乍看新聞的話,一定會有人認為法官又亂判、歧視盲人,但真的是這樣嗎?
📌新聞裡說:
1. 法官不採納台大醫院鑑定意見,反而採納主治醫師意見,認為視力沒有低於0.01
2. 司法對視障者存在刻板印象,認為其不能與一般人從事相同社會活動;視障好壞與生活機能好壞是兩件事,中途失明者可在生活上憑經驗反應。
3. 司法審判有必要請專家團隊介入,包括神經科、視障專家、職能治療師一起鑑定
這樣看起來,似乎被告含冤莫白,可是…
🎸新聞裡沒說的是什麼?
1. 主治醫師在99年開立了診斷證明書,確實認為被告視力低於0.01(也因此才獲得理賠)。直到100年做檢測時,因儀器檢查皆正常,但主訴與人為檢查項目表現差,才在診斷中判斷視力低於0.01的同時於診斷證明書中記錄「不排除裝病」
2. 被告曾在醫師與保險專員面前表示雙眼難以對焦、無神;無法看清10公分距離之物;需使用輔助器具與他人幫忙等。然而,在99、100年間仍可從事各種運動、網球教學、飛盤跳接,於校園、街頭或餐廳走動時也沒有攜帶輔助器具,於人群中活動自如。
3. 除了被告的眼科主治醫師,審判中也提出了彰化基督教醫院的視力診斷、台大心理系教授的視力診斷、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的詐盲測試、高雄榮總的視力診斷、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診斷與振興醫院的視力診斷,其實有不少專業意見進入審判過程。
看到這裡,你會不會覺得新聞裡說得有點太少了?
整件事情會爆發,其實是因為被告對車禍肇事者提出高額的民事賠償,但肇事者發現被告的日常活動與視力健康者沒什麼兩樣,便長期蒐證被告自由活動、閃躲追逐或教學的影像,向保險犯罪防制中心檢舉。被告一方面被錄下毫無障礙的生活痕跡,又在受檢舉後向眼科主治醫師要求開立視力轉好的診斷證明與申請進入盲人重建課程等等舉動,才使檢察官證實疑竇進而起訴。
🎸這個案件說穿了是在審判「憑診斷認為有問題」但「憑經驗法則認為沒問題(看起來沒問題)」的一個案件。
法官會不相信某些鑑定的結果,有一個原因在於某些視力診斷除了靠儀器,還需要受試者配合的測試,具有人為操縱的可能性居多,而從事實上來看案件中的某些鑑定過程確實也受到影響(例如,頻繁眨眼影響了測試結果),因此法官才會一一的審理並駁回被告的各種診斷證明書辯解,不能果斷地說這是「選擇性意見」或「刻板印象」。
從法律上來看,法官也不受鑑定意見拘束。鑑定只是作為「一種」證據方法,並不是「唯一」的正解。假如鑑定證據是+50,但其他各種證據綜合顯示-100,法官也不能漠視其他意見而認為結果是正的。
我國目前與保險金詐欺相關的刑事案件,公開資料裡有約莫500筆的判決資料,而其中有罪的比率將近7成,其中將近3成的刑度是1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判刑雖不算重,但有罪比率並不低。
由於詐欺罪不能再上訴到第三審,因此這個案子算是暫告一個段落了。能不能再改成無罪,就要看被告方能不能提出新事實、新證據來聲請再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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