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工程會於2018年7月制定「採購評選委員會(評審小組)評選(審)委員評分表(評選項目含廠商企業社會責任指標)」範本(下稱「CSR評分表範本」),要求機關於政府採購之招標,採「最有利標」、「準用最有利標」、「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或「評分及格最低標」之案件,於招標文件納入「廠商企業社會責任(CSR)指標及其子項」(下稱CSR指標)為評分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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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用文化基本法斷開採購法的魂結!
與政府的採購法纏鬥多年的設計師與藝文工作者朋友們!要來告訴你們一個好消息!研擬20幾年的文化基本法,草案終於出了行政院要送請立院審議,#草案條文裡斷開了政府招標規劃預算時總是只能爰引工程招標用的採購法限制,文化部可依此條文在促進文化藝術事業發展的前提下訂立獨立的優先採購方式!
草案第25條規定:
為維護文化藝術價值、保障文化與藝術工作者權益及促進文化藝術事業發展,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辦理文化藝術之採購,其採購之招標文件所需載明事項、採購契約範本、優先採購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文化部定之。但不得違反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
翻譯起來就是,「#未來藝文工作者_設計師接政府標案終於可以不用受限那鬼一般9萬元的規定惹!」台灣終於有機會迎來真正的文化元年!
#或是也不再需要用土木工程圖的規格畫產品包裝設計圖
#不過其他關於文資保護議題與原住民傳統文化或是無形文資的保護沒有太多具體的方向
#接下來國會審查是重點
#請各位關心台灣文化發展的朋友好好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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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俊裕表示,幾個理想性較高的制度,顯得有些保守而不敢衝撞現有政治經濟結構。特別是文化資產界、文化政策學界最在意的文化影響評估機制,比起全國文化會議共識,草案只守住締結國際條約時的文化影響評估。
劉俊裕說,文資在開發過程被犧牲的議題、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與無形文資保護議題,將是未來國會攻防與審議重點,他呼籲立法委員可多用點心思在這個國家最重要的法案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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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通過執行,這又會是一個花費巨額經費,但是卻不能真正幫台灣解決問題的案例...
台電計劃:核一、核二廠用過核子燃料小規模國外再處理服務案(目前內定由法國AREVA公司得標)
預計花費:初步規劃花費台幣112億5千7百50萬元(後續再視情況追加預算,前車之鑑:台電核四廠)
預計處理數目:核一、核二廠1200束用過核燃料棒,因為這是台電核ㄧ、核二廠四座反應爐三次歲修所需更換的燃料棒數目(但是,如果這次闖關成功,台電手上還有超過17000束極可能會比照辦理,而且只要核電廠繼續運轉,核廢料就會天天產生,數量持續增加)
預計留法時間:20年
20年合約結束後處理方式:
part1: 再處理後,除了分離出來的高濃度核武級鈽與鈾繼續留法代管或是轉賣他國,其餘所有半衰期仍然長達2萬年以上的高階核廢料以及再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其他化學與輻射廢料會再度運送回台灣做最終處置。(還是沒有解決台灣找不到高階核廢最終處置場所得困境!)
part2: 台電聲稱將委託法國AREVA代售再處理所產生的鈽和鈾,若無法順利找到買主,台電將需要在第11年起支付給法方這些高濃度輻射物質的保管費,費率再議。(又多一張空白支票讓台灣人民負擔),如果找不到買主又不願意支付額外的保管費的話,對不起,就得把這些鈽和鈾或是MOX核燃料原封不動如數運回台灣存放(還是回到 part1 的無解難題!)
此計畫影響層面:
1. 解救瀕臨破產危機的法國AREVA公司,確保再處理廠員工不致解雇、失業。
2. 再處理過程所產生的高毒性廢水與廢棄物以及逸散的輻射物質會被排放入法國 La Hague 再處理廠的所在地區,以及的大西洋,污染環境,並危害民眾健康。
3. 國際間擔憂再處理技術與所產生的高濃度鈽與鈾原料將促使國際間防止核武擴散的努力失效,危害世界和平。
4. 無謂的浪費台灣原本就已經不充足的核後端處理基金,原本只要支應高、低階核廢境內過渡時期與最終處置、核電廠除役、除污的項目開銷,現在又多出一項天價的用過核燃料再處理費用(而且是花了大錢還無法徹底解決廢廢料最終處置的頭疼問題!)嚴重排擠了原本核廢最終處置的經費資源。可以確定,電費必須增加以支應額外的核廢相關處理成本,使得台灣的核廢料處理問題更加昂貴與複雜難解。
5. 台電短視近利,只求替核一、核二延役量身定做的海外核廢料再處理計劃招致國際間反感與抗議,導致台灣原本就困難的外交處境更加困難,國際形象惡劣。
附件,眼見為真,但細節仍不詳。以下是今天剛剛上網公告的台電核能後端營運處所提 “核一、核二廠用過核子燃料小規模國外再處理服務案” 公告內容重點摘要:
中華民國政府電子採購網 公開招標公告 / 公告日:104/02/17
機關代碼 3.13.31
機關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名稱 核能後端營運處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副樓7樓
聯絡人 邱 文 柏
聯絡電話 (02)23657210分機2256
傳真號碼 (02)23655441
電子郵件信箱 u456273@taipower.com.tw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0780319016
標案名稱 核一、核二廠用過核子燃料小規模國外再處理服務案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6 - 與管理顧問有關之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否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35.有關國家安全而須排除適用之採購,包括為協助核物料防護、核廢料管理或技術所辦理之採購。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35.有關國家安全而須排除適用之採購,包括為協助核物料防護、核廢料管理或技術所辦理之採購。
預算金額 11,257,05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是
後續擴充 否
是否受機關補助 否
是否含特別預算 否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否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04/02/17
截止投標 104/03/16 16:00
開標時間 104/03/17 10:00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副樓4樓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否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副樓1樓外收發室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否
履約地點 其他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詳本案契約草案)
是否刊登公報 是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
歸屬計畫類別 非屬愛台十二項計畫
廠商資格摘要 1.須具有商業用用過核子燃料再處理廠
2.須有用過核子燃料再處理之實績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否
★★ 完整招標公告網址:
http://web.pcc.gov.tw/…/main/tps/tpam/tpam_tender_detail.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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