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期初報告】104/03/29,大家好,永昌製作整理臉書第一篇,會勘、紀錄、進度、事紀總覽表,目前日常勤跑基層,朋友及市民時常給予指教,永昌感謝在心,藉由此次特感謝大家的鞭策與鼓勵,個人之力雖有限,相信以『實際行動』、勤奮來照亮未來,一步一腳印、堅持做好,未來有您能相伴,希望大家集思廣義,給予永昌指導,一同加油打拼新北市!
會勘、紀錄、進度、事紀總覽表,此為臉書部份資訊列表,未來將在持續更新,請參考,謝謝!
【會勘紀錄】103/12/08,永昌議員於土城清水地區廷寮活動中心旁公二公園內,舉辦會勘,將增設「一萬噸蓄水池」,將強化及提供地方穩定的供水系統,同時翡翠水庫水源,未來將能儲藏於設施中,使土城區使用「翡翠水」,嘉惠市民。
【動工紀錄&政見進度】103/12/23 ,三峽北大特區綜合行政大樓工程」動土典禮,三峽北大特區人口成長快速,但卻沒有設置派出所,引發地方對治安擔心,永昌於縣政府時期,即於2010年九月時,於議會定期大會上提案,要求儘速在北大特區內興建「龍埔派出所」即後來更名之「北大派出所」,後於本次選舉中提出加強,興建多功能之「三峽北大特區綜合行政大樓」,將派出所結合其它公共設施,使土地及空間能得到完善利用。
【活動紀錄】103/12/27 ,永昌於土城國民運動中心出席「土城國民運動中心體育績優獎學金」頒獎典禮,永昌議員祝福未來的「國手」們,更上一層樓!
【走訪紀錄】104/1/06 ,永昌乘騎「自行車」會勘土城至三峽大漢溪右岸自行車道沿岸。,未來將讓自行車路線沿伸至「三峽市區」、「北大特區」及「三峽老街」,讓自行車路網更完善!
【走訪紀錄】104/1/08 ,永昌乘騎「自行車」會勘土城至板橋大漢溪右岸自行車道,將尋找方案於浮洲橋土城端興建「浮洲人行及自行車跨堤景觀天橋」。
【會勘紀錄】104/01/19 ,永昌會勘土城區中華路一段56巷底,以改善當地排水不良問題。
【走訪紀錄】104/1/22 ,永昌走訪位於三峽區龍學里北大社區「車站用地」,早期規劃此地為車站用地搭乘公共運輸交通工具,龍學里周秀鳳里長向永昌反映地方需求,儘速將車站用地變更公園綠地,未來龍學里居民將能保留使用公園。
【地方建設】104/1/28 ,永昌於第一屆新北市議會第七次會期中,質詢要求高公局提供鄰近三峽區及樹林區的「樹林交流道」詳細動工情況及進度,此交流道緊鄰「北大特區」,另配合北大「聯外道路」將會完工,未來將使道路更加完整。
【文案紀錄】104/02/01 ,2015年初,永昌乘騎自行車走訪土城至三峽大漢溪右岸自行車道沿岸,永昌與市府已安排現場實地會勘,未來將讓自行車路線沿伸至「三峽市區」、「三峽老街」及「北大特區」,永昌同時請市府規劃U-Bike據點及自行車租賃站搭配,讓自行車路網更完善!
【文案紀錄】104/02/01 ,今年初,永昌乘騎腳踏車會勘土城至板橋大漢溪右岸自行車道,永昌與市府已安排現場實地會勘(公文詳見附件),將尋找方案於浮洲橋土城端興建「浮洲人行及自行車跨堤景觀天橋」,以解除當地行人及自行車友長期以來的不便!
【案件紀錄】104/02/04 ,一月底臉書上網友向永昌反映,「烏來山區」櫻花正值花期,但「櫻花樹群」上卻遭到大量藤蔓攀附,經永昌議員向市府及景觀處詢問,「烏來區公所工務科」已於2/2將櫻花樹的爬籐修剪作業完成並將後續照片傳回永昌服務處,特感謝市府及烏來區公所快速配合櫻花藤蔓清除作業!
【案件紀錄】104/02/07 ,日前於議會向市府單位要求說明位於三峽區龍學里北大社區「車站用地」目前及未來規劃與構想,目前已與市府城鄉局、地政局及交通局三個相關市府單位瞭解情況(詳見下圖附件),將解決地方需求並儘速辦理以及檢討車站用地一案,其後續進度將在專頁持續更新。
【2015春安工作】104/02/08 ,晚間參與警政署土城分局春安工作會報,勉勵基層員警,警官們整齊列隊,並宣示進入春安工作時期,感謝辛勞的員警們及志工隊,有您們真好。
【地方建設】104/02/11 ,由網友於永昌信箱留言,為鶯歌找出適當地方,建一座四到六面的「網球場」,將尋找及研擬計劃來辦理,更多後續會公佈在臉書專頁上,以滿足地方上需求。未來可能評估朝興建「運動中心」來辦理。
【榮胞歷史】104/03/17 ,於二月份時由我們新北市土城區頂欣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許慈創,提議將位在土城區中央路四段上「榮胞中心」內有幾顆芸香科黃皮果樹,希望能將樹木移植至「頂欣公園」並立解說牌,2015/3/4辦理會勘樹木情況及討論何時移植樹木,達成了以照護樹木健康優先並於106~107年將會移植到頂欣公園,感謝與會許理事長慈創、關心地方事的人們、及與會公部門人員。
【動工紀錄&政見進度】104/03/19 ,三峽北大特區之北大國小事紀:新北市「台北大學特定區」成立後,三峽區人口呈現成長趨勢,北大特區人口增加近三萬四千人,為紓解三峽地區學生就學的需要,朱市長與永昌於3月19日於新北市三峽區北大國小校舍新建工程動土典禮,完工啟用後,將提供三峽北大特區日益增加的學子使用,感謝三峽市民及關心地方的人們共同參與典禮,同時在老師的帶領之下學生們也帶來了精彩演奏,有您們同相伴,一起創造三峽新風貌!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91的網紅陳儀君,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新店央北社會住宅社會福利設施空間研商」 會勘紀錄 時間:108年10月9日(星期三)上午10時整 地點:新北市新店區央北二路及央北三路交叉口 主持人:陳議員儀君 一、 有關今日央北社會住宅之社福空間會勘,會中相關團體針對新北市城鄉局相關招租期程及優先戶資格認定問題已請城鄉局初步說明。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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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央北社會住宅社會福利設施空間研商」
會勘紀錄
時間:108年10月9日(星期三)上午10時整
地點:新北市新店區央北二路及央北三路交叉口
主持人:陳議員儀君
一、 有關今日央北社會住宅之社福空間會勘,會中相關團體針對新北市城鄉局相關招租期程及優先戶資格認定問題已請城鄉局初步說明。
二、 目前本案共留設五戶店鋪,店面租金上的訂定城鄉局目前尚在研議討論中,完工驗收完畢時間預計在明年五月完成,標租公告及相關資訊會在六月至七月間在城鄉局網站上公告,區公所也會備齊相關資料供民眾查詢知悉。
三、 會中相關團體要求,設立庇護工場並希望城鄉局訂定租金優惠部分,已請城鄉局參考。
四、 有關一樓小作所空間,相關團體要求規劃設立日間照護場所等議題,社會局允諾彙整相關團體意見,以納入後續營運規劃,將另安排時間與相關團體及議員再行召會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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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政大校方礙於學校教學空間及學生活動空間長年不足,決定部份拆除化南新村無人居住之建物,興建法學院,且於2015年五月拆除外圍兩戶雙拼建物,引起附近居民、民意代表與校外人士異議。
2015年11月二日,化南新村被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列為歷史建物的列冊追蹤名單,校方計畫因此擱置。化南新村目前居民多是向政大租約短期之住戶,舊居已全數遷離。
法定聚落建築群登錄:於2018年一月二十三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第102次文資審議大會,文資委員無異議通過決議將政大化南新村登錄為聚落建築群,但是指定範圍與保存方式,則留待下次文資審議會再作討論。政大總務處表示尊重決議,且若全區保留或無法興建法學院,原址也會以教育目的作最有效利用。
臺北市文化局於2018年三月三十日召開第104次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暨文化景觀審議會,政大代表與當地里民代表各陳述意見,委員會最後則宣布化南新村全區保留。
政治大學化南新村去年登錄為聚落建築群,但政大不服,以行政程序瑕疵為由,向市府提出訴願並成功翻案,化南新村目前身分為暫定古蹟;不過,5/24上午重啟文資會勘,居民提出疑義,政大要求撤銷文資身份的理由之一竟引用到舊的文資法。
這已是文化局、政大、社區代表化南萬新願景團隊,第三度至化南新村會勘,受邀參加的文資委員也都是去年曾出席的老面孔,對化南新村的文資價值都有所了解。
室內討論過程氣氛和平,政大派總務處秘書和承辦人作代表,僅表示政大會提供書面意見給局裡頭,還是多聽聽社區代表的發言,一併帶回,強調只是來聆聽,其餘完全沒有提到政大的訴求。
化南萬新願景團隊則把握機會,針對訴願書整理出3項政大撤銷文資的理由一一作出回應。訴願書中,政大對文化局文資審議會議紀錄出席委員人數和表決程序有疑義,認為不應將乙區空地(現為化南新村停車場)劃入聚落建築群中,和文化局未在登錄前對化南新村具體提出維管措施和指定登陸範圍影響、財務規劃等。
化南團隊強調,政大的撤銷理由引用到錯誤的法條,文資法106年修法,修法前,登錄文資前需做財務規劃,修法後這項規定已被刪除,政大不慎引用到舊法。
他們也認為,關於停車場的空地,翻查地籍圖發現,此地和建築是同一筆地號,且經口述歷史調查,該處早期是農地,居民會種茭白筍、抓蟬,直到民國96至98年間才改為停車場,屬於居民共同記憶,是不可或缺的一塊,仍堅持要全區保留。
有文資委員在席間提到個人看法,指出政大確實引用條文不太正確,而過去的確有些資料不足,或發現引用條文錯誤卻沒適時糾正,因此要再重新審議程序。
文化局今日派文資科長王秉五作代表,他表示,委員閉門討論時,主要針對訴願意見釐清、討論、交換意見,有討論到停車場空地是否有必要登錄文資,會遵照當時的歷史紋理和社區關聯性作價值判斷,全案要等送進文資會大會上才作決議。(維基百科 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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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足,校方擬在化南新村興建法學院大樓,當地居民反對,向文化局提報文資,訴求全區保留,文資委員也多次前往會勘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9121號令訂定
第一條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並保存主要紋理、原有建築式樣、風格與外在形貌或重要之開放空間、環境與景觀。
第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應符合其聚落建築群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規範,優先保存聚落建築群原有生活形態與無形文化。
第四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包括下列標的:
一、聚落建築群之建築、構造物。
二、聚落建築群整體空間紋理。
三、聚落建築群保存再利用之必要公用設備、公共設施。
第五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紀錄。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前條第一款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保存強度分區、分級設定,擬定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及內容。
二、現況調查,包括擬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內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結構、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查。
三、文化資產價值與再利用適宜性之評估,原有建築形式工法之調查。
四、景觀維護方針、修復或再利用原則、方法之研擬。
五、必要之現況測繪或圖說。
六、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建築、土地、消防與其他相關法令之檢討及建議。
七、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所定因應計畫研擬之建議。
八、修景、環境設施整建整備、防災系統設施之設置建議。
九、修復或再利用實施期程及經費概估。
辦理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第七條第五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
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
三、現況之測繪、圖說繪製及必要差異分析。
四、必要景觀與設施保存之設計。
五、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及補強設計。
六、施工說明書之製作。
七、工程預算之編列。
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適用之檢討。
九、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建議研提之因應計畫。
辦理規劃設計,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前項所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第五條第三款施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有構件、文物種類及數量之統計。
二、各項現況之清理、清點、核對及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之記載。
三、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
四、有關施工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與設備商資格文件及名冊之備置。
五、修復構件之量測及彙整。
六、原用材料之保存、修復或更新及品質之管理。
七、原有文物、重要風貌、設備保護措施之執行。
八、施工中因重大之發現所為對業主之通報。
九、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送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施工廠商於第五條第三款施工中,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
第九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之施工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一年以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工地負責人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第十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內容中,其保存強度分級高者,原有建築與景觀形貌,應由具備傳統匠師資格者施作。
第十一條第五條第四款監造,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廠商辦理之原有構件及文物種類、數量統計之監督。
二、清理、清點、核對各項現況之督導,並查對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及其後續之建議。
三、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廠商相關資格文件之查對。
四、對施工廠商執行修復構件量測成果之校驗。
五、施工廠商辦理原用材料保存、修復或更新與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及查驗。
六、施工廠商執行原有文物保護措施之監督。
七、施工廠商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之監督。
八、施工廠商現況施工中重大發現提報之查對及建議處理。
九、施工廠商依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辦理竣工書圖與因應計畫建檔之協助及督導。
第十二條第五條第五款工作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修復或再利用範圍之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施工前後修復狀況之紀錄。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
三、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檢測報告紀錄。
四、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及其他必要文件之收列。
五、修復成果綜合檢討與建議。
第十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前項指導監督,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會議。
前項諮詢或審查會議,得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指導修復工程進行、審查各項計畫書圖及其他必要之諮詢。
第十四條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非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其修復及再利用得依實際情形簡化,不受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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