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年多來我觀察到的是,德國學術教育和台灣不同的地方,就是理論的紮實程度,在德國大學教育,基本的訓練是理論「歷史發展」、「理論發展背景」的中性介紹。考試會考歷史發展與背景脈絡,而不是像台灣動不動就去頭去尾去脈絡的理論記憶與背誦;也重視思辨,但不是在不清楚脈絡下的胡亂主張或抬槓。」
【犯罪學讀書筆記】社會契約論與死刑
要討論刑罰與死刑,當然不能沒有犯罪學的知識,在犯罪學中與社會契約論有關的往前推到18世紀的Beccaria(貝加利亞),其所採的是與Rousseau(盧梭)不同的觀點,也就是所謂的partrieller Gesellschaftsvertrag(部分社會契約論)。
單純的理論介紹,討論人民能不能把生命當作質押給國家的社會契約,Rousseau認為可以,Beccaria認為高度法益的生命不行,只能用自由來替代。
但是要注意的是,這是犯罪學歷史發展脈絡的一段,那是18世紀的古典學派時代,與現在的刑事司法思潮又有距離了。
這陣子有個廣泛討論的議題,源於新北地院單親母親殺二子案的死刑判決中,引用了Rousseau盧梭的「社會契約論」作為論據。
然而,判決既然講社會契約論,但我不知道為什麼只講盧梭,卻不提與犯罪學更密切的Beccaria同樣是以(部分)社會契約論作為基礎的廢死主張。
這個判決引發法律圈內很多正反不一的意見,而且有趣的是,在我的臉書牆上,正反意見一邊一國,兩邊論述好像沒有什麼交集,問東答西。
要嘛不是「社會契約論」各表,兩邊都在喊社會契約論,但各自解讀;要嘛就是「我才不要跟國家簽這種社會契約」這等毫無意義的抬槓。
另外,有些現職司法官學長姊與同學,就我所知內心是支持廢死的,不知道怎麼回事,跑去跟死刑判決站在一起,難道是跟警界「鴿鴿相挺」一樣的「司法官就要挺司法官」?在這種違心相挺下,論述自然是自我矛盾,一塌糊塗。但是在「捍衛司法尊嚴」的激情中,他們也不知道自己哪裡矛盾。
還有一群廢死論者,在論述上只知道把問題轉到「女權」議題,刻意逃避了更上位的死刑本質問題。
在歷史背景脈絡不清楚、理論基礎不足之下,擅作主張與吵成一團,蠻遺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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