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10月21日質詢
案件一
質詢文化局長、教育局長有關「淡水殼牌倉庫」
首先請文化局長界定殼牌倉庫為古蹟。該倉庫民國89年6月27日由台北縣政府正式公告為縣定古蹟。土地則為市定地。該建物民國95年整修,維修費1億4432萬8166元(政府全額負擔),縣府修復後規劃營運,100年8月16日與財團法人淡水文化基金會簽訂委託經營管理契約,由其負責管理,園區免費開放供民眾參觀。
委託經營期滿(104年8月15日)迄今尚未依約辦理協意換約事宜,依該契約規定,本契約應屬無效?直至106年5月9日市府提起民事訴訟,追討淡水文化基金會不當得利,現在訴訟進度?
而在訴訟期間,該基金會的社區大學,教育局仍在編列經費補助:107年度教育部補助金額3,435,000元,新北市補助1,367,440元,共計4,802,440元,還不包括學分費及其他費用。本席要求政風室查察是否涉有圖利他人之嫌。
請主席裁決,一個禮拜內出具書面報告
案件二
質詢主計處
關於市府編列給每位議員的各機關辦理議員建議事項款有1千2百萬,目前多為學校提出需求,但是學校需求有限,很多議員都尚有餘款;有關警察局基層員警裝備,例如安全帽(汐止警員追逐逃逸犯嫌遭追撞,雖戴安全帽仍當場致死),為提升員警執勤時的安全性及舒適性,請主計處查明補助款是否能提供給警察局充實裝備之用。
主計處長回復,目前警察局的裝備汰換,每年均有編列預算支應,不足的部分,會盡量予以協助。
本席提議,是否可以改編列部分經費為經常門,讓議員們可以活用,將資源分配給最需要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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