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公平會罰富胖達的這個緣由,感覺其實商家接受刷卡支付/掃碼行動支付時,被行動支付公司跟信用卡收單單位抽一手後再由行動支付公司與信用卡發回饋給消費者也是同一個邏輯,但是卻規定商家的商品刷卡與現金支付必須同訂價,也是造成【現金支付顧客與刷卡顧客共同分擔平台抽成】的後果呢,這樣沒有覺得不公平嗎?
內文:
餐飲業者銷售餐點給內用、外帶的顧客,以及透過外送平台訂餐的消費者時,不同管道的成本均不相同。公平會認為,餐飲業者原本可將不同銷售管道的成本反映在價格上,消費者也可以依自身需求選擇最合適的購買管道;然而,foodpanda限制合作餐廳在平台刊登的價格必須與餐廳自行販售價格相同,使得餐廳無法將不同的銷售管道的成本差異反映在售價上,形同【內用顧客必須與外送平台訂餐顧客共同分攤平台的抽成】
自取、店內價不同 foodpanda限制競爭遭重罰200萬
同時也有2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萬的網紅高松傑高Sir正能量,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收皮了】食環做到嘢 六四紀念館違法收檔 ?黃之鋒悲痛 嘆出獄已成中佬 ? 立法會議中有人 暗示CY將會跑出?|高Sir正能量02062021 https://youtu.be/p9Jni8SD6o4 YT技術限流和自動退粉,離封台不遠,請幫忙高Sir正能量?訂閱?分享影片救亡:https:...
抽現金違法 在 龔成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散戶面對供股,應如何處理】
首先講講,供股是甚麼呢?簡單來說,就是原本有各生意伙伴一起做生意,而公司因種種原因,希望股東們再夾多一些錢,投入到公司裡。
若果選擇夾錢的,那就需要投入更多的現金,若選擇不夾者,股份的比例將被攤薄,所佔公司權益的比例將減少。所以,有不少上市公司宣佈供股時,散戶都面對兩難局面,正所謂供又死唔供又死。
--供股是財技的一種--
供股是上市公司財技的一種,一個供股計劃背後必定是經過精心設計,令散戶處於很不利的一面。而這些供股計劃常大玩遊字遊戲,令散戶無法明白真正的權益及變化,如同在不知不覺中被偷錢一樣。
若果你是有學習財技分析的投資者,供股期間可能是你掌握投資時機的時候,但對不懂這套方法的投資者,面對一些經常玩財技的公司,最好的方法是避之則吉。
就以我自己為例,我投資的原則是尋找資產,即優質的股票,所以對一些經常供股合股,常玩財技的公司,我都會有所保留。因為我用的基本分析,以價值投資法去分析股價,所以很多時這類股票都不會考慮。
不過話分兩頭,運用財技分析法的投資者,就專門研究這些玩財技的公司,他們不會理會公司的質素,只考慮當中的財技,從而作出分析並從中獲利。因為供股是財技的一種,所以財技分析法對供股期間的分析是大有學問的,不過若然只是學得半桶水的投資者,就不要胡亂使用。
--當散戶面對供股--
那麼,一般散戶面對一間公司要供股時,麼如何處理呢?首先,若你所持的公司是經常大玩財技,從小股東身上抽水的股票,這類股票不但不要供股,最好更是盡快沽出。不過,這些股票不少都是長期下跌的公司,要止蝕的確困難,但事實上,再持有只會再跌,故較好的做法,當然是早走早著。
在香港2000間上市公司中,起碼有過百間都是不務正業的,他們的業務就是不斷玩財技,不停在小股東身上吸錢,並將股價舞高弄低(當中可能更涉及違法行為),從中賺取無知散戶的錢,這就是他們的「業務」。
所以,面對所持的公司宣佈供股時,你一定要分析他過往的作為,以及今次供股的目的,供股目的不單是分析他所講述的,更要分析背後所穩藏的目的。
例如憑他整個供股計劃的設計,如供股價與現價的折讓,供股比例,大股東的持股比例等,從而作出推斷。
若果供股的目的並非為公司,而是為大股東自己,又或背後的目的,那不單不要供,還要沽出原有股票。若供股計劃真的為公司發展,這時就要考慮,這刻再投入多這一筆錢,是否有合理的回報,切勿因想追回過去的損失,意圖拉低平均價等片面理由而去供股。
即是說,考慮供與不供的原則,是從這筆新資金去考慮,即該筆新資金的風險與回報,從而作出決定。
抽現金違法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大家好,我是周易老師。最近在拜讀學者的文獻時,發現張天一老師的文章裡有提到一個我蠻感興趣,但以前沒有想過的問題:行為人未經持有人同意,拿取該持有人的現金,但目的是為了清償該人對第三人的債務,此時行為人主觀上是否仍具有不法所有意圖?如果欠缺不法所有意圖,就不會構成竊盜罪。
老師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354號刑事判決】當成討論素材,相關內容引述如下:
按刑法竊盜罪之構成要件,除行為人有竊取他人動產之客觀行為外,尚須主觀上係本於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始克當之;是否有被害財產權移動之竊取他人財物之行為,在外觀上顯而易見,但 #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竊盜意圖,#則隱藏於行為者內心之中,#自應從被害者與行為人之關係,#行為人是否有管理事務之職責、#權限及財產權物體移動之原因、#事實,#是否造成被害者財產上實質損害等客觀具體情狀一一檢視詳審細究而判斷之。是被告於上揭時、地自行拿取告訴人藏放在房間天花板夾層之現金200萬元時,其主觀上究否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攸關被告所為是否應評價為竊盜犯行。
然證人李姵瑩於警詢、原審審理時均證稱:被告之前幫告訴人管理公司,因為被告把錢交給外遇對象管理,不拿錢回家繳貸款,被告也幫告訴人繳納位於臺北市中山區農安街住處之房屋貸款;100年間,被告曾告知從告訴人處拿回一筆錢,因為告訴人先前向保險公司辦理保單質押借款,伊與被告討論後,決定先把貸款利息較高之保單質借清償,剩餘拿去清償房屋貸款,有保單借款的清償證明;伊是房屋貸款的連帶保證人,每月要清償10幾萬元,常詢問被告有無足夠金錢繳納房貸,因此知道房屋貸款都是被告在處理等語明確(見原審易字卷第215頁至第216頁、第218頁至第219頁、第222頁);證人李嘉洋於警詢、偵訊、原審審理時均證稱:100年2、3月間,曾與被告一同進入告訴人位於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310巷40號6樓之4住處,並在房間天花板夾層內發現以透明塑膠袋包裝之現金數百萬元;隔2、3日,被告說她將錢全部拿走,並代為清償其積欠南山人壽公司30幾萬元貸款等語(見偵卷第64頁、第112頁,原審易字卷第134頁至第136頁),且於原審審理時明確證稱:被告確有幫其繳清積欠南山人壽公司欠款等語(見原審易字卷第136頁)。此外,有被告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內頁、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終身壽險保險單暨保單借款專用批註單(被保險人為告訴人、受益人為告訴人及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首頁暨還款收據2份(要保人分係告訴人、李嘉洋)、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7日(108)南壽保單字第C1971號函存卷可佐(見偵卷第147頁至第159頁,原審易字卷第75頁)。綜上,足認被告自告訴人住處拿取現金200萬元後,係用於 #清償告訴人及其子李嘉洋積欠之保單借款、#房屋貸款等途,#尚非全供其個人使用;被告固於89年5月30日與告訴人辦理離婚登記,然 #其仍持續為告訴人管理公司、#繳納房屋貸款 等情,已如前述,縱不具夫妻間代理之權限,無法排除被告拿取告訴人款項時,#主觀上係出於維護告訴人之保險契約、#財產(房屋)#利益而代為清償、#繳納欠款之可能,難認被告拿取上開現金200萬元時,主觀上必存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竊盜意圖。
____________________
由於不法所有意圖係藏於行為人的內心,必須綜合判斷才能知道。但要如何判斷?本判決明確提出了幾個指標:
①被害者與行為人之關係
②行為人是否有管理事務之職責、權限
③財產權物體移動之原因、事實
④是否造成被害者財產上實質損害
本判決在進行涵攝時,認為:被告與告訴人之間曾有婚姻關係(對應前述①);被告仍持續為告訴人管理公司、繳納房屋貸款(對應前述②、③);此外,如果是清償告訴人的欠款,也不會造成告訴人受到實質損害(對應前述④)。因此,二審法院推翻原審法院的見解,改認為被告欠缺不法所有意圖,不成立竊盜罪。
不過,這樣的結論,張天一老師是反對的,因為二審法院是將被告是否基於「為了相對人財產利益的目的」,來當成其主觀上是否具有不法所有意圖的判斷標準。但重點應該是:被告在法律上是否有處分本案告訴人「特定款項」的權限(例如告訴人有委託被告幫他清償某筆欠款),但如果只是被告想說「我為了你好,幫你償還你跟其他人的債務欸~~怎麼會構成竊盜罪?!」,那可能跟刑法上判斷不法所有意圖的要件不太吻合。
同學們可以設想一下:假設你朋友知道你欠別人1,000元,他很好心,在未經你同意的情況下,就擅自從你錢包裡抽出一張1,000元小朋友鈔票,幫你去還錢。你發現之後說:「欸,那1,000元這是我這幾天的伙食費!」,你覺得你朋友會不會構成竊盜罪?雖然你朋友是為了你好,但說真的,竊盜罪「不法所有意圖」這個構成要件是否該當,並不是以為他人還是為自己的目的來區分吧~~我個人比較贊同張天一老師的見解,本案被告涉犯竊盜罪的主、客觀構成要件均已該當,除非個案存在阻卻違法事由(自助行為?緊急避難?好像看不出來),否則仍構成竊盜罪。不過這一庭的法官是認為本案被告無罪啦~~以後同學們考上律師要處理類似案例時,可以援引這則判決的判斷標準,盡力為當事人爭取無罪判決!!
以上對於判決解說的部分,是參考、改寫自張天一老師這篇文章的內容:張天一,竊盜罪中「不法所有意圖」之認定——擅自向第三人清償債務之類型,2021年5月,頁12-15。這篇文章很值得同學花點時間找出原文來看,相信會有不同的感受!!
周易老師
202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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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現金違法 在 守望家園.改變金門董森堡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非法持續公然存在,公權力在哪裡?
本日是建設處業務報告,森堡質詢內容如下:
1. 去年森堡質詢綠色休閒渡假園區後,縣長曾私下表示已在進行解約事宜,但相關進度卻無從得知,森堡要求建設處能盡快將解約進度公告週知!
2. 將近11.92公頃開發面積的金門城鄉特色產業園區,目前工程預計111年8月全區完工,森堡要求縣府提供實質進駐的廠商資料未果,亦未見相關租用計畫及辦法的擬定,對森堡的質詢,建設處處長表示:相關租用辦法會朝作業要點方向研議,森堡要求該作業要點擬定完成,應檢送議會,讓議會瞭解縣府對該園區租用的具體作法。
此外,產業園區設立的目的,是為了提供地方業者合法工廠用地,園區正式運作後,縣府對於園區外的違法工廠,又該作何處置?不然進駐園區的業者不僅須增加成本,又得與其他非法業者競爭,如此一來,產業園區不就變成「逞罰合法,鼓勵違法」了嗎?
3. 后豐港泊區於3月9 日申報峻工,過去森堡曾召開公聽會要求優先予後豐漁船停泊,當時建設處還有派員參加,然而日前港務處在後豐港召開會議研討港區內泊靠位置爭議,卻有部份漁民未接到通知,森堡要求建設處與港務處應做好水平聯繫,以免讓類似狀況再次發生,使得漁民的權益受損!
4. 社區規劃師從2003年130萬,經費一路膨脹到今年變1000萬,委辦費用調整的原因不明,也無法得知其具體績效在哪裡,森堡要求建設處提供2003年至去年的社區規劃師計畫的具體績效與本會。
5. 尚義住宅區段徵收工程在108年10月完工,當初內政部有要求10%做社會住宅,但目前尚義住宅目標群眾不明,不知道是要以青年為主,還是合宜住宅,請建設處這邊儘速明定該地的定位,並召集相關群眾召開座談會議,以達到當初徵收的目的。
6. 都市計劃通盤檢討應通盤檢討所有的使用分區,包括現有機關用地、道路用地,避免公有建設佔用民地的狀況爭議不斷,也可以檢討不合理的規劃,舉例來說:1-1道路往官裡延伸段,中間會經過浚仔溝及山前山,不僅施工難度高、排水問題複雜、私有地也很多,完全無法理解當初的規劃是如何產生。
7. 水試所放流今年四絲馬鮁成果亮眼,希望水試所持續辦理,並增加多元性魚種。但非洲草蝦養殖70萬受梅雨影響全數死亡,森堡建議要想辦法導入智慧監測系統,以免類似狀況再次發生。
8. 平掛式牡蠣養殖輔導計畫提供了28,000串蚵苗,但金門真正傳統養殖特色的石蚵卻無任何輔導計劃,森堡希望縣府不要只會消費這項產業,而是要實質幫助石蚵產業,請建設處提出針對石蚵蚵農的產業輔導計劃。
9. 農塘竣深要配合三面光的工程做檢討,過去幾十年來溪流整治下的三面光工程,不僅加速溪流排水、蒸發量變大,更無法讓水滲入地下挹注地下水資源,森堡希望縣府能儘速檢討這些三面光的工程,保護金門重要地下水資源。
10. 去年水試所輔導陳姓業者經營鳳螺養殖,但業者卻在中蘭開挖國有地做抽水池,不僅嚴重破壞海岸景觀,亦恐有侵佔國土之嫌,森堡要求縣府能儘速改善處理,不要公然輔導違法。
11. 去年會期森堡多次質詢山外溪上游畜養戶污染問題,縣府信誓旦旦表示山外溪整治遠景,但還是不願針對源頭污染處理進行開罰,導致養牛污染依然如故,還要協助該養牛戶與國產署進行國有地租用,不僅恐有圖利個人的問題,也顯得縣府公權力不彰。
12. 從業務報告中,得知縣府輔導517公頃小麥取得產銷履歷認證,但小麥取得產銷履歷認證的優勢在那裡?後來不是全部被金酒契作收購?(據縣府資料總面積約為1752公頃)
13. 森堡調閱高粱、小麥契作情形資料,結果發現金門幾乎都沒有春季高粱種植農戶,僅有零星的幾戶申辦,每年秋季高粱保價收購的金額更是逐年降低,由100年左右的1億元,降到近年度的7到8千萬元,反而小麥的保價收購金卻居高不下,十年來的平均額度差不多在1億7到一億8八千萬元之間,已背離了當初胡璉將軍種高粱換大米的用意,森堡要求縣府能好好檢討「保價收購」政策。
14. 本度調閱地區海域養殖資料,109年度未訂定規範前有后豐、烈嶼、青岐、湖下4家產銷班,目前僅存烈嶼、青岐2家尚有養殖,109年訂定規範核准10家產銷班於后江灣從事海面養殖,依序共有10張執照登記,養殖日期自109年5月20號至112年5月19日止,但幾乎都沒有實際從事養殖工作,未開始養殖作業的業者,縣府是否有掌握原因?另外,前述12家產銷班核准養殖面積皆為2公頃,不在核准範圍內的縣府應勇於執行公權力進行移除!
15. 豬隻罹患惡性重大傳染病等比例大增,為提升豬隻育成率,訂定「金門縣豬隻施打環狀病慣感染症及豬黴漿菌性疫苗申請補助作業」,請建設處會後提供歷年統計資料。
16. 林務所辦理松材線蟲防治,伐除病株300株,但中山紀念林蟲害亦相當嚴重,是否結合金管處一同展開林相更新工作,以避免後續補植難度增加。
抽現金違法 在 守望家園.改變金門董森堡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規劃設計不踏實,浪費公帑又惹民怨
本日工務處業務報告,各項質詢重點如下:
日前,森堡受理烈嶼地區民眾陳情,因烈嶼國中市地重劃案,設置的臨時AC廠 (混凝土廠),大車出入影響學生安全甚巨,因此森堡附議洪鴻斌議員稍早質詢所提的工地臨時AC廠應該要依合約內容,在工程完工後就要拆除,請縣府不要縱容違法!
金門大橋要如期完工通車已然無法,但森堡更關心的是未來落成後的道路管理單位,以及後續的維修管理費用從何而來?澎湖跨海大橋的管理單位,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希望縣府能盡力爭取仿造澎湖模式,由中央管理維護!
金鑽進士路網問題多,履約進度落後近60%,絕大部分原因都出自原先的規劃設計阻礙農地使用,在周遭農民陳情後,不得不變更設計,造成後續工程延宕,工進落後。工務處應於規劃設計階段,建立檢核機制,避免因設計不當,造成公帑浪費、工程延宕、民怨四起的狀況一再發生。
湖埔國小新建幼兒園教學大樓,預計於5月13日完成,目前進度為70.15%,但縣長日前去視察的影片內容卻是97%,請工務處以後送議會報告,相關進度應統一,以免議員誤解,造成質詢上的困擾。
太湖路變更設計另案發包,路段的施工難度高,但建築成本卻比同路段的前後兩側低,工務處應效法高雄收集道路興建成本的統計資料,並以它為參考依據進行相關工程預算編列的基準。(附帶說明,墓道碑早就在細部設計中明確標示出來,森堡在2018年時也針對墓道碑提醒務必小心,不知金湖鎮公所為何是最近要爆破岩盤時才發現。)
金門自大陸引水計劃,每日支援西半島水量3500CMD,雖然已減少地下水減抽,但事實狀況仍然存在,西半島也無相關的地下水源挹注計畫,森堡希望自來水廠要儘速規劃。
最後,金門的路燈量再創新高16364盞,很多路段不僅上方設路燈,下方又設景觀燈,無疑是資源的浪費!請養工所要好好檢討,不要讓「落實低碳島願景」成為口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