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污法與礦業法 別再找藉口拖延】時代力量黨團記者會
時代力量今(19)日舉行「空污法與礦業法 別再找藉口拖延」黨團會後記者會。主持的高潞以用委員表示,主張臨時會不應處理爭議大的勞基法修正案,應優先處理《空污法》及《礦業法》。總召徐永明表示,時代力量黨團將彙整之前曾提出的條次及整體盤點修正,於本週提出黨團版之《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容包含排放有毒空污不抵換、空品指標納入健康影響、空污改善國營企業打前鋒等十大主張。時代力量黨團並於今日記者會上,提出《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之一增修條文,希望加強如華航案的國營事業的勞權保障並抑止不當打壓工會。
高潞,以用進一步說明,針對勞基法的部分,時代力量黨團認為程序的爭議都還沒處理,時代力量要求院長召開協商會議也還沒得到回應,在這麼多爭議的情況下不應在臨時會處理勞基法。時代力量認為應優先審理空污法與礦業法。空污法的行政立法平台都已經確定,但行政院版本沒送進立法院,礦業法的行政院版本也是遲至12/7行政院才拍板定案,至今也未送進立院。對於礦業法的行政院版修正條文的內容,不論是環團或原住民團體都覺得大失所望,高潞,以用認為這是個奸詐可惡的版本,因為:第一,現在申請展現的50個礦權,在關鍵的條文裡排除。第二,有關於原住民族知情同意的部分是在賣弄文字遊戲,造成知情同意權不等於同意權。根據民進黨在2005年已通過的原住民基本法第21條,原住民族的土地上發生的重大事務,原住民族都應該有決定權,然而礦業法的行政院版本中,過去的展現案原住民族都無法行使同意權。原住民族基本法的第21條,就是強調不應因為國家暴力或多數人的同意決定原住民的未來,這樣的狀況往往發生在過去,包含蘭嶼核廢料發生在達悟族人的土地上和亞泥在太魯閣族的土地上,如果還在礦業法巧妙規避原基法的精神和原住民的權益保障,「真的大失所望」。希望這次臨時會優先處理空污法與礦業法,不要再推辭。高潞,以用並呼籲各黨團堅持對於環境保護與人權捍衛的立場。
徐永明委員說明,時代力量已表明空污法應優先處理的立場。民進黨原先的臨時會4大法案在空污大遊行前加入空污法改為5大案。徐永明質疑「已經號稱要開一個月的臨時會,今天的院會竟然沒有法案可以討論。」時代力量將提出黨團版本,以健康優先、資訊公開、權責加重為三大方向,內容包含十大主張:排放有毒空污不抵換、AQI紅爆預警通知要落實、空品指標納入健康影響、空品即時監測數計應公開、用電資訊充分揭露、違法情節重大應公開、空污改善國營企業打前鋒、補助因地制宜逐年檢視成效、保護空污吹哨者、強化環保署督導權責。徐永明並補充,昨天環保署與院長開會,重大污染源前三名都是國營事業、都是電廠。國營企業要當前鋒,應具體落實。昨天環保署與經濟部為了會同或會商爭論許久,徐永明懷疑,如果環保署會同經濟部,「那誰是主管機關?」時代力量主張,主管機關就是環保署不需要會同經濟部。最後徐永明重申,希望行政院、執政黨黨團真的把空污法列為優先法案。
黃國昌委員表示,對於近日華航涉及不當勞動行為對勞工權益傷害的問題,時代力量提出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之一增修條文,希望以寬廣的角度處理國營事業對於基層員工的勞工權益保障。更重要的是,已被勞動部認定有不當勞動行為時,不應只是勞動部處罰該國營事業罰鍰了事,「因為對國營事業科處罰鍰,最後還是整個國家買單。」對於必須要負責任的董事、理事、經理人,必須要建立適當的究責機制。正因如此,時代力量所提出的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之一明定:「國營事業就工會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所稱爭議事件,經勞動部裁決有不當勞行為時,該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對應負責任之董事理事及經理人,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情節嚴重者得徹會之。」希望各個國營事業的主管機關對於國營事業的董事與高階經理人,出現傷害基層員工的勞工權益問題時,主管機關應積極擔負責任,而不是雙手一攤推給公司治理,因為這「等於是放任董事與高階經理人持續進行不當勞動行為」。黃國昌說,希望這樣的修正案能對國營事業的勞權保障,以及抑止未來不當打壓工會的活動產生積極的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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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茜的世界周報》朝鮮半島危機系列報導
【許多國際專家包括川普認為聯合國對朝制裁措施效果不大 戰爭是唯一解決手段 但朝鮮從10月之後進口喊停 大白米已上漲20%.整體通膨非常嚴重 同時朝鮮也進行內部整肅 負責軍事思想控制的黃炳誓大帥與其副手消失 紐時分析這是金正恩加強對內權貴的控制以因應國際制裁 從近日脫北士兵身上發現嚴重寄生蟲現象 也證明朝鮮政權並非想像中穩固】
在南北韓長達250公里的,「非軍事區」(DMZ)中,「共同警備區」(JSA)是唯一一個,兩國士兵面對面站崗的區域,板門店的氛圍往往也代表著,南北韓的外弛內張,而在13日,北韓為抓捕一名,企圖脫北逃亡士兵的槍響,打破了這裡自1953年以來的平靜,駐守板門店的聯合國盟軍司令部,遲至22日才公開這起事件始末,並罕見的公布當時的錄影畫面。
13日下午3點多,一名脫北士兵駕駛一輛吉普車,在通過一座哨所後,加速衝向非軍事區邊界,但因車輪陷入水溝,動彈不得,此時在板門閣的北韓士兵見有異狀,展開追捕行動,脫北士兵下車,拔腿狂奔,沒堵到人的北韓士兵,就朝著他開了40多槍,「你可以看到,其他的北韓士兵,在畫面右邊這個,他們開槍了,這看起來比較小,但他們很明顯在開槍,對這傢伙開了40槍,在這瘋狂的時刻,看看這個,這個北韓士兵越過了界線去追,他不應該這麼做 這違反停戰協定,看看他做了什麼,他走了15呎後回頭,我跟曾是這裡指揮官的馬克思將軍聊過,他說這士兵不是要跑回去,是因為他想到 我違反了停戰協定,他轉回去是因為他可能成為槍靶子,他知道南韓的人也正趕來,他知道 他們可能對他開槍,(所以他這會兒是為了逃命),他這會兒是為了逃命,」CNN記者。
畫面無法得知,這名脫北士兵何時中彈,但他仍一路狂奔,最後倒臥在共同警備區,南韓一側的「自由之家」外牆下,十多分鐘後,南韓士兵以匍匐前進的方式,將這名脫北士兵,拖回南韓一側,並以直升機後送到首爾的醫院搶救,「特別調查組的主要調查結果是,北韓人民軍違反了停戰協議,第一 是朝軍事分界線開槍 ,其二 確實暫時性的越過了軍事分界線,」聯合國盟軍指揮部發言人Chad G. Carroll。
自1953年簽署停戰協定以來,板門店就由中立的聯合國盟軍駐守,並督察南北雙方執行停戰的承諾,盟軍針對這次事件的調查,直指北韓一方開槍,越界,違反1953年的停戰協議,並知會北韓一方,要求開會說明。
也因此,在北韓面對,越來越緊縮的國際制裁當下,「忠誠」,是金正恩最重視的,平壤當局已撤換駐守共同警備區的部隊,避免判逃成了「傳染病」,此外,也展開對領導高層的新一波整肅。
上個月8日,勞動黨舉行七屆二中全會,並進行權力改組,原本被視為北韓第2號實權人物的,人民軍總政治局長黃炳誓,政治地位被往後調,並在全會結束,弔唁太陽宮後,就此消失在公開場合,南韓國情院本週向國會的閉門報告中就指出,黃炳誓所領導的總政治局,正遭到大規模肅清行動,操刀的,正式在上個月被提拔的,勞動黨中央政治局常委崔龍海,「國情院掌握到,在崔龍海的主導下,朝鮮勞動黨組織指導部,以「態度不佳」為理由開刀,對人民軍總政治局進行審查,」南韓國會議員金炳基。
事實上,黃炳誓與崔龍海,是金正恩的左右手,2014年,兩人還以金正恩特使身份,一同前往南韓,出席仁川亞運, 「(朝鮮)體育祖國統一大業上 一馬領先,」時任勞動黨中央委員會書記崔龍海(2014) 。「我們民族在世界霸權上要一起攜手向前,」人民軍總政治局長黃炳誓(2014) 。
在公開場合,黃炳誓與崔龍海,兩人相敬如賓,但私底下卻鬥得厲害,「當時是組織指導部副部長的黃炳誓,向金正恩打小報告,說崔龍海在軍部內,有樹立勢力的跡象,」SBS新聞片段。
崔龍海因此被下放勞改,但外傳金正恩的親妹妹金宇正,嫁給了崔龍海的兒子,這才讓崔龍海復出,而連同這一次板門店的事件,今年以來已有3起人民軍叛逃,這與黃炳誓掌管軍中人事的總政治局 ,脫不了關係,兼任勞動黨組織指導部部長的崔龍海,這回算是抓住了機會的報仇,「總政治局長黃炳誓,和第一副局長金元弘等,總政治局所屬的政治軍官們,收到他們遭到處罰的情報,我們正在密切觀察,」南韓國會議員金炳基。
目前尚不知黃炳誓等一批軍中高層,遭到什麼樣的懲處,但也有分析認為,這是金正恩獨特的帝王統御手段,讓他的左右手鬥爭,在面對險惡的外部環境中,相互較勁誰對金氏王朝最忠誠,以此來鞏固自己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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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開的廉委會是今年度最後一次的會議,之前方儉等廉委會的委員們就沒收到開會的通知單,方儉打電話問市府人員,得到的答案竟然是公文系統出問題,但是會議照開,現在我終於明白為何公文系統會出問題了,原來是要敘獎哦!
怕方儉和鄭文龍還有其他人來開會嗎?我這位當事人還被你們晾在一旁,不理不睬的,結果這些市府人員卻個個敘獎,原來柯文哲的白色力量,公平正義是這麼一回事啊!
先是敲鑼打鼓的騙票,開聽證會,發布新聞稿,接著再羞辱受害者,最後兩手一攤,擺爛!然後對媒體哭訴著說,他被騙了 ,是啊!被張榮味,韓國瑜騙了,被我蕭曉玲騙了,柯文哲真的很無辜哦!是否應該重新檢測一下他的智商呢?
2年的教訓
民主進程本來就有很多實驗、犯錯,這些教訓累積成民主的經驗,逐步演化,符合人民的期許。在這過程中,需要有犯錯的勇氣,和鍥而不捨的毅力。雖然看來這兩年我擔任台北市廉政透明委員一事無成,但是這2年教訓可以讓我回味、成長。
我也很高興有機會新認識專業且有守有為的許順雄會計師、鄭文龍律師,這兩位的工作表現讓我學到許多,不虚此行。
2年前,柯文哲高人氣當選台北市長,我天真的以為「資訊透明、公民參與」會讓台灣有翻轉的機會,從我的故鄉台北市開始,當聽說柯文哲市長徵召民間自薦的廉政透明委員,我在上海,也忍不住報名參加,後來中選,所以每次開會,我就會專程從上海趕回來開會,算是誠意夠了。但2年過去了,證明我是熱臉去貼別人的冷屁股,廉政透明一切到此為此。
我原來計劃把過去20年從事的管理系統幫助市府建立廉政透明的指南,而不是去查「五大弊案」,因為廉政委員並無實質的法律、政治上查案、辦案、調閱、約談的授權。系統上必須於法有據,所以我以《行政程序法》、《政府資訊公開法》這「兩法」當成廉政透明的經緯。
柯團隊急著要依國際透明組織的透明印象指標進行民調,我和幾位委員發現,這套指標系統是用在國際間政府給予專業人士的印象比較,無法適用於台北市民的民調,不應削足適履。我們主張以「兩法」的實施程度作為廉政透明的衡量指標,因為過去五大弊案,和後續發生的案件,都是源自於未依行政程序法施政,也沒有讓政府資訊充分揭露所致,所以迫切的要了解柯文哲本人對「兩法」的認知與了解,以及他所希望的尺度,我們才能依「兩法」為台北市政府打造廉政透明的準則(衡量指標)。
可惜從去年5月提出,到今年10月的會議,柯文哲坦承他並不了解這「兩法」的內容,甚至他連與遠雄,以及富邦、中信金這些對接手大巨蛋有興趣的人見面也必須有Rule of engagement(教戰手則),事先要登記,事後要報備都不知道。柯文哲身為市長,更應以身作則,而非以身作「賊」,可惜柯文哲一竅不通,我也是對牛彈了2年琴。
如果柯文哲都不了解「兩法」,他憑什麼指責馬英九、郝龍斌?因為他們都是一丘之貉。
我們的精力、時問有限,只能對具有關鍵影力的乎務重點突破:大家公認五大弊案之首是「遠雄大巨蛋案」。
我去年五月即提議要以《行政程序法》的「公聽會程序」,來公 開大巨蛋所有的資訊,並公開進行聽證,去年八月大巨蛋案調查報告出爐後,我更強力主張要依法籌備召開聽證會,讓所有涉案人貝及利益 相關人士有公平的機會來說明,並列入正式的紀錄。 但是前任法務局長楊芳玲、現任法務局長袁秀慧(原亦為廉政透 明委員之一)都以奇怪不通的理由干擾。
去年夏天,蕭曉玲被市府違法解職案進入議程, 委員會決定以「蕭案」作為聽證程序的試辦計劃,去年10月的廉政決議,但拖到今年7月才辦。這是拜廉政透明委員鄭文龍律師籌劃執行,才有此一創舉,一切都是依照《行政程序法》進行,經過嚴謹的查證、聽證後,確認「蕭案」是一樁違法解職(後面的政治因素昭然若揭),所以建議把蕭曉玲的解職令撇銷。
但後來引起渲然大 波,台北市教育局、法務局長自請辭職,表面上都是「蕭案」,加上國民黨議員大舉追殺蕭曉玲和這個冤案。 我相信很多人心知肚明,「蕭曉玲」只是一個國中音樂老師,何德何能,能引起這排山倒海的政治風波?
因為「蕭案」是「大巨蛋案」的前哨戰,「文龍舞劍,志在英九」,如果蕭案成功,接下來台北市廉政透明委員會很可能會邀請馬英九、李述德、郝龍賦等一干人等出大巨蛋席聽證,也不用擔心他們不來,因為聽證程序一切公開透明,沒有什麼「偵察不公開」的問題,所有相關公文、文件又沒有機密問題,都要公開在國人面前。
因為馬、李、郝等人,以及相關涉案人員在已出土的責料已顯現違反正常行政程序、圖利遠雄的事證,就缺當乎人給個說法,即使當事人不來,還是可以把既有的資料有機會一次完整清晰呈現在公眾面前,我相信凡是明理的人看了,都知道馬、李、郝即使沒有拿錢,也 符合國際透明組織定義的「巨貪(Grand Corruption)」,違反法令,錯誤的決策讓台北市的鉅額利益輸送給遠雄。
所以政洽勢力全力反撲行政程序法的「聽證程序」,完全可以理解。
在喊殺喊打聲中,蕭案就此打住,不進不退,顯示柯文哲為德不卒的淺短之處。今天的廉改透明委員會資料竟中有一欄「蕭案」聽證會相關出力人員敘獎,這是非常矛盾的事:
A)如果聽證會做得好·,結果應該依法執行,撇銷蕭案的原處分,予以恢復名譽,並懲處失職人員(但現在證明始作俑者個個升官)。
B)如果聽證會做得不好,為何敘獎要給「出力人員」?8月完成,到現在撤銷原處分的公文都沒有發出,有什麼理由敘獎呢?
我相信很多看不懂「蕭案」的人,看到這裡應該可以懂了,如果「蕭案」這個小水庫擋不住,「大巨蛋案」的大水庫就會潰壩,株連甚廣。
一個受到威權霸凌、羞辱,憤而參選台北市長,打著白色力量、轉型正義起家的人,小小蕭曉玲案,竟然無勇氣面對,撥亂反正,還會有誰還會對他再有期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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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uae3456 (Miles)》之銘言:
: 請問學長姐們
: 安官失職跟大門衛哨失職哪個比較嚴重
: 今天夜哨時候(03-05)因為真的太累
: 前一晚待命伍只有我一個人
: 等不到人來我10點多就偷偷跑去洗澡
: 11點多回到待命伍室準備就寢
: 3點準時上哨 站了一下 睡意襲來
: 4點多的時候就睡著了
: 好死不死 接我哨的是排副...
: 剛剛值星跟我說禁足五天以上
: 再看分庫長指示
: 好吧!畢竟比法辦好
: 可是讓我不禁回想起之前有一個安官
: 沒完成交接就跑去睡
: 導致夜哨的全部睡死一遍
: 放空城。
: 當時我也是03-05。還被拖哨了15分鐘
: 結果懲處好像是罰勤。而且是留守的時候
: 而且只罰那第一班。其他沒事
: 不知道是不是志願役比較嚴格啊......
: 懊悔啊......
理論上,衛哨失職的情形如果是過失,依法應該是無罪
陸海空軍刑法34:
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職務之人,因睡眠、酒醉或其他相類之情形,
而廢弛職務,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
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戰時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下罰金。
陸海空軍刑法13:
刑法總則之規定,與本法不相牴觸者,適用之。
再看看刑法總則12: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陸海空軍刑法34條,對於平時衛哨失職因過失而造成的並沒有懲罰規定...
只有規定戰時會罰過失
所以衛哨失職如果不是出於故意的,真的罰不到
不過這只是理論上從法律推論的情形
實務畢竟是會有各種人為因素變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7.121.20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ilitarylife/M.1477810951.A.2CB.html
※ 編輯: ultratimes (114.47.121.204), 10/30/2016 15:04:14
但如果是1.睡著也無所謂 2.我就是要睡 就算故意,就有犯這條
過失的處罰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懂嗎?
※ 編輯: ultratimes (114.47.121.204), 10/30/2016 15:16:30
過失只罰戰時,到底有沒有看清楚
戰時加重到七年是指故意
而且也有一條戰時過失三年
平時五年,沒特別寫當然是指故意
平時過失,就說沒寫到這條了
請問要引用哪條?
如果出現判例,麻煩給我看,是故意還是過失
34I:平時故意
34II:戰時故意
34III:戰時過失
請問平時過失在哪?
還是你覺得站衛哨很困而睡著,是屬於故意的行為?
要不要翻過失和故意的定義給你看?
刑法12
I: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II: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刑法13
I: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II: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
故意論。
刑法14
I: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II: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
論。
如果是,麻煩給大家正解
我也很希望有高手告訴我正解而不是只在噴
基本的刑法原理我還懂
不用法律系的,外面一堆補習班都有教刑法
※ 編輯: ultratimes (114.47.121.204), 10/30/2016 19:41:51
※ 編輯: ultratimes (114.47.121.204), 10/30/2016 19:4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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