用且收租卻沒有訂約,就會被視為「不定期租賃」,到時房東要收回房子就困難了!
出租人的義務:出租人大部份為所有權人,所有權包括使用、收益、處分〈出售、讓與〉等權利。
房東出租房屋只將該房屋的使用及收益權出租予房客,房東應該要在契約關係期間保持租賃物合於契約之使用收益的狀態,所以如果房屋有毀損須要修繕的時後,除了契約有其他約定之外,應由房東負責修繕。如果房屋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的安全及健康時,房客有權終止契約。如果出租人不為妥適的修繕,承租人得終止租約或自行修繕並請求出租人償還或在房租內扣除之。
租賃物的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如房屋稅及地價稅〉。
買賣不破租賃:出租人於交付房屋交承租人占用中,如將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出售房屋〉,原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之第三人仍繼續存在,這就是為什麼法拍屋不點交沒人願意買,法院現在可以除去租賃讓法拍順利進行。
不定期租約的終止應於一個月前通知承租人。
押金:一般民間習慣有押金約定,法卻無明文,一般而言,押金通常是損害賠償的保證金,如承租人應負相關責任時,房東得扣除押金作為清償。另外應該要約定懲罰性違約金,以作為房客賴皮不搬或拒絕繳租的手段。
三、承租人的義務:
承租人不得拒絕出租人為保存房屋之必要行為〈如有必要的修繕〉。
因可歸責承租人或其同居人或承租人同意使用房屋之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房 屋毀損滅失,承租人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失火責任,如果因為承租人的重大過失致失火造成房屋毀損滅失,承租人對房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如有過失,則應負損害賠償責 任。
通知義務:如果房屋有修繕的必要,或有第三人出面主張權利,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人,如果未即時通知,造成出租人不能即時救濟者,應由承租賠償出租人因而造成的損害。
承租人應依契約約定方法使用房屋,如只能作為住家使用就不得作為營業場所,如有違反,出租人得出面阻止,如仍繼續時,出租人得終止租約。
依約定期限付租金之義務,如有延遲,房東得定期催告,房客遲付租金總額達二個月之租額以上如仍不繳租金,房東得終止租約。
承租人因自己的原因不能為房屋的使用收益時,在合約期滿或未終止前仍應按期付租金。例如租房子時常需裝修,如果是店家或辦公室應該要向房東要求裝璜期間不付租金。
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依房屋價值之增減,增減租金。〈定期租賃只能依契約約定內容為之〉
10.非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將房屋轉租,否則,出租人得終止租約。如果因轉租造成房屋毀損者滅失者,承租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所以奉勸大家千萬不要當二房東。
11.出租人得就承租人已得請求的損害賠償金額及本期及以前未繳之租金限度內,對於承租人之物有留置權。且得聲請法院逕行阻止承租人取回留置物。
12.承租人應於租期屆滿或終止時將租賃物交還出租人,通常會約定按照原狀返還,且不得就裝潢請求相關費用,如未約定,則房客所支出之有益費用將可向房東請求依現存價值償還。
13.出租人與承租人因租賃物而產生之賠償請求權,時效均為二年,出租人以受租賃物返還時起算,承租人以自租賃關係終止時起算。
四、如果你是房東,建議租賃契約最好辦理法院公證,這樣如果房客拒不交租或拒不搬遷時,可以不經訴訟程序直接申請強制執行,不要為了省稅金就不公證,以免得不償失!
五、有關房屋的租賃關係,知己知彼,房東與房客都清楚自己的權益,多一些溝通,有助於賓主關係的緩和,讓房東與房客的對立不再,也使市場的供需間能有一個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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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失火責任 在 Fw: [課業] 民法租賃- 看板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 [本文轉錄自 Examination 看板 #1GNN9PB0 ]
作者: karma0121 (無名氏)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課業] 民法 租賃
時間: Sat Sep 22 16:09:58 2012
民法433 434的部分 有些地方我不太懂
433是針對第三人所引起的損害 請問這裡有向434一樣以重大過失或故意為必要嗎?
我的想法是 只要有184得適用就可以成立433 承租人就要負賠償責任(債務不履行)
不過若是第三人造成的失火 承租人的責任就不是按照433 而是類推434
也就是第三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 承租人才需要負責
而第三人重大過失引發的火災 第三人與承租人負有不真正連帶債務
以上我的理解有錯誤的地方嗎?
結論是 不管如何 第三人都有184的侵權責任
那麼如果是第三人重大過失造成失火
出租人是主張433和184"第三人應負責之事由"向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
再類推434向承租人請求不真正連帶債務嗎?
除此之外出租人可以再另外以433向承租人請求債務不履行的賠償嗎?
如果是這樣的話 434所謂的損害賠償應該是侵權行為還是債務不履行呢?
那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請求218-1讓與向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承租人請求的前提應該是對出租人有434的不連帶債務
而433的損害賠償責任則是另外要負責的對嗎?
假如說成租人的同居人撞壞了承租之汽車(非重大過失)
此時出租人可以用433請求同居人負侵權責任/承租人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以上我的想法正確嗎?
另外我想請問 合法的轉租適用444條 那444條承租人的責任跟433一樣是契約責任嗎?
如果合法轉租的第三人重大過失造成的火災 承租人也有不真正連帶債務嗎?
那麼不合法的轉租就是直接用433 434的方式嗎?
老師說 合法跟不合法的差別是 不合法不問承租人是否有可歸責事由
這裡我不太懂 可以跟我解釋一下嗎
另外老師說如果第三人是輕過失 承租人不負責任
是不負有434的賠償責任 那433的契約責任呢?
抱歉我的問題很多 這部分我真的很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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