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我創作〈小情歌〉,寫下這句歌詞:「我想我很適合/當一個歌頌者」,2019年,我引申創作了〈歌頌者〉這首歌,「歌頌者」三個字我自引〈小情歌〉歌詞。今天,他卻表達「歌頌者」三個字,是他給的建議,讓我不可置信。
從兩年前這件事發生以來,除了法庭上,我從未公開談過此事。我一直不懂為何會發生這樣的事,一直希望是一場誤會,也一直覺得或許不談論,是對心中那位曾視為父親的人,最後的尊重、寬容與一點保護。但事實上,這樣的盼望落空了,一次又一次,我終究心死了,也覺得必須好好對關心我的你們交代一次這些事。
【事件經過】
我和林先生在2008年有簽署一份詞曲授權合約,原訂2014年底結束,而因我信任對方,一直自動延續到2018年底。
2018年的9月20日,我跟林先生約在他家開會,我向他表示,覺得自己快40歲了,一直以來感受到人生無常,我擔心自己要是突然死掉,家人什麼都沒有,希望詞曲版權拿回來自己處理,他也同意。
我認為依照我們十多年來互相信賴的關係,當面口頭講是比較尊重的方式。我10月26日寄發存證信函提及此事,怕嚇到他,我也先用LINE知會他,他也表示沒問題。
接著在12月6日,我們簽署「合約終止協議書」在雙方律師見證下,確認詞曲合作終止,也將10月26日的存證信函寫進終止書,以「全部遂其所願」表示同意。林先生也親自在電話裡跟環球版權總經理確認以後我會自己處理版權,也發訊息給我「12月31日前這些轉移的對象都會知道你即將自己做」。
原先我想讓一切靜靜落幕,而林先生要求我擬稿,必須在12月31日公開聲明,對外表示以後我將自己處理自己的工作。我記得他一直告訴我要「妥善處理、好聚好散」,並且希望我們能「樹立典範」,告訴大家,不是每一個藝人跟經紀公司結束都要撕破臉。後來也公開聲明結束合作,沒有一點點讓我懷疑我們還有存續任何合約的可能。
一直到2019年4月,我突然收到他的存證信函,我非常錯愕,何況中間我多次在節目上演唱自己創作,他從未有任何反應。收到存函後我不斷跟他聯絡,好幾天他不接電話、我用各種通訊軟體訊息他也不回,最後用email,他才回覆宣稱詞曲授權還在他身上。
沒多久,林先生開始對我提起假處分、民事訴訟、甚至到刑事,還把我所創作的歌名搶註商標。我的律師苦笑地說:「他送給你全餐耶」。
10月,在被告後第一次見到林先生,記得檢察官希望能促成和解而問他「如果要和解,你的條件是什麼?」我記得他表示「我希望他把寫給蘇打綠的所有詞曲都給我,我想keep住我跟蘇打綠的美好回憶!」我記得檢察官當場回應他「這要求已經超出案件範圍,你告『吳青峰』,現在卻要求『蘇打綠』,連我都覺得強人所難,你怎麼能要求他接受,不要講得很漂亮說是美好的回憶,但其實你是想要某些東西。況且現在都告了,也不美好了。」後來我嘗試庭外再約他和解,他提出的條件依然是「繼續授權所有蘇打綠發表過的詞曲,要使用不需經我同意」,並告訴我「只有他知道我的歌怎麼用最好」。當時訴訟的開端是〈歌頌者〉這首歌,和解條件卻是「蘇打綠過去和未來的歌」,過去近百首歌曲,甚至未來我還沒寫的歌?難道不令人懷疑這才是目的嗎?
【一次又一次的死心】
經過幾次出庭與報導,很多人漸漸發現這件事,但你們不知道的是,你們看到的只是冰山一角。兩年多來,我不斷收到無數書狀,幾週一次,一次動輒數十頁。應該談法律的書狀,卻成為一次比一次荒謬且攻擊性、情緒性的字眼。你們偶然看到報導覺得氣憤的,卻是我的日常心碎。
合意不續約,安分守己唱自己的歌,卻被形容成「無視法紀,不斷膨脹放大自身之權利。」;
為了承接他瞞著我簽的合約,卻被說成「違約在先,企圖霸王硬上弓」;
一個創作者、著作權人反被「被授權人」稱為「不潔之手」;開庭被往事勾動而難過,卻被描述為「其妄尊自大、不可一世的霸道心態與作法,與其前次開庭時的楚楚可憐形象,根本南轅北轍、判若兩人。」;
在高雄演唱會前被觀眾質疑我不能唱自己的歌,卻說我是「利用『創作者不得演唱自己的作品』之悲情訴求,企圖博取大眾之同情,以炒作演唱會熱度之宣傳手法」;
說一個中文系畢業生「曲解電子郵件文字到這種程度」;
連林先生當時委任的律師,都出庭作證所有人都很清楚三份合約皆已結束。對方卻可以寫成是林先生「隱忍退讓,百般之退讓與成全」,說我「令人瞠目結舌」;
當對方提出假處分,要求法院令我四年四個月內不能使用自己作品,他們說凍結我的作品「影響不大」。為了抗辯,我們提出《太空人》的銷售,以及過往歌曲紀錄,這時對方回應「辯稱因為銷售量大所以就應該容忍其侵權云云⋯⋯然還以此沾沾自喜⋯⋯豈非財大氣粗者就可以任意侵權而可以不負法律責任」、「小情歌歌曲並非著名,亦未與『吳青峰』有密不可分的連結。小情歌歌曲僅有1619萬次之觀看次數⋯⋯實難謂其非過於膨脹自身之評價」、「無與倫比的美麗僅有1019萬次之觀看次數」等等辯稱凍結我的作品,對一個創作歌手影響不大。
這樣的言語已歷時兩年,在此所提也只是冰山一角,我真的分不清,到底是寫書狀的林佳瑩律師、張志朋律師的言語,還是林先生本人的意思,但無論如何,就算是律師的意思,肯定也經過林先生同意;就算是林先生的意思,也是律師下筆的。
一次又一次,我真的不敢相信,這些話是從一個,我曾視為父親的人口中說出。一直以來盲目相信他、永遠感恩報答的我,為什麼要這樣被對待?就因為不合作,十幾年的情誼都不重要了嗎?那些他曾說是家人、是partner,口口聲聲的好聚好散,都是假的嗎?
網路上看到許多擷取片段發表意見的法律人說「青峰犯的錯是沒有在三個月前以書面表明不續約」,但他們不知道我的經紀合約包含了著作權條文,2018年12月我與林先生新簽署的〈合約終止協議書〉終止了「詞曲版權、經紀、唱片三份合約,終止書的副本公開聲明即是不續約的書面文件,這點民事判決書也說:「以後約修正或取代前約,致無須在該年12月31日前3個月為之」。
上一次開庭,林先生當時的委任律師有一段證言讓我很驚訝,她說2018年終止合約時,她詢問林先生三份合約,林先生回答她:「版權早就談好了,是沒有爭議的部分,其他兩份因為有工作需要交接,所以要特別寫清楚。」林先生給了她經紀合約與唱片合約,並表示「詞曲合約找不到。」我驚訝的是,我知道林先生全部合約都交給會計張小姐保管,他告訴律師找不到合約的同一禮拜,我也曾向會計張小姐要過詞曲合約來看,不可能找不到。這句話讓我不免驚嚇地懷疑,難道一開始就別有用心?
上一次開庭時,我沒有想到我會哭出來,在證人的證詞中,勾起太多我早已不願回想的往事細節,包括「林先生很擔心我不願意承接騰訊這份合約,他會違約」;但連證人都很訝異我「全盤接受林先生要我承接的」;我曾詢問林先生「是否能聘請你當製作人」卻被林先生拒絕「要斷就斷得乾乾淨淨」;協議結束後我甚至「挽著林先生的手,告訴他:『你不願意一起工作沒關係,我們還可以是家人』」⋯⋯這種種,實在讓我一時沒忍住情緒。
我哭,不是因為我想博取同情,是因為我有真感情。我哭,是因為我至此徹徹底底死心,如同第二次經歷「失去父親」的過程。我哭,是因為我一切都為他著想,但最後換來了什麼,而這一切,竟然是由當時的「對方律師」替我見證的,真是諷刺。
【我對每一個創作者想說的話】
事件開始時,我正面臨《歌手2019》決賽演唱〈歌頌者〉的掙扎,我沒有告訴周遭的人發生什麼事,自己每天回到飯店默默流淚。
坦白說,最開始我問律師:「我們能不能乾脆認輸?他要錢,就照他說的賠,當花錢學教訓、認清一個人,也就不用浪費生命在他身上了。」我很心痛,但我實在不想花費心思在這件事上,依照我們對他以往與其他對象諸多訴訟的了解,他總是纏訟到底,而對我一個創作者而言,我一開始希望版權在自己身上,就是有感於人生無常,就是因為珍惜生命、珍惜時間,而現在我卻要浪費這麼多生命訴訟,這些時間如果我能拿來寫歌,該有多好?
但律師說:「你是第一個唱自己寫的歌被告的,沒有前例。如果你不力爭到底,你會害到以後有一樣遭遇的創作者。」正因如此,我一直在為了未來我不認識,但可能面對一樣事情的創作者,拼命面對著。同時,一旦看清蘇打綠的歌曲是被搶奪的目標,我也必須為了蘇打綠六個人十多年的心血奮戰。
我們從小的環境、教育,一直被教導要「尊師重道」、「忍耐是美德」,但就是這些教導,讓過猶不及的我,因為懷著感恩,所以一路以來從不懷疑、盲目相信,最後變成這樣。對於「尊師重道」、對於「感恩」,我自認我一直以來都是做到最好,絲毫無愧於心,於情感、於實際收益,我相信我已報恩百倍萬倍。但遇到錯的事,無止境「忍耐」並不是美德,只會縱容、寵壞他人,最終不但會反過來吞噬自己,更有可能害到他人,甚至親眼看著自己最愛的母親、家人陪你難過。
我希望每一個年輕的創作者,記得一開始就要看清楚合約。常懷感恩、努力回報,這些都是理所當然,但一方面,保護自己更理所當然。如果你合作的「長輩」是正直的,就不會因為你「合理」地詢問自己的權益而惱羞成怒。我希望有所有創作者一定要保護好自己,不要像我一樣遭受這樣的打擊,讓生命如此虛擲。
我從未想過會遭逢如此巨變,也驚覺有時法律保護的,並非對的人或善良的人,而是「懂得怎麼利用法律的人」。我沒想到,創作有時變成一種原罪,為了自己的作品不被奪走,需要浪費這麼多生命、花這麼多心力。我也從未想過,其實有時律師會力挺的,不是法律、不是真相,也不是正義,而是付錢給他的客戶,如此而已。
【結論:我於理、於情都毫無虧欠,更是合理合法、仁至義盡】
我相信我今天一番話,一定會再被對方以各種曲解和利用法律刁難,畢竟對方連我私人臉書的發文都要自行對號入座、要求我登報道歉。但我不怕,因為我沒有一句話是謊言。我也知道這件事還有一段很長的路得走,我相信對方會不斷想辦法繼續纏訟,而閉上眼睛寫寫書狀就有錢領的好差事,亦有很多律師趨之若鶩。我也希望每個要興訟的人多想想自己的家人、孩子,你怎麼忍心讓他們查詢自己的家人,都是這些新聞。
面對這件事到後來,不只是我,書狀中的無端攻擊,從針對我,也變成針對六個個別團員,更沒想到,連馨儀也遭受這樣的對待。看著身懷六甲的馨儀接著被告,跟看到吳媽媽要面對一樣令我心痛不已。
我是一個創作者,還在努力創作著,我深知,音樂一旦失去靈魂,就只剩下技巧;而法律一旦忽略人心,產生漏洞,就只是文字罷了。
蘇格拉底曾言:「不只要活著,還要良善地活著。」活在這世界上,我相信我期許自己擁有的,不只是作品、名字,而是良善。我一向問心無愧,沒有一絲虧欠,於情,於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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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級焦糖哥哥出庭啦】
因為事隔一年,有些人或媒體大哥大姐忘了這件事,我先帶大家回憶一下事件經過。
去年桃園燈會邀請我去參加兩場表演,而我只是眾多表演中的其中一位,活動結束後幾週我就收到momo親子台台長陳景怡的存證信函——限你五日內到momo台商討賠償事宜——他們認為我在台上說我是焦糖哥哥侵犯他們的“商標權”,及唱跳momo歡樂谷的歌曲侵犯“著作權”。
於是,我聽 #元貞法律聯合事務所 的顏紘頤律師的綠紫黃三色書房建議去智財局廢止了 《焦糖哥哥》 的商標,同時申請註冊四個類別的焦糖哥哥。
momo台同時寄了存證信函給檸檬哥哥與海苔哥哥,但他們都私下和解了,畢竟momo台沒有有經驗和知名度的主持人,也無法獲得(壓榨✖️)剩餘價值;而兩位哥哥要有演出機會賺取勞務報酬,所以也答應和解,至於賠多少錢給陳景怡我就不清楚了。
好笑的來了,momo台要我去調解會和解,但我要他們法院上講(鏡週刊報導過),結果他們竟然不敢告我,改告經紀公司。
協和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書狀向經紀公司求償燈會活動一場35000元,兩場7萬元,但我們回覆的律師函說:我第二場根本沒用摸摸台的歌,你們是要求償什麼?!要告人都不用先查證的嗎??
他們再回覆給法院時說:「我們當然知道你只跳一場⋯⋯」
我想如果我是法官一定大翻白眼🙄️⋯⋯
但這麼瞎並不是momo台委任律師的問題,因為律師事務所只負責法律專業,委託人想說什麼做什麼,律師只提供法律上的見解。
目前momo台對我採取的法律動作,應該都是由台長陳景怡決定的。
momo台不敢告我我推測是律師的建議,不讓我出庭對這件案子比較有利。
🌈所以顏律師就跟法院申請焦糖哥哥陳嘉行出庭當證人——當有人想要你閉嘴或噤聲時,我們越要大聲說出來。
法院判決結果未必是我經紀公司贏,
但我們也有上訴的準備,
不是賠不起那三萬五,
而是希望讓智財法有更多的關注及討論,
以及希望大家能正視財團剝削、壟斷市場與哥哥姐姐的勞動環境。
當天我會盛裝出庭,希望有興趣的媒體朋友一起參加,現場媒體聯訪案子方面有問必答。
想旁聽的朋友要早點到現場,因為相關領域有太多人要參加了。
🌶️3/24(二)上午11:30,新北市縣民大道2段7號3樓。
💫彩蛋:momo台最後寄了律師書狀跟法官說:「檸檬哥哥和海苔哥哥都跟我們和解了😉。」意思說暗示法官有問題的是焦糖哥哥。
顏律師就這件事有論述一番回覆,但他說不能照我的方式寫:「干我屁事!!他們要賺momo台的錢能不和解嗎?!我離開六年了,光回想當時的日子就憂鬱,我才不想再去拉抬他們的收視率與活動業績。」🤣
momo親子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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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知道今天是什麼日子嗎?
是吳怡農生日的前一天,
但我不是要農約我去慶生,
而是我有件事藏到現在終於可以說了。
你們知道好幾個月前富邦momo親子台寄存證信函嚇唬我,謝謝當時幫我說話的每一個人,你們的力量大到撼動富邦高層,據傳台長陳景怡還跟她老闆狂貼我“政治打手”的標籤😂,超級沒邏輯和常識。
其實我能戰momo親子台到他們龜縮不敢告我,最後跑去告公關公司與經紀公司,我有兩位貴人相助。
一位是大部分臉友都認識的 麵攤大叔,他本身的法學素養非常好,尤其是憲法領域,當時他就跟我說:「這件事情是商標權在箝制人格權,真的要打官司絕對得進到釋憲。」
那時候我們剛好看完《法律女王》與《不恐龍大法官》,麵攤大叔興致高昂每天祈禱momo親子台告我刑事,別只告民事玩假的。
他一直跟我說:「你正在做RBG年輕時候的事情。」
打官司非常耗費時間與金錢,所以momo親子台才敢肆無忌憚地壓迫哥哥姊姊,我基於過往情份對內部黑暗面已經多所保留。
這件事被媒體報導後,我收到非常多的私訊,你們都知道我家裡的電視是當顯示器使用,根本不曉得新聞台報了。
這些訊息大多數是暗示我要花錢委任他們,有的甚至還站在momo親子台觀點,帶著恐慌的法律見解。
但其中有一封信很不一樣。
內容開頭就寫著:「我知道你現在一定收到一堆訊息,而且商標和智財法律是另一個專業的法律領域,一般人不清楚很正常,這也是momo親子台敢欺負你的原因。」(大意)
接著就說目前釋出的資訊太少,但他捕捉這些片段提出的法律見解卻完全命中,甚至連我在momo親子台的勞動狀況都講對了。
於是,他是我唯一回覆的訊息。
委任商標與智財的法律顧問不是三萬、五萬,都是幾十萬起跳的——我怎麼可能會有錢。
——但律師完全義務幫我分毫不收——
我在餐廳媒體聯訪那天,提出我要去廢止『焦糖哥哥』商標就是他教我的,他也是第一位提出反制手段的律師。
當時藍營御用大律師還在那鋼鐵人東、鋼鐵人西,跟著一堆藍腦信眾在那酸言酸語,我看到這些留言只有兩個字:『北七』。
再偷爆一個料,我的好朋友陳沂也跟我說:「你要謝謝momo台,這件事他們真的太蠢了,台長一定沒問過律師,不然就是律師太外行才會這樣。」
商標廢止與我註冊焦糖哥哥餐飲業使用,我本來想等結果出來再跟大家說,但momo台委任的萬國法律事務所還在作文比賽,不知道對方想拖多久🤷♂️⋯⋯
但我們做完該做的事,最終就由智財局裁定。
你們知道當我遞交廢止申請後,跟著麵攤大叔、餐廳合夥人到律師的事務所時,他的秘書倒了一杯超好喝的台灣茶給我們。
我情緒平復後他開始分析智財法會怎麼認定『焦糖哥哥』,席間他接到電話忽然轉換成另一個身分,我聽到關鍵字『流浪動物、動保法、愛媽收容、善終計畫⋯⋯』
我問他:「你不是智財律師嗎?怎麼也管貓狗?」
他笑著說:「#元貞法律事務所 是賺錢事業,流浪貓狗是畢生志業。」
他完全義務當我律師,真的按照市場行情價,我根本付不出來,所以當他帶著不好意思的口氣問我:「在北投陳愛媽的流浪狗收容所,北市府要強拆屋頂,問我能不能幫忙?」
——任誰都不會見死不救——
我跟顏紘(ㄏㄨㄥˊ)頤(ㄧˊ)律師變成朋友後,才知道他一下屏東、一下宜蘭、一下台中跑,都在協助上了年紀的愛爸愛媽處理狗園的法律及救援工作。
大家都愛貓狗,但現行的《領養不棄養》無法解決流浪動物及杜絕動保蟑螂問題,所以律師找了獸醫、志工等創了一個協會,正積極向立法委員、縣市政府及大小企業家推廣《善終計畫》。
由於計畫的核心邏輯是《協助私人狗園退場,愛爸愛媽放心退休》,這和一般人的認知邏輯有點衝突,所以推廣時阻力較多。
要讓私人狗場退休,政府同時得蓋出合乎法規的收容中心,這樣才能處理流浪動物的核心問題:『百分百絕育、沒有違法私人狗場偷偷繁殖貓狗販售』,沒有產出再透過生命自然淘汰,流浪貓狗問題才能徹底解決。
顏律師協助愛爸愛媽分毫不取,但推動善終計畫這麼龐大的法案現實面就是要資金。
🌈:如果你們信任顏律師的元貞法律事務所,可以直接捐款給協會,收據等協會立案完成後會補寄。
或是,想像我一樣借助顏律師的法律專業打爆壓迫者,你們也能委任律師案件或聘請當法律顧問。
——他會將八成的律師費捐到善終計畫——
他的法律專業除了智慧財產、商標領域,一般的存證信函、律師函、刑事及民事訴訟也能委任。
我已經強迫顏律師開粉專,想參與推動《善終計畫》的朋友,可以私訊給他。
如果是企業要大力推動,顏律師可以到貴公司報告。
🐱🐶 顏紘頤律師的綠紫黃三色書房
*協會名稱:《毛小孩德格之家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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