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購物花14800買液晶電視 七天內退貨被索6300元整新費】
有民眾反映在某電視購物頻道訂購了一台液晶電視,就在安裝使用後發現該品牌型號畫質不清晰,導致觀看時眼睛不適,便向該公司聯繫退貨,不料卻遭該業者要求收取「整新費」,讓該民眾不解電視購物不是有所謂「七日商品猶豫期」(或稱鑑賞期),業者收取這筆整新費有無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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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珊珊議員表示,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這也就是外界普遍熟知的「七日鑑賞期」,而在行政院消保會的解釋中,電視購物就屬通訊交易,因此,這位民眾購過電視購物購買商品就受到消保法第十九條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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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問題可能就出在,業者自行擴大解釋所謂的「合理例外事項」。
黃珊珊進一步指出,在同條後項規定「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行政院消保會也在105年1月1日公布實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下列七種消費排除在七日鑑賞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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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2、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3、報紙、期刊或雜誌。
4、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5、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6、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7、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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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以上規定來看,液晶電視並不屬於上面七項排除適用範圍,因此業者這種作法顯然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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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珊珊議員表示,該電視購物業者的官網注意事項中,「本產品一經安裝或使用,不得退貨,安裝前請務必確認機型是否為各位網友所需。」「本商品售出經拆封視同使用,若非產品本身新品故障瑕疵因素,恕無法辦理退換貨。若客堅持要退貨,在商品完整狀態下,退貨必須負擔整新費用。」這兩項說明都已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台北市政府消保官應立即檢視電視購物業者在公告注意事項與須知中是否有違法部分,並應儘速要求業者更正,保障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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