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0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2律師一試第22題】
甲偽造私文書後,復進而自為行使,依實務見解,應如何論罪?
(A)僅論以偽造私文書罪
(B)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C)同時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
(D)同時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數罪併罰
【101律師一試第29題】
甲持偽造之借據請求乙給付借款,乙誤信該借據為真而交付金錢20萬元,試問: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之法條競合
(B)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之想像競合
(C)僅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屬不罰後行為
(D)僅成立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私文書屬不罰前行為
【101律師一試第10題】
甲招集每會1萬元之互助會,尚有A、B、C 3人為活會,甲因急需現款週轉,未經會員A之同意而在標單上寫標息3千元並簽A之姓名,參與投標而稱A得標,隨後即向A以外所有會員收取會款花用。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罪,數罪併罰
(B)甲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與背信罪,依想像競合論罪
(C)甲應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罪,依想像競合論罪
(D)甲應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背信罪,依想像競合論罪
【100司法官一試第20題】
甲為互助會會首,盜取會員A之印章蓋用於標單上偽造標單,並行使得標,詐取會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盜取乙之印章持以蓋用,只成立盜用印章罪,不再論以盜用印文罪
(B)甲之盜用印章印文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成罪
(C)甲偽造私文書而後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依行使論
(D)甲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二罪,犯意不同,行為各別,應併合處罰
【103司律一試第65題(複選)】
甲為A保管空白支票簿,為給付貨款給乙,盜刻A之印章,冒開一張支票支付。乙收到支票後,隨即出貨給甲。乙提示支票未獲付款。根據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論以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B)甲應論以刑法第201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
(C)甲應論以刑法第201條第2項之交付偽造有價證券罪
(D)甲應論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E)甲盜刻印章乃偽造有價證券罪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
【108司律一試第21題】
甲因事急需現金,乃將業務上所收受由客戶A交付用以支付貨款的支票,持以向乙貼現,甲因擔心A債信不足,乙可能不願接受票貼,乃在該支票背面偽簽另一上市公司經理人B之簽名,再持以向乙貼現。依據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行為應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以及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偽造吸收行使行為,僅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
(B)甲之行為應構成偽造私文書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吸收偽造行為,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C)甲之行為應構成偽造署押罪與行使偽造署押罪,行使吸收偽造行為,僅論以行使偽造署押罪
(D)甲之行為應構成偽造署押罪、業務登載不實罪與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行使吸收前階段之兩罪,僅論以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
【102律師一試第22題答案】(B)
【101律師一試第29題答案】(B)
【101律師一試第10題答案】(C)
【100司法官一試第20題答案】(D)
【103司律一試第65題(複選)答案】(A)、(E)
【108司律一試第21題答案】(B)
---------------------------------------------------
【綜合分析】
偽造相關犯罪的競合關係,司律一試真的頗愛考!!
但萬變不離其宗,考來考去,重點總是那幾個~~來看一下吧:
👉🏻重點1:先弄清楚不同罪章的競合關係,不能弄反!!
偽造文書印文罪章:行使(刑216)吸收偽造、變造(刑210~215)
偽造有價證券罪章:偽造、變造(刑201 I)吸收行使(刑201 II)
👉🏻重點2:上述行使之罪與詐欺罪的競合也很常考,要搞清楚~~
偽造文書印文罪章:如果題目沒有特別表示,行使(刑216)與詐欺(刑339)通常是以一行為犯之,應論以想像競合犯
偽造有價證券罪章:實務認為,由於行使(刑201 II)本含有詐欺性質,詐欺(刑339)會被競合掉(實務會說不另論罪)
👉🏻重點3:無論是偽造何者,中間經歷的「階段行為」,最後都會被競合掉(實務會說不另論罪)
辨明以上重點,這類型考題應該就沒問題了!
【相關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696號刑事判決
上訴人盜取陳某之印章交與不知情之李某,蓋用於當收據用之「工資發放明細表」領款人陳某之蓋章欄內,足以生損害於陳某,應成立偽造私文書之間接正犯。上訴人進而憑該「工資發放明細表」之蓋章,以代收據,使李某發放陳某之工資,即已達於行使該文書之階段。其 #偽造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其 #盜用印章,#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目的,#在於詐領工資,#另成立詐欺罪,兩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編按:依現行刑法係論想像競合犯)。
最高法院31年度上字第88號刑事判決
#偽造有價證券而復持以行使,#其行使行為吸收於偽造行為之中,#祇應論以偽造罪,且有價證券內所蓋之印文,為構成證券之一部,所刻之印章,為偽造之階段行為,均應包括於偽造罪之內。
最高法院31年度上字第409號刑事判決
本票可以流通市面,為有價證券,#偽造是項證券而行使之,#本含有詐欺性質,#其詐欺行為不應另行論罪。
最高法院31年度上字第1918號刑事判決
#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以詐取財物,其取得財物行為,原已包含於該行使偽券行為之內,#並不另成詐欺罪名,殊無適用刑法第五十五條之餘地。
Ps1. 此系列預計會出到EP15,同學們可以期待一下XD
Ps2. 接下來會停更約一週,要來趕稿子(周易的刑法爭點總匯)啦~~
支票印章蓋反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民法爭點整理:表見代理之意義與類型>
各位好,我是賴川。接續不久前我們談過的無權代理的基本概念後,今天要來進一步介紹無權代理中的特殊類型:表見代理。我想各位應該可以在大概10分鐘內閱讀完以下的簡短說明,歡迎各位自由儲存與分享連結。
壹、表見代理之意義
表見代理,是指在無代理權之前提下,即無代理權之人以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時,若本人對於該無權代理行為之發生另具有:(1)可歸責事由而(2)創造權利外觀,並使(3)善意無過失的第三人誤信本人有授予代理權之行為。此時為保護交易安全,而特別規定本人必須負擔授權人責任之情形。簡言之,「表見代理」屬於一種存在「權利外觀」之「無權代理」。
貳、表見代理之類型
民法關於表見代理的規定,基本上有第107條以及第169條兩條規定,以下分別敘述之:
一、民法第107條
民法第107條規定,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者,不在此限。由此可知,成立民法第107條之表見代理責任時,本人不得以代理人無代理權為由對抗善意無過失之第三人,即代理行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本人須負授權人責任。
有疑問的是,民法第107條代理權之限制,是否包含自始限制與嗣後限制二者?
王澤鑑認為,自始限制是單純的代理權範圍問題,代理人逾越自始限制代理權限者,只會成立狹義之無權代理,不成立民法第107條之表見代理,本人無須負授權人責任。然而,陳自強教授認為,不論是自始及嗣後限制,重點在於,本人對於代理權利外觀之存在是否可歸責,以及相對人對於代理權存在之信賴是否正當,若為肯定,則仍得成立表見代理責任,而由本人負授權人責任。因此無論是自始限制或嗣後限制,均有成立表見代理而使本人負責之可能(實務見解亦同)
二、民法第169條
民法第169條規定,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在成立民法第169條之表見代理責任時,本人亦不得以代理人無代理權為由,而對抗善意無過失之第三人,即代理行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本人須負授權人責任。民法第169條規定之表見代理的規定可以分為「表示授權」與「容忍授權」兩種情況,以下分別敘述之:
(一) 以自己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予他人(表示授權)
表示授權,是指本人對外有使相對人信賴本人曾經授與代理權給他人之行為,但本人實際上並無授與代理權之情況。實務上常見例子是,本人交付印鑑與相關文件由他人保管,而他人卻以該等印鑑與文件,作為本人曾經授與代理權之證明,而以本人名義與相對人為代理行為。應注意的是,實務認為,單純交付印鑑不構成表示授權而不成立表見代理,但若交付印鑑外,又存在其他在交易上可能被認為有授與代理權之行為,如同時交付支票簿等,即會成立表見代理。
最高法院 44 年台上字第 1428 民事判例
某甲在某某配銷所之職位僅次於上訴人,上訴人之印章與支票簿常交與某甲保管,簽發支票時係由某甲填寫,既為上訴人所自認,縱令所稱本件支票係由某甲私自簽蓋屬實,然其印章及支票既係併交與該某甲保管使用,自足使第三人信其曾以代理權授與該某甲,按諸民法第169條之規定,自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最高法院 56 年台上字第 2156 民事判例
上訴人既將蓋有本人私章及所經營工廠廠章之空白合約與收據,交由某甲持向被上訴人簽訂契約及收取定金,顯係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自應負授權人之責任,則某甲收取定金之行為與上訴人無異,至某甲曾將所收取之定金交付上訴人與否,乃某甲與上訴人間之問題,上訴人殊不能以未自某甲處收到定金,對抗被上訴人。
最高法院 70 年台上字第 657 民事判例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必須本人有表見之事實,足使第三人信該他人有代理權之情形存在,始足當之 (參看本院60年台上字第2130號判例) 。我國人民將自己印章交付他人,委託該他人辦理特定事項者,比比皆是,倘持有印章之該他人,除受託辦理之特定事項外,其他以本人名義所為之任何法律行為,均須由本人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未免過苛。原審徒憑上訴人曾將印章交付與呂某之事實,即認被上訴人就保證契約之訂立應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自屬率斷。
(二)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容忍授權)
容忍授權,是指本人已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但卻不為反對之意思表示。關於容忍授權而成立表見代理的情況,吳瑾瑜教授特別指出,須本人之容忍持續一段相當期間,且於該期間內重複不斷容忍無權代理人表示為其代理人,始能成立容忍授權之權利外觀。因為若無權代理人只是一次性或突然地表示為本人之代理人,而本人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就要求本人應負授權人責任,對本人未免過於嚴苛。再者,若相對人僅因此即信賴本人已授與代理權,縱能認為其屬於善意,亦應認為具有過失,其信賴不能稱為正當,故不應使相對人得主張表見代理。
補充說明: 不過實務認為,民法第107條並非表見代理,而僅為越權代理之規定。舉例而言,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3515號判例曾表示:「民法第169條規定之表見代理,係為保護第三人而設,本人如有使第三人信以為其有以代理權授與他人之行為,而與該他人交易,即應使本人負授權人責任,而此項表見代理云者,原是指代理人雖無代理權,而有可使人信其有代理權之情形而言,與民法第107條所定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之情形無關。」 但筆者認為,所謂的越權代理,在代理人逾越代理權限之範圍內,本質上當然也是一種無權代理,則民法第107條代理權之限制或撤回,應也是表見代理的一種類型才是。
支票印章蓋反 在 彭博商業周刊 / 中文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特寫】少林寺住持深陷風波
法相莊嚴的少林方丈釋永信想要親自遞送錢款。坐落在華中山區的少林寺是一座古老的佛教寺廟,也是中國功夫的發源地之一,釋永信正是這座寺廟的住持。在距離少林寺約8000 公里之遙的澳洲,一個城市的市政廳已經批准了他購買當地土地的交易。由於深諳象徵意義的力量,釋永信想要親自去完成這筆交
易,因此,2015 年2 月,這位身披黃色袈裟的胖方丈從中國河南省來到了澳洲新南威爾士州的肖爾黑文,親手將一張300 萬美元的支票交給市長。釋永信雙手合十,笑容可掬,彷彿是在祈禱。他說:「這是命中註定。」
為了這處地產,釋永信已經和有關方面協商了近十年時間。他想在這裡建造一個名叫少林村(Shaolin Village)的綜合項目,澳洲及國際遊客可以在這裡學習禪宗,了解該寺著名的武僧。但是,如果把少林村想像成一間寺廟,就如同把凡爾賽宮稱為一座房屋。除了寺廟和功夫學院之外,釋永信預想的開發項目還包括一家擁有500 個床位的四星級酒店、一些住宅別墅和一個27 洞高爾夫球場,總開發成本超過2.7 億美元。
在掌管少林寺的16 年間,釋永信指揮完成了許多筆商業投資,成為在中國乃至全世界都家喻戶曉的「佛門CEO」。自從在1980 年代初期宣誓虔誠信佛以來,釋永信已經將少林寺從一個相對不知名的偏遠景點發展成一個全球化的品牌,這個風景如畫的千年古剎依傍在鬱鬱蔥蔥的山間,由誦經大殿、綠樹掩映的院落和佛祠組成。在中國,他成為集宗教、國家和商業領域的成功於一身的象徵,是某種反達賴喇嘛式的人物,享受著優厚的政治待遇和精神地位。
釋永信最初引起全國範圍的關注是在1990 年代中期,當時,他對一家生產少林牌火腿腸的公司提起了訴訟—這種產品不僅僅是未經授權的,而且考慮到佛教僧侶都是素食主義者,它與少林精神尤其背道而馳。為了防止品牌被進一步稀釋,他成立了河南少林寺實業發展有限公司(Henan Shaolin Temple Industrial Development Co.),並將「少林」登記為註冊商標。雖然方丈傳統上只負責管理寺廟內的事務,但釋永信還以保護少林特色的名義拆除了寺廟周邊的簡陋店舖和武術學校。他還在門票銷售收入方面和地方政府發生了衝突。他還成立了一個名叫少林功夫僧團(Shaolin Kungfu Monk Corps)的巡迴演出團體,為泰國和加拿大等地的觀眾表演。
許多個世紀以來,少林寺僧人的主要日常事務就是誦經祈福和練習武術,依靠土地和香客的捐贈為生。在釋永信的領導下,他們的活動擴展到食品和藥品銷售、建築、娛樂及諮詢等領域。2006 年,該寺與深圳的一家媒體公司合作,製作了一資料名為《功夫之星》(Kungfu Star)的類似於《美國偶像》(American Idol)的電視大賽。去年,少林寺宣佈將開始開發移動應用軟件,包括指導性的功夫軟件。澳洲的少林村項目只是這位方丈的擴張主義企業王國當中合乎邏輯的下一步。他在今年3 月份表示:「如果中國可以引進迪士尼樂園,那麼其他國家為什麼不能引進少林寺呢? 」
釋永信在經商和從政方面都頗具手腕。他是中國佛教協會(Buddhist Association of China)的副主席, 還是國家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的代表。他會見過許多名人,其中包括曼德拉(Nelson Mandela)、英國女王和蘋果(Apple)的行政總裁庫克(Tim Cook)。在這間寺廟裡,他指揮著一群忠實的追隨者,大約有400 名僧人。釋永信一度最信任的弟子之一釋延魯曾表示:「他是我最敬重的人。他真的敢於去做夢。」
然而, 在去年的7 月25 日,一條關於釋永信的消息出現在中國
的一個互聯網論壇上。其作者聲稱是少林弟子並使用釋正義(Shi Zhengyi)這個化名。釋是所有少林僧人的姓氏,「Zhengyi」在漢語當中是「正義」的意思。借用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在反腐行動中的講話—也就是承諾要「老虎」(比喻高層官員)、「蒼蠅」(比喻低層官員)一起打—這張帖子問道,「誰來監督大老虎釋永信? 」 為了「保護我們祖先的聖殿」並「復興少林」,這些自稱的內部舉報人「勇敢地站出來揭露少林寺方丈釋永信的違規及違法行為」。他們指控道,他的不法行為包括:強姦一名尼姑並成為兩個孩子的父親、盜用公款以及 「玷污少林寺的名譽」。這些舉報者公佈了一個尼姑和一個小孩的照片,據稱是釋永信的情婦和女兒。
在接下來的幾天裡,這位釋正義發佈了新的舉報材料。並排貼出的兩張照片顯示,釋永信擁有兩套戶籍登記資訊,這在中國是非法的。還有一份包括手寫筆記的警方報告,來自一位深圳女商人的審訊記錄。這名女商人聲稱和釋永信上過床並受到其弟子的威脅;她告訴警方,他們當中的一人「告訴我,他會讓我有個舒服的死法。」一位社交媒體用戶以這位女商人的名義發佈資訊,上傳了一張據稱是和釋永信發生性關係時所穿的受汙內褲照片,並聲稱保留了一個釋永信用過的安全套。蓋有少林寺前任住持官方印章的信件稱,釋永信曾兩次被驅逐出少林寺。這些資料的真實性尚未得到證實,但那些傾向於相信這些指控的人把釋永信看成一種經典形象:表面虔誠的宗教領袖被曝光為一個偽君子,濫用他的權力去犯下肉體和金錢方面的罪惡。
釋永信照常推進他的業務,以此來向舉報者示威。在少林寺的網站上,該寺駁斥這些指控是「惡毒的誹謗」並呼籲政府對這些舉報者進行調查和起訴。在去年8 月3 日出版的中文報紙《環球時報》(Global Times)刊登的一篇採訪報道中,釋永信嘲笑諷刺了這些舉報者。他說:「如果我真的有問題,你們用不著在互聯網上發佈針對我的控告信。你們可以直接去找有關部門。」他也許已經對這番挑戰性的言論感到後悔了。就在那一周,有六名少林弟子北上首都。8 月8 日,他們走進了中央監檢察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這群人當中包括少林功夫僧團的一位前任團長和其他幾位高級僧侶,為首的正是釋永信曾經最信任的弟子釋延魯。在一周之內,政府的調查人員就來到少林寺,對釋永信王國進行了徹底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