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客詐領公款,仍續領近億補助!
交通部毫無把關機制,林佳瑋提解方!
連詐欺犯都可爽領補助!?交通部的「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公運計畫)每年補助全台客運業者30幾億,但把關機制在哪?
桃園客運105年以偽造文書方式,詐欺交通部1,244萬的公運計畫補助款遭檢方起訴。據知情市民通知,將於今日下午於桃園地方法院召開第一次刑事庭。然而查閱交通部公路總局的公開資料,桃園客運自106年至今仍持續領取交通部公運計畫的補助,已公開的部分達8,724萬,遠超過遭查獲詐欺的金額。#交通部對於不肖業者根本沒有有效的課責與把關的機制。
#桃園客運近年來因持續違反勞動法令,司機超時沒加班費聞名,是 #桃園近四年來違法第二名的業者,僅次於景山交通集團。但桃客的惡劣不僅於此,據桃園地檢署起訴新聞稿指出,包含桃園客運的前董事長吳運豐、現任董事長黃伯弘等多名高層,於105年串通偽造文書,藉此詐領交通部高公局的公共運輸計劃補助,高達1,244萬元。
令人驚訝的是,當檢方公告起訴及犯罪事實後,#交通部高公局仍持續依公共運輸計劃給予桃客補助,每年約三千萬元,等於是對於有詐領公款前科的不肖業者毫無把關機制,濫用人民納稅錢,變相鼓勵公共運輸業者違法賺取暴利。
依據《發展大眾運輸條例》及〈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交通部本應於補貼運輸業者時設計監督機制,但查閱交通部公路總局的公運計劃相關規範,對於曾有 #偽造文書記錄或重大勞基法違法情事的業者,竟毫無停權或課責的相關辦法,導致桃客持續囂張領取近億補助,政府公信力蕩然無存。
更何況桃客領取的政府補助不僅來自交通部公路總局,也來自 #桃園市政府的交通局、#工務局,及各機關的大小標案。根據新聞報導,桃客自106年後每年取得的標案金額更超過數億元。這更突顯了政府採購法目前的限制!
雖然採購法第101條規範有「拒絕往來廠商」的項目,但未適用於一般政府補助計劃,也未處理違反勞動法令的血汗業者,導致完全無法處理桃客這種視勞動法令於無物,且在政府補助計劃中大肆舞弊的業者。
📣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我有幾項聲明📣
1️⃣公路總局應公告桃客自105年至今共領取多少政府機關的標案與補助予人民知曉,並對前述補助項目嚴格檢視是否有更多未查獲之詐欺情事,可疑之處移送檢調偵辦。
2️⃣公路總局應儘速就桃園客運申請公運計劃部分予以停權。
3️⃣公路總局應儘速修改相關辦法,如大眾運輸業者有違反政府採購法101條情事或重大勞動法令違法,則予以停權禁止補助。
✍️此外我也提出修法方向作為政見✍️
1️⃣政府採購法之拒絕往來廠商條件,應納入重大違反勞動法令,及於各項政府補助中重大違規之業者。
2️⃣行政院各機關應積極檢視是否有類似情事修改相關主責之補助辦法
有關桃園客運依賴政府保護,實際上進行不肖行徑,我將陸續公佈更多資料及懲治的作法,請各位市民朋友一同關注!
回顧:
▶️我在上周公布桃園十大違反勞基法企業:
https://reurl.cc/oDyqbv
▶️9月我踢爆桃客要求司機僅能月休3天,成功使桃客撤回公告
https://reurl.cc/3149nR
https://reurl.cc/aldAyG
參考閱讀:
詐領千萬補助款 桃園客運董座吳運豐等11人遭桃檢起訴
https://reurl.cc/1QbqAG
photo credit:東森新聞、桃市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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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佳瑋 中壢區立委參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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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
政治大學社會學系
台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
【經歷】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秘書長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秘書長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顧問
協助2016年華航空服員罷工、國道收費員大量解雇案、全國關廠工人連線案
協助華映、宏達電、復興航空大量解雇案
籌組長榮航空工會、桃園捷運工會、美光晶圓科技工會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2的網紅立法委員吳玉琴,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陳素月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余宛如等29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許毓仁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施義芳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六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七十...
採購法第46條 在 Shystudio(孫心瑜)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這件事太重要太重要太重要!
多年來,「採購法」以硬體工程思維處理藝文標案和專案,不知摧折磨蝕了多少文化人、藝文團體的心志,甚至從此視公部門合作為畏途,再也不願涉入。
修改採購法之議,自我有記憶以來至少講了十幾年,但總是開會召集賢達各抒己見行禮如儀之後印發會議記錄存參,採購法仍然八風吹不動,繼續折磨一代代藝文工作者。
「採購法」修法,讓藝文採購另立專法監督,這本來是只能做夢的事,竟然在2019年成真了。簡直不敢想像背後跨部門的溝通協調投注了多少心力。
這是牽涉未來三十年、五十年台灣文化風景的大事,怎能不給鄭麗君部長鼓掌!❤️
#台灣有史以來最好的文化部長無誤
摘:
文化部表示,過往民間團體接受補助辦理藝文採購,受限於「政府採購法」第4條規定,以至於藝文活動的專業需求無法完全滿足。這次修法通過後,#由文化部另定辦法監督管理,可增加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彈性,並落實對藝術專業的尊重。
文化部指出,此刻正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中的「文化基本法」草案,已納入本次修正通過的「政府採購法」內容,並更進一步對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辦理文化藝術採購時,可 #依據各類藝文型態,#在採購的履約條件及契約價金給予合理的待遇,#並得優先採購文化藝術事業或工作者,以保障文化藝術價值及藝術工作者權益。
採購法第46條 在 陳光軒・dpp苗栗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今早於議會縣政總質詢,質疑苗栗縣教育處委由竹興國小委辦之特教中心輔具採購案有重大採購弊端,該案經查證,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以及貪汙治罪條例,我也在事前徵詢律師建議,於質詢後前往苗栗地檢署按鈴遞狀告發。另,延續上個會期工務處質詢水銀路燈落日計劃LED電源供應器的合約弊端以及依據營建署的全國各縣市道路相關業務評比,苗栗縣各項目皆敬陪末座...
教育處特殊教育中心(竹興國小)輔具採購弊案質詢要點:
1、議員訪視竹興國小特教中心之輔具(輪椅)使用狀況,發現輪椅印有「2011、2012年度彩票公益金資助、中國福利彩票和中國體育彩票」的贈品字樣,認為有疑慮,要求承辦人員現場提供相關文件了解。初步發現該輪椅採購案,當年承辦人員張宜蓁有採購兼驗收之情事(違反政府採購法第71條第3項)。
2、特教生輔具申請會按照個案之需求,由治療師開出相關的需求清單,但在採購數量表卻列出諸多治療師並無開出之需求,且校方竟片面以「口頭告知」方式允許得標廠商變更合約,違反採購契約要項第24條的規定:契約之變更,非經機關及廠商雙方合意,做成書面紀錄,並簽名蓋章者,無效。
3、竹興國小黃源成校長兼特教中心主任任內,皆委派承辦人員張宜蓁主持採購及驗收,依政府採購法第71條第3項之規定,採購人員不得兼任驗收,且明知違背採購法卻仍指派張宜蓁職務並通過驗收,因而直接圖利廠商,構成貪汙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4款:採購舞弊罪、貪汙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他人罪。該案承辦人員張宜蓁,違反政府採購法第71條第3項、政府採購法第72條、貪汙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4款:採購舞弊罪、貪汙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他人罪。
4、經查,特教中心現任承辦人蕭宏興接任輔具業務後,發現諸多問題,遂向校長呈報應報請政風單位調查,但校長卻不願正視問題,企圖息事寧人,構成貪汙治罪條例第13條第1項:直屬長官對於所屬人員,明知貪污有據,而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者,為包庇貪汙罪。
5、議員於視察後,現場要求提供視察時所閱覽之文件以便進一步行使職權監督,當下校方並無拒絕,但事後校長及教育處互踢皮球表示提供全縣非其所屬,並以各種理由拒絕議員資料的調閱規避監督。另,該案於去年11月,就由政風處受理檢舉,但經過半年後仍未見進度,議員詢問下政風處承認該案並沒有立即進行調查,議員質疑該案有縣府內部橫向及縱向單位包庇之嫌。
6、議員於購物網站閱覽該採購案之輪椅品牌各類似款式輪椅,價格皆介於人民幣569-699元,折合台幣約3500元,但該採購案每台輪椅購買要價41500元,雖需按照需求小部分改裝,但價格竟貴出超過十倍,且合約內容增加需求卻未按規範做成正式書面,顯然有意圖圖利他人之嫌。
工務處質詢要點:
1、水銀路燈落日計劃LED電源供應器的合約弊端,工務處長趙清榮去年備詢時雖不承認議員指控,甚至縣府發新聞意圖抹黑議員烏龍爆料,但該案業經半年的調查,報告中證實確有不符合約規範之物件混充,所有混充的電源供應器,皆已清點並更換完畢,既然沒有不實,何必更換?
2、營建署考察全台道路評比,苗栗縣各項目皆倒數,上個會期縣長卻認為苗栗縣道路平坦,數據會說話。
「政府相關法令制定評分」都會及城鎮型最後一名,全國也是最後一名、
「道路養護先期作業與人行環境整體改善計畫評分」都會及城鎮型倒數第二名,全國倒數第三名、「定期市區道路與人行環境現況調查」都會及城鎮型倒數第三名、「政策作為年度重點考評項目評分結果列表」都會及城鎮倒數第二名,全國倒數第四名、「交通工程之評分」都會及城鎮型倒數第五名、「道路損壞與平坦度評分」都會及城鎮型倒數第三名,全國也是倒數第三名。
針對這部分,報告裡也特別提到:若改善後僅將原本缺失部分,部分改善卻未將道路修復平整,容易導致用路人在該條道路危險性提高,且行駛時容易產生高低震動造成不適,另於雨天時容易摔倒而導致意外,故建議本項作為不盡理想之縣市立即改善(還特別例舉提到苗栗縣)
採購法第46條 在 立法委員吳玉琴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陳素月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余宛如等29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許毓仁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施義芳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六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七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吳思瑤等23人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趙正宇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五十二條及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九、委員陳明文等17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委員施義芳等23人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員邱議瑩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第八十五條之三及第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員陳歐珀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第八十五條之三及第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十三、委員張宏陸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四、委員施義芳等19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五、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六、委員李昆澤等18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七、委員李昆澤等22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八、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九、委員林岱樺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增訂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草案」等19案。(本日進行合併詢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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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辦理採購,不論採購金額大小,得視個情形依政府 採購法第 52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以最有利標決標。最有利標獨特議題:採行協商 ... ... <看更多>
採購法第46條 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 的推薦與評價
採購法第 六條,工程會九十六. 年五月八日工程企字第. 09600182560號令。 (六). 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第十款及.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