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款抄襲
沒有設計專利,可以直接主張著作權侵權+公平法不當競爭?
來看看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以及學者 楊智傑 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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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二審判決,推翻一審判決,認為 #包款設計不是美術著作,#不會自動獲得著作權保護,這個見解屬於正確見解。這樣才可以避免產品設計者都不去申請設計專利,而想用著作權法不用申請就可直接獲得50年保護。
但是,智慧財產法院二審的論理還是有問題。
1.#美術技巧表現之思想感情才是重點
第一,二審判決說,只要是「商品之實用功能性形狀」就不是美術著作保護的範疇,這點太過武斷。有的盤子、器具很精緻美麗,雖然具有實用功能形狀,但本身仍然是藝術品。
其實二審判決是將兩個標準同時混用:「商品形狀為達成其功能所必要者,屬應用於物品型狀之具體設計,並非以美術技巧表現之思想或感情者。」重點應該是後面的「非以美術技巧表現之思想或感情」,而 #不在於是不是物品形狀之具體設計,#也不在於到底有沒有實用功能性形狀。
2.#不應該擴大公平交易法攀附的概念
第二,二審判決最後改用公平交易法第25條的欺罔或顯示公平之行為中的「顯示公平」,認為攀附他人包款設計努力成果,就是一種顯示公平。有問題的是,如果攀附他人的設計,他人的設計都不用去申請設計專利,就可直接用公平交易法補充保護?
其實「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案件之處理原則」中對於 #攀附,只提到「#攀附他人商譽」,#而非「#攀附他人設計成果」。雖然過去台灣判決和公平會常常講「攀附他人努力成果」,但如果某種創新設計努力成果應該去申請專利才會獲得保護,筆者認為,就不應該將公平交易法中的「攀附」的概念擴大到這些創新設計努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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