惇安智財快訊 第87期
2017年11月1日
主編:鄭志玲
訊息快遞
1. [台灣] 行政院通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 <作者:鄭志玲>
我國著作權法已將近20年未作全盤檢視,為因應數位科技及網路的高度發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自2010年正式啟動修法工程,現經行政院定案,擬定著作權法全盤修正草案。調整後合計145條,修正93條,增加17條,修正幅度高達8成。修正重點如下:
(1) 整併及修正著作財產權之無形權能規定
修正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之定義,不論是一般電視台播送或是透過網路平台直播節目均屬於公開播送,不再以網路技術區別。增訂再公開傳達權,例如,營業場所透過網路及螢幕設備播放影片,須向權利人取得同意或授權。
(2) 檢討著作人歸屬規定之合理性
修正使雇用人與受雇人或受聘人與出資人之約定更有彈性(例如,雙方各享有一部分之著作財產權,或約定著作財產權由第三人享有等),以符合契約自由原則。此外,就錄音及視聽著作之著作權利歸屬,另增訂條文規範之,明定視聽或錄音著作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出資人享有,讓出資完成之視聽或錄音作品流通更為便利。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3) 修正著作人格權規定
為促進著作流通利用,刪除法人消滅後,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存續之規定,增訂著作人死亡後符合一定要件可公開發表著作人生前未公開之著作,另排除表演人之公開發表權,並增訂公務員為職務著作之著作人時,不享有著作人格權。另,將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明定屬侵害人格權,以加強著作人格權之保護。
(4) 釐清散布權及出租權相關規定
明訂散布之客體為著作原件或重製物,著作人專有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之方式散布之權利,亦即散布僅指現實交付之行為,不包含公開陳列及持有非法重製物之行為。
整併修正有關權利耗盡規定,明定經著作財產權人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取得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之人得散布之,同時保留禁止真品平行輸入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賦予著作權人市場區隔之權利。
(5) 調整表演人及錄音著作保護
將表演人及錄音著作之權利另以獨立條文規範,以資明確,以及增訂表演人就其錄製於視聽物上之表演享有專有權利。
(6) 修正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增訂學校遠距教學的合理使用,以及圖書館等典藏機構得於適當要件限制下,提供讀者於館內線上瀏覽,另經常性辦理的非營利活動僅須支付適當之使用報酬後即可利用,無須取得權利人的同意或授權;並且針對民眾日常在公園跳舞等身心健康活動,如攜帶自己的設備播放音樂,特別增訂了不用取得授權或付費即可使用,以符合民情需要。
(7) 增訂著作財產權人不明之強制授權
增訂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時之強制授權規定,使利用人於盡相當努力仍因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而無法取得授權之情形下,亦有利用孤兒著作之管道,以及加入在著作權專責機關審查期間,允許利用人提存保證金後,得先行利用之規定;同時,增訂著作財產權設質登記規定。
(8) 修正法定賠償規定
明定被害人得選擇依授權所得收取之權利金為損害計算,或得選擇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之規定,刪除被害人提出證明之要件,以解決損害賠償不易舉證之問題,並提升被害人以民事賠償取代刑事訴訟之意願。
(9) 修正邊境管制措施
增訂被查扣人亦得提供二倍之保證金或相當之擔保,向海關請求廢止查扣,另增訂允許海關依權利人之申請,提供權利人侵權貨物相關資訊之規定,並限制相關資訊之用途
(10) 修正不合時宜之刑事責任規定
刪除部分著作權之刑事責任訂有6個月法定刑下限之規定,以及刪除散布正版品之刑事處罰規定,而循民事救濟途徑,俾與散布盜版品之歸責性加以區隔。
參考資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官方網站,行政院會今(26)日通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646449&ctNode=7123&mp=1
全文下載:http://www.lexcelpartners.com.tw/…/%E6%83%87%E5%AE%89%E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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