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地樹木生長太過茂盛影響公共安全及對公共設施(電纜線、標誌…等)的危害一直都是行政機關相當頭疼的問題,公務人員執行勤務做修剪常因此動輒得咎,甚至身陷侵權官司。
我們民意代表在實務上也常遇到民眾有這樣的反映,在和辦公室的同仁討論後,認為還是須將相關的規範制定明確以保障行政機關人員執行公務,遂於前陣子議會定期會時,提案通過要求縣府研擬「苗栗縣私地樹木影響公共安全修剪作業要點」,今天上午在苗栗縣政府由縣政府邀集苗栗縣十八鄉鎮市公所和我共同討論、研議。
依據現行法規《災害防救法》第30條:
1. 民眾發現災害或有災害之虞時,應主動通報消防或警察單位、村(里)長或村(里)幹事。
2. 前項之受理單位或人員接受災情通報後,應迅速採取必要之措施。
3. 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發現、獲知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應主動蒐集、傳達相關災情並迅速採取必要之處置。
但災害防救法通報之對象,由誰做認定,認定的標準又為何?我認為有疊床架屋,且恐有互踢皮球的疑慮,實務上並不常援引,且據現場與會的公所人員表示,很多私地樹木地主在公所接獲案件通報後,不是聯絡不上就是繼續置之不理,早期更有鄉鎮首長太過鄉愿,為了息事寧人要求執行修枝勤務的公務人員必須要負賠償私地樹地主的責任,讓公務人員從此不太願意再處理類似案件。
負責行道樹修剪的單位,縣政府工務處提出,條列在災害防救法的架構下,可以在現有「苗栗縣政府行道樹修剪作業參考原則」增列私地樹木修剪的相關規範,或是另訂「苗栗縣私地樹木影響公共安全修剪作業要點」。因為上述兩個行政作業規章都是我所提案的,我持開放的態度請現場做討論,當然,如果可以另訂私地樹木修剪的作業要點我認為更好。
另,有公所建議,如果日後正式頒佈之作業要點在執行公務時仍有爭訟狀況,縣府是否先有調解機制,由縣府主持,讓鄉鎮公所與私地樹木地主進行調處。我附議其提議,要求工務處可以參考縣政府工商處(損鄰爭議調解)、勞青處(勞資爭議調解)等局處相關的調解機制設計,務必保障公務人員在執行勤務的狀況下,可以免受歸咎。
最後,大家一致決議由縣府擬訂「苗栗縣私地樹木影響公共安全修剪作業要點」,工務處也將研議加入調解機制。日後,本縣在「受理通報單位對於公安危害排除前、後,私地樹木對於他人所致之損害,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苗栗縣私地樹木影響公共安全修剪作業要點
#第十九屆第五次定期會陳光軒議員提案
#案件達成
損鄰爭議調解 在 陳光軒・dpp苗栗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損鄰爭議調解紀錄存參:6月15日必須完工。
頭份交流道下中華路的大樓建案造成損鄰事件,ㄧ整個歹戲拖棚處理了四年還沒結束,起初建商、營造完全不理會任何會勘的決議,從我開始親自主持調解後,也達成了幾個協議由律師擬定合約後執行,但建商、營造必須賠償其一棟原地重建的新房子,迄今仍藉故一再拖延工程進度,違反合約內容的懲罰性罰款已超過550萬元,另其他可主張的損害賠償另計。今天上午我和縣府建管科長、建商代表和陳情人再視察工地,除了了解目前施工進度外,也重申要其務必如議約時間完成......
前情提要:(重點摘要)
2020.12.14『昌鑫建設開發公司』、『陽昇營造有限公司』及損鄰戶再做損鄰爭議調解
https://www.facebook.com/xuan741010/posts/10224400184781503
2020.8.11工程品質勘查
https://www.facebook.com/xuan741010/posts/10223569513335236
2017.11.21縣政府工商處與建商調解
https://www.facebook.com/xuan741010/posts/10214869627283522
2017.8.16陳光軒服務處調解
https://www.facebook.com/xuan741010/posts/10214079927901531
2017.4.2土木、結構技師勘查房屋結構,認為無修復可能
https://www.facebook.com/xuan741010/posts/10212740256970595
#損鄰爭議調解
#史上最久陳情案
#陳情案處理追蹤次數超過60次
損鄰爭議調解 在 陳光軒・dpp苗栗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今天下午,我們又一次的約在縣政府請縣府業管單位吳副處長再次針對『昌鑫建設開發公司』、『陽昇營造有限公司』及損鄰戶再做損鄰爭議調解,我還是以受害者委託人的身分出席幫忙向建商、營造爭取他們的權益,老實說我和我的陳情人、律師早已是極度不耐煩了,但該解決的事情還是得努力面對它、處理它最後解決它。
這次的會議主要是討論半年前,我們『再一次』的為了四年前苗栗『昌鑫建設開發公司』、台北『陽昇營造有限公司』的「昌鑫艾菲爾」建案造成損鄰必須賠償的案件『再度』到現場進行會勘。這一路走來,大大小小的會勘、調解、議約,加加起來不下六十次,該損鄰戶長期未受到建商下包的營造廠回應處置損鄰狀況,導致該案房屋傾斜無法扶正修復,經多次調解,我要求昌鑫建設及陽昇營造拆除受損房屋原地重建賠償,在縣政府工商處黃處長、建商、營造、律師、我、陳情人的討論共識下,簽訂合約,主要的重點是重建工程工期為九個月,開立四張二百萬支票由律師保管,確認每期工程進度無誤分四期退還支票予營造,若工程逾期每日懲罰性罰款一萬元,損害賠償另計,建商須負連帶保證責任。時至今日,懲罰性的罰款概略估計已經過四百萬元以上,但工程仍然延宕,讓損鄰戶長期以來無論是工作上的損失或是精神上的折磨甚鉅,這完全已經是破壞了當初選擇相信建商基於社會責任會積極負責的信任基礎,一個損鄰爭議如果四年來都要受害者吵一次才有一次進度(有時甚至是擺爛),這個建商的誠信和誠意早已蕩然無存。
會議結論:下週五前,請營造重擬各工項進度,並針對工程結構品質有瑕疵處進行改善。
#損鄰爭議調解
#燒腦磨心性
#一邊幫人吵一邊又要Hold住場面不能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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