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上有年代久遠的抵押權登記,該如何處理】
不動產所有人可能因清償借款後未立即辦理塗銷權,也可能當年為朋友擔保借款而設定抵押權,或長年借款都沒有清償,而因時間久遠,未積極處理債權債務或塗銷抵押權,甚而子女繼承長輩的不動產,經常更不知道長輩在生前抵押權設定的原因...⬇️⬇️⬇️
📍民法規定,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就會消滅。
📍📍而一般債權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是15年,債務人積欠債務未還,債權人如果於可請求清償的15年時效期間內都未請求債務人清償,且在15年屆滿後,債權人在5年內還是沒有向法院聲請拍賣當年設定抵押權的不動產,則不動產上的抵押權依法消滅。
所以,如果不動產抵押權:
1️⃣依謄本登記之約定清償日迄今已逾20年。
2️⃣抵押權人都沒有聲請法院拍賣不動產。
➡️不動產所有人就可以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塗銷抵押權。
縱然,不動產所有人已經不認識抵押權人😕,也不知道當年抵押權設定的原因😔,或是找了抵押權人也找不到😱,如果抵押權已經符合民法上開要件而當然消滅,因已消滅的抵押權仍然登記在謄本上,將影響所有權人行使不動產之權利,不動產所有人還是可以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塗銷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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