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娘職場說:職業婦女可以拒絕加班嗎?》
貝貝漸漸長大,也越來越可愛,現在很會跟人互動,也很會撒嬌,還超喜歡模仿大人的行為,我和大律師每天工作之餘,都很想衝回家,攬她在懷中,好好地讓她磨蹭一番。
如果可以,真希望可以隨時陪伴在她身邊。不過我們兩個人在事務所的工作都很忙碌,平常白天都得靠婆婆幫忙帶她,我只能選擇減少晚上的活動,盡量陪在她身邊,晚上也一定要哄她入睡,和她相處的時光都讓我格外的珍惜,貝貝也是,每次我一回家,她就會立刻飛奔到我懷裡,我在家時,她也總是黏在我身上,很怕一轉身,就讓我溜出門,我們只要分開幾小時,都像是牛郎織女相見的熱情。
但已經沒得抱怨了,我相信許多職業婦女,也在工作與家庭之間奔波,恨不得一下班就可以奔回家中看到可愛的孩子們。
因此,今天我想來跟大家聊聊,如果妳是個職業婦女,下班得趕著接孩子下課,更想好好的幫家人準備晚餐,享受天倫之樂,因此沒辦法或不想加班,老闆可以強迫妳一定要加班嗎?
首先,先教教大家,我國的勞基法第42條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看起來很明顯,非事先經過勞工同意,老闆不能強制要求勞工加班,因此,大家都可以正大光明的拒絕老闆的加班要求。
不過,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很多老闆會在徵人的時候,在廣告上註明「須配合加班」。想想,有時候我們急著找工作,特別是二度就業的女性,往往先有工作再說,無法考慮這麼多,那老闆可以因為這樣的附註就說已經得到勞工事前的同意嗎?
答案是不可以的,因為徵人廣告只能算是老闆單方面的要求,應徵者即使看到徵人廣告而去應徵,也不能因而就認定主觀上同意了這樣的勞動條件。
那如果,老闆是在雙方同意開始上班時,要求勞工要簽訂勞動契約,然後在上面註明,需配合老闆的要求加班呢?
這也是沒有辦法約束勞工的喔!因為像這樣的條款,未註明具體的時間、地點、頻率、工作內容,對勞工來說,其實是很不公平的,我國民法第247-1條規定: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因此,如果妳的老闆要求妳簽訂這樣的條款,並事後要求妳依契約約定加班,妳可以用以上的條文來主張該約定是無效的喔!
綜合以上所述,倘若雇主堅持違法要妳加班,妳可以提出雇主的行為已經違反勞基法或民法的規定,然後向勞工局申訴,要知道,勞基法第七十七條規定:「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罰則可是相當重的。
希望各位媽媽們,都能幸運遇到體貼的老闆,如果是文職的工作,我或許會主動向老闆表示,趕著隔天要交件的話,是否可以帶回家,等小孩睡著以後再加班,總之,又要當媽媽又要上班有多辛苦,我們都懂,大家一起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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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加班 正當理由 在 楊朝鈞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勞資爭議(三)-老闆要我加班,可以拒絕嗎❓
勞工基本上只有在正常的工時內,有工作的義務。
🔹如果老闆想要讓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也就是要讓勞工加班的話,需經過「勞工同意」及「工會同意」,缺一不可。如果沒有工會,則需經「勞資會議同意」。(勞動基準法第32條)
如果老闆只有經過勞工同意,卻沒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就要勞工加班,機關可對其開罰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勞動基準法第79條)
🔹另外,縱使勞工先前已同意加班,老闆也經過工會同意,但如果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接受加班,老闆還是不能強制勞工接受,勞工可合法拒絕。(勞動基準法第42條)
如果老闆仍然不理會,違法強制勞工加班,則會觸犯最重六個月有期徒刑的刑罰喔!(勞動基準法第77條)
🔹最後,如果勞工依照上述規定,合法拒絕加班,老闆是不能因此將你解僱的。
至於有些特殊工作的人員,並不適用上述第32條的規定,此部分就留待之後文章繼續說明。
拒絕加班 正當理由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要員工在休息日出來加班本質上是沒什麼問題,但遇到過年期間,又這麼臨時,只能說處理方式實在太過粗糙了,況且依照勞基法第42條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其實員工如果確實已定好車票或安排好行程,只要能舉證具有正當理由是可以拒絕加班的,屆時郵局面臨無人加班的狀況,反而會因為承諾了民眾週六會營業,卻沒什麼員工願意支援的狀況,那不是更為尷尬?不過當然啦,現實的情況應該是多數員工仍會乖乖配合啦...
(對了,想知道春節期間出勤加班費怎麼算可參考前天的文章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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