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永泰博士:蔡英文總統論文到底哪裡出問題
我9月17日文章「蔡英文總統論文讀後感」在世界日報的論壇版發表,引起各方熱烈討論。總統府9月23日舉行記者會,24日將論文紙稿交予台北國家圖書館存放和轉電子版上傳,大部分人認為論文既然已經公開,板上釘釘,好像已經釋疑,從此不必浪費時間再繼續討論下去。事實不是如此。
地方不對 時間錯過 內容形式難以過關
我回想自己9月13日和16日兩次到倫敦大學政經學院(LSE)婦女圖書館的辛苦手抄和受監督的過程,不禁苦笑。如果早知如此結果,我那裡需要從牛津跑到倫敦?
現在台北國圖館公開了,可是我還是不懂,為什麼不解禁LSE婦女圖書館的版本?還要設限到什麼時候?
這本存放在LSE婦女圖書館的論文,林環牆教授和我先後指出種種瑕疵,作者立即轉移爭論陣地,將散裝文稿轉移至台北國圖館,請其背書後加蓋水印上傳。手中所剩籌碼全部豁出,所謂的撲克牌中的Play it with all-in,全部梭哈。
一般民眾,倒信以為真。
作者先將這個有瑕疵的論文,送進LSE託管的婦女圖書館私人文檔室存放,還設了種種閱讀限制,本以為天衣無縫,無人能觸碰,但終究還是被好追查真相的學者找出嚴重問題,如缺頁、手改、傳真紙、電腦排版等而難以遁形。
接著,透過總統府的美麗助理在媒體面前,帶著白手套捧出散裝論文稿,這一次「翻箱倒櫃」找出的散裝論文稿,從自家的倉庫送進了台北國圖館的門內。
幽靈論文失蹤35年 藏身婦女圖書館
作為一個經濟史學者,研究一個事件,有責任對此事件發生的地點,時間和內容檢驗,做詳盡的分析和交叉比對。
舉個簡單易懂的例子,你若要關心921大地震的災情狀況,你得去南投縣集集鎮,而不會去四川的汶川吧?
論文呈交的地點:蔡總統求學的過程、寫論文、口試和呈交論文的地方,基本上都在倫敦大學政經學院。大家不會有疑問。
你如果在東京或台北看到這個論文的書目,或說你在美國紐約找到一本手抄本,甚至美國的總統看過而且叫好,這些畢竟都是旁證,因為它不是倫敦大學的版本。要尋找直接證據的地點,那就必須在倫敦LSE找。
2019年6月28日蔡總統論文版第一次出現的地點是在LSE的Women’s Library婦女圖書館,這也是我9月13日和16日去的地方。蔡總統的論文藏書書目索引是LSE Main Library(大學本科和研究生的主要圖書館)告知的。
我以為來到LSE圖書館,就可以找到答案。後來慢慢進入研究狀況,才知道這個婦女圖書館,在收藏文件的性質上與其他圖書館收集LSE本校學術論文沒有一點關係。
經過多次認證,參照倫敦大學政經學院 (PhD Academy)規定,知道LSE博士論文正式收錄應當在三個存放博士論文圖書館,也就是Senate House Library,IALS(Institute of Advanced Law Studies Library),和LSE Main Library。
那麼,蔡總統這本全新燙金外殼,而內容是傳真紙的版本為什麼存放在婦女圖書館?它是不是蔡總統通過論文口試認證後,經學校存放收錄的地方?答案:不是。
揭開婦女圖書館面紗 一點都不神秘
倫敦婦女圖書館從1920年間開始收集英國和世界婦女運動有關的文檔總匯,1926成立基金會,重要的文檔包括如著名的第一次世界大戰時,積極為英國爭取婦女投票權的Emily Davison獄中日記,印度女首相Indira Gandhi等的著作都在此,是編輯、整理、登錄這些文檔而成立的一個紀念文檔中心。
婦女圖書館是非營利機構,有理事會,本來附屬倫敦大都會大學(London Metropolitan University), 經費來自募款婦女圖書館之友(Friends for Women’s Library),為了經濟效益對外招標以便管理,2013年倫敦大學得標後,附屬在LSE下監護和託管(in the custody of LSE),是專門管理、編輯、收錄、登錄與婦女運動相關的特殊文件、手稿文物和3D物件(紀念品)的文物檔案室。它的讀書室面積約2000 英呎。(詳細內容可看婦女圖書館官網)。
蔡總統的論文版本,以個人拷貝登錄在此,版權不屬LSE,登錄的格式(Format)是書。
我在閱讀時找出的那一大堆問題:如沒有主考官簽字、缺頁、手改、穿越時空的電腦排版、美式拼音、頁數不連號、沒有總結論、沒有Bibliography、傳真紙裝釘、後補頁數 365-364等,已在我第一篇讀後感中列出。
大家的懷疑是:既然有這麼多不符合LSE博士論文的要求,為什麼婦女圖書館還要收錄蔡總統的個人論文版本呢?
我認為答案就因為她是台灣總統,而且是台灣的第一個女總統;其次才可能是她是LSE念過書的校友。但第二個條件不是必要條件,因為同樣LSE畢業的博士論文,不會被婦女圖書館收錄:先決條件,你必須是有名的女性,或對婦女運動有傑出貢獻的女性。
私人論文版本加雙鎖 越少人看越好
有了這個婦女圖書館是被LSE託管的機會,蔡總統的論文私人拷貝就可以「私人文件」和「個人論文拷貝」被婦女圖書館收藏和登錄,由於登記的Format是「書」,版權屬於她個人,不屬於LSE,因此做私人文件存放。由於LSE託管,自然與其他書籍和文物,都可以在LSE的目錄中查詢得到。
為什麼存放後又設限閱讀呢?合理懷疑就是怕這麼多論文瑕疵問題有一天曝光。
蔡英文總統一再述說:「論文不是在那邊嗎?」讓我起疑。
的確,她的私人存放版本和登錄,恰恰是LSE託管的婦女圖書館,因為那是存放私人文件的地方,所以她本人可以設限閱讀,添加了隱性的鎖。雖然她聲稱種種限制不是她的主張,但如何解釋這本黑皮燙金本上的封套說明呢?
很多人看不透這一個存放和收錄的邏輯關係,覺得論文已經被收錄了,其他只是內容程度滿不滿意而已。一本黑色精裝的私人版本就這樣潛進了LSE監管的婦女圖書館。【論文不是在那邊嗎?】原來如此。
國圖館背書-幽靈論文突變成國寶級檔案
總統府開了記者會,將一頁頁泛黃散頁論文交付國圖館,轉為電子檔上公開後,大家似乎不再探討這份遲來的論文公開秀,和為什麼突然轉到台北國圖館供閱的原因。一般輿論認為,果真還要計較,就鑽到目前最夯政治環境裡去找答案,甚至說這可能是蔡總統誘敵深入的策略,到了選前關鍵時刻,將其漂亮論文公佈,至此算是一舉成功。
聽來不禁莞爾,整個論文事件就是那麼簡單,突然想起明朝劉基引用賣桔子小販反諷達官貴人,其實就是:金玉其表,敗絮其中。
既然是一頁頁的論文稿交給國圖館,我不禁好奇的問,那麼才在2019年6月28日英國婦女圖書館收錄的版本,又是根據什麼版本影印傳真過去的呢?下一次又可能出現到哪裡?是紐約,東京還是羅馬?
參照倫敦大學政經學院 (PhD Academy)規定,LSE存放博士論文的主要三個地方是Senate House Library(法學總圖書館)、IALS(進階法律學圖書館)和LSE Main Library(LSE 本科生研究生圖書館),而不是被LSE Main Library託管的Women’s Library婦女圖書館檔案室。三個收錄博士論文的圖書館全部找不到她的論文登錄和論文實體版本。
簡言之,這篇私藏論文版絕對不是蔡總統聲稱1984年經過正常程序呈交,和收藏在倫敦大學指定的上述三個博士論文收錄圖書館的正規博士論文。這符合了上述三個校方收錄博士論文的圖書館都回應館內沒有她論文登錄和論文實體的說法。
蔡總統說這已經是35年前的事,「當時的做法是有當時的做法」,資料顯示婦女圖書館是2013年才被納入LSE監管,她2019年6月底才送進去的私人論文拷貝不能算是「當時」的做法吧?
朋友告知,我的讀後感文章見報後至少起了幾個影響:
1. 讓消失了35年的論文重現;2. 讓這本論文不合博士論文的瑕疵和倫敦大學博士論文規定的基本要件曝光;3. 讓這個論文存放的確實地點曝光;4. 讓這本論文的草稿有機會轉成電子檔案供閱;5. 還可以讓我做後續的對比。
我是僅有的幾個實際閱讀過LSE婦女圖書館蔡總統私藏論文的人之一,我的對比能夠佐證兩個版本的差異,而且確實找出令人驚訝的差異。
台灣國圖館散頁電子檔 vs 英國LSE婦女圖書館私人收藏論文本對比差異如下:
國圖館版本總頁數多了10頁,前面4頁及Chapter 1的6頁,兩本不盡相同。至於為什麼有添加中文頁,和沒有簽字的校方通知書、沒有簽字的口試通過通知書,可能只有作者才能解釋。學校給她的通知還寫道:“two copies to Taiwan”,太不可思議了。LSE怎麼會要求把兩份拷貝送到台灣?憑什麼呢?送到台灣那裡呢?LSE已經知道她要去那個學校了嗎?
LSE已經被通知她去那裡了嗎?或是她自己要用的?沒有簽字的倫敦大學官方文件怎有公信力?不太能夠說服人。
台北國圖館散頁電子檔和英國LSE婦女圖書館私人文件(論文)做同步的內容檢驗,就變得有必要了。
檢驗燙金版的內容仍不合LSE PhD Academy規定
避免外界質疑每個學校對博士論文標準要求不一的理論,我們就把倫敦大學政經學院的博士班管理處(LSE PhD Academy)所做的規定,和我9月13日和16日的筆記拿出來檢驗對比,做一個總結:
時間點不對:35年後呈交論文,絕對不合乎LSE Ph.D規定:口試時間是訂在呈交論文後三個月之內,口試結果學校會在兩週之內主考官會通知,參照倫敦大學Guidelines for M.Phil and Ph.D. Timetable for examination第4條。
1984年2月通過論文口試,如果蔡總統已提交論文和通過口試,論文就會被接受及登錄,就已完成程序,也就無需在35年後補交。
換言之,如果有交論文,校方就會安排三個月之內口試;如果有口試,學校就會安排主考官;如果有安排主考官,就會有主考官的考評結果,在兩週之內,就知道是否通過。可能是通過了,但需要修改更正,還是根本沒通過,事實只有一項。如果沒有,35年以後也不可以補交;更不必在35年後的現在拿了一些沒有簽字的校方文件,含混證明論文已經被通過。
此外,蔡總統說LSE丟掉了她的論文,這是很嚴重的指控,如果與LSE雙方對質時,我懷疑她能夠提出證明校方疏忽遺失,而沒有遺失其他同年105位同學的論文實體。
兩個版本格式上同樣不符合規定部分:我們參照倫敦大學博士班管理處所頒布的規定,檢驗這本放在婦女圖書館檔案室收藏的論文文件,和國圖館的電子檔案,我發現不符合倫敦大學博士論文要求和規定部分,主要有四個,列舉如下:
(1) 呈交(Presentation):一旦呈交論文,就不得再更改。如果口試後被告知需要更改,學生必須更改後重新呈交,一旦被接受,就修成正果;即使裡面有錯字,都已經定案。如果之後被質疑到的缺頁部分、手改部分,都已經定案,也不能再更改或補件,否則違反規定第2條。
但是,缺頁是百分之百過不了第一關的,所有考官至少在這一方面是絕對把關的。
(2)頁碼(Pagination):頁數必須「連號」。不論是蔡總統的電子檔案也好,LSE婦女圖書館的私人版本也好,中間有多處頁數沒有標號,包括參考資料7頁。已違反倫敦大學論文寫作規定第4條Pagination連號的規定。這也是校方和考官對論文嚴格的把關。
(3)原創聲明(Declaration):必須有「原創聲明」,聲明整篇文章是作者原創(宣告沒有抄襲他人),如果論文內容某一部分是與其他人合作的成果,必須在聲明中說明;如果部分內容已經在其他論文中引用過,也必須聲明。但我縱觀國圖館電子版,和LSE婦女圖書館蔡總統論文私藏版全文,沒有這一項「原創聲明」,與規定第7條牴觸。蔡總統放在婦女圖書館和國圖館的都沒有這個宣告,顯然違反倫敦大學所有博士論文必須遵照的規定,即使貴為總統也有沒有例外。
(4)頁數形式(Paper):這一點非常關鍵,倫敦大學博士論文要求論文呈現方式必須是單頁(only one side of thepaper may be used),簡單說,每一頁只准印前面一面,後面必須空白,單頁排印(所謂的張葉Leaves,一張葉等於兩頁pages)。放在LSE婦女圖書館的精裝本內容是雙面列印,登記頁數是365頁,如果是呈交論文,每一頁只印前頁後面空白,呈交總數則應當達到730頁。
國圖館的散張論文版是365頁,加上沒有頁數的參考書和文章還有7頁沒有號碼(真是亂),怎麼算都到達不了以「張葉」(leaves)呈交的730頁。論文的頁數不是越多越好,以量取勝,但學校這樣要求的目的是:第一,讓考官看得清楚容易讀 (是文明的表現),第二,一旦張葉(leaves)在圖書館登錄,以後就不能再補加,提防內容被攪混。這兩個版本都達不到這個基本要求,所以蔡總統的私人論文版本是以頁數(pages)登錄為「書」的,而其他正規的LSE博士論文是以「張葉」(leaves)登錄為論文(thesis/dissertation)。當然論文不可以散頁呈交,必須裝訂成本,才符合規定。
總結:
第一,蔡總統的倫敦版論文呈交地點錯誤:婦女圖書館不是正確收錄博士論文的地方。現今收藏散頁版論文的台灣國圖館的版本更不是合乎LSE要求呈交論文的地方。餘此類推,也不會是在東京或紐約,或任何不是LSE Senate House Library,LSE Main Library和IALS Library以外的地方。
第二,倫敦婦女圖書館版論文呈交已經錯過時間:蔡總統如果沒有在1984年口試後(如果有口試而且通過的話)呈交的話,她就已經錯過呈交的時間。
第三,內容檢查不合格:2019年6月28日登錄在婦女圖書館的論文拷貝無論是真是假,都不是經過認證的博士論文。有四點不符合LSE PhD Academy的要求,已如上說明。
國圖館上傳的電子檔公開後,內容在陽光下檢驗,很多學者下載後已開始研究分析。特別一提的是童律師和楊老師指出:這本論文的主體比較偏重國際貿易和政府經濟政策的討論,與我原先在婦女圖書館閱讀那私人版本論文,心中所做的推測非常吻合。但她怎麼會去專攻法律博士呢?而又聲稱她拿的是法學博士呢?她也有自稱是國際經濟法博士,不知這個學科出自那裡?
LSE裝聾作啞 作者混淆視聽 輕蔑誠信
出了這麼多的問題,為什麼LSE此刻選擇不作評?是否擅長操弄外交的英國人利用外國政府與人民之間的矛盾,伺機才動(play by ears),可進可退?還是擔憂另一個類似2008年發生在LSE裡,利比亞總統格達費兒子取得LSE博士學位醜聞的翻版,影響到學校百年來建立起來的校譽?即使媒體追問,不到最後關頭,不會主動出面澄清。現在可以理解,為什麼蔡總統總篤定地說「有學位就有論文」的說法。
蔡總統的誠信終究因為登錄時間、地點不合邏輯而受質疑,還有論文版本的內容、形式和不符合校方規定的呈交格式,問題重重。經不起考驗的不只是這個論文本身的各種瑕疵,也是蔡總統一直未以誠信為本,願意解釋這個論文門的過程中留下的空窗。
凡走過必留痕跡,沒有走過的,也無法製造時空都符合的景像。撰寫論文期間過程過於簡單,時間超快難以置信。
未認證的博士論文 進不了LSE博士論文圖書館
「我堅信:有道理的事說一遍即可,沒道理的事,說千遍亦無用。」 -- William Hazlitt英國名作家,1822。
未知當事人是否會提心吊膽,難以成眠, 畢竟潔淨的白手套不可能當安眠藥。
(作者徐永泰,牛津大學近代史碩士,經濟史博士,牛津聖約翰學院開發局董事,現任美西華人學會理事長,洛杉磯公開賽創會會長和財務長。)
——原載《世界日報》2019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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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專法:還要再改至少本文所列的這些(而且每一條都可以再吵一次)。
修民法:只要改婚生推定和人工生殖法。(因為其他都跟性別無關)
但也希望大家關注性平教育啦
【轉友資訊-為什麼不要專法要民法?】
很多人可能不知道「立專法享同樣的權利義務」這件事有多複雜。
如果是以修改民法方式,直接把同性伴侶納入「配偶」的定義底下,這樣所有跟「配偶」相關的法律(權利義務的規定)就全部一體適用。
但如果是另立專法,那麼顯然就會出現一個新的身分關係定義,而非「配偶」。那麼所有跟「配偶」相關的法律(權利義務的規定)就全部都需要重新修法,這樣才能達成你所說的「享同樣的權利義務」。
而跟「配偶」相關的法律(權利義務的規定)有多少呢?我這邊大概列出一些,大家看看這需要花多久時間一一修法。
注意,這邊大概只佔了所有與「配偶」相關法律的約四分之一,還不是全部。
我知道這些東西長到你看不完,我也是。那為何還要拒絕民法支持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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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有同性伴侶,請祈禱你的另一半不會碰上人口販賣
因為在偵查或審理中你無權參與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4條
人口販運被害人於偵查或審理中受訊問或詰問時,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得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
如果你的同性伴侶因病無法表達自己的意思
此時若有新藥試驗可能是一線曙光
但抱歉,你無權簽署試驗同意書
*人體研究法第12條
應依下列順序取得其關係人之同意:
一、配偶。
二、成年子女。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人體試驗管理辦法
應依下列順序取得其關係人之同意:
一、配偶。
二、父母。
三、同居之成年子女。
四、與受試者同居之祖父母。
五、與受試者同居之兄弟姊妹。
六、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如果你想捐器官給同性伴侶,抱歉不行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8條
摘取器官須注意捐贈者之生命安全,並以移植於其五親等以內之血親或配偶為限。
*人體器官移植分配及管理辦法第9條
待移植者與捐贈者以五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或配偶為限。配偶應與 捐贈者生有子女或結婚二年以上。但結婚滿一年後始經醫師診斷須接受移植治療者,不在此限。
如果你的同性伴侶不幸遇到土石流等天災
抱歉你拿不到任何救助金
*土石流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7條
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順序為: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如果你想登記自己的家為自用住宅
抱歉,不能登記到同性伴侶的名下
*土地稅法第9條
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你和同性伴侶有自用住宅想送給對方嗎?
抱歉,你的稅率會比較高,因為你們不是配偶
*土地稅法第28條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你的同性伴侶是公教人員或公職人員嗎?
抱歉你拿不到撫恤金等等福利唷!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8條
配偶與各順序遺族依下列規定共同領受撫慰金:
一、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領受。但有配偶共同領受時,配偶應領撫慰金之二分之一,其餘遺族平均領受二分之一。
*公務人員撫卹法第8條
公務人員遺族撫卹金,應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
遺族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姊妹。
*公務人員遺族照護辦法第2條
本辦法所稱遺族,指依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受撫卹公務人員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殘障受公務人員監護扶養之已成年子女。
註:本法包含協助辦理喪事、公家宿舍暫准其遺族繼續居住、每年春節端午及中秋三節慰問禮金、遺族遇有婚喪喜慶或重大病害之賀禮或賻儀、各機關需用臨時工作人員優先考慮在清寒遺族中遴選雇用。
*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第41條
本行職員之撫卹金及喪葬費,應由未再婚之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
列順序之遺族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姊妹。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第19條
依本辦法領受撫卹金、撫慰金或喪葬費之遺族,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但配偶及寡媳,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
三、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第22條
領受撫卹金、撫慰金或殮葬補助費之遺族,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但配偶及寡媳,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
三、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12條
領受撫卹金或死亡補償之遺族,其領受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你和同性伴侶是中低收入狀態,照顧家中長輩
不好意思,拿不到津貼唷!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第3條
請領本津貼之照顧者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二、(二)出嫁之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
如果你拿了同性伴侶的東西,沒告訴對方
結果對方以為被小偷偷走,跑去報警,以竊盜偵辦
後來才發現是你拿走,烏龍一場
但是抱歉,你還是竊盜罪唷!無法撤銷
就算你的愛人原諒你也一樣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九章竊盜罪第324條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你想參與選舉嗎?
你的同性伴侶如果是公職人員,不能幫忙站台造勢唷!
異性配偶嗎?當然可以!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你是公務人員嗎?你的同性伴侶發生大事情,你幫不了他唷!
不能留職停薪,也不能請假唷!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
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一款各機關不得拒
絕外,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
二、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者。
三、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者。
四、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者。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
五、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陪產假五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含例假日)內請畢。
六、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公務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8條
一次死亡給付,應由亡故被保險人之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依序由
下列受益人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姐妹。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4條
被保險人之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死亡者,依下列標準,給與喪葬津
貼:
一、父母及配偶,給與三個月。
二、子女之喪葬津貼如下:
(一)年滿十二歲,未滿二十五歲者,給與二個月。
(二)已為出生登記且未滿十二歲者,給與一個月。
發生天災,你的同性伴侶出了事
抱歉你不能自行決定不上班,必須吃自己的假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13條
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
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蹤。
三、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所居住之房屋因受災倒塌或有倒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損失時,為處理善後。
你的同性伴侶不幸被害,你對司法判決不服
抱歉你無權提出抗告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62條
少年行為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對於少年法院之左列裁定,得提起抗告︰
被害人已死亡或有其他事實上之原因不能提起抗告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提起抗告。
如果發生類似高雄氣爆的事,同性伴侶沒有災害救助金
*水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7條
災害救助金具領人資格如下:
一、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順序為:
(一) 配偶。
(二) 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 父母。
(四) 兄弟姊妹。
(五) 祖父母。
你是計程車司機嗎?不准開計程車接送同性伴侶進入機場
*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第25條
一般計程車駕駛人,得駕車進入航站停車場後向勤務警察說明事由,並填寫接送親屬登記表經當場審核符合規定後於停車場接送親屬。
前項親屬僅限駕駛人及其配偶之五親等內,以查核國民身分證 (必要時應帶戶口名簿) 為憑。
你的同性伴侶熱心參與消防等民防演練或是天災的救災嗎?
他是消防、社政、衛生、建設(工務)單位員工與村、里、鄰長嗎?是鐵路、公路、港口、航空站、電信、電力、煉油及自來水公民營事業機構員工嗎?
演練或真實出勤時,出了事,你沒有任何保障
*民防法第9條及第10條
參加民防團隊編組人員,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
遺族請領前條第二項撫卹金之順序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37條
遺族請領前條第二項撫卹金之順序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你的同性伴侶不幸因病喪失行為能力嗎?
抱歉你不能當他的監護人
*民法第14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若你的同性伴侶不幸被殺害,或被侵犯
你無法請求賠償、補償或救助
*民法第194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6條
得申請遺屬補償金之遺屬,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及子女。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姊妹。
你和同性伴侶一人工作,一人顧家嗎?
那你無法幫對方健保納保喔!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對象:指被保險人及其眷屬。
二、眷屬:
(一)被保險人之配偶,且無職業者。
你的同性伴侶若牽涉刑事案件,你無權為他找律師
你也無權在法庭上協助他
他接受偵訊時也不能陪同
覺得檢察官有不對的地方,你也無權提出
*刑事訴訟法第27條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第35條
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
*刑事訴訟法第233條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48-1條
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時,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或社工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
*刑事訴訟法第319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若你的同性伴侶不幸遇害,屍體勘驗或解剖時不需要通知你
*刑事訴訟法第217條
檢驗或解剖屍體及開棺發掘墳墓,應通知死者之配偶或其他同居或較近之親屬,許其在場。
你的同性伴侶在臨終時,你無權替他決定是否接受安寧醫療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
末期病人無簽署第一項第二款之意願書且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
前項最近親屬之範圍如下:
一、配偶。
二、成年子女、孫子女。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曾孫子女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小倆口買房大不易,希望政府房貸補貼嗎?
抱歉,同性伴侶沒有
*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9條
申請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民。
二、年滿二十歲。
三、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一)有配偶。
(二)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
女性同志伴侶,你的另一半如果要生產
你連提出陪產假的權利都沒有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繳所得稅時,你就算幫同性伴侶一起扶養他父母
或者同性伴侶的醫藥花費、災害損失,全部不能列舉為扣除額
簡單的說,你們要繳的稅比較多
*所得稅法第14-2條
*所得稅法第16條
*所得稅法第17條
若不幸同性伴侶死亡,你對他的死因有疑慮
你沒有權利要求屍體解剖,驗明真相
*法醫師法第10條
屍體經檢驗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醫師應以書面建請檢察官為解剖屍體之處分:
一、死者之配偶或直系血親請求解剖。
想替同性伴侶辦信用卡副卡?抱歉不行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21條
發卡機構於受理信用卡申請時,應確認申請人之條件如下:
二、附卡申請人:
(一)應年滿十五歲。
(二)須為正卡持卡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或配偶父母。
(三)申請時須檢附身分證明文件。
同性伴侶不幸感染傳染病身亡,被政府屍體解剖
你不會獲得任何喪葬補助費
*屍體解剖喪葬費用補助標準第2條
因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致死屍體,經中央主管機關施行病理解剖檢驗者,每一個案給付喪葬補助費新臺幣三十萬元。
*屍體解剖喪葬費用補助標準第3條
前條喪葬補助費之請求權人,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住在化工廠旁嗎?碰到毒物外洩,同性伴侶沒有補償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5條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救助金具領人資格如下:
一、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順序為:
(一) 配偶。
(二) 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 父母。
(四) 兄弟姊妹。
(五) 祖父母。
從軍的同性伴侶,軍人保險保不到唷!
發生事故,也領不到任何撫恤金
*軍人保險條例第6條
退伍給付、殘廢給付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本人為受益人;死亡給付由被保險人就下列親屬中指定受益人:
一、配偶。
二、子女。
三、孫子女。
四、父母。
五、兄弟姊妹。
六、祖父母。
*軍人撫卹條例第4條
領受撫卹金之遺族,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子女。但配偶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寡媳及鰥婿。但寡媳及鰥婿以未再婚者為限。
三、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同性伴侶碰上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
國家不會給你救助
*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7條
災害救助金具領人資格如下:
一、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你的同性伴侶是外國人,你們想成家嗎?
護家盟說只要戶籍登記在同一戶就等於成家(扯淡= =)
不過抱歉,外國人不能登記我國戶籍
*國籍法第4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
青年農民正夯,你的配偶有一塊農地,一起耕田打拼
抱歉你還是不能加入農會
*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2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設籍農會組織區域內,實際從事農業,申請加入基層農會為會員者,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自耕農:以本人、配偶或同戶直系血親所有農業用地供農、林、漁、牧使用,面積○.一公頃以上,或以依法令核准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面積○.○五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繳了大半輩子的強制汽車責任險
萬一車禍身亡,你的同性伴侶領不到半毛保險理賠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
本法所稱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人:
二、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
(一) 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 祖父母。
(三) 孫子女。
(四) 兄弟姐妹。
你在同性伴侶的農地上耕作嗎?
抱歉就算你這樣務農,仍舊不能加入農保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第2條
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以下簡稱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四、自有或承租農地依法從事農業工作連續經營滿一年,合於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一)自有農地者:以本人、配偶、同戶滿一年之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所有農地從事農業生產者。
你是教師或軍人嗎?發生一些重大事故,不論好事或壞事
你無法申請留職停薪也無法請假喔!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4條
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申請留職停薪,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拒絕:
三、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
五、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
六、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
七、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
*教師請假規則 第3條
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五、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三日,得分次申請。
六、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9-1條
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一款不得拒絕外,由權責機關考量任務需要辦理:
一、任職一年以上,為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者;其申請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為限。
你是現役軍人嗎?抱歉你的同性伴侶不享有水電優惠
你退休死亡後,同性伴侶也拿不到撫慰金
*現役軍人家屬用電優待付費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家屬,係指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三條規定之範圍: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其他依法規受其撫養而共同生活之人。
*現役軍人家屬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現役軍人家屬,其範圍如左: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其他依法現受其扶養而共同生活之人。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6條
遺族之範圍及領取一次撫慰金之順序,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你是替代役男嗎?同性伴侶若在國外生病或死亡,你不能探病或奔喪!
就算對方在國內,你也不能請假
對方想看病,也沒有補助
*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 第3條
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出境:
二、配偶或直系血親病危或死亡,須出境探病或奔喪。
*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 第6條
替代役役男因下列親屬死亡,核給喪假,其規定如下:
一、父母、養父母或配偶死亡者,給假十五日。
二、繼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子女死亡者,給假十日。
三、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或兄弟姊妹死亡者,給假五日。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20條
替代役役男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享有下列權利:
八、其家屬就醫之補助,比照常備兵家屬就醫相關規定辦理。
*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 第10條
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家屬,指替代役役男之下列親屬: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其他依法規受其扶養而共同生活之人。
你的同性伴侶正在當替代役嗎?
萬一不幸死亡,你拿不到撫恤金
*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32條
替代役役男死亡時,除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撫卹金外,每年給與五個基數之年撫卹金:
前項第一款死亡者之遺族,為父母或配偶,第二款死亡者之遺族為獨子之父母,或無子女之配偶;其年撫卹金得給與終身。
你和同性伴侶是公司的股東嗎?
抱歉你不能像其他人一樣,和另一半股份合計,商場上吃虧囉!
*票券金融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9條
主要股東,指持有票券金融公司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主要股東為自然人時,本人之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持股,應計入本人之持股。
你的同性伴侶是海事人員嗎?
萬一海上的發生意外,你連他的遺物都拿不到!
當然也拿不到補償!
*船員服務規則 第30條
船長將屍體海葬時,應舉行相當儀式及採取不使屍體浮起之措施,並將詳細情形記錄,儘可能為其拍攝遺照,剪留遺髮及保管財物送雇用人轉交其配偶或直系親屬。
*船員法第45條
船員在服務期間非因執行職務死亡或非因執行職務受傷、患病而死亡時,雇用人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平均薪津二十個月之死亡補償。
*船員法第47條
船員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都更正夯,你不小心被都更了嗎?
拿了補償金若是轉入同性伴侶戶頭,會被課稅唷!
*都市計畫法第50-1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因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徵收取得之加成補償,免徵所得稅;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勞保繳了半天
你的同性伴侶要是懷孕、流產等,拿不到生育給付
若是因病失能,你和同性伴侶領的就是比人家少
死亡了你的伴侶也拿不到喪葬津貼
更別說遺屬年金給付了
勞保根本白繳!
*勞工保險條例第31條
被保險人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一、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
二、參加保險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
三、參加保險滿八十四日後流產者。
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或流產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勞工保險條例第54-2條
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同時有符合下列條件之眷屬時,每一人加發依第五十三條規定計算後金額百分之二十五之眷屬補助,最多加計百分之五十:
一、配偶應年滿五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
二、配偶應年滿四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依左列規定,請領喪葬津貼:
一、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個月。
*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你是勞工嗎?同性伴侶不幸身亡,抱歉不能請喪假
吃自己的事假,被扣薪水吧!
遭遇職業災害身亡,同性伴侶拿不到死亡補償
*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
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
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
*勞動基準法第59條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時機歹歹,你和同性伴侶都失業了嗎?
你們領的失業補助或生活津貼會比較少喔!
*就業保險法第19-1條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
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你的同性伴侶是文創工作者嗎?
他的著作權在過世後,就沒有任何保障了唷!
*著作權法第86條
著作人死亡後,除其遺囑另有指定外,下列之人,依順序對於違反第十八條或有違反之虞者,得依第八十四條及前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救濟︰
一、配偶。
二、子女。
三、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六、祖父母。
*著作權法第18條
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
*著作權法第84條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以上
這邊大概才四分之一,如果你想另立專法,又號稱「專法享同樣的權利義務」。例如專法稱呼為「同性伴侶」,那麼你就必須把上述那些法律也修改,在「配偶」後面再增加「同性伴侶」字眼。
為何歐洲各國立了同性伴侶法之後,還紛紛又將同性納入婚姻配偶制度?就是因為伴侶法看似給予了與「配偶」相同的權利義務,但實際上根本不是那麼一回事。所以很多國家伴侶法通過了,結果同志還是繼續走上街頭,因為政治人物當初承諾的「伴侶專法享同樣的權利義務」根本就是騙局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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