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一分鐘】再議
作者:蔡嘉政律師
再議為刑事訴訟法提供予告訴人、被告及檢察官本身,改由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重新審視原檢察官作成處分妥適性之法律救濟制度。
告訴人- 對於檢察官所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如有不服,則告訴人於接獲檢察官上開處分後可在7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檢察官,向原檢察官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惟在特定案件中,倘偵查期間告訴人曾同意檢察官為不起訴或為緩起訴處分者,則告訴人將喪失聲請再議之權利。
原檢察官如接獲再議聲請時,如認為再議聲請有理由者,則應撤銷自己的原處分繼續偵查。如原檢察官認再議聲請並無理由,則須將案件卷證送交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如該案件經檢察長或檢察總長以偵查未完備,而認定再議聲請有理由者,則該案件得由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親自偵查,命他檢察官偵查或發回原檢察署由其他檢察官繼續偵查。如案件經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定偵查已完備應予起訴,而認定再議聲請有理由者,則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可直接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該案件。
告發人- 非告訴乃論之罪,如竊盜、侵占或背信等罪,非犯罪被害人雖不得為告訴,惟仍得依法向檢察官為告發。惟告發人對於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並無提起聲請再議之權利。
檢察官 - 檢察官就死刑、無期徒刑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犯罪,以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之不起訴處分或就前開案件以外案件所為之緩起訴處,如該等案件並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檢察官則需依職權逕向其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提出再議。
被告 - 被告於接獲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7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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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緩起訴處分書 在 駱克刑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導讀最新實務-106台非144判決-違法撤銷緩起訴後起訴,法院如何處理】
關鍵字:#實務必考熱區、#撤銷緩起訴、#合法送達、#起訴程序違背規定
最高法院於106年7月27日作成106台非144判決,此判決對於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未合法送達,是否生撤銷緩起訴之效力?檢察官起訴後,法院應如何處理?法院如何處理所闡釋,簡述如下:
Qoute:「…被告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緩起訴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依同法第253條之3第1款規定,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於此情形,檢察官應製作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敘述其理由;並以正本送達於告訴人、告發人、被告及辯護人;而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7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同法第255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第256條第2項、第256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倘撤銷原緩起訴之處分書,未合法送達於被告,則該撤銷原緩起訴處分,難認已經確定、生效,與未經撤銷原緩起訴處分無異,檢察官在原緩起訴處分仍有效情況下,遽就同一案件提起公訴,法院應認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依同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為不受理之判決,始為適法。…」
👉106台非144判決認為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未合法送達於被告,撤銷原緩起訴處分未確定、未生效,與未經撤銷原緩起訴處分相同。檢察官就同一案件提起公訴,屬於起訴程序違背規定,法院應依刑訴法第303條第1款為不受理判決。
學說上有認為應依刑訴法第303條第4款為不受理判決者;有認為法院應受理者,此部分請參孫宥,《實務必考熱區-刑事訴訟法》,第7章第2節Unit-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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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這是一篇刑事訴訟法解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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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邪會高層舞弊證據確鑿,日前高檢署急忙撤銷緩起訴處分,發回續查。這些違法舞弊協會高層還適任嗎?一年過去,體育署到底何時才要處理?
2. 今年10月我公開質疑:前體育署長林德福介入協會選舉、喬人頭會員,結果體育署調查結果是:「查無相關事證」。
我再度請教體育署:去年12月25日,林德福署長是否和射擊協會某高層表示可以幫忙介入協會選舉?並在12月27日找灌票者密會?
對此,教育部葉俊榮部長承諾調查,並在一個月提出調查報告。
3. 我曾要求體育署針對體育改革成效舉行論壇並完成檢討報告,沒想到體育署花錢委外舉辦論壇、找人來大拜拜來敷衍了事。更離譜的是,連檢討報告都沒有。
附註:
2018-10-17 教文委員會:包庇邪會舞弊的體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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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今年7月,我要求教育部針對所有大專院校教師違法擔任上市公司董事情形,進行通盤檢討與究責,當時教育部林騰蛟次長承諾將在三個月後回覆。然而,根本跳票,還在卸責。
2.今年4月,我召開記者會揭發泳協前理事長許東雄利用選手詐領服裝費國家補助,當時許東雄還說我抹黑。結果,今年7月,體育署竟然讓泳協私下繳回就了事,包庇不移送法辦。
3.許東雄貪污舞弊,體育署不願積極究責,今年7月竟然還補助許東雄去瑞士開(遊)會(玩),根本在拿人民的納稅錢開玩笑。
4.邪會高層舞弊證據確鑿,北檢竟然只罰錢緩起訴,引起社會譁然,日前高檢署急忙撤銷緩起訴處分,發回續查。這些違法舞弊協會高層還適任嗎?體育署到底何時決定重新改選?
5.此外,我接獲檢舉,去年協會改選之際,前體育署長林德福涉及舞弊者私下商議如何利用人頭會員介入協會改選?我要求體育署高俊雄署長積極調查,這件事必須給社會一個交代。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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