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核給建商容積獎勵,卻未落實綠建築的監管和維護,如何達成節能減碳?
因應中央政府 2025 年能源轉型及日前提出的 2050 碳中和政策,我在本次定期會質詢本市節能減碳相關施政,並建請市府擬定〈新竹市綠建築自治條例〉草案,以確保本市綠建築的推廣、監督、管理和維護。
多數人對於「綠建築」或許耳熟能詳,你知道綠建築標章可以換建築容積獎勵嗎?
中央和地方目前都有設置綠建築獎勵容積辦法,〈新竹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標準〉第 10 條規定:取得鑽石級之綠建築標章,獎勵法定容積 10%。取得黃金級之綠建築標章,獎勵法定容積 8%。取得銀級之綠建築標章,獎勵法定容積 6%。
此外,該標準中亦有規定建商必須保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取得綠建築標章,且申請使用執照時,應提供申請綠建築之容積獎勵乘以銷售淨利之保證金。
從都發處提供給我的資料來看,新竹市近十年來申請並審核通過之綠建築容積獎勵的建築物總共只有七筆,其中有兩筆雖取得綠建築候選證書(也就是預計會蓋綠建築),也獲得容積獎勵核定,但至今仍未取得綠建築標章;有一筆則是綠建築標章效期將於今年八月失效。
此外,國泰建設自民國 105 年取得「國泰禾」的綠建築候選證書至今將近 5 年,且建案也已於去年五月交屋,卻遲遲仍未取得綠建築標章,而其綠建築候選證書甚至即將於今年底失效。
適度的獎勵機制能提供建商蓋綠建築的誘因,但只依靠獎勵而未確實監督建商於期限內取得標章,並要求建商落實維護管理制度,一旦綠建築標章過了 5 年效期,在缺乏監督和強制延續標章精神的情況下,綠建築恐怕後繼無力失去核心價值。
我認為市府應參考其他縣市綠建築自治條例來加強本市的相關規定。
目前有制定綠建築自治條例的縣市為:臺北市( 2014 年制定)、高雄市( 2012 年制定)、屏東縣( 2015 年制定)。此外,臺南市、臺中市、桃園市、金門縣都有制定低碳綠化相關的自治條例,內容也包含綠建築相關的規範措施。
以〈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為例:第 4 條針對公有新建建築物的總造價工程金額,制定需取得的綠建築標章等級。第 5 條針對非公有新建建築物依法定容積或增加之樓地板面積數量,制定應取得的綠建築標章等級。第 9 條則闡明起造人應提列綠建築維護費用,並撥入公寓大廈公共基金。
我質詢時要求市府回覆以下問題:
1️⃣ 對於本市申請綠建築容積獎勵之建築物,除了保證金制度外,市府相關的監督管理機制為何?對於獲得獎勵之建築物,是否有要求申請單位維護其綠建築標章?
2️⃣ 建案「國泰禾」於民國 105 年申請並審核通過綠建築容積獎勵,然而完工後長達 1 年多的時間未取得綠建築標章?是否有確實督促建商依規取得標章?如最後該建築物於候選證書失效前都未能取得綠建築標章,市府預計如何裁處?
3️⃣ 為加速節能減碳,落實綠建築的推廣、監督、管理和維護,市府是否同意著手擬定《新竹市綠建築自治條例》草案,並於下次定期會送進議會審議?
然而,市府給我的回文僅有短短以下幾行:
1. 內政部已訂有《綠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
2. 已由本府公共工程主辦單位依行政院「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規定,將綠建築優先納入履約事項。
3. 將持續滾動檢討推動成效,再通盤納入全市建築執照檢核事項。
防疫情間各局處忙碌可以理解,但是針對議員認真準備的質詢卻草草回覆,實在令人失望。
新竹市政府致力於達成「科技綠色城市」的目標,不論是 2015 年公布的《新竹市綠色城市政策白皮書》,以及 2019 年制定的《溫室氣體管制執行方案核定本》,都有提及本市執行低碳和綠化的相關內容。
不過雖然有擬定綠建築、節能減碳相關的講習培訓活動,卻仍然停留在最低限度的推廣層次,市府既然期許新竹市成為「科技綠色城市」,何不一次做到位制定綠建築自治條例,「監督」和「延續」綠建築標章的精神?
我會持續跟市府溝通,希望能盡早完成〈新竹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的制定,促進本市綠建築的推廣、監督、管理和維護,讓綠建築確實能達到節能減碳的成效,而非建商取得獎勵容積的途徑而已。
#第5次定期會書面質詢
#綠建築 #節能減碳 #碳中和
參考資料:
新竹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標準
https://ssur.cc/diCA8c
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
https://ssur.cc/RZ3pjx
臺北市綠建築保證金及維護費用管理辦法
https://ssur.cc/FKrWME
《新竹市綠色城市政策白皮書》
https://ssur.cc/Suf8fQ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新竹市溫室氣體管制執行方案核定本》
https://ssur.cc/Z7FaBU
環境資訊中心:蓋綠建築換容獎? 都更條例修法 建築學者批「造孽」
https://ssur.cc/oQXeb3
政大大學報:處心積「綠」 台灣綠建築制度待完善
https://ssur.cc/QDy8pV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7的網紅田雅芳,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現在突然下起大雨 #雅芳非常擔心會有土石流災情損及人民 【檢察官請看】 【市府未經申請 竟授權廠商破壞山坡地】 新竹市明湖路309巷9弄後方山坡地,遭新竹市政府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未送審核,既授權廠商大肆濫挖山坡地,山坡原有竹、樹林已被怪手大肆破壞,導致山坡土石結構已遭破壞而鬆動,居民陳情,只要...
新竹市政府 會審 科 在 林彥甫 新竹市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公益優先 #確保收益
新竹市政府自 93 年起即規劃興建身心障礙者就業綜合大樓(#身障就業大樓),中間延宕十多年被監察院糾正後,在 107 年 10 月正式動工,又歷經兩年工期,終於在近期要完工了。
我從選前就很關心新竹市 #身障就業基金的運用,發現身障就業大樓的建設經費大都來自此基金,所以上任後也一直很關注大樓的工程進度和未來經營規劃。
今天議會審議身障大樓 1、5 樓委託經營管理計畫,我在議場上提出兩點建議,期盼市府能夠納入將來簽訂的合約當中。
✅ #確保公益團體優先使用
由於本次委外經營的範圍包括 5 樓近 200 坪的大禮堂,加上身障就業大樓位於東區精華地段又鄰近竹科,所以未來可能被竹科的公司租借來辦產品發表會、法說會、研討會等等。
委外經營單位很可能會因為營運考量,而優先租借給營利事業,反而壓縮到身障社福團體的使用權利。
為了避免這樣的狀況發生,我建請市府在合約中要求委外經營單位的場地租借辦法,#應明訂本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社團有優先登記租用的權利,並盡力為機構及團體爭取公益時段和優惠租金價格。
市府絕對有責任,要確保身障就業大樓的場地使用,符合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之精神。
✅ #明訂變動權利金機制
根據市府送來的委託經營管理計畫草案,目前只有規劃每年向營運單位收取固定權利金,1 樓和 5 樓一年加起來固定權利金約 3 百萬元,主要是依據《新竹市市有土地及房屋租金率計算基準》計算。
然而,我上網搜尋,新竹市類似規模的會議空間,像是老爺酒店或是國賓飯店的會議廳,雖然面積只有 80~120 坪,比大樓的禮堂還小一半,但一個晚上就要價 10~15 萬元。
也就是說,如果之後委外經營團隊將身障就業大樓的禮堂出租給竹科的公司辦活動,#說不定也可以很賺錢。
當然,身障就業大樓委外經營絕不是以營利為目的,但假使經營單位能夠賺到很多錢,可市府卻因為合約制定得不夠完善,因此沒辦法獲得更多市庫收益,#那就是市府和市議會的失職。
有鑑於此,除了固定權利金之外,我強烈建議市府應該要在合約中明訂變動權利金的機制,當營運單位營收超過一定金額的時候,市府也能夠按比例抽成,增加財源;且營收愈高,抽成的比例也應該愈高。
#第十屆第12次臨時會
#身障就業 #社福政策
#履約管理 #財政紀律
新竹市政府 會審 科 在 林彥甫 新竹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新竹大車站計畫開箱‼兩座大公園🌲+跨站平台商店街🛍+城市慢行系統🚶♀
相信各位市民朋友,過去這幾年來時不時在媒體上或市長的臉書上看到「新竹大車站計畫」,只知道要縫合前後站、帶動火車站周邊區域發展,但到底究竟大車站是什麼,卻有看沒有懂。
這絕對不是你的問題!因為市府一場說明會都沒辦,就連議員都是上周才知道計畫詳細內容是什麼。我已經 K 完整本 406 頁的可行性研究核定報告,並向多位專家學者諮詢。以下就讓我簡單來跟大家說明。(文末有報告電子檔,歡迎分享)
#大車站計畫五大目標
1⃣ 解決鐵路兩側因阻隔而缺乏無障礙的人行空間系統
2⃣ 解決鐵路阻隔客運轉乘侷限於軌道一側,並藉以提升周邊道路服務水準
3⃣ 車站平台預留與新竹輕軌共構空間,整合共乘無縫轉運
4⃣ 建立現代化車站,整合人流、物流、金流、城市生活生產與休憩的功能
5⃣ 藉由平台式車站 TOD(大眾運輸導向)整體開發,提升前後站國有土地使用效率及帶動區域都市發展
整個大車站計畫分成短期和中長期,短期以新竹車站跨站平台和周邊土地開發為主,中長期則包含北新竹車站跨站平台、市區鐵路路廊自行車道及綠帶、鐵道藝術村與南側舊倉庫群增設新竹鐵道博物館及藝文空間。
本次行政院通過的可行性研究只涵蓋短期計畫,並非整個大車站計畫,因此以下只針對短期計畫進行說明。
#計畫完成後會多出那些東西
🌲兩座大公園🌲
-北公園,約 0.5 公頃,為車站平台上的空中花園廣場,採扇形設計,以車站塔樓為視覺焦點,提供市民集散、停等以及逛街購物的開放空間。
-南公園,約 0.8 公頃,為輕軌站區的半戶外空間,公園上方以玻璃頂蓋設計,將成為全國唯一的「風雨公園」,結合休憩活動、商業空間和公共機能。
🛍 跨站平台商店街🛍
沿大車站平台主要動線設置精品店、商店街、便利商店等。店面每間 10 至 20 坪,規模至少 15 間,以達到集市效益。於適當空間設置 200 坪以上賣場,提升車站服務機能,吸引附近市郊居民搭火車前往購物。
🚈公共運輸轉運服務🚈
與新竹環狀輕軌共構,並於後站地區預留輕軌共站空間,改善前、後站發展差異。新設置前、後站市區客運轉運站,並配合後站 12 米計畫道路拓寬與新闢,引導前後站客運分流,分散人流與車流,紓解車站周邊交通負荷。
🏢周邊土地大樓林立🏢
除車站平台外,周邊規劃 ABCD 合計 6.4 公頃之開發基地,興建地下 5 層、地上 4 至 8 層之建築物。部分低樓層空間可引進百貨公司、超級市場、美食街等;高樓層則可規劃做為辦公室、旅館等使用。藉由步行可達的生活圈規劃,將「職、住、遊、憩」巧妙融合在一起,具體呈現在日常生活的動線中,將是宜居新竹的不動產發展趨勢。
#交通黑暗期有多久
🏗施工工期🏗
新竹車站跨站平台與周邊土地開發,從規劃至完成約需 10 年,預計 111 年 1 月開始動工,於 118 年 12 月陸續完成。其中跨站平台預計 116 年 6 月完工,工期約 5 年 6 個月。
🚆火車照開不受影響🚆
施工採「Rapittsu-0 工法」於車站區上方構築一個臨時施工構台,所有施工作業均在構台上進行,均不需於地面上作業,不影響構台下方列車營運與調度。
🚘少數車輛進出管制🚘
跨站平台第一期工程施工期間,後站東南街一巷需封閉,禁止車輛進入;第二期工程施工期間,前站中華路及後站東南街一巷仍維持車輛正常通行,但禁止停車。
#總共要花納稅人多少錢
💰計畫工程經費💰
計畫總經費預估約 65.33 億元,中央政府負擔 52.39 億元,地方政府非自償性 9.98 億元、自償性 2.95 億元。非自償性部分採分年預算編列,自償性部分可從車站平台商業收益,以及周邊土地開發回饋挹注。
計畫經費包括設計階段作業費、DE 基地鐵路設施拆遷補償費及工程造價費,以及多項設施直接工程費,含跨站平台(13.3 億元)、D 基地站前開發大樓 3 樓以下部分(13.5億元)、香山及竹南車站運工機電新建及移設工程(8.8 億元)、台鐵運務服務大樓(1.8 億元)等。
💲新增營運維護成本💲
預估每年增加約 4.3 億元的營運維護成本,由新竹市政府和台鐵局依相關原則和協議按比例負擔。
其中立體連通廊道、跨站平台管理維護費,由新竹市政府全額負擔;車站旅服空間或商業空間,由台鐵局全額負擔;本計畫於 E 基地所設置 2 處大型公園,其管理維護費,依台鐵、市府受益比例負擔;周邊 ACD 基地的公共設施依台鐵、市府土地持分比例拆算維護管理權責。
#相關問題一起來思考
1⃣ 新竹環狀輕軌真的會蓋嗎?
大車站計畫其中一個重要的元素就是和輕軌共構,預估在目標年 (140 年) 輕軌每日運量可以達到 3.7 萬人次,並為火車站多帶來每日 5 千多的轉運人次。也就是說如果缺少新竹輕軌,大車站計畫本身要撐起預估的開發規模和效益幾乎不可能。
新竹市政府過去 22 年完成 4 次可行性研究,但歷任市長都沒有實際執行。這次因為前瞻計畫的關係,又獲得再次評估的機會,正由市府委託的中興工程辦理可行性研究,預估今年底完成。
然而,除了最早提出要串聯新竹舊城區、新竹科學園區、高鐵特定區及竹北生活圈之外,不但路線至今依然未定,跨越橋梁、河川、國道的工程技術也尚未克服。另外,竹縣、科管局都不願分攤地方自籌款、輕軌運量是否能維持營運、以及施工期的交通如何維持等問題都還沒有解答。
假設新竹輕軌無法蓋,那大車站計畫應該做怎麼樣的轉變,各項預估數字是不是要重新計算,這些不確性風險市府也應該在評估大車站計畫是否可行時,一併納入考量才對。
2⃣ 原有舊城區商圈會更沒落嗎?
「縫合前後站、帶動區域發展」是大車站計畫的目標之一,但就如同報告書也提到的,「新竹市中心衰退,戲院、百貨公司陸續撤離,城區活力明顯弱化」,很明顯舊城區需要被活化。
但就目前的計畫,車站平台規劃成商店街,周邊又以百貨、超市等為開發項目,難道不會和既有的舊城商圈搶生意嗎?會不會因此造成更多店家倒閉?
議會一再要求市府應該要就大車站計畫做既有商圈的衝擊影響評估,但整本可行性研究報告書隻字未提,究竟是縫合前後站,還是加速舊城沒落?市府有義務說明清楚。
3⃣ 新竹地區的精品百貨市場不是飽和了?
過去兩年,因為巨城具有強大磁吸引力的關係,導致新光三越新竹中華店、SOGO 新竹站前館相繼於 107 年 3 月與 108 年 8 月停止營業,而位於竹北市的 3.5 萬坪百貨商場 Sky City 也將於今年第三季開幕。
以新竹縣市共約 100 萬的人口,要再新設精品百貨購物商場和巨城與 Sky City 競爭搶客源,恐怕相當困難。市府應進行更具體的市場需求調查。
4⃣ 會有廠商願意再投資商辦或旅館嗎?
報告內容表示「近年來半導體產業發展暢旺,配合產業發展與企業擴充需求,新竹地區的 A 級辦公室供給已產生缺口」。然而,根據實際詢問,報告中提到的公道五台肥 TFC ONE、交流道旁竹科萊恩廣場、以及竹北高鐵暐順經貿大樓都尚有辦公空間在出租,並非供不應求。
另外,依據交通部觀光局統計,新竹市現有合法登記旅館共有 61 間,客房供給數合計為3,871 間,分布主要集中在新竹火車站附近。於計畫報告中也提到「目前新竹旅宿市場近乎飽和、競爭日趨激烈,旅館業者已面臨重大挑戰」。
如果要吸引廠商來車站周邊投資商辦或旅館,市府應提出具體的數據來證明確實有相關的市場需求。
5⃣ 有其他設施比公園和商場更能善用車站優勢嗎?
隨著時代的演進,近年來國外的場站規劃,已從過去的百貨商場開發,變成結合創新、科技、教育等領域的產業開發思維。
像是法國巴黎的 Station F計畫,將車站打造成數位新創孵化中心,有超過 3 千張工作桌,60 間小型會議室、8 座會議中心,吸引 Microsoft、Facebook 、LINE等數位巨擘進駐,整個計畫花費約新台幣 40 億 8 千萬元。
大車站計畫除南北公園及商業空間的規劃外,市府也應一併評估有無其他產業開發模式更能善用車站和軌道運輸的優勢。
#大車站計畫後續
大車站可行性研究報告經行政院核定,市府接下來會辦理「綜合規劃作業」,預計將花費 4 千 6 百萬元,耗時兩年以上。 如果綜合規劃也通過中央部會,才有後續的細部設計和興建工程。
我認為既然市府有意要推動,就應該負責任地對計畫進行實質的評估,不要最終又淪為紙上作業。於綜合規劃階段,市府也應至少召開三場全市公聽會,積極邀請專家、民代及市民參與,廣徵民意並了解地方需求。
大家如果有想到什麼問題,或是有任何對計畫的建議,都可以留言或私訊給我,我會再和相關單位反應並商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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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大車站計畫可行性研究報告】
全文 ( 406 頁)
https://reurl.cc/arVjA4
摘要 (林彥甫整理)
https://reurl.cc/D9AQE5
簡報(1090214 國發會審查)
https://reurl.cc/6253MM
新竹市政府 會審 科 在 田雅芳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現在突然下起大雨 #雅芳非常擔心會有土石流災情損及人民
【檢察官請看】
【市府未經申請 竟授權廠商破壞山坡地】
新竹市明湖路309巷9弄後方山坡地,遭新竹市政府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未送審核,既授權廠商大肆濫挖山坡地,山坡原有竹、樹林已被怪手大肆破壞,導致山坡土石結構已遭破壞而鬆動,居民陳情,只要下雨,就擔心會有土石流的災情,更擔心現在的颱風季節,如遇大雨恐引起更大的土石流,讓山坡下居民人心惶惶擔心受怕。
依法條規定,山坡地要做任何開發(動工),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規定「…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如屬依法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並應檢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果一併送核…」。「水土保持計畫未經主管機關核定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逕行核發開發或利用之可。」,如果沒有經過上述合法申請就開挖,將可依第32、33、34條處罰;但新竹市政府權責單位的水土保持技士為讓市府卸責,竟可說這樣不經申請大肆開挖山坡地,沒有可以不可以的問題,只是程序上的疏失,沒寫到水保計劃而已,雅芳立即質問一般民眾也可以沒有水保計劃濫挖山坡地嗎?水保技士馬上說「當然不可以」,又是一個市府兩套標準的案例,依市府這樣的邏輯,市民殺人是違法的,市府殺人就不違法,只要掛上新竹市政府這個招牌,做什麼都可以?!
雅芳今天又再次去現場勘查要施作擋土牆的位置,並與科長聯繫溝通,第一這個山坡地是因為市府工程破壞的,就應該盡快確認擋土牆的施作,以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第二要擬定後續水土保持復原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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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議會在審提案,雅芳函請竹市府會勘,卻因市府無事先跟雅芳確認時間,就自訂此次會勘時間,還訂在議會開議的時候,而讓雅芳遲進議會,錯過很多提案審議的機會,讓雅芳不得不說到底是怕我去會勘幫人民發聲,還是怕我進議會審提案,所以故意約同一個時段,令人匪夷所思。
「我是田雅芳,我以公益青年從政,堅持為無助人民發聲」
我需要預約服務 https://forms.gle/6pMfXRsYXmrwNnnB6
水土保持法
第 3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或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
二、違反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之一,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未依核定計畫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或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
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繼續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並令其停工,得沒入其設施及所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及清除其工作物,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4 條
因執行業務犯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第三項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僱用該行為人之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