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法院,哥講的是證據!蛤!這麼硬啊!
告狀俠和當事人案談時,當事人常常站在自己的立場而認定關乎訴訟勝敗的主要事實存在,而有所誤解,其實重點往往不是在於這件事情發生的過程看起來有多麼合理,有多麼的天經地義,而是你能不能向法院證明這件事情存在。
事情是這樣的,
在民事訴訟中,原則上應由原告負舉證之責。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這就是舉證責任分配的「原則」。
你應該有的基本概念:
你是原告,本於法律所提出的請求(請求權基礎)是否成立,要看你所主張的具體生活事實和提出的證據,是否該當(符合)該法條的抽象法律要件?若經法院「認定事實」符合法律要件,你才可能獲得勝訴判決。
如果你上法院提告請求甲,還給你之前借給他的借款50萬元…
簡單來說,那你要向法院證明
1. 你和甲之間有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就是你有借錢給甲的意思,甲也有要向你借錢的意思)
2. 借款已經交付甲之事實
此時,如果你和甲之間没有寫下清楚的借據,又没其他人在現場見聞知悉這件事的話,甲只要否認(相信我,通常會),那你就有相當的困難去舉證證明你和甲之間存在消費(金錢)借貸關係…
這涉及到舉證責任之歸屬,也就是江湖上流傳的一句話:「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有人會說,律師,我有匯款給他的單據或銀行轉帳的紀錄啊!這總行了吧?
我如果没借給他錢,我幹嘛匯款給他?
Hen抱歉,單純只有這樣的證據還是不行…
各位想想,你會匯錢給甲的原因可能有百百種,可能是你跟他買東西、可能是你上星期和甲一起去夜店没帶錢,甲先幫你墊付,你要還給甲、也可能是你贈與給甲的(蝦毁?我送給他?給他買藥啦!)(原因還有很多種,就讓各位自行想像),總之,甲只要否認這是借款,就算他答辯的零零落落,舉證責任還是你身上,單純的匯款事實,無法推論出『1. 你和甲之間有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
不當得利?只怕是更難,你要舉證證明你匯給甲的金錢「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蛤??文字都看不太懂了,怎麼證明啊!)
回到本案,林翁是主張民法第412條第1項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另外主張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部分,本文暫不討論)
那麼林翁就要證明:
『兩造於贈與系爭土地時已有約定孫子需要扶養林翁至終老之負擔』
可是,林翁並没有將此附負擔的贈與契約製作成雙方合意的書面,也没有任何證人可以證明雙方確實有這樣的約定,就算孫子曾有匯款給林翁的事實,從上面的所舉金錢借貸的案例,可以知道,匯款的原因有百百種,也無法推論出雙方有這樣的約定意思;所以,導致法院最終無從認定雙方之間有這樣約定的事實存在,也就没法子撤銷贈與。
更何況,林翁也有在法院審理時說出:
「我跟被上訴人之母說要把土地贈與被上訴人,我心裡想被上訴人應該要扶養我到百年之後,但沒有說出來,也沒跟被上訴人說叫他扶養我,我錯就錯在忘記跟被上訴人說叫他養我」(雖然律師已經很用力想要拗回來,但是難!)
說了這麼多,就是要告訴大家,小心駛得萬年船,心想不一定事成,進了法院,證據為王。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819/151600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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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太是前高官,熟知政府運作和昔日議會的資料及紀錄。可惜政府於是次修例的解說過程中,並沒有人像葉太般能清晰、有理有節地指出泛民的謬誤,在此感謝葉太的敢言,讓市民看清真相。
#香港幸好有葉太
Dear friends, an English summary of the key points I made in the LegCo adjournment debate is set out below:
1.Rebutting the pan democrats’ objections to the government’s fugitive offenders amendment legislation, I pointed out that arising from two criminal cases (the Telford Gardens murder case and the Cheung Tse-keung kidnap case) in which the suspects fled to mainland China after committing the offences, Martin Lee Chu-ming, then a Member of the Legislator, moved a motion in LegCo on 9 December 1998 urging the government to discuss and conclude an agreement with Beijing on rendition arrangements between mainland China and the SAR, so as to restore the public’s confidence in the SAR’s judicial jurisdiction”. The wording is as follows:
“That this Council deeply regrets that, while the cases involving the kidnapping of two business tycoons 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SAR) and the murder of five persons in the
Telford Gardens, which are being handled in the Mainlan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rimin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ave caused widespread concern among Hong Kong people, the SAR Government has not tried its utmost to seek the return of those who are suspected of violating the law in the SAR by the Basic Law; this Council also urges the SAR Government to expeditiously discuss and conclude an agree-ment with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the basis of internationally agreed principles, on rendition arrangements between the Mainland and the SAR, so as to restore the public’s confidence in the SAR’s judicial jurisdiction.”
2.All the legislators from the Democratic Parry supported this motion. Who made an about-turn in opposing the government’s amendment legislation
to facilitate the rendition of fugitive offenders and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in criminal matters with mainland China? Who have been lying to the people of Hong Kong?
3.As Secretary for Security, I had, on 3 December 198, reported to LegCo’s Security Panel the government’s plan to conclude an agreement on the rendition of fugitive offenders with mainland China. Then Chief Secretary Anson Chan undertook to expedite action to reach an agreement with the mainland.
4. All decisions about rendition are ultimately made by the courts. Two recent examples: a high court in New Zealand rejected an extradition request from China to extradite an ethnic Korean New Zealand citizen suspected of murdering a sex worker in Shanghai on the ground that the court did not believe that he would have access to “fair trial” in China. A court in Scotland rejected an extradition request from Taiwan to extradite a British national accused of killing a newspaper agent by drink driving on the ground that the court did not believe that he would
have non-discriminatory treatment in prison.
5. The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established under the auspices of G20 had described the lack of rendition arrangement and agreement on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in criminal matters with mainland China as a “significant deficit” in Hong Kong’s fight against money laundering and terrorist financing.
6. On the question of pressure on judges to kowtow to Beijing, why should judges fear pressure? They are appointed by the Chief Executive with approval by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They are well trained; well paid and have security of tenure. They are only accountable for the judgments they made which would go down in the common law as part of the
jurisprudence on extradition. They are not accountable to Beijing.
7. On the need to formally “withdraw” the fugitive offenders bill, I pointet out that then Chief Executive Tung Chee-hua used wording similar to that of the current administration in announcing the postponement of the second reading debate of the national security bill on 7 July 2003. On 2 October 2003, then Secretary for Security Ambrose Lee wrote to House Committee Chairperson Selina Chow to explain that to give effect to Mr.Tung’s announcement of “withdrawal” of the bill on 5 September, he would not give notice under LegCo Rules of Procedure to resume second reading debate of the bill within the current term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8. Thus it is clear that the current administration followed the same wording and procedure as in 2003. Clear indication that second reading debate
would not be resumed in the rest of the legislative term is effective “withdrawal”. Insistence on withdrawal is merely a ploy adopted by the opposition to dial up pressure on the administration to undermine its ability to govern.
9.The orderly demonstrations carried out recently by large numbers of of Hong Kong people fully testify to the abundance of rights and freedoms in Hong Kong. But I strongly condemn the outbreak of violence after the mass protest on 9 June, the violent attack on the Police on 12 June, the repeated actions taken by unruly protesters to lay siege to the Police Headquarters, the Immigration Tower, the Revenue Tower and the Justice Place. These protesters have become urban “bandits”, disrupting social order and damaging Hong Kong’s overseas reputation as a safe city. The attacks on Police Headquarters, with a view to undermining Police morale, are particularly vicious. These protesters have committed multiple offences and should be brought to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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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版本發言全文)
【誰是第一人敦促特區政府與內地商討移交逃犯協議?讓市民看清真相】
多謝代理主席女士,我發言是支持張華峰議員的議案,我完全同意張議員議案指出,政府現時當務之急是盡快恢復社會秩序,穩定營商環境,採取及時的應對措施 ,令市民可以恢復正常的生活。我亦很高興藉這個休會辯論的機會,向市民講真話,講清講楚,告訴市民那些人一直講大話,瞞騙市民!可惜尹兆堅議員不在席,我想告訴所有的泛民議員,究竟誰是第一人敦促特區政府與內地商討移交逃犯協議,以及刑事司法互助安排呢?正是李柱銘議員!
1998年香港出現了兩宗轟動社會的刑事案件,第一宗是德福花園的「五屍命案」,風水師李育輝殺了五名女士後逃到內地,被逮捕及處決;第二宗是「張子強案」,張子強涉嫌綁架和囤積軍火,同樣逃到內地,然後被逮捕及處決。當時立法會非常震驚,要求特區政府盡快與內地商討刑事司法互助安排,例如1998年12月3 日,我擔任保安局局長,向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交代,要與內地訂明有關安排,並與今日的特區政府一樣,承諾所有安排必須符合「雙重犯罪」原則、指定罪行、不得再移交第三國家的保障、死刑及政治罪行或受政治迫害一律豁免移交的保障,就此,根據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文件編號CB(2)748/98-99(02) 第十段有清楚說明:「鑑於公眾對近日張子強和李育輝等案件的關注,亦正如政務司司長所承諾,政府會盡力加快工作,以期早日與內地就此重要事項達成協議。」當時政務司司長就是陳方安生女士。
接下來,李柱銘先生亦在1998年12月9 日動議議案。李議員動議的議案內容如下:「由於兩名富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特 區”)被綁架案及德福花園五屍命案均在內地法院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審理,引起港人極大關注,但特區政府卻未盡全力爭取將在特區境內涉嫌違法的人士,交還特區法院審理,以捍衛《基本法 》賦予特區的司法管轄權,對此,本會深表遺憾;同時,本會促請特區政府以國際社會公認的原則為基礎,盡快就中港兩地移交疑犯的安排與中央人民政 府進行商討及達成協議,恢復港人對特區司法管轄權的信心。」
因此,我真的要問問尹兆堅議員,究竟是誰人表演「四川變臉」?李柱銘去美國告狀時,有沒有告訴美國人他是提出修例的第一人?他當年不斷敦促特區政府和內地達成協議!我則堂堂正正光明正大地多次到北京開會,商討移交逃犯協議和刑事司法互助安排,會議後每次都是光明磊落向本會匯報。為何對這些事實你們全部失憶?是誰欺騙市民?拍攝影片誤導市民,宣傳香港人如何肉隨砧板上,隨時像動物一樣被移送內地!
事實上,所有案例都證明移交逃犯是需要經過法庭冗長而複雜的程序。最近新西蘭的高等法院否決移交一名韓裔新西蘭公民,該人士涉嫌在上海謀殺一名性工作者,而這案件已由2011年審理至今。蘇格蘭的法庭也拒絕了台灣一個引渡要求,有關一名英國人在台灣醉酒駕駛,撞死一名派報紙的職員。由此可見,最終決定權在法庭手上,並非行政長官一人決定。亦有指法官備受壓力,試問法官受高深教育,良好的司法訓練,身受納稅人供給不錯的報酬,他們當然必須承擔責任。我們每個人都有壓力,法官承擔責任,幫助香港人解決法律問題,是他們應有的責任。因此,代理主席,我認為應該就此向市民講清講楚,是誰人不斷向市民講大話?誤導市民!將這條應該做的法例,抹黑成一條所謂「送中」的惡法!
亦看看國際社會怎麼說,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即G20集團轄下的「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素來批評香港與內地沒有移交逃犯協議和刑事司法互助安排。過往,他們直指這是一個significant deficit ,即一個「重大缺憾」。近來,可能因為要和應香港反對修例的聲音,則改為 legal shortcoming,即一個「法律上的缺憾」。不過,我們仍然需要完善這些法律,所以政府不撤回是正確的。那些要求行政會議成員辭職的人,全部皆作出不公平的指責。這條例本身完全沒有錯,但大家都同意,政府在宣傳和解釋這條條例方面,乃至為市民反駁種種謊言的工作,做得嚴重不足。
說到撤回,我們看看當年政府處理23條的時候所用的語言。2003年7月7日,時任行政長官董建華先生發表聲明:「我即時召開行政會議特別會議。經過詳細商討後,基於自由黨的立場,我們決定將條例草案押後恢復二讀,並在未來一段時間加強向市民解釋修訂案內容。」其實這個方針與現時政府無異,一樣是將其押後並且加強解釋,並沒有表示撤回。再看看我的接任人李少光局長向內務委員會主席周梁淑怡女士致函的內容,信函的日期是2003年10月2日,李局長寫道:「為在程序上落實前文所提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決定,我現確認我不擬根據《議事規則》第 54(5)條發出預告,以在本屆立法會任期內恢復該草案的二讀辯論。草案因此會根據《議事規則》第 11(4)條及《立法會條例》(第 542 章)第 9(4)條,在本屆立法會任期完結時失效。」即是和現在特區政府的說法一樣,繼續開放式的諮詢去解釋這條條例,沒有時間表,不發出預告恢復二讀,任由這條例「自然死亡」,實質上等同不會再推動修例,等同撤回。
為什麼當時沒有要求撤回的爭論呢?我認為今天有人強烈要求撤回,根本別有用心!為了找理由不斷衝擊政府部門,除了衝擊警察總部之外,又衝擊入境事務大樓、稅務大樓,今天亦有超過100人衝擊律政中心。他們的目的到底與這條條例有什麼關係呢?其實只不過是用「撤回」作一個藉口,不斷擾亂香港秩序,甚至令香港在國際社會失色,令許多希望到香港做生意或旅遊的人,感到香港是一個不安全的城市,他們的用心實在非常惡毒!「撤回」是一個要求律政司下台的藉口,假如律政司下台,他們就會要求整個特區政府領導班子總辭,所有支持過修訂條例的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全部都應該總辭,不如讓泛民和黃之鋒接手特區政府,這就是他們的最終目的。代理主席,所以我一定要藉這個休會辯論的機會,向市民講清楚這背後的陰謀。
當然,我要強烈譴責近日這些示威人士衝擊警察總部。過去兩星期有大部分市民和平遊行,充分彰顯香港擁有高度自由,以及人權得到高度保障,這是我們香港人皆引以為榮的核心價值。不過,在這些和平的示威遊行之後,有些不法之徒聚眾衝擊政府部門,特別是衝擊警隊,他們的用心非常惡毒!他們知道警隊是維護香港治安和秩序最重要的支柱,他們就故意不斷打擊警隊的士氣,甚至侵犯他們的私隱,包括網上「起底」和 網上欺凌。昨晚市民在愛丁堡廣場和平集會後,有眾多穿黑衣的人士走入地鐵站,他們最後走到軍器廠街再次包圍警察總部。我見到一名正在上班的警員,他沒有戴口罩,光明正大地上班,但竟然被人追打!不過,他無畏無懼,直視這些示威者。其實這些人已經觸犯多項刑事罪行,包括襲警、非法集會、刑事毀壞,警方應該將他們繩之於法,不可以因為你「聲大」你「人多」就可以獲得特赦。
代理主席,就此我感到特別震驚,為何一位前政務司司長能夠說出特赦及釋放違法人士,此等嚴重衝擊法治的言論呢?我們一位前同事余黎青萍女士,她以英語寫了一篇非常感人的聲明,在我們前政務官的圈子裏流傳。她表示 disappointed by 這位前同事陳方安生的所作所為!我亦 disappointed by 民主黨的變臉與謊言!李柱銘到美國告狀,有否告知美國人,他是第一人支持與內地簽訂移交逃犯協議,和達至司法互助?這些真相應該告知市民。
代理主席,這些近日的示威者已經成為一股流寇,不斷去衝擊各個政府部門。我懷疑他們真正目的就是要拖垮政府,傷害我們整體市民的利益。因此,我懇請各位善良的市民,看清楚真相,不要支持這些破壞香港繁榮安定的壞分子,不要參加他們的集會,亦希望各位父母約束您們的子女,並解說給他們知道,和平示威沒有問題,但一遇到出現亂象,應該帶他們離開現場,以免他們身陷險境。
撤告狀怎麼寫 在 筋肉媽媽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你該讓他們怕的不是『你』,是現實壓力!】
我們常常在判斷事情時,用非黑即白的兩種極端來定論。
但是事實是,多數事情不是只有「對」與「錯」兩種選擇,許多看似衝突的兩端,當能夠在中間遊走找出存在點時,或許就是面對困難時的答案。
最近會有許多發文,從運動的知識,到教養與人生,都非常多例子可以套在這樣的概念裡。
今天是想聊聊,教養問題。關於,陪伴事實上可能造就更多獨立這件乍聽十分兩極的事。
❗️陪伴,是為了養出獨立的你!
當孩子從沒有作業的天堂幼稚園人生,要邁入「各科作業必須完成」的小學生涯時,許多爸媽對於面對孩子轉換生活導致的各種歡癲情緒,感到非常無助、極度煩躁、十分茫然、也經常怒火中燒。
其中我的一位朋友,媽咪是台灣人、爸爸是法國人,這家融合了法式教養的家庭,是怎麼做的?
原本媽媽就是直接性的做法:回家盯著孩子完成作業,於是一場場大戰每晚上演~~孩子邊哭邊拖邊不願意寫功課~~媽媽邊講道理、邊生氣、邊教學作業,手邊的家事工作只能無限期擱置,一個小學作業,彷彿一枚炸彈炸到平凡家庭。
「你寫完不就可以做想做的事情了?你一直拖就什麼都不能做啊~」媽媽這樣說。
「不要不要不要不要不要~~~~」小孩哭鬧。
後來法國爸爸出動了,他跟孩子說:「你每晚,就是九點要上床睡覺,從放學回家的時間開始,你就自己分配時間做要做的事~~你可以玩玩玩玩到上床,但你沒洗的碗早上上學前就得洗,作業就得自己跟老師解釋為什麼沒有寫;你也可以分配時間,看看作業完成了,再去看書,總之你自己決定,你要為自己的時間負責。」
那麼發生了什麼事呢?
接下來的一個月,孩子常常不寫作業就去上學,每天回家玩玩玩,然後他發現全班常常只有自己沒寫功課,似乎有點奇怪;他也發現,不寫作業第二天的學習會很不熟悉,跟不上同學;接著他發現,每天被老師唸唸唸是很煩的;最糟的是,他發現常常不寫功課,班上的朋友都開始覺得他好奇怪。
於是過了這磨合的一個月,孩子回家後,第一件事是坐上書桌完成作業,然後才去玩玩具、看看書。
放手以後,孩子更加的獨立了。
但是這個家庭,爸爸媽媽的日常是很多陪伴、擁抱、愛、什麼都一起做的。爸爸媽媽放手的只是要他學習善用時間,但還是陪伴孩子度過這個艱難的人生小卡關。
然後另一個例子,是我的學生,孩子比較大了,已經小學中年級。
最近他的孩子也開始不寫功課,等老師跟爸媽告狀,已經一週作業沒動工。
孩子不寫功課的時間,是爸爸媽媽繁忙於國外各種會議,當空中飛人都不在家的時候。
於是我說了法國爸爸的故事給這位爸爸聽,爸爸尷尬的笑說:「我覺得我孩子會更放肆的不寫功課噎~他就沒有責任感~哈哈哈(乾笑)」
陪伴時就好好寫功課,少了陪伴孩子就失去紀律與責任心,到底這分寸要如何拿捏呢?
「或許真的是差在陪伴。要陪伴他們去度過許多時刻,但又必須給予責任感。」爸爸想想說。
我想,對爸媽來說,這真的不是一個容易的功課對吧~
❗️要讓孩子面對現實壓力,不是「爸媽的壓力」!
差別在於,要讓孩子去面對,如果不對自己負責時,將會遇到的挫折與困難。
這挫折不該來自於,因為不做好份內的事,所以爸媽會罵、會處罰,因因為總有一天,他們會成長到不再怕爸媽,而且,爸媽的責備,並不睡真的去挫敗孩子的人生;可是現實生活會!
孩子得體驗的挫敗,應該來自於,因為不做好份內的事,自己的人生會遇到的困難與挫折。當他們學習面對、經歷過不負責任的後果,才可能有一天真正為自己負責任。
但這當中的成長過程,還是必須爸媽們用心的堅守陪伴著、觀察著、是應孩子的個性來轉換方式著、與老師一起溝通合作著......
於是我想起自己的小時候,爸爸媽媽對於才藝、功課真的都監督的好嚴格。成績不到、打手!作業沒交,打手!
因為怕被打被罵,所以我總在哀怨中完成功課與拚出成績。
有一天,當我上了大學,意識到自己搬出去住,沒人可以打我,我還可以拒接爸媽電話時~~整個大學四年,說多荒廢我就有多糜爛,完全沒有在為自己的人生負責,為自己的生涯填補知識技能。
我硬是搬出家裡沒多久,爸媽這時也決定撤底放手這個脫韁野馬~反正也管不動了~這放手的可真的很徹底,因為爸媽拒絕給我生活費~有本事想搬、那就自己賺。
於是當沒了生活費,我必須要賺錢時,這才意識到現實生活的真相:我不工作就沒錢繳房租、我不上學就會被二一,我想要兩者兼顧,就得半工半讀沒有時間去玩耍糜爛!
後來一路打工著畢業了、進了節目製作公司,更開始發現自己缺東缺西的職能,這才意識到,這些挫折,比當初爸爸媽媽打我罵我可怕多了!
當我有了責任感,想開始為工作、為自己、為人生負責時,我就可以赴湯蹈火的去完成必須完成的事。
我相信,爸媽的放手,可以培養出更有責任心的孩子;但我也相信,爸媽不能真的放手,因為他們必須在愛中學習這些事,才不會走偏走歪。
陪伴可能造就孩子責任心,這種陪伴,是叫做:「給予適度規範與監督下的放手獨立」。我認為是這樣。
回歸正題,我也不是個育兒專家,想請粉絲們,也分享自己相關的育兒經驗談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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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七月底因為涉嫌竊盜案,店家報警後函送,
八月初就已達成和解了,
上星期只收到白色通知單?三天後已收到正式傳票了,
寫了一份陳報狀附和解書,也拜託原告寫一份附和解書,
呈到地檢署時,工作人員卻說要寫撤告狀??
奇怪,竊盜不是非告訴乃論罪嗎?無法撤回的?
當下也是一頭霧水...(我和原告無任何親屬關係)
問題:
請問,我是否應該再拜託原告寫份撤告狀嗎?
還是開庭時原告表明不再追究即可?
謝謝了!!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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