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評委制 防弊且興革
林清汶/世新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公共工程委員會評選委員(台北市)
政府標案審查屢傳弊端,不少具綠營黨工背景者宛如「御用評委團」。圖/聯合報提供
近來政府採購法評選委員制度,媒體批評聲浪不斷,吵得沸沸揚揚。政府標案被質疑有「御用評委」爭議,從行政到立法部門都支持制度性檢討。
公務機關採購時納入外部專家學者參與,確可免除機關內部自行審議遭瓜田李下之嫌,亦不能因個案弊端推翻或否定全盤制度設計。事實上,擔任政府標案評選委員都要簽切結書,承諾恪遵法令,公正辦理評選,評選過程如涉及不法,仍須比照一般公務員接受法辦,屬於刑法上廣義之公務員;因此擔任評選委員如有涉貪或洩漏機密等不法行為,依法仍應負起刑法與貪汙治罪條例之刑責,罪責可謂極重。
現行評選委員都屬於臨時性編組,係由機關從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資料中就評委專長遴選,報請首長核定即可,每次出席費二千五百元,車資住宿費另計。然而,機關評委審議的資料每因招標個案不同,有時僅有一廠商參與投標,有時卻有多達七、八家或十餘家廠商同時參與,評選過程所花費時間不等,尤其對於參與廠商資提供之資料,評委須事先了解研判,所耗時不貲。亦囿於區域評委較少,經常有台南、高雄、花連、台東、離島找北部地區委請專家學者參與評選;此均造成不同工卻同酬情形,因此有部分專家學者分身乏術無意參與現象。是以,未來如何規範防堵弊端之餘,對於評委之待遇適度合理提升,仍應顧及。
又規範評選委員出任資格應比照退休公務員制度納入「旋轉門條款」,規範出任評審委員資格,對於曾任政治職務者,則以類「旋轉門條款」機制把關,政府採購法修正草案將明定曾為政黨黨工、民代、民代助理,離職後三年或五年內不能擔任政府標案評委;未來或可從專家學者之條件限制或每名評委一年可參與機關標案件數量規範。再者,現行公共工程委員會每年均會要求評委在網站上提供更新職務資料或連絡方式,卻均無查核制度,亦為制度上之缺失。
現行公共工程委員會在評選結束後,均有對評選委員作評選過程問卷調查,如詢查機關對該評選過程有無不當影響等,可以有效確保與維護評選整體制度合理性與公正性。政府任何體制都可能有缺失,不能因噎廢食;因此,未來如何在制度上防弊與興革乃為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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