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時報第105期 📌毒品條例第24條施行生效前應如何適用?/林臻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庭長)
毒品條例多數條文雖於2020年7月生效,然而,修法迄今已屆一年,行政院仍未制訂第24條之施行日期,故該條目前尚未生效,舊法第24條仍繼續有效,則在前曾經檢察官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嗣後經撤銷,檢察官以「撤緩毒偵」案號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之案件,應如何處理?實務已多分歧。林臻嫺庭長在本文,除爬梳、分析此一爭議之相關見解外,並旁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536號刑事裁定有無拘束下級審或統一法律見解之效力。
✏關鍵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大法庭、撤緩毒偵、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536號裁定
✏摘要:
毒品條例多數條文雖於109年7月生效,然24條因行政院尚未定施行日期致未生效,就被告曾經緩起訴嗣經撤銷,並經檢察官以「撤緩毒偵」起訴者,究應為論罪科刑或不受理判決?多有分歧,在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536號裁定後,有下級審直接引用,然該提案既經撤回,未經大法庭審理,應無從統一見解,且該提案非針對經緩起訴之「前案」,而是針對緩起訴後3年內再犯之「後案」,應無從擴張適用,又該裁定為溯及性法律解釋,方法論上亦值探究。
✏試讀
🟧毒品條例第24條之修正
依現行有效之毒品條例第24條第1、2項規定:本法第20條第1項及第23條第2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而過往自100年迄今之實務見解均認為毒品條例第24條第2項所指之「應依法追訴」,參照同條例第23條第2項所定之「依法追訴」同樣之解釋,係指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最高法院100年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故過往法院對於檢察官針對此類案件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自應為論罪科刑之實體判決。
然修正公布、但尚未生效之第24條第1、2項則規定:第20條第1項及第23條第2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至第6款或第8款規定,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繼續偵查或起訴」,再參照新法第24條之修正理由二,修正第2項之目的,乃因緩起訴處分是利用機構外之處遇,協助施用毒品者戒除毒癮,為達成戒除毒癮之目的,於撤銷緩起訴處分後,宜由檢察官依法繼續偵查或起訴,亦即仍有現行條文第20條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制度之適用,俾利以機構內之處遇方式協助其戒除毒癮,亦得為不同條件或期限之緩起訴處分,爰參考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規定,修正第2項規定。故依新法規定,被告縱另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撤銷緩起訴後,已非一定要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仍得繼續偵查,即得再給予緩起訴處分,亦得再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均無不可。故新法第24條施行後,此種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不必一定要「依法追訴」,仍得繼續偵查,故新法施行後,對於此種前經檢察官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嗣因故遭撤銷之施用毒品當事人而言,自然較為有利。
🗒全文請見:毒品條例第24條施行生效前應如何適用?──兼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536號裁定效力/林臻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庭長),裁判時報第1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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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裁判精選/林鈺雄教授、王士帆教授 #月旦實務選評 1卷1期(2021.7)
最高法院2021年1月公布刑事裁判813則,本期由林鈺雄、王士帆兩位老師精選16則,其中包括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426號裁定。以下摘錄部分裁判所涉及的重要爭點及法律問題:
📌檢察官以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起訴之案件,其一部於第一、二審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僅被告就得上訴第三審之有罪部分提起上訴,該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是否為第三審審判範圍?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348條第2項有關審判及上訴不可分之規定,有無適用之餘地?針對此問題,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426號裁定統一該院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公民不服從是否可作為阻卻違法事由?法院是否得透過類推適用緊急避難或避難過當之規定,阻卻違法或減免刑責?
📌販賣毒品賣出之著手時點應如何判定?交付所販毒品前之兜售或推銷行為是否即足當之?
📌行為人到正犯放火現場為談判助勢,雖未參與任何放火構成要件行為之分擔,但對於正犯故意放火當有認識,而仍在場全程陪同,其是否該當放火犯罪之幫助(精神幫助)犯?
📌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的受發還權人,是否等同於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被害人」?其得主張優先受償之利得,除直接「產自犯罪」所獲得之利潤或利益外,是否及於「為了犯罪」所得之報酬?
📌假冒為外國政府或其公務員,是否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所定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之詐欺罪?
📌櫃買中心的交易分析意見書,其中有關股票交易紀錄之記載,如經該製作者在審判庭具結陳述係據實製作,是否應認其具有證據能力?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之撤銷緩起訴處分事由,為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其所指「更犯之罪」,是否以經判處罪刑確定為要件?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5條第1項,定有通訊監察結束事後通知受監察人之程序。若國家機關違反此通知義務,該次實施通訊監察所取得之內容,其證據能力是否因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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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釩剛遭撤銷緩起訴處分確定,北檢已另分案,並傳喚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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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邪會高層舞弊證據確鑿,日前高檢署急忙撤銷緩起訴處分,發回續查。這些違法舞弊協會高層還適任嗎?一年過去,體育署到底何時才要處理?
2. 今年10月我公開質疑:前體育署長林德福介入協會選舉、喬人頭會員,結果體育署調查結果是:「查無相關事證」。
我再度請教體育署:去年12月25日,林德福署長是否和射擊協會某高層表示可以幫忙介入協會選舉?並在12月27日找灌票者密會?
對此,教育部葉俊榮部長承諾調查,並在一個月提出調查報告。
3. 我曾要求體育署針對體育改革成效舉行論壇並完成檢討報告,沒想到體育署花錢委外舉辦論壇、找人來大拜拜來敷衍了事。更離譜的是,連檢討報告都沒有。
附註:
2018-10-17 教文委員會:包庇邪會舞弊的體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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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9-3 【炮製的悔悟 低報的數目 虛偽不實的緩起訴處分書怎麼喬出來的?】記者會
2018-8-28 【協會舞弊不追訴?地檢署 體育署出來面對!】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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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5-24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體育改革 您滿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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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4-24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體育改革空洞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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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12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體育改革淪為作弊大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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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今年7月,我要求教育部針對所有大專院校教師違法擔任上市公司董事情形,進行通盤檢討與究責,當時教育部林騰蛟次長承諾將在三個月後回覆。然而,根本跳票,還在卸責。
2.今年4月,我召開記者會揭發泳協前理事長許東雄利用選手詐領服裝費國家補助,當時許東雄還說我抹黑。結果,今年7月,體育署竟然讓泳協私下繳回就了事,包庇不移送法辦。
3.許東雄貪污舞弊,體育署不願積極究責,今年7月竟然還補助許東雄去瑞士開(遊)會(玩),根本在拿人民的納稅錢開玩笑。
4.邪會高層舞弊證據確鑿,北檢竟然只罰錢緩起訴,引起社會譁然,日前高檢署急忙撤銷緩起訴處分,發回續查。這些違法舞弊協會高層還適任嗎?體育署到底何時決定重新改選?
5.此外,我接獲檢舉,去年協會改選之際,前體育署長林德福涉及舞弊者私下商議如何利用人頭會員介入協會改選?我要求體育署高俊雄署長積極調查,這件事必須給社會一個交代。
附註:
2018-9-3 【炮製的悔悟 低報的數目 虛偽不實的緩起訴處分書怎麼喬出來的?】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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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7-19 利用選手騙錢又說謊、請泳協公開認錯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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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4-3【泳協長期舞弊、連選手服裝費也要貪】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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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12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體育改革淪為作弊大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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