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今天要送上熱騰騰的新文章!不知道大家有無聽過「本票」呢?偶爾會在新聞報導中看到有些討債公司、地下錢莊或詐騙集團會逼迫、誘騙他人簽署「本票」來作為威脅,因此對於一些票據不是很熟悉的人來說,往往聽到要簽署「本票」時,心裡就會有些怕怕的......(同感請+1)
不過事實上,本票在日常生活中是方便使用又具有法律效力的工具,包含買賣房地產、借貸等情況時都可能使用得到。不過我們今天想分享的是,若找到一份新工作時,被老闆要求簽立本票才能上工,這樣是否合理、合法呢?
這篇文章會提到以下內容
❶什麼是本票?
❷工作時被老闆要求簽下本票合法嗎?
❸任職時已經簽下本票又該怎麼做?
全文詳細連結在這ㄦ:https://twworkforce.com/2021/08/23/promissory-note/
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去看看!最後想提醒一下,其實本票並沒有一定格式,因此不管是到文具店購買、網路上下載甚至雙方拿出白紙把本票應記載的事項寫清楚,其實都會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千萬不要覺得看起來形式很不正式或是覺得沒什麼就簽了,各項文件還是要看清楚再簽名會比較好~(以前小時候很喜歡練簽名,長大後真的不能隨便亂簽)!祝大家安好,威力彩已經開獎了,大家乖乖繼續上班吧(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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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聲點…
我有個姪女喫飯時嘴巴不緊密, 會發出咂咂之聲.
她小時候我幾度告訴她, 喫東西嘴巴最好緊閉, 不要出聲, 在西方這是不太禮貌,不合餐桌禮儀的行為.
她始終沒改過來, 我後來也放棄了, 每次看她喫東西就像一台攪拌機在響, 我就在心裡誦經: 不是我的小孩, 不是我的小孩, 不是我的小孩, 不干我的事, 不干我的事, 不干我的事… (阿蜜陀佛!)
我們知道日本人韓國人喫麵發出聲響其實是表示好喫之意. 可是這個習慣放到法國餐桌上來會被視為一種粗魯沒教養的行為, 絕對會收到不少空中射過來的白眼. 反過來, 我們可以要求一個法國人在日本餐廳喫麵的時候, 要努力吸麵發出簌簌叫的聲響嗎? 我們多半不會這麼要求法國人, 因為我們可以體諒.
為什麼我們可以體諒法國人無法做出違背他們的禮儀文化的動作(法國人打死也優雅優雅優雅啊~), 而無法要求法國人體諒亞洲喫飯用餐發出聲響的習慣與文化呢?
多年前剛到法國時拿到支票本, 非常新鮮, 學著簽名(因為沒有圖章蓋). 為了怕法國人不懂, 或是怕沒有法律效力, 我是簽英文名字Chung-Tao HSIEH. 不過很快我就放棄簽英文名, 改簽中文”謝忠道”.
法國人看不懂中文? 法國人自己的法文簽名也是一團亂的毛線啊, 誰真的看得懂?
倒是簽中文名字之後, 常常換來法國人的讚賞: 好漂亮的簽名! 唉呀, 太好看了, 很難模仿耶…
想想也對: 簽名就是一個, 難不成去日本改創一個日文簽名, 去希臘再換一個, 去莫斯科, 波瀾, 印度… 都要用當地語文重創一個? 那得通曉全球各種語文了. 同樣的, 也不可能要求法國人到台灣用中文簽名吧? 不能這樣嘛! 也不合邏輯.
當然也可以說: 英文世界通用, 簽英文最合邏輯. 可是簽名做為一種個人法律信用的代表, 不是應該到了那裡都一致才合理?
記得有一次在德國法蘭克福機場轉機, 海關竟然查收我的筆電, 並以歐洲居民在非歐盟國家購買超過某個金額未報稅的理由當場課了兩筆稅, 一筆是筆電價值稅, 一筆是沒有申報的罰金. 並且要我在一份我看不懂的德文文件上簽字. 我說看不懂德文, 可否給法文或英文版. 被拒絕.
氣不過, 我在簽名的欄目裡簽下中文: 拒絕.
反正篤定德國海關看不懂, 傻傻照收. 我則是帶著一肚子氣憤與小小的報復快感離開. 不過從此回台時避開德國轉機(放棄華航改長榮巴黎直飛), 而且對德國海關深痛惡絕.
所以現在無論去哪裡, 一概簽中文名字.
回來談喫東西發出聲.
不記得在甚麼時候被規定喫東西不要出聲(很可能是蔣空一格總統推行新生活運動的時候), 總之, 我好像從沒有過這個問題, 但是在巴黎接待台灣來的朋友時, 就常常臉上三條線了. (這裡暫時不提許多餐桌上的其他動作: 打嗝, 大聲清喉嚨, 擤鼻涕…)
遇到這個狀況, 我就是默默隱忍鄰桌法國人射過來的鄙視眼光, 我知道我們被當未開化的野蠻人, 但是仍舊不發一語, 打死不說 – 除非是真的很有交情的, 或是打算以後就沒有交情了的.
但是話說回來, 不能怪台灣人的這個習慣, 可能家庭沒有教導, 或是社會是允許的, 不認為喫東西出聲有何不妥 – 雖然我們也不至於像日本那樣把喫麵發聲當作一種好喫的讚賞暗示.
一起喫飯的朋友未必每個都有那個交情敢跟他/她說: 法國餐桌上用餐出聲是不禮貌的. 就算是至親好友也未必敢如此直言. 一來怕傷對方自尊, 二來 – 這是比較深沉的文化問題 – 這好像是高級文化在指責低級文化的一種傲慢姿態.
講究優雅優雅優雅的法國就比較高尚高級嗎? 就可以對別的文化禮儀行為指指點點, 看不起, 並且糾正對方要求配合嗎? 所以就不能要求法國人喫東西發聲來讚美麵條好喫, 只因為無法要求”高級”的來配合”低級”的(嗎)?!
是這樣嗎?
老實說, 這個問題我思考了許多年, 始終沒有標準答案.
我個人做法是: 盡可能去了解不同國家的文化習慣, 在不同的場合裡配合他人的禮儀文化.
這不是委屈自己諂媚他人, 就是一種尊重罷了.
是說這樣做有時候也不容易, 在台灣夜市喫滷肉飯牛肉麵要簌簌叫, 我應該也會人格分裂吧…
文件 簽名 法律效力 在 黃土條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我上週收到中選會寄來的公投辯論會正方報名表,在5月21日特地跑一趟郵局寄出。5月24日中選會綜規處以電子郵件告知,我漏填一張表格,請我用電子郵件補上,我說沒問題。另外關於第五場辯論會,由於規定可由民間辦事處推派代表參加,他說為了避免爭議,還是請我申請一個正方辦事處。
雖然我覺得很奇怪,如果有其它人想成立正方辦事處,並推派代表參加辯論會,還是得由領銜人同意,所以理論上不會有爭議。不過我想說2018年以核養綠公投也有申請正方辦事處,而且領銜人不需要再附1200位聯名,所以我就在5月28日用電子郵件寄出附上親筆簽名的申請書件,對方也回覆收到。
結果另一位法政處承辦人打電話來,說他們只收紙本文件,我反問法源依據,對方答不出來。我說這樣很奇怪啊,你們給我的表格上面自己寫可用電子郵件申請,為什麼一定要我再跑一趟親送或郵寄呢?他說一定要用紙本,我說可以把電子檔印出來,他說要親自簽名,我說檔案已經有親自簽名了,他說印出來就不是親自簽名。
我說拜託,當大家沒簽過商業契約或行政文書喔,你知道中華民國政府有一種東西叫電子公文嗎?請你去問法政處主管,如果真的違反規定再跟我說。下班之前,他寄電子郵件告訴我,仍然要我將紙本登記書正本親送或郵寄中選會。
我半夜開信箱的時候才發現這封信,而且還是沒寫違反哪一條規定就要我再跑一趟,現在是疫情緊張期間,這擺明在刁難我嘛,所以我決定要求中選會給一個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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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中央選舉委員會:
按公民投票法第20條,「公民投票案成立公告後,提案人及反對意見者,經許可得設立辦事處......公民投票辦事處與辦事人員之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又按全國性公民投票辦事處及辦事人員設置辦法第7條,「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人之領銜人、公民投票案支持或反對意見之代表人申請設置辦事處及辦事人員者,應於申請經費募集許可時,備具辦事處登記書與辦事人員名冊及其電子檔一份,辦事人員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印本,送交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收到第一項、第二項書件表冊資料,應予點清,不合規定者,即請送件人或請其轉知提案人之領銜人、公民投票案支持或反對意見之代表人補齊後,始予收件。」
本人黃士修於110年5月28日依貴會要求,以電子郵件寄出公投第17案之正方報名表、辦事處申請書、辦事人員名冊等書件表冊資料,並附本人親筆簽名,經貴會綜規處徐易麟先生轉請法政處劉尚瑋先生辦理。
在貴會日前以電子郵件提供之正方報名表檔案上,也註明「請填妥報名表後,於110年6月4日下午4時前以電子郵件(news@cec.gov.tw)或郵寄至中央選舉委員會綜合規劃處(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10樓)」,證明可採取紙本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申請。
然而貴會法政處劉尚瑋先生致電本人時,卻表示僅受理紙本文件,本人質疑法源依據為何,並請承辦人請示法政處處長賴錦珖,若能舉出不合哪一條規定,本人願意配合辦理。貴會承辦人或許擔心本人親自簽名之書件電子檔,日後或有意思表示不一致之法律爭議,便在請示長官後再次寄電子郵件告知,請本人將紙本登記書親送或郵寄貴會,以為辦理憑據。
按民法第95條,「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實務上,包括商業契約或行政文書,無論是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送達,只要書件有其簽名或蓋章,加上雙方通訊確認意思表示為憑,按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隨信補上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掃描檔案,以茲證明確為本人立約,雙方電子郵件往來皆有紀錄為證,意思表示明確無疑義,具完整法律效力。疫情期間,望貴會勿因行政思維僵固,堅持要求本人親送或郵寄紙本登記書,徒增外出防疫風險,甚至導致公民投票案之權益受損。
領銜人 黃士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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